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员工工作交接管理规定(确定稿)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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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员工在工作交接过程中的管理,保持交接岗位工作的有效衔接,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失,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岗位人员在发生职位异动时(含内部岗位调整、离岗、离职或调出),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第三条工作交接自职位异动申请批准确定的日期开始。交接时间原则为两个工作日,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交接时间。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本部、三大中心本部、属公司管理层员工及与集团本部共用办公区间的属公司的员工。
第二章工作交接准备
第五条员工在办理移交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处理好尚未完成的工作。
2、整理好应移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和工具,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并注明尚未完成的原因和剩余的工作内容。
3、编制《工作交接清单》,列明移交内容(详见附件)。
第六条员工在办理移交前,人力资源部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确定移交时间;
2、确定监交人;所有员工工作交接都要有监交人,监交人一般员工的直接主管或部门负责人担任;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工作交接,须监交人及人力资源部人员到场。
第三章工作交接管理
第七条交接类别:
1.工作事项:即移交人负责的具体的日常工作事项和待办事项。
2.文件资料: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文件、档案、单据、账目、账册等纸质资料和
电子资料。
3.业务资源:即移交人对内业务工作,对外业务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4.办公用品: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以及移交人本人
使用的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
5.财务资产: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现金及其等价物,以及移交人本人使用的备用
现金及其等价物等。
第八条具体交接内容:
1、章证类:公司行政公章、法人章、部门专用章及其他各类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纳税登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重要证件。
2、财务类(含电子版):凭证、账簿、报表、财务分析、银行对账单和预算各类表格、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文件、会计核算方法、会计信息档案、重大会计事项、现金资产、有价证券、票据(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已使用过的存根、票据领购发放登记簿)、未决事宜及会计专用工具等。
3、知识文档类(含电子版):各级文件、领导讲活、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等。
4、人力资源类(含电子版):工资台帐、各项保险的情况、公司人员台帐等。
5、业务资料类(含电子版):对外联络单位及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专题材料、各类年终报表、经济合同、借款合同、统计资料、会议材料、贷款担保书、检查资料、调查资料、录音资料、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
6、物资类:交通工具、办公用具、固定资产等。
7、其它:钥匙、其它相关物品;
8、监交人对移交的过程及结果进行全程监控。
第九条主要移交方法
1、编制《工作交接清单》;对重大、重要和未了事项作书面说明;
2、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工作交接须召开工作交接专项会。
3、直接上级领导对移交工作的完整性提出意见。
4、按人事审批权限进行移交工作审批。
第四章交接要求
第十条移交人要按照《工作交接清单》逐项进行移交,接管人要逐项核对点收。交接事项必须当面点清,核对相符。
第十一条移交人必须编制并认真填写《工作交接清单》。《工作交接清单》一式叁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公司人力资源留档一份。
第十二条交接必须要做到有监督人或主管领导在现场监督,并在交接单指定位置
签字,否则视为无效交接。
第十三条交接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交接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并监交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调整岗位的离岗人员(调整至其他项目或属公司),交接工作涉及重要事项的,如在途资金,重要收回资料或物品等事项的,离岗人员应在签署交接单离岗后,仍然要对未完成事项的真实性负有责任,并有义务协助完成未尽事宜。
第十六条在交接手续尚未办清前,人力资源部不得为员工办理调动关系,调转各项保险和工资(补偿金)清核等手续。
第五章交接责任
第十七条在交接过程中,由人力资源部、发生交接的部门负责人及涉及交接工作的具体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部对交接工作的组织负责。因未进行交接或交接过程组织失误造成的损失,由人力资源部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交接部门的负责人是监交人,对交接内容的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工作移交人对资料交出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在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遗漏负有事后保障义务;工作接管人对接收业务内容的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交接工作中,因工作失误、延误或其他错误,造成工作交接未进行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将对主要责任人追究其工作责任、管理责任。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员工在离职或调出公司工作交接需提前结清所借支的全部公司款项和物品。
第二十三条工作交接后,尚在公司的员工仍有义务帮助接替人顺利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员工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15天以上),需要有人暂时接替或代理工作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离岗的人员恢复工作,也要与临时接替或代理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员工因离职办理工作交接时,除按上述办理工作交接外,需按公司《员
工离职管理办法》办理离职手续,高层管理人员原则上应配合完成离任审计工作,确保无任何未了事宜,方可结清离职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各属公司可依据本规定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工作交接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