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调解中功能词源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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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意义和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意义和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意义和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能够及时有效地调解纠纷,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2. 提高司法效率:人民调解是一种快速和高效的解决纠纷的途径,相比于司法程序较为繁琐和耗时的解决方式,人民调解更加简捷有效,能够有效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调解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避免因司法程序可能产生的不公平现象。

4.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人民调解工作能够积极引导和教育群众,培育社会公民素质,加强社会道德建设,通过提高群众的调解意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5. 减轻司法负担和降低社会成本:人民调解是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能够降低司法资源的使用和维护成本,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为司法机关腾出更多时间和资源专注于解决重大案件。

总的来说,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能够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权益、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司法调解的定义和意义

司法调解的定义和意义

司法调解的定义和意义司法调解是一种在司法机构的介入下,由专业调解员协助当事人处理纠纷的方式。

它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旨在解决民事纠纷,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司法调解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司法调解的定义司法调解可以理解为一种通过调解员的中立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法律机制。

它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并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司法调解的实施主体是专业的调解员,他们应经过法律专业培训,具备丰富的纠纷调解经验和法律知识。

二、司法调解的意义1. 解决当事人间纠纷: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方式,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认识争议的实质,合理调节当事人的利益,使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相对于诉讼或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司法调解缩短了解决纠纷的时间,降低了成本,并能够实现实质性的和解。

2. 促进社会稳定:司法调解通过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争议,化解矛盾冲突,有助于社会稳定。

司法调解的结果通常是双赢的,可以维护社会和谐与安宁,增进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3. 增强司法公正:司法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增强司法公正。

调解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能够客观地解释法律,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和合理。

司法调解突出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就有法律约束力,增加了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4. 缓解司法压力:现代社会纠纷繁多,司法机构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渠道,可以减轻司法机构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在司法调解中,当事人主动参与解决争议,既能够解决问题,又能够减少法院工作量。

三、司法调解的实践与启示司法调解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启示。

1. 完善司法调解制度: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调解作用,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调解制度。

制定明确的调解规则和程序,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2. 提高司法调解的专业水平:司法调解需要专业的调解员,他们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优秀的调解技能。

人民调解法讲稿

人民调解法讲稿

人民调解法讲稿一、人民调解法的涵义: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讲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它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排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的解决方式。

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体会,东方一枝花。

二、人民调解的历史渊源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排难解忧”、“止讼息争”的传统,契合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是民间乃至官府解决矛盾纠纷的差不多准则之一。

早在秦汉时期,县以下的乡、亭、里都设有要紧负责调解的官职(乡相当于现在的乡和镇,里相当于现在的村,亭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个行政单位,大伙儿熟悉的汉高祖刘邦确实是出身于亭长),那个官职的名称叫做“啬夫”,相当于现在的调委会主任,他的具体职责是“职听讼”与“收赋税”,他的首要职责“职听讼”确实是调解民间纠纷。

此后的历代王朝直至民国时期,大都承袭了这种调解制度,用于解决民间纠纷,这种调解制度在古代有效的巩固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

清代大书法家、画家郑板桥就曾经做过一次人民调解员,当时郑板桥在外地做官,与他家乡的县官是同窗好友,郑板桥的侄子因为与邻居之间为了修一堵墙发生纠纷打官司到县衙,为此,他的侄子写信给郑板桥,要求郑板桥给县官讲个情,当时郑板桥回信一封,写下了流传千古的名句:千里捎书为一墙,让他几分又何妨。

万里长城今犹在,为何不见秦始皇。

讲你千里捎书只为一堵墙,让他几分又会如何样呢,万里长城今天还在呢,然而下令修建长城的秦始皇早已不在了。

邻居间的友情比一堵墙要深厚得多。

郑板桥充分把握了人民调解的技巧,既运用了讲理的方法又运用了举例的方法,结果他的侄子与邻居主动和解了。

三、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时代催生人民调解立法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我们归结出两点,其一是人民调解的奉献大。

近五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截了当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4万余件,成功2795万余件,成功率为96%;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0万余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25万余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90万余次,专项治理各类矛盾纠纷108万件,禁止群众性械斗18万余起,防止群体性上访16.6万余起,为爱护社会和谐稳固,促进经济社会进展作出了突出奉献。

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

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

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司法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以和为贵、以法为基是其核心理念。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调解以和为贵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更加理性、平和,以达到和解、调和的目的。

而以法为基,意味着司法调解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依法解决纠纷,以保障公正与公平。

一、司法调解的概念和内涵司法调解是指司法机关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争议的一种方式。

其主要目的是帮助当事人在尽可能减少时间成本和社会资源浪费的前提下,以和为贵,通过谈判、调解等手段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

司法调解旨在实现双赢,并兼顾公正与合理。

二、司法调解的特点1. 快速高效:相比于诉讼程序,司法调解具有时间经济、效率高等特点,可以节省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2. 灵活多样:司法调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如一对一调解、团体调解等,以适应各类纠纷的特点和需要。

3. 公正公平:在司法调解过程中,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通过公正、公平的调解方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解决方案的公正性。

4. 多方参与:司法调解不仅仅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也可以邀请社区、专家等多方参与,共同解决问题,增加调解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司法调解的实施步骤1. 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调解申请或法官主动引导当事人申请调解。

2. 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员、法官与当事人一同进行调解,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协议。

3. 评估协议合法性:法官对调解协议进行法律评估,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4. 签订调解文书:当事人在法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文书,确保协议的正式性和约束力。

5. 执行: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当事人按协议执行,达到调解的最终目的。

四、司法调解的优势和意义1. 维护当事人关系:司法调解可以避免长时间纠纷引起的恶劣关系,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和谐与合作,维护社会稳定。

2. 减少资源消耗:司法调解相比于诉讼程序可以省去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物质资源,对社会资源具有较小消耗。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案件调解理论和方法研究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案件调解理论和方法研究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案件调解理论和方法研究司法调解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针对涉及民事、商事等领域的案件进行调解。

在司法调解中,调解案件的调解理论和方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司法调解中调解案件的调解理论和方法,并对其进行研究。

一、调解案件的调解理论调解理论是指对调解案件背后的原因和规律进行深入研究的理论体系。

在司法调解中,有两个主要的调解理论,即利益调整理论和沟通协商理论。

1. 利益调整理论利益调整理论认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源于彼此的利益不一致。

通过调解,可以调整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双赢的局面。

这一理论强调发现和分析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从而制定出一套可行的解决方案。

2. 沟通协商理论沟通协商理论指出,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沟通不畅造成的。

调解员在调解案件中应注重改善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并促使他们达成共识。

这一理论重视调解员的沟通技巧和倾听能力,通过有效的沟通协商解决纠纷。

二、调解案件的调解方法调解方法是指在调解案件中所采取的具体实施方法和步骤。

根据调解案件的不同性质和需求,调解员可以采取多种方法进行调解。

1. 探寻共识调解员通过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和利益,发现双方的共同点,并引导双方思考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通过共同探讨,当事人可能找到共同的立场,并达成共识。

2. 制定行动计划在达成共识后,调解员可以帮助双方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明确解决问题的步骤和时间节点。

行动计划的制定有助于双方更好地执行协议,确保调解结果的实施。

3. 利用专家咨询在复杂的调解案件中,调解员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提供专业咨询。

专家的介入可以为纠纷解决提供更为准确和科学的方法,增强调解的可行性。

4. 采用妥协机制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分歧可能较大,很难达成完全一致的共识。

调解员可以运用妥协机制,促使双方在某些方面做出让步,以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三、调解案件的研究调解案件的调解理论和方法的研究是为了提高司法调解的效果和质量。

法院_调解工作制度

法院_调解工作制度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特点、流程和现状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对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及时性和经济性等特点,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特点1. 自愿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协议的达成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

2. 合法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依法进行,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及时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能够迅速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4. 经济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降低当事人负担。

5. 和谐性:调解协议的达成有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流程1. 调解启动: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启动调解程序。

2. 调解准备:调解人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3. 调解过程:调解人员通过沟通协调,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4. 调解协议的制作和确认:调解协议应当书面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 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6. 调解终结: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出具调解书,调解程序终结。

四、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现状近年来,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数量逐年上升:随着人们对调解工作制度的认可,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 调解质量不断提高:法院调解工作制度逐渐完善,调解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调解质量得到提升。

司法调解中的中立性和公平性保障

司法调解中的中立性和公平性保障

司法调解中的中立性和公平性保障司法调解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减轻法院负担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司法调解中的中立性和公平性保障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司法调解的定义、中立性和公平性的内涵、中立性和公平性保障的主要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司法调解的定义司法调解,是指司法机关在依法行使审判职权的过程中,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争议的一种方式。

在司法调解中,司法机关充当第三方中立调解者的角色,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件的和谐解决。

二、中立性和公平性的内涵中立性是指调解者在处理纠纷时不偏袒任何一方,既不偏重于原告,也不偏重于被告,做到绝对公正。

而公平性是指调解结果合理合法,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给一方带来不公平的结果。

三、中立性和公平性保障的主要措施1. 司法调解员的选拔和培训为保证司法调解的中立性和公平性,首先需要对司法调解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选拔过程应当充分考察候选人的道德品质、职业操守以及调解能力等方面的素质,确保其具备中立公正的调解能力。

培训中应注重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提升,加强对中立性和公平性原则的教育,使其具备较高的调解水平。

2. 调解程序的规范化在司法调解过程中,应制定一套规范的调解程序,明确调解员的职责和权利。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遵循中立性和公平性原则,不得擅自改变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得干预当事人的自主决策。

同时,应对当事人进行合法合规的告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3. 公正的信息收集和证据审查中立性和公平性的保障离不开对信息的准确收集和证据的审查。

调解员应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确保收集到充分的法律事实和证据。

只有了解了案件的全貌,才能做出公正的调解决策。

4. 公开公示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为增加司法调解的透明度,公开公示司法调解信息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公示当事人、调解员以及调解结果等信息,不仅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司法调解的程序和效果,还可以促使调解员更加谨慎地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制度特点

法院调解制度特点

法院调解制度特点法院调解制度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通过法官的调解作用,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实现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法律秩序。

法院调解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层面的特点1. 法定性:法院调解制度是法律赋予法院的特权和权限,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保护。

2. 稳定性:法院调解结果一经达成并确认,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能单方面撤销或变更,确保解决争议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公正性:法院作为第三方中立仲裁者,具备公正、客观、中立的调解角色和权威性。

法院调解过程公开透明,通过法官的公正调解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独立性:法院独立于当事人之外,不受当事人的影响,充分发挥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确保调解结果不偏袒任何一方,实现公平和谐。

二、程序性特点1. 强制性: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调解申请,法院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可以强制当事人参加调解。

法院调解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并配合法院的调解程序。

2. 宽松性:法院调解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调解方式和内容,为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法院调解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加简捷、迅速,更适合解决争议。

3. 高效性:法院调解具有高效处理纠纷、迅速解决争议的特点。

相比于诉讼程序,法院调解可以省却很多繁琐的诉讼环节,减少诉讼周期,并可以更及时地满足当事人的合法需求。

4. 保密性:法院调解过程一般是秘密进行的,调解记录和调解内容通常不对外公开,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灵活性特点1. 主动性:法院调解是由法官主动发起并推动的解决方案。

法官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诉求,灵活选择调解方式和内容,以更好地解决争议。

2. 导向性:法院调解以解决争议、实现和解为目标,通过引导当事人沟通交流、聆听和解释双方诉求,促使双方共同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司法调解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

司法调解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

司法调解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司法调解是指在诉讼程序中,由法院依法组织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司法调解广泛应用于各类民事、经济、婚姻家庭等案件中,以促进案件效率、满足当事人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探讨司法调解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

一、司法调解案件范围司法调解的案件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下面将具体介绍其中几个重要方面。

1. 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司法调解应用最为广泛的领域之一。

主要包括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损害赔偿纠纷、邻里纠纷等。

司法调解在民事案件中的应用可降低诉讼成本、减轻法院负担,同时也让当事人更直接地参与解决争议,达到和解的目的。

2. 经济案件经济案件是指与商业、贸易、投资等有关的纠纷。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破产清算纠纷等。

司法调解在经济案件中的应用可以加快纠纷解决速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3. 婚姻家庭案件婚姻家庭案件是指与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相关的纠纷。

如离婚纠纷、抚养纠纷、财产分割纠纷等。

司法调解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应用可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解决矛盾,保护儿童权益,维护家庭稳定。

二、司法调解适用条件司法调解不适用于所有案件,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方可进行。

下面将介绍司法调解的适用条件。

1. 争议可调解性适用司法调解的案件必须存在一定的调解空间。

即当事人在彼此权益冲突的基础上,依然具备一定的妥协意愿和谈判余地。

只有当事人真实愿意达成和解并解决争议,法院才会依法介入调解。

2. 法律适用性司法调解的案件必须能够依法解决。

当事人提出的争议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调解范围,法律对该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并未明确规定或者明确要求通过司法调解解决。

3. 争议性质适宜适用司法调解的案件必须具备适宜的争议性质。

争议必须是可以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不适宜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或者调解无法解决的。

4. 社会公益性适用司法调解的案件还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即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对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选择调解达成和解对社会优于诉讼。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法规和政策解读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法规和政策解读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法规和政策解读司法调解是一种通过调解人的中立公正,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司法救济措施。

调解人会结合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来进行调解工作,以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

本文将对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法规和政策进行解读,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一、调解法规的解读在司法调解中,调解法规是指国家出台的用于指导和规范调解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该法规明确了调解的定义、目标和程序,规定了调解的原则和条件,并明确了调解人的职责和权益。

其次,还有一些与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

这些法规对调解的适用范围、程序、效力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司法调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

调解法规的出台,旨在推动司法调解的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它们为调解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工作指引,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高效的解决争议的平台。

二、调解政策的解读除了法律法规,调解政策也对司法调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调解政策是国家或地方政府针对调解工作制定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它们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完善司法调解制度,提升调解质量。

调解政策的内容包括推广调解的宣传、培训调解人员、建设调解机构等方面。

通常,政府会通过财政支持、法律保障、专项资金等方式,推动司法调解的发展和实施。

以中国为例,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司法调解的政策。

例如,鼓励法院设立专门的调解部门,推动调解与诉讼相结合,提供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司法调解的普及和进步。

三、调解法规和政策的作用调解法规和政策在司法调解中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它们为调解人提供了明确的工作依据,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合法。

同时,它们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安全、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途径。

首先,调解法规和政策规范了调解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调解人在开展调解时,可依据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法院的调解制度法

论法院的调解制度法

论法院的调解制度一、我国法院调解的现状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社会矛盾不断增多,新问题层出不穷,有些问题仅仅依靠司法的强制力量无法解决或者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我国特有的法院调解制度应承担起协调解决纠纷的重担。

一、高调解率背后的隐忧目前,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成为法院系统最常用的名词,不少法院法院创新调解机制的做法不断地诉诸报端,成为其他法院纷纷效仿的模式,然而,对这种制度功能的过分夸大,以及实践中的不规范调解行为,减损了法院调解的正义性,司法界对调解制度的价值误读与方法误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法院制度的弊端。

1、调解率与法官业绩挂钩——制度设计理念错位调解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能够贴近中国司法实践高效地解决纠纷,化解冲突,减轻人民群众的诉累,在缓解近年来法院案件激增的方面,也功不可没。

同时,作为一项能够切实有效地实现司法公正,便民利民的制度,它的高效率结案,促进和谐司法等功能也为人所称道。

但是,把调解率作为法官业绩、法院审判质效的主耍考评点,势必走向另一个极端,导致法官为了自身的业绩与规避判决的风险,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把调解作为第一选择,法院为了提高审判质效而不断地对法官施压,而调解的本质特征即在于当事人部分地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达成妥协。

这种解决方式违背了权利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利益的本质。

调解的结果虽然使争议解决,但付出的代价却是牺牲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短期内可能使得法官、法院的审判质效得到大幅提升,但是长期下去必然侵蚀审判工作的合理发展,扭曲法院调解制度的本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硬伤。

2、反复调解——扭曲了调解机制与社会和谐之间的对应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甚至把调解打造成固定模式,审前调,审中调,审后仍在调,我们不否认不停的调解可能对当事人产生良好的作用,促使双方当事人各自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力,而达成和解,但是这样做却违反的法院调解制度的本来目的,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从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角度看,自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是过分强调案件的调解率,势必会导致司法实践中调解制度的异化,起到相反的作用,降低法院的案件审理效率,弱化法院的审判职能,使法官成为司法外权力的工具,法官扮演的不再是裁判官的角色,而是深陷社会之网,难以置身事外,站在理性的中点,居中裁判。

理性对待调解——以法院调解为对象分析

理性对待调解——以法院调解为对象分析

理性的对待调解——以法院调解为对象的分析录音整理李浩老师:大家好,我们今天晚上来探讨一个大家共同关注的问题。

在社会转型时期我们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矛盾,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纠纷,因此,从2001年开始,法院调整了司法的政策,越来越注重通过调解来解决社会纠纷。

这样一种司法政策的转型既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效果,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和争议,理论界对于当前大力强调调解也有一些不同的认识。

所以我认为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是非常有意义的。

下面,我将分六个问题来展开探讨。

一、新时期民事纠纷的特点这里所定义的新时期,是把1979年作为分水岭的,也就是把1979年之前的中国定义为传统的中国。

而1979年之后,中国社会开始转型,迈向现代化。

1979年后的中国是一个转型中的社会,是一种向现代化迈进的这样一种结构。

那么,假如按照这样一种分期的话,我们就可以发现,同改革开放前相比,1979年之后的中国社会的矛盾纠纷,尤其是民事方面的矛盾纠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一)纠纷数量的急剧增加由于我这里考查的是到法院解决的纠纷,那就说明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矛盾、这种冲突已经达到了相当多的程度。

因为一般情况下,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往往会通过诉讼外的一些途径解决争议。

只有当诉讼外的途径无法解决相互间的纠纷时,当事人才会诉诸法律。

尤其是对中国这样一个有着绝不愿打官司传统的国家的人民来说,更是如此。

在中国,民事纠纷诉讼到了法院那就说明双方的冲突已经达到了一定的强度。

之所以考查法院的这些诉讼,还有一个方面,那就是法院对受理的纠纷的数量、种类有着相对完整的统计。

所以,下面我就以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统计数字来说明这个问题。

我们来看一下,从1979年到1999年,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数量上升的一个幅度。

在1979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的数量是40多万件,而到了1989年时这个已接近250万件,十年以后翻了好多倍。

那么到了1999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的数量超过了600万件,这其中有400多万件是民事案件。

司法调解的作用与意义

司法调解的作用与意义

司法调解的作用与意义司法调解是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渠道,通过调解的方式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既可以减轻法院审判压力,又可以寻求当事人双方的满意解决方案。

司法调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促进纠纷解决的效率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加快纠纷解决的进程。

相比于诉讼程序,司法调解更加简洁高效,可以迅速获取当事人的主张和需求,并寻找双方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在一些常见的民事纠纷中,如邻里矛盾、劳动纠纷等,司法调解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审判效率。

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司法调解的实施,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调解员会客观公正地听取双方主张,平衡利益冲突,并通过合理的协商让双方达成妥善解决方案。

通过司法调解解决纠纷,可以促进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降低诉讼成本诉讼过程中,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都是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费用。

而司法调解则可以减少许多的诉讼成本。

在司法调解过程中,一旦达成和解,双方都可以减少相应的费用支出。

而且,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会帮助双方寻找双赢的解决方案,减少损失,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四、增加平等性和参与性司法调解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和参与性,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会尽力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但并不会强行施加意见。

这样做不仅增加了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认同感,也减少了诉讼过程中的被动感,更能够保证解决方案的质量和可行性。

五、预防诉讼风险司法调解不仅可以解决当事人已经发生的纠纷,还可以以预防的方式减少纠纷的发生。

通过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引导双方了解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帮助他们预测潜在的纠纷,并尽早找到解决方案。

司法调解的作用在于预防纠纷的升级和复发。

六、提升法律普及教育效果在司法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有义务向当事人普及和解释法律知识。

通过调解的交流中,调解员可以向当事人详细解释和阐释有关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精神。

以下是关于司法调解方面的个文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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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司法调解方面的个文章标题司法调解:方法与效果分析引言:司法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具有灵活、高效、低成本等优点,成为当今司法实践中重要的解纷机制。

本文将围绕司法调解的方法与效果展开论述,旨在深入探讨司法调解在解决争议中的作用与价值。

一、司法调解的基本原理司法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公正。

自愿是指参与调解的各方自主选择调解的方式,没有任何强迫因素;平等强调参与调解的各方在调解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不受地位、身份等因素的影响;公正要求调解人员在处理争议时应当客观、中立,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调解的具体步骤(一)调解申请与受理:当各方希望通过司法调解解决争议时,可以向相关法院递交调解申请,并经法院受理。

(二)调解准备:法院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各方的主张和利益诉求,并就调解会议的时间、地点等进行准备。

(三)调解会议:调解会议是各方进行对话、协商、妥协的主要场所。

在调解会议中,调解人员会引导各方进行沟通,协助各方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提供解决方案的建议。

(四)调解协议:若各方在调解会议上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制作调解书,成为司法调解的结果。

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按照协议执行。

(五)调解未果:当调解会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将终止调解程序,案件继续进入司法审判程序。

三、司法调解的效果评估司法调解的效果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效率性评估:与传统的诉讼程序相比,司法调解因其高效性而备受推崇。

通过调解可以快速解决争议,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二)经济性评估:与诉讼费用相比,调解费用较低,可以为当事人节省大量纠纷解决成本。

同时,通过减少案件数量和加快解决速度,司法调解还可以减轻司法负担,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满意度评估:调解作为一种协商式解决争议的方式,更加注重各方的主动参与和积极合作。

因此,各方在调解过程中更容易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提高当事人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度。

论述法院调解

论述法院调解

论述法院调解第一篇:论述法院调解论述法院调解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进行自愿、平等的协商,已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有利于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减少诉讼程序,同时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预防纠纷。

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法院调解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除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以及其他不适于用调解的案件外,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程序。

其次,法院调解使用与民事审判的始终,即在庭前、庭审中以及庭审后判决宣告前都可以适用。

关于法院调解的性质,我国采取审判行为和处分行为结合的说法。

即法院调解既是当事人之间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表现,也是法院行驶审判权,结束诉讼的一种方式。

据此,就可以清晰地区分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二者不仅性质不同,效力也因为法院的参与不同。

进行法院调解一定要遵守相应的规则。

首要的原则就是自愿原则。

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在程序上,即调解的启动上必须遵守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法院不可强制。

第二,实体上,即调解的具体内容上要遵循当事人的意愿,法院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但不可以将其强加于当事人。

其次是合法原则。

也包括两方面:第一,程序上合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调解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实体上合法。

即达成的调解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该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诉讼上的具体体现。

法院调解的启动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法院准许。

第二,法院依职权询问双方当事人,取得双方同意后开始。

第三,法院不需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直接进行调节,比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部分案件(婚姻家庭纠纷、劳务合同……)在审理时必须先进行调解,无需征求当事人意见。

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必须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已公开或者不公开的方式进行。

调解的名词解释

调解的名词解释

调解的名词解释调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方法,它在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不同的领域和层面,调解都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本文将对调解进行详细的名词解释和探讨,介绍调解的定义、类型、过程和重要性。

一、调解的定义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中立介入,帮助当事人在争议或纠纷中达成和解或妥协的一种方法。

这一方法主要通过促进对话和协商,解决纠纷并恢复双方的合作关系。

调解的目的是达成双方均可以接受的协议,并以此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和冲突。

调解通常由经过培训的调解员主持,他们要求保持中立、公正和保密。

调解员可以帮助当事人理解对方的立场和利益,并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过程一般包括双方呈述观点、交换信息、探讨解决方案和达成协议等步骤。

二、调解的类型调解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包括家庭、劳动关系、商务和民事纠纷等。

在家庭领域,调解一般用于解决夫妻关系问题、子女抚养权争议等。

在劳动关系中,调解可以帮助雇主和雇员解决薪资、工作条件等方面的纠纷。

在商务领域,调解通常用于解决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合同纠纷。

在民事纠纷中,调解可以帮助当事人解决财产分割、债务纠纷等问题。

此外,调解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目的分为两种类型:法律调解和非法律调解。

法律调解是指基于法律依据进行的调解,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法院或者其他执法机构进行调解。

非法律调解是指在法律框架之外进行的调解,通常由专业机构或组织提供。

三、调解的过程调解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首先,调解员会与双方当事人集体讨论,了解争议的背景和双方的关切。

其次,双方当事人会分别陈述他们的观点、需求和利益,调解员则会帮助他们澄清问题和发现共同点。

然后,双方当事人将与调解员协商制定解决方案的具体要点。

最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他们将签署协议或合同以确保达成的协议得到履行。

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不仅要维护中立性和公正性,还需要有引导双方达成妥协的能力。

调解员还可以提供专业知识和创新解决方案,以帮助双方达成最佳解决方案。

【民诉】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

【民诉】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
⑤ 合伙协议纠纷 ⑥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一、调解的开始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不予调解的案件
①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
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② 法院依执行程序执行的案件
③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④ 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一、调解的开始
(三)法院调解的阶段
参考答案: A
不定项选择题:
Art.89《民事诉讼法》; Art.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 Art.180 《民事诉讼法》
重点问题:

法院调解的概念及其原则 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 法院调解的性质 法院调解的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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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a.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d.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调解协议的形式
(一)调解书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所达成的 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原则上,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CPL Art.89(4)
不定项选择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 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现调解书的内容与双方达 成的调解协议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B.将原调解书收回,按调解协议内容作出判决
C.应当适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D.将原调解书收回,重新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调解笔录
(三)调解协议
法院调解书的制作
1、法院调解书的内容 ①诉讼请求 ②案件事实 ③调解结果

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础

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础

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础在司法领域,调解是一种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方式。

它以和为贵,以法为基础。

调解的目标是通过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公正。

本文将探讨司法调解的重要性以及它如何以和为贵、以法为基础。

一、司法调解的重要性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法,具有以下重要性:1. 减轻司法负担:调解可以有效减轻法院和司法系统的负担。

由于许多争议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这使得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那些需要司法裁决的复杂案件。

2. 维护当事人关系:相对于诉讼过程中的对抗性辩论,调解更有可能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调解过程中的合作性和解决问题的共同努力有助于重建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友好关系。

3. 保护当事人利益:调解强调双方当事人的主动参与和自愿性。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和利益,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和为贵"意味着调解的目标是达成和解,解决双方的争议。

下面是司法调解以和为贵的原因:1. 保持社会稳定:调解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相对于长时间的诉讼程序,调解更能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避免可能产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2. 强化法律意识:通过调解,当事人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并在解决争议时遵循法律规定。

调解强调法律作为问题解决的基础,使当事人具备更好的法律意识。

3. 促进社会和谐:调解注重双方的沟通与合作,有助于改善社会关系。

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社会和谐得以提升,有利于社会各方的共同发展。

三、司法调解以法为基础作为司法过程的一部分,调解依然以法律为基础。

下面是司法调解以法为基础的原因:1. 法律保障:调解过程中,法律规定起着指导和约束的作用。

调解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推动司法现代化:调解是司法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通过调解,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解决争议方式。

3. 增强法律意识: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和调解员都会更深入地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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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调解中功能的词源解析
摘要:近年来,人们从法院参与调解的方式角度进行了多种讨论,本文通过比较的研究方法,从词源的角度分析调解一词在东西方的不同涵义,以及由此而折射出的东西方文化中对于调解概念的不同理解。

在此基础上分析法院在调解中应当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法院调解;法院附设调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一从词源角度解析调解
对”调解”一词进行分析,其在西方社会和中国涵义并不完全相同。

在英语中,调解被译为”mediation”,其用法目前多与中国的”调解”一词相通。

调解在西方并不能属于一个特定的法学词汇,《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并没有”调解”这一词条的解释,这说明人们更倾向于把调解作为一种单纯的纠纷解决方式而非一个
有着严格的概念介定的制度来看待。

而《牛津英汉双解辞典》中对于”mediation”的解释也只包含有两个意义,一个是调解、调停与斡旋,另一个则是居间,促成。

虽然以名词为词性,但两个解释,均体现出了,需要第三人来居中撮合,即为某种行为的涵
义。

”mediation”这一词本身,并不含有对于纠纷应当得以化解,调解人在调解中应当的义务或者采取的手段也并没有能够
在”mediation”中得到体现。

因此,西方人的观念中,调解即是调解人居中进行说和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人仅仅是能够把纠纷的双方拉到谈判桌上,为纠纷的解决制造前提调解,而真正纠纷是否能够解决,显然依赖纠纷的当事人双方。

在中国,在《辞海》中,对于”调解”一词这样解释:”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其中,”说服教育”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值得关注的两个方面,也就是说在中国,调解的进行,超越了促使双方坐下来进行谈判的程度,转而采用调解人主动的”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方式介入到案件纠纷的处理之中。

而”说服教育”作为手段之一,更能够体现在中国使用”调解”这一词语时,人们在观念上,认可充当调解人的一方,应当是具备良好的身份、年长、知识等等增加其权威性条件的人。

因此才可以在调解中谈及”说服教育”而非仅仅是居中调和。

分开来看”调”一字在《辞海》中的意思,最贴近调解的解释为”协调、调和”并有举例《荀子·富国》中所描述之:”其耕者乐田,其战士安难,其百吏好法,其朝廷隆礼,其卿相调议,是治国已。

”可见,在中国,”调”一字并非仅仅是居中说和的动作表示词,它自身即是动作和结果即”调解”并使之”和”的组合。

而”解”字在《辞海》中与”调解”一次相关的意思应为”废除;消除;停止”即”排难解纷”,并有杜甫《八哀》诗为例描述作:”战伐何当解?”从此中,我们也能看出,”解”字本身即可理解为纠纷消弭之意。

通过分析”调解”和”mediation”,可以看到中国和西方社会对于调解的不同理解。

首先,就调解人的定位而言,西方人显然认为他的作用仅仅是维持谈判的进行,这和西方对抗制的诉讼风格相一致。

而中国显然对于调解人的主动作用需求更强烈,甚至想到
了”教育”的手段。

其次,对于纠纷结果的处理上,西方人对于纠纷的结果,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就像一个合同,”调解”对于协议的达成或者不达成协议本身并没有倾向性。

而在中国,”调解”一词中,无论是”调”亦或”解”都含有希望纠纷得以消弭的意义。

强调达成结果的意义就在于,极端地讲,哪怕当事人并没有能够获得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机会,只要调解通过调解人的行动,使得纠纷得以公正的解决,那么这个调解在中国,依然可能是成功的。

这种重视结果的词义,使得中国的调解相对于西方而言,更加重视调解人的作用而相对忽略当事人的作用。

二从词源角度解析法院在调解中的功能
“法院”一词,最初指的就是国王或者大领主的宫殿,而后慢慢扩大到指代能够单独或集体行使司法权的人进行审判的地方。

由此可见,法院一词,是伴随着”裁判”和”公权力”两个意思而来的。

《牛津法律大辞典》在描述”法院”一词之时,也这样写道:”法院是指有权根据法律规则审理和裁决纠纷的个人或团体”并在之
后的描述中以排除的方式列举道:”根据合同或由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给其处理的裁判庭或裁判员,如仲裁员、纪律管理机构、俱乐部委员会、同业商会等,严格地说来都不是法院,因为其并不是依强制或法律权威来行使管辖权。

”这样,我们能够通过分析”法院”的词义清晰的看到法院是这样的一个机构:即对案件进行裁断,并且其裁断的是依据法律权威进行的。

再审视现代调解制度,我们不难发现,相对于法院所行使权力
的”裁判”和”运用公权力”的特征,调解表现出了与其截然不同的一面。

首先,在处理纠纷的方式上,调解更倾向于采用说和的方式来进行,它更多的通过调解人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感情上的联系,或者利益上的劝说来达到解纷的目的,而非通过裁判--事实上,没有强制力保障的裁判即使施行起来,也是困难重重的。

其次,在调解中,最后得出调解协议是双方的合意,执行的动力也被认为是一种道德上的执行承诺或者法律上的执行合同,后面不存在有国家公权力裁判的干涉。

能够得到合意的依据或许是基于利益角度或者感情角度的思考胜过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但一般不会是单纯法律视角的思考。

美国最初的调解中,就有一个接到案件的法官通过电话的方式斡旋双方达成妥协,以达到快速、及时、有效解决纠纷目的的案例。

可见,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希望付出相当大的财力、精力、时间并且担负起使得互相间的感情变得难以愈合,来把纠纷的解决诉诸审判来解决的。

而这些缺点正是调解所能最大程度来避免的,”人民调解适合解决长期、多维度交往中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涉及利益或风险较小的纠纷,即纠纷主体不希望关系情感的破裂,或者这种纠纷对于利益的要求并不是很严格,换句话说,要求的利益是难以量化的收益,而非纯粹货币化的收益。

”①我们可以看到,调解应用的比较顺利的纠纷类型往往是熟人社会中的纠纷或者是
邻里纠纷、社区内部的纠纷、农村的村民内部纠纷。

可见国家和社会对于调解的期望还是有差别的,社会更多的需要调解能够发挥”多种利益的手段”,主要是”改造当事人之前的长期关系”“减轻
和解除”痛苦,而这些都是在追求社会”更新与发展”,促进社会的和睦。

调解这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最后结果,并不是为两个人真的把损失赔偿算得一清二楚,最后翻脸从此不相往来了,而是追求双方关系能够得到修复和补救。

而这一切,显然不是审判所追求的完全依据法律进行的审理。

从词源的角度来考察,法院在参与调解的过程中,只能发挥推荐、引介等的功能,而运用司法权的功能是应当被禁止的。

通过分析两者的词义,我们不难得到”法院”和”调解”这两种事物之间的界线。

如果单纯从词源角度进行考察,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本就是非裁判的,非国家公权力作用的产物。

其与”法院”所应当从事的本职工作并不存在有必然的交集。

法院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运用司法权裁判案件。

而”合意”和”感情、礼仪”为特征的调解,显然不会纳入到法院行使司法权的职权之中。

因此,如果仅仅从词源的视角看法院在调解中的功能,得出的结论必然是对调解进入法院司法权范围内的否认。

也正因为在词源上法院和调解存在有如此巨大的鸿沟,区分法院在参与调解的过程中是否运用了司法权也就变得非常有必要。

注释:
①马新福,宋明.现代社会中的人民调解与诉讼[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1):49-58
参考文献:
[1]周永坤.论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冲击[j].法律科
学,2007,(3):11-24
[2]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j].中国法学,2010,(1):5-16
[3]陈弘毅.调解、诉讼与公正--对现代自由社会和儒家传统的反思[j].现代法学,2001,(6):3-14
作者简介: 李权,天津商业大学08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比较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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