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小型水库验收
水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水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水库工程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程项目,它不仅关系到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还涉及到城市供水、农田灌溉等方面。
因此,水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验收标准必不可少。
本文将从水库工程施工和验收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水库工程施工标准水库工程的施工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
在进行水库工程施工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出现质量问题。
具体的施工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计依据:水库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相关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2. 施工材料:施工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有相应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明,确保施工材料的质量。
3. 施工机械:施工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机械设备,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和有效性。
4. 施工工艺:施工工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采取科学的施工方法和流程,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5. 安全生产: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水库工程验收标准水库工程的验收标准是评估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重要依据。
在进行水库工程验收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具体的验收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质量:验收时应当对水库工程的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2. 设计要求:验收时应当对水库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核对,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3. 安全性能:验收时应当对水库工程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确保工程在安全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4. 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当对水库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评估,确保工程在环保方面符合相关法规。
5. 使用寿命:验收时应当对水库工程的使用寿命进行评估,确保工程具有较长的使用寿命和良好的耐久性。
综上所述,水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才能确保水库工程的质量和可靠性,从而更好地为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提供帮助。
水利部出台指导意见 要求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
排水 、 入河 湖排 污 口计 量 监控 设施 , 强 化 省界 等 重要 控 制断 面 、水 功能 区 和地下 水 的水 量水 质 监 测能 力建设 , 提 升应 急机 动监测 能 力 。 积 极推 进 国家 水资 源管 理信 息 系统建 设 ,尽 快建 立 中 央、 流 域和 地方水 资源 监控 管 理平 台 , 实现 主要 控 制指 标 可监 测 、 可评 价 、 可考核 , 全 面 提 高监 控、 预警 和管理 能力 。抓 紧 完善 水资 源监 测 、 用 水计 量 与统计 制度 , 规 范统 计 V I 径 和监测 标 准 , 加 强数据 衔接 与整 合 。深 入 开展水 资 源重 大基 础 问题 研究 .加 强水 生态 保 护监 测关 键技 术 或 工艺设 备 的研发 推广 应 用 ,全面 提高 水 生态 文 明建设 的科 技支 撑 能力 和创新 水平 。 六是 以落 实各 项政 策措 施 为保 障 。着 力构 建 水生态 文 明建设 长 效机 制 。要将 生态 环 境保 护 理念贯 穿 于水利 规 划编 制 、 项 目论 证 、 工 程建 设 以及 运行 调度 等各 个环 节 ,建立 和 完善 指标 体 系、 考核 办法 、 奖惩 机 制 。要积 极开 展 水 生态 文 明建设试 点 工作 , 尽快 形成 符 合我 国水 资 源 、 水生 态条件 的水生态 文 明建 设模 式 要 强 化水 资 源统一 管理 , 深 化水 价改 革 和水 权制度 建 设 , 积 极探 索建 立水 生态 补偿 机制 。要 健 全完 善 水 资 源管 理 、 水 生态 文 明建设 方 面 的法律 法 规 , 严 厉 打击 破坏 水生 态环 境 的违法 行 为 要 广泛 开 辟资金渠道 , 推 动 建立 政 府 引 导 、 市 场推 动 、 多 元投 入 、 社 会参 与 的水 生态 文 明建设 投 入机 制 。 要大 力开 展水 生态 文 明宣传 教 育 ,培育 公 民在 生产 生活 中的水 道 德 观 念 ,凝 聚公 众 爱 水 、 惜 水、 亲水 、 护水 的共 识 , 形成 全社 会 关 心水 利 、 重 视水 利 、 支持 水利 、 参 与水利 的 良好 氛 围。
最新版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34
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规定 (1)5 项目划分 (2)5.1 项目划分原则 (2)5.2 项目划分程序 (2)6 施工质量检验 (2)6.1 基本规定 (2)6.2 质量检验范围 (3)6.3 质量检验内容 (3)6.4 质量缺陷备案检查 (3)6.5 数据处理 (3)7 施工质量评定 (4)7.1 评定依据 (4)7.2 评定标准 (4)7.3 评定程序 (5)附录A(资料性附录)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划分表 (6)附录B(规范性附录)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 (7)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 (44)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小型水利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 (46)附录E (规范性附录) 重要隐蔽工程质量签证表 (68)附录F(规范性附录)小型水利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69)附录G (规范性附录)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7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安徽省大禹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大禹工程勘测设计院、安徽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浦慎远、吴其保、程乙钊、王荣喜、乔业斌、陈政、欧岩峰、王维雅、余兵、路伟亭、方玉涛、吴正永、黄祚继、晏芳、黄忠赤、秦怀良、李宝春、吴帮杰、彭皖生、王晓泉、唐骏、王林华、汪霞、方兵。
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项目划分、施工质量检验、施工质量评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利枢纽工程、4级以上堤防工程、总装机10MW以上小型水电站和小(1)型水闸工程除外。
最新版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34
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考核表一(试行)才bl ICS :×××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 DB34/T ×××—2014 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small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2014-12-25发布 2015-01-25实施目次目次 (I)前言 (III)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规定 (2)5 项目划分 (2)5.1 项目划分原则 (2)5.2 项目划分程序 (2)6 施工质量检验 (3)6.1 基本规定 (3)6.2 质量检验范围 (3)6.3 质量检验内容 (3)6.4 质量缺陷备案检查 (4)6.5 数据处理 (4)7 施工质量评定 (4)7.1 评定依据 (4)7.2 合格标准 (4)7.3 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5)附录A (7)附录C (55)附录D (58)附录F (98)附录G (10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安徽省大禹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大禹工程勘测设计院、安徽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浦慎远、吴其保、程乙钊、王荣喜、乔业斌、陈政、欧岩峰、王维雅、余兵、路伟亭、方玉涛、吴正永、黄祚继、晏芳、黄忠赤、秦怀良、李宝春、吴帮杰、彭皖生、王晓泉、唐骏、王林华、汪霞、方兵。
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项目划分、施工质量检验、施工质量评定等。
省小型水库验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验收工作,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结合河南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第三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一般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为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竣工验收为政府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主持。
第四条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验收工作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六条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七条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第八条通过竣工验收的加固工程,其验收结论为合格。
不合格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第九条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有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十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参建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利部小型水库验收
水利部小型水库验收什么是小型水库?小型水库是指库容小于500万立方米的水库,主要用于灌溉、防洪、供水等方面。
这种水库一般建在山区或者农村地区,对于当地农业和生活有着重要作用。
小型水库验收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在进行小型水库验收之前,有一些准备工作需要做好。
•设计文件审核:验收前需要将小型水库的设计文件交给相关部门审核。
•文档准备:需要准备小型水库的关键数据,如水库的容积、水文要素等,以备验收使用。
•检测设备准备:验收时需要使用一些检测设备,如水质分析仪、水位计、流量计等,需要做好这些设备的准备工作。
•验收人员协调:针对小型水库验收,需要组织验收人员,协调他们的工作进展,确保验收的有效性。
小型水库验收流程小型水库验收分为开工验收、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和归档,具体流程如下。
1. 开工验收开工验收是小型水库建设的第一步。
验收前需对小型水库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包括验收建设图纸、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等,确认建设合法,并对计划和安全质量考虑是否周全执行做出评估。
2. 基础验收基础验收主要包含了开挖和砼浇筑等过程的验收。
验收时需要关注如下事项:•挖土方案合理性;•填土踩实情况;•确保钢筋的质量并且按照施工图进行安排;•砼浇筑和倒灌水泥浆的前期处理;•标高唯一性及标高测量的准确性;•基础地坪效果;3. 主体验收主体验收分为水工及安装验收。
验收时需对小型水库进行反复检查,着重关注以下方面。
•安装化水器,垂直放置的水管和倾斜度的控制;•确认环保措施的实施合理性;•确认岸边防护措施是否妥当;•验收安装的泵站和水闸功能;•检查水库左右坝台的设置;•验收训练堤等田坝工程的施工情况;•截流材料、施工工艺、截流效果的综合评估。
4.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小型水库建设的最后一步,验收小型水库的性能和功能。
具体重点在于检测小型水库的工艺性能、水质及环境保护措施等。
验收工作完成后,应编制验收报告。
5. 归档验收后,将验收报告进行归档,并将其留存备案。
水库施工及验收标准
水库施工及验收标准水库是一项重要的水利工程,对于水资源的储藏、调控、利用具有重要的作用。
水库施工及验收标准是确保水库建设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下面将从水库施工和验收两个方面展开详细讨论。
1. 水库施工水库施工是一个综合性强的工程,需要多个专业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共同合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在水库施工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要求:首先是基础施工。
水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取决于其基础工程的质量。
在进行水库基础施工时,需要按照相关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基础土工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标准。
其次是防渗工程。
水库的防渗工程是保证水库水源充裕的关键,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防渗材料的选择和施工工艺,确保水库的防渗效果。
再次是坝体施工。
水库坝体的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水库的安全性,应注重坝体的防渗、防滑和抗渗能力,确保水库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最后是附属设施建设。
水库建设不仅包括水库本体工程,还需要建设相关的附属设施,如泄洪渠、闸门等,这些设施的施工也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水库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2. 水库验收水库施工完成后,需要进行专业的验收工作,以确保水库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水库验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水库结构验收。
水库结构验收包括水库主体工程、防渗工程、坝体工程等结构部分的验收,需要对结构的质量、强度、稳定性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水库结构的安全性。
其次是水库功能验收。
水库的功能验收主要包括水库的蓄水、调蓄、防洪等功能的验收,需要对水库功能的实现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水库能够正常运行。
再次是水库安全验收。
水库的安全验收是检查水库的各项安全设施和应急措施是否得到有效实施,确保水库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做出及时有效的应对。
最后是水库管理验收。
水库的管理验收是对水库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的检查,包括对水库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确保水库的长期管理和运行。
总之,水库施工及验收标准是水库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水库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存在问题的处理说明及有关技术会议纪要 完成工程量 投资及材料消耗情况 阶段 中间 验收小组的主要工作 听取建设 监理 设计 施工等有关单位的汇报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审 查提供的文件 图纸 资料 检查被验工程完成面貌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中发现的工程缺陷及遗留问题 由施工单位限期处理 检查被验工程生产 运行 准备工作情况 对阶段 中间 验收工程能否移交 生产单位 投入生产 运行 应作出明确结论 阶段 中间 验收小组提出阶段 中间 验收鉴定书或填写阶段 中间 验收鉴定表 见附录 一 附录 二 阶段 中间 验收中检查出的不合格部位必须返工 返工后应进行补验 严防工程留下隐患 阶段 中间 验收检查的重点 阶段 中间 验收对已完工程重点检查其质量 对在建工程重点检查其过水影响 对待建工程重 点检查其施工条件 对工程截流前的验收 应重点检查截流前按设计要求完成的过水工程 如导流隧洞 导流明渠 或其他导流建筑物 是否具备过水条件和质量 全面检查截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如工程备料 道 路 机械 组织应急措施 批准安全渡汛方案 落实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库区移民安置情况等 对重要隐蔽工程或基础处理的验收 重点应检查隐蔽工程和基础工程达到的断面尺寸 高程 地质条件和质量等 检查合格后 才能验收并进行覆盖或进行下阶段施工 对水库 拦河闸坝 蓄水和泄洪前的验收检查 重点应检查蓄水后影响工程安全的渗漏 浸没 滑 坡 塌方等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检查水库蓄水位以下库区清理 移民搬迁和交通 通讯等其他设 施拆迁是否完成 检查蓄水建筑物闸 坝基础 坝体 引泄水建筑是否按设计完成和对工程质量的评 价 检查闸门设备的安装使用和质量 经全面检查达到下闸蓄水条件后 才能验收允许下闸蓄水 对已完成可以形成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 如水库大坝 拦河泄洪闸 输水建筑通水等 重点检 查是否按设计完成和工程质量 检查形成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是否具备投入生产 运行 条件 检 查与在建 待建工程的关系 对工程停 缓建或变更施工队伍的工程验收 重点检查已完成工程量 工程质量以及已完工程 的图纸资料是否齐全 并对剩余工程进行检查核实 阶段 中间 验收的鉴定书或鉴定表正本一式六份 上报主管部门一份 其余暂由建设单位 保存 副本若干份 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 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阶段 中间 验收至竣工期间 验收后的工程管理 生产 运行 观测 维护和防汛工作 应按 承包合同规定 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 并作好资料的整理和积累工作 如合同未作明确规定 可由 建设单位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管理 施工期间管理 运行 要服从工程施工安全和渡汛要求
小型水利工程验收范围和标准
小型水利工程验收范围和标准一、小型水利工程验收范围和分类范围:小型水库工程以外的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4级、5级堤防工程。
分类: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分为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二、验收依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三、法人验收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主体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单元工程已完建,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法人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
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对于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可派员列席涉及关键部位的验收会议。
对于单位工程验收,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法人验收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1.听取有关参建单位的工程建设情况汇报;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对于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对于单位工程验收,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4.评定工程施工质量;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讨论并通过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运管〔2021〕6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运管〔2021〕6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全面实施安全鉴定制度,规范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水利部组织编制了《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宣贯培训,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安全鉴定工作。
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反馈水利部运行管理司。
水利部2021年1月12日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0万(含)~100万立方米(不含)且坝高小于15米(不含)的水库,其他水库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执行。
本办法鉴定对象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金属结构、管理设施及影响安全的岸坡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审定大坝安全鉴定意见(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产权所有者)负责组织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2013年)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严格验收程序,规范验收行为,确保验收工作质量,保障水库工程安全,现将《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验收工作。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是工程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和标志,关系工程是否能够及早发挥效益。
因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验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在严格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基础上,加强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严格验收程序和手续,确保验收工作质量。
二、严格执行验收程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的要求,监督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管理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工程验收程序和手续,验收中要将是否落实安全鉴定及核查意见,是否按图施工,设计变更是否先审批后实施,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特别是坝体与坝基防渗、设置在软基上的溢洪道、坝下埋涵等建筑物与坝体结合部位作为检查验收重点,要把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等作为验收主要内容,并要强化工程验收前的质量检验工作,对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工程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抽检。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安监〔2018〕126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工作,保障督查工作有力有效开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8年7月5日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以下简称专项督查)工作,督促各地各单位全面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保障督查工作有力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督查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领导,安全监督司牵头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建安中心、原南水北调办公室工程建设稽察大队具体承担(以下简称督查承担单位)。
第三条督查内容主要为各地落实小型水库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三个责任人”情况;小型水库监测预报预警通信、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三个重点环节”情况;以及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情况等。
第四条督查依据为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监管的指示、水利部领导在全国水库安全度汛视频会议上有关工作要求,《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落实水库安全度汛应急抢护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督查范围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小型水库。
第六条督查时间为2018年6月至9月,每半月组织一批督查。
第七条督查承担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周密部署安排,按要求开展督查工作。
第二章制定督查方案第八条督查承担单位应根据水利部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结合所承担的具体督查任务,制定督查方案并报水利部。
第九条督查方案主要包括督查范围、水库数量、人员组成、督查方式、时间安排和成果处理等内容。
第十条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督查本流域内的小型水库。
部建安中心、原南水北调办公室工程建设稽察大队选取部分地区小型水库进行督查。
关于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附件关于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根据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结合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总则(一)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包括蓄水验收(或主体工程完工验收,下同)和竣工验收。
(二)小型除险加固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三)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成果及核查意见(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四)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法人验收(五)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坝体与坝基防渗、设置在软基上的溢洪道、坝下埋涵等关键部位(以下简称“关键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六)法人验收程序主要包括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主持召开验收会议、项目法人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或核定、项目法人印发验收鉴定书。
(七)法人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
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对于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宜派员列席涉及关键部位的验收会议。
对于单位工程验收,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办法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办法(暂行)1 总则1.1 为规范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结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总投资小于1000万元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1.3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完工检查和竣工验收。
1.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检查工程是否具备恢复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总结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及时移交工程。
1.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6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7 完工检查、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 —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完工检查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初评意见,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1.8 验收工作由验收(检查)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检查)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验收(检查)组协商确定。
组长对有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若有1/2以上的验收(检查)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9 验收(检查)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若有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中明确记载。
1.10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竣工验收有关工作报告可由项目法人组织统一编写,要求见附录D。
验收所需提供、备查资料见附录E、F。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 布预警 , 牢 牢把 握 防御 工作 的主 动权 。 二 是特别 关 注强 降 雨可 能 引发 山洪 、 滑坡 、 泥石 流 等灾 害 , 切实 落实 防御 责 任 。 充分 发挥 已 建 山洪 灾 害 防治 县 级非 工 程 措 施 项 目的作 用 , 加 强监 测预 警 、 及时转 移 群众 : 加 强 山洪 灾 害监 测 预警 设备设 施 的检 修 维护 , 确 保 运行 正常 : 加 强 对学 校校 舍 、 工矿 企业 施 工 区域 、 交通 铁 路 干 线 等重 要部 位 和旅游 景 区 等人 员密 集 场所 的 隐 患 排查 , 发 现 问题及 时整实 时 获取 、 传输 、 存储 和处 理, 有 效提 高 了预 报精 度 , 延 长 了预见 期 , 极 大 地 强 化 了信 息 采集 、 传输 、 处 理 的及 时性 和可靠 性。 提 升 了指挥 决策 的科 学性 和主 动性 。 以长 江流 域为 例 ,过去 的水 文监 测基 本 上 靠“ 人 海 战术 ” 。而 如今 , 全 流域 超过 1 6 0 0个 自 动监 测 点 , 已实 现 水位 、 雨量 自动 采集 、 自动传 输 和 自动 转发 ,水 量预 报精 确度 达 到 了几 百 立 方米 以 内 。 水位 预报 达 到厘 米 以 内 , 准确 率达 到 9 9 % 1 0 0多个 监测 报汛 水文 站全部 实 现 自动 化 测报 ,从 开始 测流 到数 据传 至 国家 防 总 ,仅 需
《 意 见》 分 为 总则 、 法 人验 收 、 政府 验 收和 其 他事 项 四章 , 共3 3条 。 《 意 见》 规定 , 中小 河流 治 理项 目验收分 为 法人 验 收和 政府 验 收 。法人 验 收包 括 分部 工程 验 收和单 位 工程 验 收 ,政府 验 收 为竣 工验 收 。各级 人 民政 府水 行 政 主管部 门 负责本 行政 区域 内中小河 流 治理 项 目验 收 的监 督 管理 工作 。 法 人验 收 由项 目法 人 主持 .项 目法 人 可 以 委托监 理 单位 主持 分部 工程 验 收 .涉及 隐蔽工 程、 穿 堤涵 闸 、 险工 险段 整 治等关 键 部 位 的分部 工程验 收 应 由项 目法人 主 持 。法人 验 收应 对验 收 资料 的完 整性 、 真 实性 、 合法 性 , 工 程设 计 变 更及 履行 程序 情况 等进 行重 点检 查 。 竣工 验 收 由省 级人 民政府 水行 政 主管 部 门 或者 其 委托 的市 ( 地) 级 人 民政 府水 行 政 主管 部
SL 168-1996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w ww .b z f xw .c om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 SL 168—96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The acceptance code for constructionof small hydropower station1996—09—10发布 1996—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目 次主编单位: 四川省水利电力厅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w ww .b z f xw .c om1 总则2 阶段(中间)验收3 机组启动验收4 竣工验收附录A 竣工图纸资料编制要求 附录B 竣工决算编制内容附录C(一) 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C(二) 阶段(中间)验收鉴定表格式附录D 机组启动验收小组的组织形式和验收交接、试运行指挥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附录E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F(一)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F(二) 竣工验收鉴定表格式附录G 申请竣工验收和验收备查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附录H 工程项目档案验收评审表附加说明1 总 则1.0.1 为加强小型水电站工程建设的验收管理,促使其早日发挥效益,为运行管理创造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总装机容量25MW 及以下、0.5MW 及以上各种所有制的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小水电工程)的验收。
综合利用水利枢纽中的小水电工程部分,按本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
小水电工程的水利枢纽工程如属大、中型,应按大中型枢纽工程的有关规程单独进行验收。
0.5MW 以下的小水电工程验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当简化后执行。
小水电工程的验收除遵守本规程外,还应遵守各有关规程、规范及规定。
本规程不包括在施工过程中,按规定进行的常规验收工作。
1.0.3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和行业的规程规范;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合同文件等。
1.0.4 小水电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1) 检查待验项目已完成的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
水利工程验收步骤:详细版
水利工程验收步骤:详细版水利工程验收是确保水利工程项目符合设计要求、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份详细的水利工程验收步骤文档。
1. 验收准备1.1. 验收计划在工程竣工前,项目法人应制定详细的验收计划,明确验收时间、地点、组织形式、验收组成员及验收程序等内容。
1.2. 验收资料准备项目法人需要准备完整的工程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等,以备验收组审查。
1.3. 验收组组建验收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工程技术人员、造价工程师、法律法规专家等。
2. 现场验收2.1. 工程外观检查验收组对工程外观进行实地检查,主要观察工程结构、施工质量、安全设施等方面。
2.2. 工程量测量验收组对工程量进行测量,与设计文件进行对比,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性。
2.3. 设备性能测试验收组对工程设备进行性能测试,确保设备运行稳定、达到设计要求。
2.4. 工程质量检测验收组抽取工程样本进行质量检测,包括材料、构件、结构等,以确保工程质量。
3. 资料审查3.1. 设计文件审查验收组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方案、设计计算等,确保设计合理、符合规范。
3.2. 施工记录审查验收组对施工记录进行审查,包括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3.3. 质量检测报告审查验收组对质量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包括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检测结论等,以确保工程质量。
3.4. 监理报告审查验收组对监理报告进行审查,包括监理计划、监理过程、监理结论等,以确保工程合规。
4. 验收结论4.1. 验收组综合评价验收组根据现场验收、资料审查的情况,对工程进行综合评价,包括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效益等方面。
4.2. 验收组投票验收组成员对工程进行投票,超过三分之二成员同意视为验收合格。
4.3. 验收报告编制项目法人根据验收组评价结果,编制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概况、验收过程、评价结论等内容。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建管函〔2018〕385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建管函〔2018〕3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目前,全国各地已陆续进入汛期,安全度汛形势依然严峻。
按照部领导指示,为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水库安全度汛,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各地要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相关要求,全面落实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水库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承担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职责,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具体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工程维护。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督促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库全面落实责任制,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册,并于2018年5月15日前报国家防总、水利部备查。
二、逐库落实小型水库管护主体2013年以来,各地以小型水库为重点,积极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据统计,全国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的小型水库已超过90%,但是仍有数千座小型水库管护主体尚未落实,部分小型水库存在管理机构缺失、管护人员不到位等问题。
各地要抓紧研究未完成改革小型水库的具体情况,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尽快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明确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完善巡查值守等管理制度,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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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2013年04月09日 16:33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0)0 中新网4月9日电 据水利部网站消息,水利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
《意见》分为总则、法人验收、政府验收和其他事项四章,共36条。
《意见》明确,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包括蓄水验收(或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意见》提出,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坝体与坝基防渗、设置在软基上的溢洪道、坝下埋涵等关键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对于分部工程验收中涉及的关键部位,验收工作组应对其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验评定等相关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对于存在关键资料缺失、造假等影响到工程质量和安全准确评价的不予通过验收。
《意见》明确,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由其委托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主持,蓄水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市(地)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政府验收,验收鉴定书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意见》要求,主体工程完工后,水库蓄水运用前,应进行蓄水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蓄水运用。
小Ⅰ型病险水库蓄水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预验收。
小Ⅱ型病险水库蓄水验收应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
蓄水验收应对工程设计内容是否涵盖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成果及核查意见(报告)提出的病险问题,工程是否满足蓄水要求、是否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工程初期蓄水方案、运行调度规程(方案)、度汛方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和运行管护主体、人员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
《意见》提出,竣工验收应在小型除险加固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用考验后的6个月内进行。
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竣工验收应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是否履行有关程序,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工程投资、财务管理情况及竣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
《意见》强调,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对所提出的验收结论负责。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法人验收工作情况组织检查,当发现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要求项目法人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
附件关于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根据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结合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总则(一)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包括蓄水验收(或主体工程完工验收,下同)和竣工验收。
(二)小型除险加固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三)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成果及核查意见(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四)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法人验收(五)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坝体与坝基防渗、设置在软基上的溢洪道、坝下埋涵等关键部位(以下简称“关键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六)法人验收程序主要包括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主持召开验收会议、项目法人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或核定、项目法人印发验收鉴定书。
(七)法人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
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对于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宜派员列席涉及关键部位的验收会议。
对于单位工程验收,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八)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该分部工程已完建,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以及满足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九)分部工程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检查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评定工程施工质量;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十)对于分部工程验收中涉及的关键部位,验收工作组应对其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验评定等相关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对于存在关键资料缺失、造假等影响到工程质量和安全准确评价的不予通过验收。
(十一)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该单位工程中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单位工程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评定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十三)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核备(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备(定)并反馈项目法人。
(十四)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十五)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法人验收工作情况组织检查,当发现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要求项目法人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
三、关于政府验收(十六)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由其委托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主持,蓄水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具体验收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十七)政府验收程序主要包括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主持单位召开验收会议、印发验收鉴定书等。
验收会议程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有关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验收鉴定书等。
(十八)政府验收主持单位应成立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水库主管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以及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验收会议,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十九)政府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市(地)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政府验收,验收鉴定书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二十)主体工程完工后,水库蓄水运用前,应进行蓄水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蓄水运用。
(二十一)蓄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和基础处理等影响工程安全的建设内容已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完成;2.主体工程所有单位工程验收合格,满足蓄水要求,具备投入正常运行条件;3.有关监测、观测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基本完成安装和调试;4.可能影响蓄水后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和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5.未完工程和遗留问题已明确处理方案;6.工程初期蓄水方案、运行调度规程(方案)、度汛方案已编制完成,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7.水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已建立,运行管护主体、人员已落实,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已报批;8.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9.验收主持单位认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二)蓄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设计内容是否涵盖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成果及核查意见(报告)提出的病险问题,如有调整是否经过分析论证;2.检查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和基础处理等影响工程安全的建设内容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成;3.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4.检查工程是否满足蓄水要求,是否具备正常运行条件;5.鉴定工程施工质量;6.检查工程的初期蓄水方案、运行调度规程(方案)、度汛方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落实情况;7.检查运行管护主体、人员落实情况;8.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9.确定未完工程清单及完工期限和责任单位等;10.讨论并通过蓄水验收鉴定书。
(二十三)小Ⅰ型病险水库蓄水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构成应基本涵盖除险加固涉及的主要专业。
专家组应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查阅有关建设资料,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汇报,对照蓄水验收条件和验收内容对工程逐项进行检查和评价,对工程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检查,提交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提出能否进行蓄水验收的建议。
专家组成员应在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对技术预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二十四)小Ⅱ型病险水库蓄水验收应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应安排验收专家查阅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安全评价资料,检查工程现场,验收专家应重点就工程建设内容、质量和安全等问题进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二十五)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通过蓄水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抓紧未完工程建设,做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十六)竣工验收应在小型除险加固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用考验后的6个月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