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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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词源

法律英语词源

法律英语词源的三个主渠道英语词汇的来源最具开放性,法律英语词汇亦是如此。

在英语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法语和拉丁语构成了法律英语词汇来源的主渠道,另外,古英语复合副词及其它常用古词语构成另一主渠道。

1. 法语对法律英语词汇的形成产生过直接的巨大作用。

如果追究法律英语的词源便会发现几乎所有的词均来自法语,而这一特征具有深刻的历史根源。

1066年英国历史上的“诺曼底人的征服”(theNor-manConquest)使英国第一次实现了法的统一,严格意义的英国法——普通法雏型便产生了,同时,精通普通法的律师以及从中产生的法官集团也开始出现。

然而,英国人的祖先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法大多是原始部族的习惯法,当时影响很小,流传下来的也很少。

除了在法律方面所实行的侵略政策外,法国人还在语言方面实行了隔离政策,结果法语成为英国的官方语言,而英语则被视为粗陋的登不上大雅之堂的语言,只作为口头语言在平民老百姓中继续使用。

当时,法院审判均使用法语而不使用英语。

然而,这并未使法语的法律词汇侵入到英语中去,因为,当时的语言隔离政策使得法语和英语成为不同社会阶层分别独立使用的语言,两者并未有机地溶合在一起。

法语法律词汇与英语的溶合实际在于英语本身地位的提高。

中古英语时期,英法之间的“百年战争”(1337—1454)和当时的“黑死病”的蔓延结果使英语的地位出现复苏局面,英语开始用于法律领域。

这时虽然法语仍为官方语言,但是在这次语言大冲突中,由于法律英语词汇的贫乏及方便法律概念表达的现实需要,法律英语词汇和法语法律词汇明显溶合,几乎全盘接受。

以下例词便可深刻地说明法律英语词汇受法语影响的深度:justice(正义),judgement(审判),crime(罪行),plea(抗辩),suit(诉讼),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attorney(律师),complaint(控告),summons(传票),verdict(裁决),sen-tence(判决),punishment(刑罚),prison(监狱),bill(法案),inquest(审讯),evidence(证据),slander(诽谤),libel(诽谤罪),innocence(无罪)等。

法学导论笔记

法学导论笔记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导论复习资料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及其属性一、词源与词义(一)西方:公理、正义、先见、知识乌尔比安所下定义:神事和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学问(二)汉语:1.研究法律的学问已在先秦出现,被称为“刑名之学”或“刑名法术之学”2.当时所研究的主要是刑罚或刑法3.商鞅改“法”为“律”之后,汉以后的法学研究一般称为“律学”4.“法学”一词的使用最早见于梁启超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二、研究对象1.法学研究的是法律现象,但其他学科也可以研究法律现象法律现象内容包括:①静态的和动态的②现实的和历史的③本国的和域外的④行为、制度、机构或器物和思想观念三、属性1.专门性2.政治性3.科学性4.实践性5.批判性第二节法学的产生与历史发展一、产生及其形成条件1.产生条件:①法律现象②研究法律现象的人2.形成标志:①立法发达②有专门的教育机构和职业阶层③形成专门的逻辑体系④具有独立性二、发展过程19世纪,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亚里士多德:“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古典自然法学派对法学摆脱神学束缚发挥了巨大作用法学学派包括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的出现,标志着法学结束了它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过程三、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儒:重视道德礼教道:顺乎自然,无为而治墨:以天为法,循法而行法:强调严刑峻法律学的出现:以儒家思想取代法律,注释法律,出现在秦汉时期,使用在魏晋以后魏晋南北朝,律学研究繁荣隋唐步入成熟与发达时期宋代衰微,元代不复存在,明清出现私人注律。

律学是正统法学,但不是唯一的法学研究。

1904年,中国建立了第一所法律教育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中华民国制定的《六法全书》标志着中国法治开始走向现代化我国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来源:1.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借鉴历史上中国的法律精神和物质文明成果2.借鉴历史上苏联和其他资产阶级国家3.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4.传统法律文化四、马克思主义法学1.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2.马克思主义者3.马克思主义学者第三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1.在研究对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2.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之一二、法学与伦理学1.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2.法学与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之间互相借鉴和吸收三、法学与政治学1.法学所研究的问题具有不同程度的政治性2.19世纪之后,法学与政治学分离开来,成为独立学科3.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法学才与政治学分离开来四、法学与社会学1.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也是社会学研究所关注的对象之一2.19世纪末以后,社会学与法学相互借鉴和吸收,产生了社会法学和法社会学五、法学与历史学1.法律现象既是人类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历史存在2.法学对法律现象不仅要追溯其过去,也要关注其将来3.不要用实证的描述法,还要用规范的分析法六、法学与经济学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七、法学与逻辑学1.离开了逻辑学的规范和运用,法学研究无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2.边缘学科“法律逻辑学”的形成八、语言学与法学1.法律的产生和制定不能离开语言,法律行为或活动都需要言辞的表达2.20世纪西方出现了“法学的语言学转向”第四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一、概念1.法学体系即法学的知识体系,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2.法学知识必须体系化才能形成法学,分支学科的形成及其体系化是法学形成和发展的成果和体现特点:①系统性②层叠性③实践性④开放性二、分科1.从类别:①国内: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②国际: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又称“三国法”)③法律史学: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④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2.从制定到实施:①立法学②法律解释学③法律社会学3.从认识论角度:①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史学等②应用法学:各部门法4.法学与其他学科:法学本科与其边缘学科(例如:法社会学、法医学、法律心理学、法律语言学)三、体系分类(一)理论法学:1.法学理论学科:研究法的概念、构成、运行、原理、规律、思想等2.法律史学:中外法律史学3.比较法学:运用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二)应用法学:1.国内部门法学:如宪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等。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

规范性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区别于自然法则和技术规范,社会规范是 一种文化现象。 (2)区别于其他规范(习惯、宗教、道德和政 策),法律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特殊强制性。
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并认可的,具 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习惯法是自发 的,成文法是认为的、自觉创制的。 法律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主要区别), 而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的“合法 性”基础上的政权。
(2)法的阶级性
统治阶级的意志
高度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3)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 法律”
小贴士—1
自然法学说的区分抽象的自然法与 具体的实在法,并强调实在法必须 服从自然法就是源自Jus和Lex的区 分。
小贴士—2
马克思认为: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 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 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都 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法的作用—7
7.司机田某贪污货物价值2万元,后又交通肇事将A国 留学生马丁撞死,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对田 某的这一制裁体现的是( )。(1992年卷一 五6题) A.法的政治职能 B.法的经济职能 C.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职能 D.法的对外职能 【答案】A
第一讲 法律的概念
一、法的词源和定义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特征
四、法的作用
一、法的词源和定义
1、目的 2、汉语 3、拉丁语 4、法的定义
1、目的。
了解早期人类对法律现象的认识, 理解法律现象的历史演变及法律现 象所保含的文化多样性和共同性。
2、汉语。
中国古代法和刑,法和律互训。是 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 尤其强调“法自君出”。从清末修律开 始,汉语中的“法”、“律”的词义有 所变化,不再局限于“刑”的范围

思修第五章(法律精神)

思修第五章(法律精神)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 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宪 法权利)
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有信教或不 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 那种宗教的自由等。
人身自由权。身体不受 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住宅 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 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规范作用。指引作用、预 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 用和教育作用。
社会作用。
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 的国家制度;
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 济制度;
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 会秩序;
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3.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贯穿于 法律制定和运行的始终。
1.法律制定
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 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 性分配,是法律运行的起始 性和关键性环节。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 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 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 进性。
主要体现在:坚持辩证 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借鉴成功经验;与时俱进。
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 律保障。
2.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2.宪法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人权保障原则 法治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 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 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 方面的制度的总称。它体现 国家政权特定的阶级本质, 而且为国家政权的运转、国 家职能的实现提供保障。
我国的国家制度包括: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和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法律培训基础知识

法律培训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和法律的词源和词义在我国古代,法一字写作“灋”,据《说文解字》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意思是说,法就是刑罚,要象水一样公平,所以法字是三点水旁(从水);因为(古代传说的一种神兽,可以判断是非善恶)能够用角去触有罪的人,所以法字的另一边是去(从去)。

律,《说文解字》中记载:“律,均布也。

”所谓均布,就是“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即天下应该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

因此,法和律最初是分开使用的,含义也有所不同,后来发展为同义词,合称为法律。

可见,最早法和律是有一定区别的。

到了汉,法和律二字已同义,《尔雅》将法和律都解释为“常也”。

《唐律疏义》中记载,战国悝收集各国的刑法,编纂了《法经》,“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在这时,也出现了将法、律合用的“法律”一词。

西汉晁错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

”《唐律疏义》更明确地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律。

”虽然自汉以来,法和律可解为同义,但其含义仍是有区别的。

一般地说,法的围较广,通常指整个制度,比如宋代王安石变法,清代戊戌变法中的法就不仅限于刑法;而律则是指具体的行为规,尤指刑律。

而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的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时由日本输入。

到了近现代,随着西方法学的传入,汉语中的法律一词的含义又有所发展,逐渐成为法学的专用术语。

在法学理论和现代汉语中,法律既可以指法律的整体,即广义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法律也可以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即狭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等等。

虽然法律一词已成为法学专用术语,但是在汉语中,法和律的含义却不仅限于此。

法还可以作方法、方式、法术等解,律还可以用于纪律、规律等。

二、法的起源同许多社会现象一样,法也有产生、发展到消灭的过程。

第九讲_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_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第九讲_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_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七讲 学习宪法法律 建设法治体系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使大学生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 内涵、体系及运行机制,领会社会主义法律 的精神,帮助大学生树立依法治国的法律理 念,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自觉性, 掌握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和方法。
特别 行政 区立 委及 政府
法的制定机关
法的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
法的称谓
宪法
效力等级
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
举例
《宪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委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效力仅低于宪法
效力仅低于法律 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针 对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 和实际需要 效力低于同级地方性法 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效力低于法律

3、刑罚酷烈、滥施肉刑 、广为诛连 例如: 史记在《论衡》中就记载到:荆轲为燕 子丹刺秦王,后诛轲九族。 袁崇焕被凌迟处死 明末张岱所著的《石匮书后集》卷第 十一《袁崇焕列传》中这样记载:遂於镇 抚司绑发西市,寸寸脔割之。割肉一块, 京师百姓从侩子手争取,生噉之。侩子乱 扑,百姓以钱争买其肉,顷刻立尽。开膛 出其肠胃,百姓群起抢之;得其一节者, 和烧酒生啮,血流齿颊间,犹唾地骂不已。
三、法官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法官必须按法典规定审判,英美法
系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并且可以按历史相关判 例审判
资本主义法律基本特征
第一,维护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 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所有资产阶级宪法的一 项基本原则,也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 第二,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议会民主 制。资产阶级是通过自己的政党来执掌政权的,政党 制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第三,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资本主 义法律不同于以往私有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 于,在法律上,人人都处于“平等”地位,都“平等” 地享 有各种“自由”,这种平等和自由又被称为“人权”。

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

• 二、国家意志性
• 法律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其所体现的 不是所有的人的意志,而是国家的意志。 因为,国家的存在是法律存在的前提条 件。法律表现为什么形式,其规范的内 容如何,均由国家意志加以决定。
• 三、国家强制性
• 法律不同于其它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 性,即国家强制性。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 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此意义上, 所谓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就是指法律依靠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也就是 说,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 守法律,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 相应的法律制裁。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 最后的保障手段。
• 四、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 根据法律的渊源及其表现形式的不同, 可以把法律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五、一般法与特别法
• 根据调整范围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一 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人、 一般事,或者在不特别限定的地区和期 间内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 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时间 内适用的法律。
• 六、上位法与下位法
• 根据法律的效力高低,可以把法律划分 为上位法和下位法。上位法是效力较高 的法律,下位法是效力较低的法律。
• 七、公法和私法
• 公法和私法是民法法系国家通常的法律分类方 法。近年来在中国法学界,公法与私法也成为 划分中国法律的方法。关于分类的标准,众说 纷纭。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 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 律。”一般认为,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与普 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 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调整普通公 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
• 第二节 法的基本特征 • 一、规范性 • 所谓规范,意思是具有约束力的标准和模式。 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法律也是一种规 范。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 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 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 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 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 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2.人们不得怎样 行为;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

法与法律的词源与词义

法与法律的词源与词义

法与法律的词源与词义一、“法”的西语词源在大部分印欧语系语言中,一般都有两套不同的词汇来表达“法律”的含义。

比如,拉丁文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 和gesetz,意大利语的diritto 和lgeeg,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和ley,就分别对应着“法”和“法律”的含义。

在英语中,就没有这样明确的两套词汇,与“法”和“法律”有关的词汇包括law、norm、rule、act等词,其中law最为常用。

Law既可作广义解,也可作狭义解,即兼有汉语中“法”和“法律”的含义,一般来说,可用“a law”表达较为具体、特指的“法律”的含义,用“the law ”表达较为抽象、宽泛的“法”的含义。

当“law”作形容词使用时,与“legal”的含义相同,不过,“legal”还有“合法的”、“法律许可的”、“法不禁止的”等含义。

[①] Jurisprudence是一个拉丁词汇,在英美语言中,当用“law”不太合适的地方,也有用Jurisprudence来表示的,但是,其最核心的含义是指法学、法理学和法哲学。

这个词早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代就已经出现,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法律技术。

针对这些术语,有三点值得强调:1、一般说来,“法”指普遍的永恒的道德原则和正义公理,大致与法哲学上的“自然法”相对应,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大致与法哲学上的“实在法”对应;2、西语中的Jus、droit、recht等词既有“法”的含义,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充满道德内容的抽象含义;3、lex、gesetz、lgeeg等词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二、“法”的中文词源古代的法字是“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

“氵”,平坦之如水,喻示法象水一样平。

“廌”(音zhi),据说是一种独角神兽,又叫獬豸,性中正,辨是非,在审判时被触者即被认为败诉或有罪,所以“击之,从去”。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
——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
二、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 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 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三、当代中国法的复杂性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
第三节 法的特征
gesetz
意大利文: diritto legge
西班牙文: derecho ley
正义权利 规则
பைடு நூலகம்
(公平、公正)
秦穆公谓伯乐曰:“子之年长矣,子姓有可使求马者乎?”伯乐对曰: “良马可形容筋骨相也。天下之马者,若灭若没,若亡若失。若此者绝尘 弥辙,臣之子,皆下才也,可告以良马,不可告以天下之马也。臣有所与 共担纆薪菜者,曰九方皋,此其于马非臣之下也。请见之。”穆公见之, 使行求马。三月而反报曰:“已得之矣,在沙丘。”穆公曰:“何马也?” 对曰:“牝而黄。”使人往取之,牡而骊。穆公不说。召伯乐而谓之曰: “败矣!子所使求马者,色物、牝牡尚弗能知,又何马之能知也?”伯乐 喟然太息曰:“一至于此乎!是乃其所以千万臣而无数者也。若皋之所观, 天机也。得其精而忘其粗,在 其内而忘其外。见其所见,不 见其所不见;视其所视,而遗 其所不视。若皋之相者,乃有 贵乎马者也。”马至,果天下 之马也。
清末民初:“法律”一词被广泛使用。
现代
法的整体——广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狭义:“一切法律、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
二、西文
英 文: the law a law/laws
拉 丁 文: jus
lex
法 文: droit
loi

法的概念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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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延
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的外延是“国法”, 即国家的法律,包括: (1)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法”(成文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 例法);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习惯 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此外,有国际法和超国家法(例如欧盟法)。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3)阐明了法的基本目的和功能:从目的和功 能上说,法要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 (或人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概念的创新定义
法(律)是特定生活场域的具有合法统 治和治理权力的权威性正式组织或者机构通 过合法程序以全社会名义制定或者认可并有 其强制力保证的最终通过司法诉讼实施的社 会行为规范体系,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 务,对该社会的成员和组织具有普遍约束 力。——见姚建宗主编科学版法理学教材第 17页。
道德规范通过思想引导和舆论压力调整社会 关系,
组织规范通过组织和思想控制 来调整社会关 系。
法通过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马克思:——对 于法律来讲,除了我的行为,我是根本不存 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 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3.法作为社会行为规范具有鲜明的规范性和概括性。 (1)法的规范性指法为人的行为提供了一般的模
(二)法的国家创制性
从形成方式上看,法是一种由统治机关以国家的名 义制定和颁行的社会规范,它代表了国家对人行为的要 求,它具有国家创制性:
1.法出于国家:法与国家有必然的联系,均由国家以 “社会代表”的名义创设。其他社会规范出自社会或特 定社会组织。
2.国家创设法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与认可。 3.由此引申出法的统一性与普遍性:◆法的统一性指 各种各样的法在原则上是一致的,在内容上是协调的, 由此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法的◆普遍性指法作为 一个整体在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英语的词源与专门术语

法律英语的词源与专门术语

法律英语的词源与专门术语本文旨在探讨英汉法律术语的特点、词源及翻译方法。

我们将简要概述英汉法律术语的主要区别和,接着深入挖掘英汉法律术语的词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翻译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

英汉法律术语具有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的特点。

这些术语涵盖了法律体系的各个方面,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英汉法律术语也呈现出各自的特点。

英语法律术语往往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具备较好的英语基础和法律专业知识才能准确理解和运用。

例如,“ Testament”在英语中通常指代遗嘱,而在汉语中则翻译为“遗嘱”或“遗嘱书”。

汉语法律术语则更多地体现了本土化特点,往往与特定的文化和社会背景相关联。

例如,“土地产权”在英语中翻译为“land property right”,但这一术语在汉语中则具有更为丰富的社会和文化内涵。

英语法律术语的词源主要涉及拉丁语、法语、古英语等语言。

例如,“jurisdic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语的“iurisdictionem”,原意为“统治者的权力”。

而汉语法律术语则主要源于古汉语、民间俗语、外来语等。

例如,“不动产”在英语中翻译为“real estate”,该词源于古汉语中的“不动之产”。

在翻译英汉法律术语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尊重原文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在翻译过程中应尽可能保留原文的法律专业含义,避免歧义和误解。

考虑到目标语言的习惯表达和语境。

翻译时需要结合目标语言的语境和习惯表达方式,以确保译文的自然和地道。

例如,在英语中常用“null and void”来描述某项法律条款或合同无效,而在汉语中则更习惯使用“无效”或“作废”来表达相同的意思。

注重保持文化的差异性和特色。

在翻译过程中应尽量保留原法律术语的文化内涵,以体现不同法律体系的特性。

例如,“无罪推定”在英语中翻译为“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这反映了英美法系中对于被告在未经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的理念。

法律渊源词义考_彭中礼

法律渊源词义考_彭中礼

法律渊源词义考彭中礼*内容提要:“法律渊源”一词是从英文source of law翻译而来,其源头是罗马法上的fons juris。

古希腊时期没有法律渊源概念,只有法律起源的早期观念,其主要原因是法律生活没有职业化。

罗马法上的fons juris概念产生于司法实践,是法官选取和发现纠纷解决依据的场所。

中世纪的西欧人承续了罗马法中法律渊源理论的某些观念,并在法律生活中不断实践。

到近代,受理性主义思潮的兴起、民族国家的建立以及三权分立制度的形成等因素的影响,制定法变成了唯一的法律,法律渊源概念发生了变异。

近代法典化运动给法律渊源带来的仅仅只是法律渊源形式的变化,法律渊源的概念却没有变化。

界定法律渊源概念,必须站在司法立场,坚持规范多元态度,正确理解“法律”和“渊源”在“法律渊源”一词中的含义。

法律渊源实际上是多元规范的集合,法官从中发现裁决案件所需要的裁判规范。

关键词:法律渊源 fons juris 裁判规范一、问题的由来在法学领域中,法律渊源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

但在我国法学界,法律渊源概念的含义不仅极不统一,还存在彼此矛盾和对立的现象。

如将法律渊源等同于法律形式者有之,〔1〕将法律渊源等同于法律的效力来源者有之,〔2〕将法律渊源视为“终极来源、效力来源和形式来源”者有之,〔3〕将法律渊源的基本要素概括为“资源、进路和动因”者亦有之,〔4〕而新近又有学者提出法律渊源是“法官法源”。

〔5〕法律渊源的这种含义混乱现象在西方学界同样存在,如《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法律渊源”一词在几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1)法律的历史渊源;(2)影响法律、促进立法变化的理论原则和哲学原则;(3)形式渊源,因为他们公认的权威而授予来自于他*〔1〕〔2〕〔3〕〔4〕〔5〕湖南行政学院副教授。

这种观点在当前的法理学教材中随处可见。

有关该种观点的整理和评论,详见彭中礼:《当代中国法律渊源理论研究重述》,《法律方法》第1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36页以下。

法理学初阶重点整理

法理学初阶重点整理

导论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简说(一)法学词源(1)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 (2)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

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是,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

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

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3)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

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 , 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我国。

(二)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

法学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三)法学的层次根据有的学者的研究,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二、法理学简说1.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2.“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文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所创造的。

第五章法律的概念第一节法和法律的词源一、汉语中法和律的词源“法”字的古体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1 灋和刑通用既有刑戮刑罚也有规范制度之意有暴力维持秩序2平之如水,从水象征性角度意味着,意味着公平、公正,功能性角度,意味着一种严厉的刑罚神明裁判3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有“神明裁判“的涵义,寻求公平的裁判律商鞅:改法为律律:均布也(有序、条理)律和法同样具有规范、制度之义,用统一的标准衡量所有的东西总结:1 我国古代汉语中的“法”“刑”“律”互释甚至互通三者名不同,所指对象相同2 法与律的主要内容是刑,法律塑造着社会生活秩序主要是通过强制性手段实现,无论是“刑律”还是“法律”,都没有现代法律概念所具有的逻辑和内涵(更强调通过对权力的制约保障公民的权利)二、西方法和律的词源(坚持了二元结构)1 “法”(right)---除有“法”的涵义,还有权利公平正义或正当规律规则之意,客观法理想法应然法2“法律”(law)—主要被理解为人们以主观意志和认识而制定的法律,主观法现实法实然法32009选在西方法文化传统中,人们凭借自然法理论将“法”(自然法)与“法律”(人定法)明确的区分开来4法指的是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准则。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3版) 法律部分要点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3版) 法律部分要点

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一、法律的词源《说文解字》法刑通用《尚书》公平裁判我国古代“法”除与“刑”通用外还往往与“律”通用1、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主要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2、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法律的一般含义3、法律的一般含义:①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②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体现③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三、法律的历史发展4、法律的历史发展: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制法律(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只存在习惯) →社会主义法律5、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系法律和英美法系法律。

(1)大陆系法律又称罗马系法律、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

欧洲的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系法系。

(2)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6.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3)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7.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理解:社会主义法律是新兴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律是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是社会主义关系本质要求的反映和表现。

历史进程两个重要特点:由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所创立的;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国家。

8.社会主义法律的意义:是人类历史上唯一以公有制为基础,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的法律制度。

法的基础理论

法的基础理论

特别行政区的法
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在宪 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制定或认可,在特 别行政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成文法和不成文 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 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在武装力量内部实 施。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具有规范性内容 的国际协定以及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
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国际条约
法的渊源
宪法
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按照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 力,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 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案例:F9 国法家法
九、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法的创制--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
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 订、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 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立法—特点
特定主体
依照一定职权 依照一定程序
运用一定技术
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
立法过程与立法程序
十一、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
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 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 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我国有九个部门法)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 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构成的有机联系 的系统化的统一整体。
三、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被“奉为法律(即国家意志)”
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
条件决定的
四、法的作用

高教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3修订)-第六章 学习宪法法律 建设法治体系【圣才出品】

高教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3修订)-第六章 学习宪法法律  建设法治体系【圣才出品】

第六章学习宪法法律建设法治体系6.1 复习笔记一、法律的概念及发展1.法律的词源与含义(1)法律的词源①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富含着公平如水、正义神圣的深刻意蕴,寄托着惩恶扬善、匡扶正义的价值追求。

②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通用。

据《尔雅·释诂》记载,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都有常规、均布、划一的意思。

(2)法律的广义与狭义①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主要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②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③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所讲的法律通常是指广义的法律。

(3)法律的含义根据我国法学界通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律的本质与特征(1)法律的本质①在阶级社会中,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个别人的意志。

法律保护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所以统治阶级也必须遵守法律。

②法律体现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即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所体现的意志。

它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统治阶级的意志还通过政策、道德等形式来体现。

③法律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2)法律的特征①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但法律只调整一部分重要的社会关系,并不会规范人们所有的行为,因而不会对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

②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主要有两点:a.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或判例以法律效力;b.由国家保证实施,即具有国家强制性,这种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 5、监督权和获取国家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



7、文化教育权 8、特定主体权利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3、体现内在结构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 求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由于历史原因,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 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 身内在统一而有多层次的结构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 由法律规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 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



其次,法律体现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哪 部分统治阶级的意志。 第三,法律还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中的国 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阶级 的言论等形式中。 4、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本质、内 容和发展方向。



法律是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 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 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 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运行的行为规范体系。

2、民商法 (1)民商法的涵义 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 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 (3)《合同法》、《物权法》、《农村土 地承包法》、



(4)《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 (5)《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 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 券投资基金法》 (6)《证券法》、《海商法》、《票据 法》、《保险法》 (7)《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 法》、《计算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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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ent proof that the defendant defrauded the plantiff. 特殊法律句子:
(1)Have you then and there this wit. Then and there 表示:at the time and place last
previously mentioned or charged. Wit 表示“to know, to be informed”
建议:1、辞典 “Black’s Law Dictionary” “Dictionary of Law, Oxford” 2、多掌握背景知识
五、法律英语词汇的词源 1、外来词的借用 (1)法语对法律英语词汇的形成产生过直接而巨大的影响。
Bar (禁止、律师业), suit(诉讼), plaintiff(原告), complaint (原告), summons(传票), indictment(起诉书), jury( 陪审团), proposal(提案), assurance(不动产转让证书), schedule(附件), loi foundamentale (根本法), questionnaire(调查表), saisie(查封、扣押), voir dire(对 陪审员预先审查), writ demesne(中间令状)
(1)is disposed of in an on-site or off-site solid waste disposal facility (固体废物倾倒场、处理设施) in a State with an approved State plan under Subtitle D of the Solid Waste Disposal Act as amended (经过修改的), which facility has been permitted or otherwise certified (认证过的 、认可的) by the State as meeting the criteria adopted ( 采取之标准)pursuant to Section 4004 of the Act; or (2) is shipped to and treated, stored or disposed of in a facility permitted by the Administrator (政府管理机构) pursuan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Subpart E of this Part or permitted by an authorized (同意的、认可的)State program pursuant to Subpart F of this Part.
• 法律英语中保留大量的法语和拉丁语 • 拉丁语 Prima Facie(表面的、初步的、基本的) Res judicata (即决事项、一事不再理、定案) Nolo contendere (不做抗辩) Habeas corpus (人身保护令、人身缉拿令) 法语: In lieu of (代替) Lien (留置权) Easement(地役权、土地方便使用权) Tort(民事侵权行为) Oyez(静听、肃静)
Estoppel (禁止反言), fee, lash, quash (2)英语词汇的另一重要来源是拉丁语 In personam(对人的),In rem (对物的), ad diem (在指定日期
),status quo (现状)等等。 Basis, declaration, register, state等
• 2、古英语的使用 Aforesaid (previous) Forthwith (immediately) henceforth (from now on) Herein (in this document) Hereinafter (after this) Thenceforth (after) Thereafter (after that, accordingly) Theretofore (up to that time) Hitherto (before) viz. (that is, for example) Whence (from what place, source) Whereby (through, in accordance) Said (the, that) Whilst (during)
二、社会因素
三、政治因素
Any person who produces and disposes of no more than 100 kilograms (approximately 220 pounds) of hazardous waste(有毒废物、有害垃圾)in any one month period, or any retailer disposing of hazardous waste (other than waste oil), is not a generator (垃圾制造者)provided (如 果)that the hazardous wastes:
• Cease and desist 停止 • Null and void 无效 • Remise,release and forever discharge 免除 • False and untrue 虚假的 • Acknowledge and confess 承认 • Give, devise and bequeath 遗赠
Terms and proper names
The 3 divisions of the High Court (高等法院)in the UK: see the court hierarchy on P156)
-Chancery Division 大法官庭 -QB: Queen’s Bench (Division) 王座庭 -Family Division 家事庭
Terms and proper names
judicial review 司法审查 preliminary ruling (欧洲法院对欧共体和有关条约的解释等
所作的)先决裁定,先行裁决 charter party 租约
- A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in writing by which the owner of a ship or other vessel lets the whole, or a part of her, to a merchant or other person for the conveyance of goods on a particular voyage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payment of freight. charterer 承租人
四、法律因素 例子: Heir
1)A person who inherits or is entitled by law or by the terms of a will to inherit the estate of another. Assault An actor is subject to liability to another for assault if (a) he acts intending to cause a harmful or offensive contact ( 身体接触), with the person of the other (别人的人身),or a third person, or an imminent (立刻的)apprehension of such a contact, and (b) the other is thereby put in such imminent apprehension恐惧
Terms and proper names
M.R. (Master of the Rolls) (英)案卷保管主事官 J. (Justice) 法官 CJ (Chief Justice) 主审法官 LJ (Lord Justice of Appeal) (英)上诉法院常任法官 LJJ (Lord Justices of Appeal): LJ的复数
Terms and proper names
liability 法律责任、义务 - any legal responsibility, duty or obligation
The state of one who is bound in law and justice to do something which may be enforced by action. This liability may arise from contracts either express or implied or in consequence of torts committed.
(2) Revoking all wills and codicils by me made.
(3) Fee simple. Fee表示“an absolute estate in land” Simple 表示“Pure, not evidenced by sealed
writing or record”
Terms and proper names
hearing 听证会 - A legal proceeding - other than a trial - held before a judge, magistrate or court commissioner.
At a trial, disputed questions of fact and law are resolved and the case is concluded - although the parties may appeal. At a hearing, on the other hand, preliminary issues, various motions, procedural issues (e.g. discovery disputes, granting a default or uncontested divorce) and post-trial modifications and enforcements are heard, often based on written submissions of evidence or points of law rather than live testim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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