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具体操作和实施规则的细化和明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人员选拔、录用、提升和离职的公正性,激发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遵循科学、民主、法治原则,落实干部管理终身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加强人员培养和发展,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第二章人员选拔和录用第六条事业单位人员选拔和录用,应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充分考察和评估应聘者的专业能力、工作经历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公开、阳光的招聘渠道,确保应聘者平等参与竞聘活动,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招聘程序,公开招聘公告、审核材料、组织面试、进行选拔和录用工作。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应聘者档案,保存和管理相关材料,确保人才信息的流动和利用。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业务要求。
第三章职务任免和晋升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需求和人员素质,对现有人员进行职务任免和晋升。
第十二条职务任免和晋升应通过公开选拔、考核评价等方式进行,采取材料审查、面试笔试等评定方法,确保选拔和晋升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其素质和能力,为职务任免和晋升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第十四条职务任免和晋升应遵循任人唯贤、以德为先的原则,优先考虑有专业能力和管理才能的人员。
第四章人员奖惩和离职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建立科学、公正的奖惩制度,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违纪违法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和处罚。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对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果进行评估,为奖惩和离职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和交流,在奖惩和离职决策时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反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包括人员招聘、录用、培养、考核、晋升、奖惩、离退休等方面。
第三条基本原则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岗位要求和人员能力相匹配原则进行人员招聘和录用,注重人员培养和能力提升,依法进行考核和晋升,公正处理奖惩事宜,妥善安排离退休工作。
第四条人事管理机构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人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人事管理工作。
人事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人事管理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录用第五条人员招聘计划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规划,制定年度人员招聘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人员招聘。
第六条招聘公告事业单位应当发布招聘公告,并明确招聘岗位、条件和要求、报名时间和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报名资格审核事业单位应当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保报名人员符合招聘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笔试和面试事业单位可以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考核。
招聘考核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九条录用程序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招聘公告的要求,确定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和体检,并最终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第三章培养与培训第十条培养计划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培养计划,并根据计划进行人员培养。
第十一条培训形式事业单位可以采取内部培训、外聘培训等形式进行人员培训。
培训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和个人发展需求相匹配。
第十二条培训经费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预算,合理安排培训经费,并进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十三条模拟考核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模拟考核,评估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为考核和晋升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指标,进行年度考核。
事业单位人事管制条例实施细则.doc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4月25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人事工作,保障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单位人事部门所有。
...第二章入职第一节公务员招录第四条本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人员岗位需求,在合法、公开、公平、择优的基础上,通过综合评价、考试、面试等方式进行公务员招录。
第五条招录工作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具体程序和要求可参照《条例》进行。
第六条招录公务员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三章岗位安排与调整第一节岗位设定第十二条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和批准。
第十三条岗位职责应当明确,包括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
第十四条任职条件应当合理且明确,包括学历要求、从业经验、职业技能等。
...第四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实施细则已经经过本单位领导同志审定并正式实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纳入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中。
附件:本实施细则所需的相关表格。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指国家制定的用于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律文件,是本实施细则的上位法。
2. 公务员:指根据国家规定,经过公开招录选拔,具有公务员资格并在事业单位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3. 职业资格证书:指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通过考试或评审获得的能够证明个人在某一特定职业具备一定技能或资格的证明文件。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三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以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所属部门或机构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人事管理细则,以便于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人员录用第二条事业单位可以依据招聘工作需要,通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委托招聘等方式,录用合格的人员。
第三章人员岗位安排第三条事业单位应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人员的岗位,保障单位运行的需要。
第四章人员晋升第四条事业单位应根据人员的工作表现、学历等综合情况,对合格的人员进行岗位晋升。
第五章人员培训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各类培训活动,提升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六章人员福利待遇第六条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自身经济实力,制定合理的人员薪酬及福利待遇。
第七章人员考核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人员考核制度,对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激励优秀人员,对不合格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章人员奖惩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人员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纪违规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人事档案管理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建立规范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将录用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存档管理,保障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章人事信息公开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做好人事信息公开工作,公示相关人员的录用、晋升、考核等情况,提高人事管理的透明度。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违反人事管理细则的行为,事业单位应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以2018年12月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基础,结合相关法规和规定,制订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用于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下面是细则的主要内容:一、一般规定1.确定了细则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二、人事岗位设置和职位分类1.对事业单位人事岗位设置的原则、分类和管理权限进行了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国家制定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而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该条例,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关规定,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一、招聘与录用招聘与录用是事业单位补充人才的重要环节。
实施细则对招聘的条件、程序、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明确了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包括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要求,确保招聘到与岗位需求相匹配的人才。
在招聘程序上,通常包括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体检、考察、公示等步骤。
实施细则强调了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招聘公告应在规定的渠道广泛发布,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有机会参与竞争。
考试或考核的内容和方式应根据岗位特点科学设计,以全面、准确地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同时,在招聘过程中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蒙混过关。
对于拟录用人员,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岗位设置与管理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础。
实施细则对岗位的类别、等级、结构比例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每个类别又分为不同的等级,如管理岗位从十级职员到一级职员,专业技术岗位从十三级到一级。
岗位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精简高效、动态调整的原则。
根据单位的职能、任务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
同时,要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等,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评价提供依据。
三、考核与评价考核与评价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表现和业绩的评估。
实施细则规定了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竞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人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应当依法依规,坚持政治标准、业务能力、廉洁从业和社会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办法,确保人事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人事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人事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二章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的要求,合理划定、调整和优化岗位。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性质、岗位责任和工作要求,制定职务层次和工资等级制度。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招聘需求,确定岗位空缺计划,确保岗位的合理配置和人员的需求。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考试、面试等方式,招聘适应岗位需求、具备相关能力和条件的人员。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轮岗制度,推动人员的岗位交流和职业发展。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干部、职工进行岗位培训、技能提升和终身学习。
第三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人事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水平,进行年度考核和奖惩管理。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程序和条件,实行人员的晋升、聘任和解聘等管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工资和待遇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制度,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四章事业单位党务管理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党组织应当依法行使党组织权力,负责领导和推动人事管理工作。
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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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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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
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
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
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
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一)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在充分酝酿、通过多种途径征求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聘用工作方案;(二)聘用单位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三)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四)单位组织考核考察,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五)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实行聘任制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四)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五)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六)工作纪律;(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订立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
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按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聘用单位聘用新进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接受军队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二)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以及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职工,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流动期。
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
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享受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等确定。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所在岗位确定。
对工资中活的部分,可按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分配方案,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解聘、辞退或辞职后,待遇取消。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参加培训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
受聘人员的调动仍按照原身份办理。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原系工人身份,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并在受聘岗位上达到退休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按照现任岗位的职务办理退休,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三十三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聘用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二)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五)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的;(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入或调入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七)出国人员逾期不归的。
第三十七条在聘用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服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胜任的;(三)待聘人员无正当理由,又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立即解除:(一)在试用期内的;(二)有充分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三)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四)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第四十一条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范围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二条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自行解除。
第四十四条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第六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和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聘用合同一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即具法律效力。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合同未约定的,按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20%×违约月数计算收取。
第四十六条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服务期的,职工培训后,必须在原单位工作满五年,未满服务期限的,违约后应向单位支付培训费,培训费按每服务一年递减20%收取。
第四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单位应在被撤销之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九条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
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第七章待聘管理第五十条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以及能力、身体不适等原因而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为待聘人员。
第五十一条聘用单位对待聘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及待聘人员的条件,在其待聘期间,应在单位内部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