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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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核准。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包括:(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小型农机具贷款;(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第七条信用社应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并根据农户个人信誉、还款记录、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
第八条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农户贷款档案。
农户贷款档案应当包括以下项目:(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三)还款的历史记录;(四)所在村委会组织的意见;(五)信用社信贷经办人员意见。
农户贷款档案的具体项目和形式,由各地信用社联社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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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三章借款用途第四章资信评定及贷款限额第五章贷款的发放与管理第六章贷款的期限与利率第七章信用村(镇)的评定条件第八章附则各区(县)联社、市农信社营业部: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大力推进我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市联社对《××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资金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卡),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卡),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本管理办法中的"农户"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六条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1、本辖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未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4、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项目规模符合借款承受能力。
第三章借款用途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范围1、种植业、养殖业、休闲旅游业等生产所需贷款;2、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3、小型农机具贷款;4、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5、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6、助学及消费贷款等。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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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科学经营,规范操作,降低风险,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农户贷款坚持“按用途授信,按种类发放,分别立据,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农户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农户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 1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
第六条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居住,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好,有偿还能力。
第七条自有资金是指除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外,用于申请项目生产经营投入的实物和现金。
第三章农户贷款种类和方式第八条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农户蔬菜种植贷款、农户特产种植贷款、农户养殖贷款、农业机械贷款、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农户消费贷款、农户出国劳务贷款,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等。
第九条农户贷款方式主要有信用、联保、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十条信用方式主要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十一条联保方式包括农户联保、农村个体经营户联保。
按联保户数多少分为二户联保、三户联保、四户联保、五户联保。
2第十二条一户农户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单户家庭成员之间不能互相联保或提供保证。
第十三条保证方式包括一保一贷和多保一贷,即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但最多不能超过五人。
第十四条保证贷款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十五条抵押方式包括门市房、厂房抵押、林权抵押、大型农业机械抵押、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等。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指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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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指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进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提高支农贷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银发[今年]3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市(县)联社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及信用状况、农村信用社资金情况等确定。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评定等级、核定总额、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包括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村(组)、信用乡(镇)评定。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本操作流程:农户自愿申请→农村信用社受理并调查→评定信用等级→审批并核定贷款总额→农户在核定的额度及期限内随用随贷→贷款到期收回。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并根据农户个人信誉、还款记录、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以深入现场调查为基础,充分依靠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发挥其熟悉农村工作、农户情况及协助贷款管理的作用,确保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要设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简称评定小组)。
评定小组成员以信用社人员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
有条件的乡村,可由当地村委会为构建主体成立乡村贷款协管小组(简称协管小组)。
协管小组由村委会干部、村民小组长及有一定影响力或有威信、信用好、热心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村民组成。
其职责是向农村信用社推荐贷款对象,协助做好农户资信调查评定,协助管理农户贷款。
第八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步骤(一)农户向农村信用社提交《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并提供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所需资料;(二)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其主要内容包括: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及生产资金需求状况;2、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及偿债能力;3、信用状况:信用社根据村民、村委会或协管小组提供的情况以及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调查了解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及有无不良债信记录等;4、生产、经营及管理能力;5、其他有关情况。
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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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篇: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为提升信用联社(以下简称本社)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根据《宝塔区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社实际,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小组,小组以行政村(乡、镇、街道)成立,成员有:组长:副组长:成员:、、、、、、小组成员共人。
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为辖区内所有农户,根据农户的家庭净资产、年纯收入、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相关情况,综合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划分为“特级”、“优秀”、“较好”、“一般”、“级外”等五个等级,具体评定标准如下:(一)“特级”户评定标准:1、家庭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项目,包括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经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农产品流通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2、家庭净资产在30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5万元以上;3、农业生产经营正常,遵纪守法;4、家庭成员诚实守信,在与金融机构往来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参评户主年龄在60周岁以内;5、在本社开立存款账户,家庭收入30%以上存入本社。
(二)“优秀”户评定标准:1、家庭净资产在15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3万元以上;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三)“较好”户评定标准:1、家庭净资产在5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1万元以上;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四)“一般”户评定标准:1、家庭净资产在2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划定为级外户,不参加评级、授信,不发放贷款证:1、农村五保户、单身户、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参评户主年龄超过60周岁,家庭无基本劳动力户;2、举家外出打工或者主要劳动力长期外出打工,不在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户主和家庭成员结欠本社贷款已形成不良的农户;以前年度结欠本社贷款依靠法律、行政等强制措施收回的农户;以前年度尚欠本社有收本挂息贷款的农户(原则上指五年内);4、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好逸恶劳,家庭成员中有参与黄、赌(含参与地下六合彩)、毒等违法活动行为的农户;5、不符合“特级”、“优秀”、“较好”、“一般”标准的农户。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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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升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信贷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xx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和《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区居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各级经营机构;所称县联社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指借款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贷款的农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资产和还款能力等情况,核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在核定的额度、期限小额农贷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
第六条小额农贷业务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
第七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效率和方便农户快捷地获得贷款.第九条贷款人对本社社员发放小额农贷,实行贷款优先。
第十条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以下简称农贷证)制度,贷款以户为单位,每一农户家庭只允许发放一本贷款证,严禁向同一农户家庭不同成员发放多本贷款证在信用社获得贷款.第十一条小额农贷业务应与创建信用小组、信用村、信用乡(镇)为载体的信用工程相结合,创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第二章贷款条件与用途第十二条申请小额农贷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在借款人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二)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婚的,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借款人必须有个人独立的固定住所);(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资信良好;(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六)贷款人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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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2001-12-7【大中小】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2001]397号发布日期:2001-12-7执行日期:2001-12-7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
“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
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加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千方百计改善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大力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便农户借贷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地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状况、农户生产经营的收入和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
凡是还没有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社,明年都应开办起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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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和加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辖地区执行。
各分支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切实加强监管。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以方便社员、方便农民,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要抓紧组织实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结束——。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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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旗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牧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并保证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阳光信贷》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根据农牧户的资产情况,以农牧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遵循”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信用社对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公开管理制度,公开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制度,公开农牧户资信等级评定以及授信额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在辖区内的乡镇(不包括营业部)、所辖行政村连续居住期在一年以上,申请贷款额度在2万元(含)以下,用于传统种养业的农牧户 (优先使用富民一卡通放款) 。
第二章贷款评级授信条件及放款条件需提供的资料第三条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评级授信条件1. 申请人具有本地户口,或在辖区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在当地从事农牧业生产和其他经营活动;2.申请人在18至60周岁之间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拥有土地或其他合法收入来源,有生产经营和劳动能力;4.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本人及家庭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5.无“黄、赌、毒”等不良行为,且无重大债务;6.邻里团结,家庭和睦,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7.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8.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9.符合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合理条件。
(二)放款条件1.符合农牧户授信基本条件;2.提供借款人的政府补贴性收入(一卡通)做担保;3、有一名信誉良好的当地人做担保。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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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第四章评级授信及用信第五章贷后管理与风险管控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促进农户信用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联社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市级机构是指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贷机构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坚持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
在县级行社服务辖区内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信用等级被农村信用社评定为A级(含)以上的农户。
第七条准入条件(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办理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年(含);(二)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家庭和睦;(三)借款人经营项目合法、收入来源可靠,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并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五)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第八条贷款用途。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主要包括农户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运输、商贸等商业贸易,建房、购房、日常生活等消费,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合理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第九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有效期到期日。
第十条贷款利率。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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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山西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联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信誉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在县级联社服务辖区内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农村信用社评定为信用户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农户。
第六条准入条件(一)家庭主要成员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家庭主要成员居住地、经营场所在县级联社服务辖区内。
(三)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家庭和睦。
(四)家庭主要成员经营项目合法、收入来源可靠,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五)家庭主要成员在信用社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且所有往来资金通过本账户结算。
(六)家庭主要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贷款用途。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主要包括农户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运输、商贸等商业贸易,建房、购房、日常生活等消费,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合理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第八条贷款期限。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期限应根据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含)。
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信用户的评定有效期到期日。
第九条贷款利率。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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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于“三农”,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投入,切实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根据《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省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辖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基层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小额农贷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六条县级联社在省联社核定的小额农贷权限内根据各基层信用社经营管理情况分别对各基层信用社实行授权管理。
基层信用社在县级联社授予的小额农贷权限内办理小额农贷业务,可对信贷员实行授权管理。
第二章贷款农户条件及用途第七条申请小额农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所在地在基层信用社服务区域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四)信用评级在BB(含)以上;(五)在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鉴于目前实际情况,贷款额度在1万元(含)以下的,自愿开立);第八条小额农贷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加工业、运输业等为农业生产服务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农户建房、医疗、助学等消费性贷款;(五)农村信用社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贷款。
第三章信用评级和信用额度第九条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小额农贷。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对申请办理小额农贷的农户要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进行信用评级。
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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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ⅩⅩⅩⅩ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ⅩⅩⅩⅩ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ⅩⅩ合行)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额农贷是指ⅩⅩ合行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小额农贷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小额农贷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凭贷款证发放贷款的办法。
贷款证由农户所在地管辖支行审核、总部审查发放,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期限及利率第七条农户申请小额农贷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居住在ⅩⅩ合行的营业区域之内,有固定的住所;(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三)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ⅩⅩ合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小额农贷的用途包括:(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生产所需贷款;(二)小型农机具贷款;(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贷款。
(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贷款。
第九条小额农贷期限应根据农户贷款用途和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合理确定,允许跨年度使用。
第十条小额农贷执行ⅩⅩ合行规定的利率,实行按季结息。
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罚息。
第三章信用评定和信用额度第十一条凡符合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的ⅩⅩ合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农户贷款证。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应对申请办理贷款证的农户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等情况。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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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工作,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防范信用风险,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接受当地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参与当地市场经济建设,并通过贷款发放,大力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据《农村信用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管理要求,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信用风险。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四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应当持证明文件向所在乡镇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申报,由申报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审核,确定其申请金额和贷款期限。
第五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还款担保措施(如有)等材料。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审核农户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等。
第七条农户申请贷款金额以每户不超过5万元为原则。
对于单户多次申请或多户联保的,应进行适当容易处理。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程序和贷款实施程序,审核完毕后,报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贷款操作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贷款应当签订贷款协议,并按照《农村信用社服务内容规定》收取一定的贷款手续费。
第十条农户在取得贷款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用于经营或生产活动。
如农户违反用途或使用贷款资金超出借款协议规定使用范围的,责令其改正,如不改正且影响还款能力的,收回贷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农户担保措施通常采取联保、抵押、质押措施,也可由第三人担保,但必须具备可以弥补担保损失的偿还能力。
第十二条农户所提供的抵押物,其性质、范围、价值不应低于贷款金额。
并须要求其有有效的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担保措施进行核查,并在贷款协议中明确担保责任范围和担保物性质,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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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99-07-21 生效日期: 1999-07-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9〕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和加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辖地区执行。
各分支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切实加强监管。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以方便社员、方便农民,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要抓紧组织实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
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条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
(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的劳动力。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三)农机具贷款;
(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第三章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
第七条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
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
第八条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第九条农户资信评定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①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级的标准是:①家庭有基本劳动力;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定标准、评定方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依据农户信用等级核定,最高额度由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县(市)联社商定。
第四章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或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据。
第十一条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账。
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信用社的台账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
第十二条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
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因特大自然灾害而造成绝收的,可延期归还。
第十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
第十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一般贷款相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