浙江省消防站建设标准(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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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

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

附件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设施及用房的建设规模,规范基层营区建设,逐步实现消防站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制定本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以及地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

第三条消防站规划与建设的原则:投资经济、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和适宜生活、有利执勤、方便训练、便于管理、环境优美以及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是全省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大(中)队消防站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专职消防站参照执行。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消防站设施及用房建设的选择与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和使用需要,做到因地制宜、功能完备、大气庄重、贴近实战、适度超前。

第七条消防站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配备有消防船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船艇靠泊的岸线。

配备有直升机的消防站应有供直升机起降的停机坪。

第九条消防站建设用地项目应包括:房屋建筑用地、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还包括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第十条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普通消防站 3900m2~5600m2。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 2300m2~3800m2。

浙江省社区(住宅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浙江省社区(住宅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引导和规范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快速处置初起火灾,提升单位火灾自我防范能力,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均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非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以“救早、灭小”为目标,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标准建设,达到“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二、分级标准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三级:(一)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按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二)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四)非重点单位可参照此分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建设要求— 1 —(一)人员配备1.基本要求。

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满足单位灭火应急处置“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2.岗位设置。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值班员、消防员等岗位,设有消控室的单位应设消控室操作员,配有消防车辆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可根据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设置班(组)长等岗位。

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

3.分组编排。

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4人。

其中,能到场参与火灾扑救的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二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三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人。

单位微型消防站各岗位值班要求(二)装备配备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 2 —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可选配消防车辆,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装备(车辆)存放点。

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标准(三)站点设置1.单位微型消防站选址应遵循“便于出动、全面覆盖”的原则,选择便于人员车辆出动、3分钟可到达单位任意地点的场地。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规范标准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规范标准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它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筹措资金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消防站分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分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二种。

第七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所有城市均应设立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是普通消防站的特例。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人口在50万上(含50万)的其他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消防车配备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消防车库的车位数备表1第九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是指室外训练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营具等组成。

责任区内有水上重点保护对象的消防站还应配备消防艇。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一、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km2 。

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

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

附件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设施及用房的建设规模,规范基层营区建设,逐步实现消防站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制定本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以及地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

第三条消防站规划与建设的原则:投资经济、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和适宜生活、有利执勤、方便训练、便于管理、环境优美以及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是全省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大(中)队消防站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专职消防站参照执行。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消防站设施及用房建设的选择与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和使用需要,做到因地制宜、功能完备、大气庄重、贴近实战、适度超前。

第七条消防站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配备有消防船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船艇靠泊的岸线。

配备有直升机的消防站应有供直升机起降的停机坪。

第九条消防站建设用地项目应包括:房屋建筑用地、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还包括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第十条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普通消防站 3900m2~5600m2。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 2300m2~3800m2。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998]207号)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998]207号)

与选址 建筑标准 建设用地 装备标准 人员配备 主要技术经济
指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 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 积累资
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
消防局 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 号 邮政编码
以便今
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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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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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消防站配备的消防车辆品种及数量 宜符合表 的规定
各类消防站配备的消防车辆品种及数量



消防站类别
普通消防站
特勤消防站 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小型普通消防站
水罐消防车
水罐或泵浦消防车
水罐或泡沫 干粉消防车
举高消防车
抢险救援消防车
排烟消防车
照明消防车
器材消防车或供水消防车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则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规划布局与选址 建筑标准 建设用地 装备标准 人员配备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提高城市消防 站 以下简称 消防站 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 增 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制定本建设标准
三 消防站应设置给排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 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并应设
置配电室 宿舍 车库 通信室 体能训练室 会议室 图书阅览室
餐厅及公共通道等 应设事故照明
消防站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浙江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浙江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附件:浙江省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社会救援能力,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城市辖区内专职消防队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本条所称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经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报,地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批准的专职消防队.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组建乡镇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保障,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五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执行以下建队标准:(一)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5万人以上的乡镇,执行一级标准;(二)建成区面积2~5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5万人的乡镇,执行二级标准;(三)建成区面积小于2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少于2万人的乡镇,可联合建队,不应低于三级标准;(四)历史文化名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队标准不应低于三级标准。

城市消防站保护范围之外的街道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六条乡镇专职消防队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乡镇专职消防队车库的车位数(个)第七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标准2300m2以上;(二)二级标准1700m2以上;(三)三级标准1100m2以上。

各地在确定建设用地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第八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标准1400m2以上;(二)二级标准1000m2以上;(三)三级标准600m2以上。

第九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站内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确定:表2 乡镇专职消防队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m2)第十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开展各类业务的需要;(二)消防队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队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4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4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3.29•【字号】•【施行日期】1998.12.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计划与经济、规划、建设、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有关消防管理工作。

教育、劳动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做好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每年的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法》和本办法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或者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目标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建设等部门实施。

纳入城市消防规划的工程建设应当与城市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引导和规范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快速处置初起火灾,提升单位火灾自我防范能力,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均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非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以“救早、灭小”为目标,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标准建设,达到“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二、分级标准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三级:(一)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按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二)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四)非重点单位可参照此分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建设要求— 1 —(一)人员配备1.基本要求。

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满足单位灭火应急处置“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2.岗位设置。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值班员、消防员等岗位,设有消控室的单位应设消控室操作员,配有消防车辆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可根据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设置班(组)长等岗位。

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

3.分组编排。

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4人。

其中,能到场参与火灾扑救的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二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三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人。

单位微型消防站各岗位值班要求(二)装备配备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 2 —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可选配消防车辆,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装备(车辆)存放点。

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标准(三)站点设置1.单位微型消防站选址应遵循“便于出动、全面覆盖”的原则,选择便于人员车辆出动、3分钟可到达单位任意地点的场地。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要求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要求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引导和规范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单位火灾自我防范能力,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均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非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以“救早、灭小”为目标,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标准建设,达到“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二、分级标准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三级:(一)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二)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四)非重点单位可参照此分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 1 —三、建设要求(一)人员配备1.基本要求。

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满足单位灭火应急处置“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2.岗位设置。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值班员、消防员等岗位,设有消控室的单位应设消控室操作员,配有消防车辆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可根据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设置班(组)长等岗位。

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

3.分组编排。

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4人。

其中,能到场参与火灾扑救的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二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三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人。

单位微型消防站各岗位值班要求— 2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可选配消防车辆,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装备(车辆)存放点。

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标准(三)站点设置— 3 —1.单位微型消防站选址应遵循“便于出动、全面覆盖”的原则,选择便于人员车辆出动、3分钟可到达单位任意地点的场地。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试行)第一章总则其次章总平面设计第三章房间设计第四章建筑构造第五章训练塔第六章训练塔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战斗力,以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的须要,本着适用、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新建、扩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

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站,可结合实际状况参照试行。

第1.0.3条、消防站的布局,应纳入城镇规划。

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应按有关的特地规定执行。

第1.0.4条、消防站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并应符合现行的其它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返回其次章总平面设计第2.0.1条、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快速出动的地点,其边界距医院、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

注:老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2.0.2条、消防站车库正门,距城镇规划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门前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向道路边线做1--2%的坡度。

第2.0.3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车库、值勤宿舍、训练塔、油库以及其它必要的建、构筑物,并合理布局。

第2.0.4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场地,其面积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注:①、训练场地内宜设置长度为100米的跑道。

②、在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能够进行全套基本功训练的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的训练场地。

③、在执行表2.0.4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其面积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并应依据须要在若干此类消防站的适中地点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训练场地的消防站。

返回第三章房间设计第3.0.1条、消防站车库应布置在建筑物正面一层便于车辆快速出动的部位。

车库的基本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车库内消防车外缘之间的净距不小于2.0米;二、消防车外缘至边墙、柱子表面的距离不小于1.0米;三、消防车外缘至后墙表面的距离不小于2.5米;四、消防车外缘至前门垛的距离不小于1.0米;五、车库的净高(地面至顶板突出部分)不小于车高加0.6米。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了规范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快速处置初起火灾,提升单位火灾自我防范能力,制定了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了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非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的目标是“救早、灭小”,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标准建设,达到“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二、分级标准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三级:一)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按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二)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四)非重点单位可参照此分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建设要求一)人员配备1.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满足单位灭火应急处置“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2.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值班员、消防员等岗位,设有消控室的单位应设消控室操作员,配有消防车辆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可根据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设置班(组)长等岗位。

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

3.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4人。

其中,能到场参与火灾扑救的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二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三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人。

岗位一级站设置二级站设置三级站设置值班员是是是消防员是是是消控室操作员是否否班组长是视情况决定视情况决定驾驶员是视情况决定视情况决定二)装备配备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可选配消防车辆,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装备(车辆)存放点。

消防站建设标准

消防站建设标准

WORD格式可编辑消防站建设标准一、消防站分类:消防站可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可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表1普通消防站消防站类别特勤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车位数5~73~48~11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二、规划布局与选址2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km;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

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消防站一般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

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三、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普通消防站2300~3400m2,二级普通消防站1600~2300m2,2特勤消防站3500~4900m;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2000~3200m。

专业知识整理分享WORD格式可编辑2三、特勤消防站4900~6300m。

四、装备标准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消防站配备车辆数量表3普通消防站消防站类别特勤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消防车辆数4~62~37~10二、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宜符合表4的规定。

各类消防站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表4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一级普通二级普通特勤消防站品种消防站消防站水罐或泵浦消防车水罐或泡沫消防车 2 13灭火消防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车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干粉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举高消防云梯消防车△△1 车举高喷射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1排烟消防车或照明消防车△△△专勤消防化学事故抢险救援或防化洗消消防车--1车核生化侦检车--△通信指挥消防车--△供气消防车--△后援自装卸式消防车(含器材保障、生活消防保障、供液集装箱)△△△车器材消防车或供水消防车注:①表中带“△”车种由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选配;专业知识整理分享②考虑到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地区在配备规定消防车数量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

新《城市消防队站建设规范标准》

新《城市消防队站建设规范标准》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码头、停机坪)、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执勤器材库、训练器材库、被装营具库、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器材修理间、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医务室、心理辅导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油料库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器材储备库、灭火药剂储备库、机修物资储备库、军需物资储备库、医疗药械储备库、车辆检修车间、器材检修车间、呼吸器检修充气室、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卫勤保障室。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等。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船艇、直升机)、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战勤保障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最新《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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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四章面积指标第五章装备配备第六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附录一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品种与数量附录二消防站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品种与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城市消防站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的国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码头、停机坪)、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执勤器材库、训练器材库、被装营具库、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器材修理间、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要求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要求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要求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引导和规范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快速处置初起火灾,提升单位火灾自我防范能力,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均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非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以“救早、灭小”为目标,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标准建设,达到“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二、分级标准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三级:(一)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按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二)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四)非重点单位可参照此分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建设要求(一)人员配备1.基本要求。

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满足单位灭火应急处置“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2.岗位设置。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值班员、消防员等岗位,设有消控室的单位应设消控室操作员,配有消防车辆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可根据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设置班(组)长等岗位。

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

3.分组编排。

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4人。

其中,能到场参与火灾扑救的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二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三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人。

单位微型消防站各岗位值班要求(二)装备配备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可选配消防车辆,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装备(车辆)存放点。

浙江省消防规范

浙江省消防规范

市消防支队调整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登高场地设置要求随着杭州市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特别是旧城改造速度的加快,按照18米*18米建设消防登高场地的难度日益增大。

为切实做好消防服务工作,我市消防支队本着"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原则,对高层民用登高场地设置要求作了如下调整: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登高面设置按《高规》第4.1.7条执行。

2、消防车道及登高场地应能随消防车辆的压力,最小承受压力不得小于30吨。

3、高度小于4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及16层以下高层住宅(含16层),在建筑消防登高面侧消防车道应距离建筑外墙6米以上,该车道宽度不应小于5米。

高度大于4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及16层以上高层住宅应设置距离建筑外墙10米以上,宽度不小于6米的车道或按18米*18米登高场地执行。

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印发《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于2004年6月14日召开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望贯彻执行。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二○○四年七月六日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实际应用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为本省经济建设服务,2004年5月9日至5月13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义乌组织召开了全省建审工作研讨会,公安部消防局、中国科技大学、上海消防局、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管理组、省建设厅、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及各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共5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45个典型问题及浙公消[2002]342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

6月14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在杭州又组织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的部分专家对义乌会议的纪要逐条进行了论证,并做了修改和完善,达成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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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通字〔2004〕110号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计委(计划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公安消防部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建设厅
二OO四年八月十日
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设施及用房的建设规模,规范基层营区建设,逐步实现消防站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为部队官兵创造良好的工作、训练、生活环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制定本标准的依据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军队房地产使用管理规定、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国家公安消防基层建设和培训基地训练设施建设标准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和地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

第三条消防站规划与建设的原则是:投资经济、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和适宜生活、有利执勤、方便训练、便于管理、环境优美以及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

第四条本标准是全省消防站设计和建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适用于基层大
队、中队、小型消防站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五条本标准所指的消防站建设内容,是指基层大队、中队和小型消防站工作、训练、生活、文化、体育等使用管理的地上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以及其它附着物等配套设施。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以及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七条消防站设施及用房建设的选择与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和使用需要,可选定全部或部分项目,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并参照其标准执行。

第八条消防站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消防站建设方案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核后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审批。

第二章消防站建设用地项目与面积
第九条消防站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营房建(构)筑物用地、训练设施用地、道路用地、集中绿化用地、农副业生产用地和其它用地六类。

按不同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第十条位于城市中心的各类建制大(中)队与小型的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一)辖有中队建制的大队级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编配30人以下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6500平方米(约10亩),编配30人—50人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约15亩),编配50人以上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12000平方米(约18亩);(二)中队建制的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编配20人以下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约6亩),编配20人—30人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5300平方米(约8亩),编配30人以上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6500平方米(约10亩);(三)小型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编配10人以下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1300平方米(约2亩),编配10人—20人的消防站不少于2000平方米(约3亩)。

第十一条位于城市新开发区(包括市郊)的各类建制大(中)队与小型的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一)辖有中队建制的大队级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编配30人以下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约15亩),编配30人—50人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13300平方(约20亩),编配50人以上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17000平方米(约25亩);(二)中队建制的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编配20人以下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6700平方米(约10亩),编配20人—30人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约15亩),编配30人以上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13300平方米(约20亩);(三)小型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编配10人以下的消防
站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约3亩),编配10人—20人的消防站不少于2700平方米(约4亩)。

第十二条消防站的营房建(构)筑物、训练设施、道路、集中绿化、农副业生产和其它等项目建设的用地面积,分别按35%、20%、10%、15%、15%和5%比例实施规划。

第三章消防站建设用房与设施的项目构成
第十三条辖有中队建制的大队级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大队行政办公、中队行政办公、执勤备战、业务训练、生活设施、文体娱乐、附属辅助等用房与设施构成。

第十四条中队建制的消防站建设项目由中队行政办公、执勤备战、业务训练、生活设施、文体娱乐、附属辅助等用房与设施构成。

第十五条小型消防站建设项目由行政办公、执勤备战、生活设施、文体娱乐、附属辅助等用房与设施构成。

第四章消防站用房及设施建筑面积标准
第十六条辖有中队建制的大队级消防站用房及设施建筑面积标准见下表:
第十七条中队建制的消防站用房及设施建筑面积标准见下表:
第十八条小型消防站用房及设施建筑面积标准见下表:
第五章消防站选址与规划
第十九条消防站选址应符合公安部、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998〕207)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消防站规划力求科学、合理。

要充分考虑总体布局和用地功能,合理安排近期各类设施项目的建设,且留有发展用地,最大限度地保持站内建设的永久性,确保部队执勤备战力量和装备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消防站内不得设置与本《标准》规划及建设要求无关的设施项目,不得在站内规划建设各类出售住房,保证部队营区的独立性,确保部队正规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训练设施的设置应基本满足部队常规业务技能训练的需要。

有条件的应建设模拟训练设施。

训练场地应依照公安部消防局规定的有关标准要求设置。

第二十三条体能训练包括篮球、羽毛球、排球等球类训练场地和单双杠以及其它体能训练设施场地,有条件的可设置网球场和400米跑道标准田径场地。

第二十四条消防站内公寓住房与执勤、行政、训练设施应分开设置。

用地面积有限的,可与站区内生活设施并建于一体。

第二十五条站内如要规划建设特殊建筑(构)物或设施要求的,项目计划指标应按规定另行申请报批。

第六章消防站用房及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消防站用房应建多层(训练房除外),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不应低于60%。

特殊情况需建高层的,建筑总使用面积不应低57%。

营区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楼梯间、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

第二十七条不同建制的消防站建筑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设置用房。

各类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

第二十八条消防站用房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高层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消防业务训练设施的建设参照部局规定的训练设施建设标准。

特殊性用房按用途要求设置(含特种消防车车库)。

第二十九条消防站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三十条各类用房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执勤消防车车库、消防车号操训练场的地坪承载,应达到消防车最大载重量的荷载。

执勤消防车车库后置应设有废气排放设施。

第三十二条消防站内绿化应与营区其它建筑物同时规
划和建设。

绿化工程的建设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次年完成。

第三十三条消防站应设置全国消防部队消防站统一标识。

第七章装修标准
第三十四条消防站用房的外部装修,宜采用普通装修,主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

建筑外部色彩要与消防部队特征相称。

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须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良好的产品。

第三十五条消防站用房的内部装修,门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大队主官办公室和特殊性用房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级装修。

一般用房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第三十六条消防站用房的建筑装修及设备标准,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部队有关建设装修及设备安装的标准或驻地政府部门的规定。

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兼顾美观原则。

第三十七条建筑与用房装修材料的选用,可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的要求标准和军队有关规定。

应做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原则上不应选用进口装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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