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要求履行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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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要求履行承包合同纠纷

[案情]

1998年6月l日,原告杨乌葛承包了被告厦门市杏林西港水产养殖场(下称西港养殖场)的17号虾池27.48亩,承包期至2000年4月15日。1999年12月3日,西港养殖场向杨乌葛发出一份通知,内容为:“杨乌葛:你原承包的27,48亩虾池于2000年4月14日到期。根据新一轮承包方案的规定,虾池的承包价格比原承包价格每亩增加70元,金额计算至2002年元31日,此次你应交纳的承包金额为人民币31327.2元。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在1999年12月31日下午6:30前到西港养殖场办公楼如数交清应交承包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承包。注:于:2000年3、4、5、7月到期的虾池,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给于九折优惠,如未在规定期限内交清,则取消优惠且必须在承包期满前一个月交清。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承包。”根据该通知,西港养殖场确队杨乌葛最后的交款期限应为2000年3月15日前。杨乌葛收到这份通知没有提出异议。

2000年3月2日,西港养殖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杨乌葛承包的17号虾池重新发包给邱可法。当天,杨乌葛在得知西港养殖场将其承包的17号虾池进行公开招标后,立即赶去交纳承包金,由于17号虾池已经被发包,故西港养殖场不让杨乌葛交纳。

杨乌葛遂向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于1999年12月3日向其发出要约,如继续承包必须在承包期满前—个月交清承包费,否则视为放弃承包。其于2000年3月2日前往交费时,被告已另行发包。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要约并赔偿其在收到通知后对虾池重新投资的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四港养殖场答辩称:原告对其新一轮承包的要约未作出承诺,新承包合同未成立,其有权另行发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原告立即归还17号虾池。

[审判]

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认为:西港养殖场于1999年12月3日向杨乌葛发出通知是一种要约行为,该通知明确了承包期限、承包金额、承诺期限,杨乌葛须在承诺期限内交清承包金,承包行为遂成立,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承包。杨乌葛于2000年3月2日(承诺期限内)要求交纳承包金时,西港养殖场已将17号虾池发包他人,西港养殖场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杨乌葛的合法权益,违反子合同法关于“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的规定,西港养殖场的行为无效,杨乌葛有继续承包17号虾池的权利,故杨乌葛要求继续承包17号虾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杨乌葛要求西港养殖场赔偿虾池投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西港养殖场反诉要求杨乌葛归还侵占的17号虾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5月23日判决:

一、西港养殖场所有的17号虾池应由杨乌葛继续承包至2002年元月31日,杨乌葛应于判决生效后按1999年12月3日“通知”交纳承包金31327.20元给西港养殖场。

二、驳回杨乌葛要求西港养殖场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西港养殖场的反诉请求。

西港养殖场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在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重新进行了调查取证。因上诉人于1999年12月3日发出的要约通知中有承包价格比原价格每亩增加70元的约定,该通知发出后,承包户反映激烈,向杏林镇企业站和杏林区信访办反映,故后来一致同意不提高价格,并于2000年2月20日召开了现场会议,向承包户宣布了这一决定,并规定承包户必须厂2000年2月29日前交清所欠的承包款。否则收回虾池。杨乌葛当时也在场,其口头表示同意。会议后,上诉人亦进行了公告。由于2000年2月20日的会议和杨乌葛

的承诺,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及对新要约的承诺,在2月29日后,上诉人有权收回虾池。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由上诉人收回该虾池的承包权。

被上诉人杨乌葛答辩称:其自1999年12月3日收到上诉人的继续承包通知后,并未收到上诉人不提高价格及召开现场会议的通知,也不知道上诉人在2000年2月20日召开现场会议,更不可能对上诉人的有关决定作出口头同意。上诉人擅自公开招标,恰恰证明了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其对17号虾池具有优先承包权,17号虾池至今仍由其经营管理,在其对要约通知承诺后,应由其继续承包经营。2000年4月28日,上诉人强行开池,造成其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上诉人西港养殖场在二审审理期间举证:1.2000午2月21日西港养殖场会议纪要,主要载明:参加对象为杏林镇、杏林区杏林镇企业管理站和西港养殖场的领导;会议内容是讨论新一轮虾池承包价格、承包年限、确定缴交租金期限;会议结论为同意新一轮虾池承包金按原承包价格、承包年限一律定至2002年元月3l日,三个拖欠户缴交日期定至2000年2月29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承包权,今后将三个虾池进行公开招投标。杏林区杏林镇企业管理站于2000年6月22日在该份会议纪要后签注“会议纪要属实”。并加盖了公章。2.2000牛4月17日杨乌葛和邱可法签名的虾池移交单,主要载明:本人杨乌葛定于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前将17#池(面积27.48亩)移交邱可发,以双方签字为证。证明人:邱明煌。上诉人提供—上述证据,为厂证明西港养殖场又将17号虾池公开招标的原因是1999年12月3日通知每亩增加了70元的租金,承包户反映很大,四港养殖场召开会议,并将会议内容向养殖户宣布,在四港养殖场还张贴了招标公告。

被上诉入杨乌葛认为,上诉人西港养殖场提供的会议纪要有临时作出的可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且仅为镇领导对承包价格的决定,并没有征求养殖户意见,也根本没有通知养殖户。其是到2000年3月2日公开招标当天早上才知道。上诉人无理由更改要约,更改的要约没有向其送达,没有效力。对上诉人提供的移交材料,杨乌葛认为是西港养殖场的人写好内容,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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