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站建设标准(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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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通字〔2004〕110号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计委(计划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公安消防部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建设厅
二OO四年八月十日
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设施及用房的建设规模,规范基层营区建设,逐步实现消防站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为部队官兵创造良好的工作、训练、生活环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制定本标准的依据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军队房地产使用管理规定、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国家公安消防基层建设和培训基地训练设施建设标准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和地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
第三条消防站规划与建设的原则是:投资经济、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和适宜生活、有利执勤、方便训练、便于管理、环境优美以及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
第四条本标准是全省消防站设计和建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适用于基层大
队、中队、小型消防站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五条本标准所指的消防站建设内容,是指基层大队、中队和小型消防站工作、训练、生活、文化、体育等使用管理的地上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以及其它附着物等配套设施。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以及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七条消防站设施及用房建设的选择与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和使用需要,可选定全部或部分项目,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并参照其标准执行。
第八条消防站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消防站建设方案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核后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审批。
第二章消防站建设用地项目与面积
第九条消防站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营房建(构)筑物用地、训练设施用地、道路用地、集中绿化用地、农副业生产用地和其它用地六类。按不同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第十条位于城市中心的各类建制大(中)队与小型的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一)辖有中队建制的大队级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编配30人以下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6500平方米(约10亩),编配30人—50人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约15亩),编配50人以上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12000平方米(约18亩);(二)中队建制的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编配20人以下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约6亩),编配20人—30人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5300平方米(约8亩),编配30人以上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6500平方米(约10亩);(三)小型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编配10人以下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1300平方米(约2亩),编配10人—20人的消防站不少于2000平方米(约3亩)。
第十一条位于城市新开发区(包括市郊)的各类建制大(中)队与小型的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一)辖有中队建制的大队级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编配30人以下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约15亩),编配30人—50人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13300平方(约20亩),编配50人以上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17000平方米(约25亩);(二)中队建制的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编配20人以下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6700平方米(约10亩),编配20人—30人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约15亩),编配30人以上的消防站面积不少于13300平方米(约20亩);(三)小型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编配10人以下的消防
站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约3亩),编配10人—20人的消防站不少于2700平方米(约4亩)。
第十二条消防站的营房建(构)筑物、训练设施、道路、集中绿化、农副业生产和其它等项目建设的用地面积,分别按35%、20%、10%、15%、15%和5%比例实施规划。
第三章消防站建设用房与设施的项目构成
第十三条辖有中队建制的大队级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大队行政办公、中队行政办公、执勤备战、业务训练、生活设施、文体娱乐、附属辅助等用房与设施构成。
第十四条中队建制的消防站建设项目由中队行政办公、执勤备战、业务训练、生活设施、文体娱乐、附属辅助等用房与设施构成。
第十五条小型消防站建设项目由行政办公、执勤备战、生活设施、文体娱乐、附属辅助等用房与设施构成。
第四章消防站用房及设施建筑面积标准
第十六条辖有中队建制的大队级消防站用房及设施建筑面积标准见下表:
第十七条中队建制的消防站用房及设施建筑面积标准见下表:
第十八条小型消防站用房及设施建筑面积标准见下表:
第五章消防站选址与规划
第十九条消防站选址应符合公安部、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998〕207)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消防站规划力求科学、合理。要充分考虑总体布局和用地功能,合理安排近期各类设施项目的建设,且留有发展用地,最大限度地保持站内建设的永久性,确保部队执勤备战力量和装备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消防站内不得设置与本《标准》规划及建设要求无关的设施项目,不得在站内规划建设各类出售住房,保证部队营区的独立性,确保部队正规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训练设施的设置应基本满足部队常规业务技能训练的需要。有条件的应建设模拟训练设施。训练场地应依照公安部消防局规定的有关标准要求设置。
第二十三条体能训练包括篮球、羽毛球、排球等球类训练场地和单双杠以及其它体能训练设施场地,有条件的可设置网球场和400米跑道标准田径场地。
第二十四条消防站内公寓住房与执勤、行政、训练设施应分开设置。用地面积有限的,可与站区内生活设施并建于一体。
第二十五条站内如要规划建设特殊建筑(构)物或设施要求的,项目计划指标应按规定另行申请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