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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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完整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完整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选拔任用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人才,依法选拔任用,激励干事创业,保障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以德为先,选拔任用优秀人才,注重德才兼备,尊重实绩和岗位所需专业知识、技能。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健全管理体制,形成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人员的招聘、录用与培训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公开招聘、定向招聘、内部调配等方式选聘人员。

第七条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进行,公开公示招聘信息,并按照招聘程序选拔人员。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要求具备相应的学历、技能和经验要求。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新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其岗位素质,包括岗位技能培训、组织性培训、业务培训等。

第三章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的权责和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依据实际工作表现,综合评价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实行激励机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失职失责、履职不到位的人员予以惩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其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四章人员的绩效与晋升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据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晋升和职级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制定晋升和职级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科学、公正,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职业发展指导,提供培训、培养机会,鼓励人员不断提升自身能力、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人员的奖惩与福利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失职的人员予以惩处。

2022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22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22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22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人事行为,提高管理效能,建立健全适应有关人事管理改革和事业单位特点的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们的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依法在国家财政支持下,为了社会公共目的开展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依法享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核算的组织。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四个基本原则,即公开招聘原则、主管部门领导责任制原则、职位竞争原则、人员分类管理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人事工作的领导,保障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优先选拔具有良好道德素质和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人员。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级人事选拔任用工作的商议决策机制和示范项目评价机制。

......第二十五章纪律检查第九十二条事业单位纪律检查工作要坚持党纪国法相统一,将党纪国法真理具体化,具体运用,充分发挥纪律在事业单位中的积极作用。

第九十三条纪律检查机关设于职能部门下。

设纪委员会或者设专职纪检干部。

第九十四条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广泛宣传贯彻党的纪律和其他法规,制定纪律作风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事业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

......附件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职责划分附件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考核指标和评价办法附件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事业单位:指依法在国家财政支持下,为了社会公共目的开展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依法享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核算的组织。

2. 人权: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按其社会地位和角色所应享有的相对稳定、秩序的利益。

3. 德才兼备:即具备德行和才干二者。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条例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运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经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坚持依法治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四)坚持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五)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四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当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备案。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有合法的组织机构;(三)有必要的经费来源;(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事业单位终止时,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第八条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一)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等决策机构;(二)设立行政办公机构、业务管理部门等执行机构;(三)设立财务审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董事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报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二)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单位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性。

第三条人事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关心关爱工作,促进职工全面发展。

第四条人事管理应当体现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人才优先、激励约束并重、公开透明、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公务员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工人农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编制管理第六条单位应当依据工作需要,科学规划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职务要求。

第七条单位设置、调整岗位及其编制,应当经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岗位编制应当与单位的经济效益相适应,统筹考虑各项支出情况和实际用人需要,规范、合理控制编制数量。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编制计划。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增减编制,超编用人。

第三章聘用管理第十条单位应当依据工作需要,根据岗位职责和职务要求,采取公开招聘、内部选拔、聘任、委任等方式,确定人员聘用资格。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符合国家和行业关于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在聘用过程中,应当特别注重优秀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的选拔和使用。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培训和管理工作,提高聘用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对聘用人员实行期限制和试用期制度。

聘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提高业务水平,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

第四章职称评审与职务任免第十四条单位应当依据工作需要和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制度,推进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保证职称评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高事业单位的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为公益目的,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艺术等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服务社会公众,维护国家利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组织架构,制定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第二章事业单位的设置和改革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程序审批并报相应部门备案。

第六条事业单位可以按照需要进行改革,包括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调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

第七条事业单位改革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的原则,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资源配置。

第三章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规范财务管理活动,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九条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原则进行,制定预算计划,并加强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十条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人员任免、晋升、薪酬等方面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按照程序进行录用。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选拔,加强员工职业技能培训,激励人才创新创造。

第五章事业单位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公开透明运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在事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纪律处分措施,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的定义,事业单位是依法设立,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艺术等活动的组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水平,保障人事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公正、追求卓越的原则,实行人员的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公正评价、能上能下、公开交流、任人唯贤的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包括人事工作的组织、计划、编制、聘任、考核、奖惩、调动、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确立和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明确人事管理职责,明确人事管理程序和权限,规范人事管理行为。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公务员招录、录用、考核、奖惩、调整等规定,与人事管理职责相关的事项应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档案制度,做好人事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注重对人事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人事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纪律和监督制度,发挥纪律监督的作用,对违反人事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二章人事工作组织和计划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人事部门或人事管理办公室,负责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人事管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规划,制定人事计划,明确事业单位人员的数量、结构和岗位。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充分调研和了解人员需求,根据人员岗位类别、数量、专业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招聘和录用安排。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计划应当纳入事业单位的年度预算,由上级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人员的录用和聘任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人员的招聘和录用。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制度,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有机会参加竞聘。

(完整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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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高组织和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推动人事管理和人才流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全额拨款部分。

第二章人事管理权限第四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人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加强人事管理专业化队伍建设。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权限包括人员聘任、培训、考核、调动、奖惩等。

第三章人员录用与聘任第七条事业单位人员录用分为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两种方式。

第八条在进行人员录用时,应当遵守资格条件公开、程序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人员聘任制度,明确聘任条件和程序,确定聘任的岗位等级、职务级别和薪酬待遇。

第四章人员培训与发展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人员培训计划,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鼓励人员学习和发展的机制,提供岗位培训、岗位轮岗等机会。

第五章人员考核与绩效管理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科学的人员考核制度,平等对待,公正评价。

第十三条人员考核应当根据工作、工作目标、工作绩效和职业道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人员奖惩与调动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人员奖惩制度,明确奖励和惩处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人员调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发展规划进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流程图2. 人员资格条件公开表格3. 人员聘任条件和程序表格4. 人员培训计划模板5. 人员考核评价指标表格6. 人员奖惩申报表格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高人事工作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事业单位指导单位和事业单位分别负责对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人事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人事工作职责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事工作的正常运行;2:负责编制本单位的人事计划和编制工作,确保人员数量适度、结构合理;3:开展人员招聘、录用、任用等工作,选拔和培养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合适人才;4:组织开展各类人事考核、评价、奖惩等工作,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5:负责员工的薪酬和福利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6:组织开展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人事记录的完整性和保密性;7:开展人事信息化建设,提高人事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8:解决员工的人事争议和申诉问题,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人员录用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的人员录用,应当依据岗位需要和人员的具体条件进行合理设置。

第十二条人员录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招聘公告发布: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告、网站等形式发布招聘信息;2:笔试和面试:对招聘对象进行笔试和面试,评估其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3:考察调查:对通过笔试和面试的人员进行考察和调查,了解其个人品质和社会背景;4:综合评定:综合考察结果,确定录用人选。

第十三条在录用过程中,不得以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不合理因素作为录用的条件。

:::第八章人事信息化建设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人事信息化建设,推动人事管理工作的现代化。

第三十九条具体的人事信息化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建设和完善人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人事数据的电子化存储和维护;2:实施人事数据的网络化和数据共享,提高信息的传递和利用效率;3:推行在线招聘、考试、评价等工作,提高人事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4: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人事数据的隐私和机密性;5:推广和应用技术,提高人事决策和预测能力。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保障公共利益,落实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开放性和透明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职责,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滥用职权,不得参与或者组织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者侵害群众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独立开展事务,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发挥工作人员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职业水平。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竞争和激励的原则。

第二章聘僱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务要求,通过考试或者竞争上岗方式,按照职务层次、岗位特征、学历专业等条件,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聘用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不得有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务要求,对工作人员的聘期、职务、职称、聘任条件等进行明确。

职务和职称评聘应当根据工作要求和职业发展要求,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制度,鼓励工作人员积极参加职称评审和职务晋升。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和进修机会,鼓励学历和专业技能的提高,并组织职业能力鉴定,根据工作能力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待遇和职务晋升。

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培训和能力鉴定,提高工作水平和技能。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薪酬制度和福利待遇,根据工作性质和职责、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岗位特征和前提要求等因素提供相应的薪酬和福利。

第三章工作绩效管理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依据工作职责、任务完成情况、职业素质和参与业务能力等多个方面考核工作人员的绩效,并根据绩效给予激励或处分。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公示,并与薪酬、晋升等挂钩。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范文精简处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范文精简处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维护事业单位人事秩序,根据《事业单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重视人才、激励人才、培养人才、发挥人才的政策。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实行岗位设置与编制相适应的人员配备制度,合理确定岗位编制。

岗位编制应根据事业单位的任务和工作职责确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招聘、考核、晋升、调整、奖惩、离退休等环节。

人事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范围。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岗位分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职业资格标准,招聘应当按照相应的职业资格标准进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方式进行,不得进行不公平、不合理的任人唯亲、拉票贿选等行为。

招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职责设置相应的岗位等级,确定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薪酬和福利待遇应当与岗位的重要性、责任等因素相匹配,不得过高或过低。

第八条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考核结果可以作为晋升、调整、奖惩等事项的依据。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清理和优化人员编制,优化岗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奖励和惩罚制度,对公众评价良好、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及时的奖励和激励,对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福利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享有依法自主管理人事的权利,但不得滥用权力,不得对人事管理进行歧视或不当干预。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管理,提高事业单位的效率和公信力,维护国家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授权,以非营利性质为目的,从事公益活动并依法组织实施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主要是服务社会公众,推动社会发展,具体职责由国家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的管理应当依法合规,注重质量管理,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和利用国家和社会资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组织机构,包括领导机构、职能部门等,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领导机构由局、局长或者院、院长等组成,负责事业单位的全面管理和决策。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职能部门按照工作需要进行设置,职责包括规划、财务、人力资源、宣传等。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党委、工会、团委等组织,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人事制度,建立公平公正的用人机制。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编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并按照岗位要求录用人员。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进修,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收支管理、财务报告等。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自筹资金等,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绩效评估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估制度,对各项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的绩效评估应当公平公正,依据规定的指标和标准进行评估,结果作为事业单位管理和人事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和社会公众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2023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2023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2023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组织和管理,加强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督,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独立组织实施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领导。

第四条事业单位的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进行,依靠职工和群众,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共资源优先使用的原则,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事业单位的设立和登记第六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申请设立,并经过批准后方可成立。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完成登记手续,获得法人资格。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立足点,明确服务对象,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确保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和效益。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并做好资产的维护和增值工作。

第三章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能部门和职责。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依法选聘。

第四章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的规范运作。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执行预算,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会计制度,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章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人事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人才引进、聘任、考核和奖惩等工作。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用人机制,做到公平公正选拔人才。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

第六章事业单位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652号令)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652号令)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65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的依法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人材选拔用人机制,加强人材培养和管理,建立健全人事档案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聘任制度,推行岗位分类管理,实行职务与职级相对应的聘任制度,科学合理制定职称晋升和待遇分配政策。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干部管理,创造良好的选人用人环境,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加强干部培训,健全干部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三重一大”责任制。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待遇管理制度,加强对工资总量和结构的管理,规范工资水平标准,完善津贴和奖励政策,创造公正透明的工资管理环境。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的录用和考核原则,规范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和待遇分配,创造优秀公务员成长发展的环境。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风险隐患预警机制,加强人员安全管理,防范和化解在人事管理中可能浮现的各种风险隐患。

第九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和检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定编制数,并根据用人需求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公开招聘人员。

公开招聘应当采取试用期制度,招聘合同应当明确试用期和工资待遇等事项。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档案,详细记载职工的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考核评价、奖惩记录、培训情况和荣誉称号等情况,并加强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对职工进行定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做出晋升、晋级、转正、辞退等决策。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一:一、总则1.1 目的根据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本文档的目的是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做出详细规定,保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和改革进程。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二、人事管理2.1 人事编制管理(1)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人员编制,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和调整。

(2)招聘和录用人员时,应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遵循公开、竞争的原则,并采取多种形式公开招聘,确保人才的选拔和使用。

2.2 人事合同管理(1)人事合同是事业单位与人员之间的法律约定,双方应遵守合同的约定,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合同的权益。

(2)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加强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3 人事考核管理(1)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合理设置考核标准和评价指标,科学公正地进行绩效考核。

(2)考核结果应客观公正,对表现优秀的人员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培训和提高。

三、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如下:1、人事编制调整申请表2、人事合同模板3、绩效考核评价表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指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定的法令文件。

二:一、导言本文档是根据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编制的详细政策文件,旨在全面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和改革。

文档内容详实,每个章节进行细化,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二、人事管理2.1 人事招聘管理(1)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遵循人才竞争选拔原则。

(2)招聘程序应规范、透明,采取面试、笔试、考察等方式评估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专业素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正确实施,根据《事业单位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保障公民的人事权利。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贯彻党的领导,按照党和国家的工作方针、政策,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中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二章职位设置和编制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需要确定职位设置,并根据编制总量和用人需求进行调整。

第六条职位设置应当遵循科学配置、合理布局、职责明确、岗位精细的原则,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益。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位撤销、调整和新设的程序,经批准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编制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编制数,确保编制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位等级和岗位职责要求确定编制级别,编制水平应当与工作需要相适应。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编制管理制度,明确编制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保证编制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人事招聘和选拔任用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招聘应当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职责要求,确定招聘人员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招聘联动机制,根据编制管理的需要,参照统一人事招聘方式,组织实施招聘。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的原则,广泛征集应聘人员,并通过面试、考核、资格审查等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应当注重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岗位职责的匹配性,选拔任用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职务晋升和任免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职务晋升和任免制度,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职务晋升和任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人才优先的方针。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应当充分尊重人权,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力和责任感,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应具有科学性、灵活性、适应性,注重实效,促进工作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五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应遵循公开、择优原则,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招聘程序和标准,依法确定招聘依据和招聘岗位资格要求。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考虑招聘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结构,确保招聘的需要与经费预算的合理安排。

第八条录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九条录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考察和考核,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地点等事项。

第三章职称评定与职业发展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素质、工作表现和学术成果,建立科学的职称评定制度。

第十一条职称评定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根据职称评定结果,事业单位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职称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和学习的机会,促进职业发展和能力提升。

第四章岗位聘任与调整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合理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

第十五条岗位聘任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原则,确保岗位与人才的匹配。

第十六条岗位调整应当按照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岗位调整制度,为工作人员提供适宜的职业发展机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652号令)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652号令)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652号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65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其人事管理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稳定、健康有序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善于调动各类人材,激励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人材培养和选拔工作,提高人材使用效能,促进事业单位发展。

第五条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原则,应当尊重人的科学精神和创新精神,保障人材的学术独立和自由研究的环境。

第六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落实国家性、地方性和部门性的人事政策,遵循自愿原则,根据岗位需要和个人材干、工作经验、学术造诣、职称资格等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进行选拔、录用、任用、考核、晋升、使用和奖惩管理。

.........【附件】1. 人事管理流程图2. 人材选拔和录用标准3. 岗位职责和能力要求表4. 人员招聘信息发布模板5.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6. 人员考核评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事业单位条例:进行事业单位管理的基本法规,细化了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运行机制以及人事管理等内容。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要求在人材选拔、录用、考核等各个环节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杜绝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等不正之风。

3. 学术自由:人材选拔过程中尊重人的学术观点和独立精神,保障人材的学术独立和自由研究的环境。

4. 自愿原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倡导员额人员主动申请、岗位适应,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5. 职称资格:根据人材在相应领域的学术造诣、工作经验和发表论文等来评定的专业职位。

【扩展内容】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人事管理流程图- 附件2:人材选拔和录用标准- 附件3:岗位职责和能力要求表- 附件4:人员招聘信息发布模板- 附件5: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附件6:人员考核评价表格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事业单位条例:进行事业单位管理的基本法规,细化了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运行机制以及人事管理等内容。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人员素质,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活动。

事业单位应当在依法选任或者聘用工作人员时,严格遵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人才优先、岗位导向的用人制度,切实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人机制、人员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依法行使人事管理职权,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管理执法,防范和制止不正之风。

第五条人事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工作流程、经费管理、财务监督、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衔接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从业人员自律意识,不断提升事业单位整体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用人机制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人机制,实行按需配置、因岗施策、顾全全局、因材施教的原则,依据业务需要和工作任务,科学选聘、培养和使用工作人员。

第八条事业单位在工作人员的选拔、聘任、晋升和调整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知识水平、工作成绩和学历。

同时应当坚持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评价与择优录用原则,选聘合格人才。

第九条事业单位在选拔、聘任、晋升和调整工作人员时,应当实行单独考试、资格审核、综合面试、绩效考核等多种方式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注重考察工作人员的工作实际能力和实战经验。

第十条事业单位在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选拔工作人员时,应当建立健全招聘岗位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标准,制定考试、面试和综合面试的考核标准,按照面试成绩、答卷成绩、考核总分等因素来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一条面试考核时,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多名评委,对被考核人员做出综合评价。

面试人员应当保证公正、公开、公平,严格评分、排名,确保录用合格人才。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的管理,规范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提高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由国家或地方设立,为了实现社会公益目标,从事公益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平公正、依法办事、勤勉尽责、廉洁奉公的原则,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应当依据工作需要和管理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级机构,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量合理确定,按照程序进行编制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做好人事档案和薪酬福利管理工作。

第三章经济管理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经济管理制度,明确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监督等事项。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为目标,合理设置收费项目和标准,科学安排财务支出和收入。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注重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章经营活动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可以在与其公益目标相符合的条件下,进行有益的经营活动,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规经营。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进行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申请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税金。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应当合法合规使用,用于事业单位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社会公众对事业单位的活动有监督权,事业单位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事业单位,依法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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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5日,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652号)。

[1]
2014年5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共十章44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
编辑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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