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与保险顾问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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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与保险顾问服

务协议书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风险管理与保险顾问服务委托协议书(样本)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风险管理与保险顾问事宜达成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风险管理与保险顾问,为甲方提供保险及风险管理的专业咨询意见,并代表甲方与保险公司洽谈各类保险业务,办理保险索赔等事宜。

甲方同时向乙方签署委托书。

第二条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风险管理与保险顾问服务内容如下:

一. 投保安排

1) 调查分析甲方面临的风险状况,并按甲方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投保计划。

2) 向保险市场寻求优惠的承保条件,向甲方报告询价结果,详尽解释保单条款,并推

荐保险公司。

3) 帮助甲方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4)帮助甲方组织保险招标,拟定招标文件,科学审查及评选保险公司和应标文件。二. 保单维护

对保单跟踪保养,避免由于甲方的疏忽,造成保单效力降低,而使其利益受损。

三. 受托协助索赔

1) 出险后,受甲方委托迅速进行事故调查。

2) 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承担期间联系和索赔文件准备工作。

3)利用丰富经验和技巧,基于甲方利益,就索赔事宜与保险公司谈判,使甲方获得最大

补偿,尽快弥补损失。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获得乙方提供的风险管理与保险顾问服务;

2、获得乙方提供的有关风险管理与保险知识的培训。

二. 甲方的义务:

1、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如实地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风险项目的信

息与资料;

2、一旦发生事故,立即通知乙方,并为乙方进行现场查勘提供方便,积极准备索赔单

证;

3、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三. 乙方的权利

1、有权向甲方获取与风险管理与保险顾问工作相关的各类风险信息与资料;

2、有权代表甲方与各保险公司洽谈保险业务,办理保险索赔。

四. 乙方的义务

1、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承诺的服务;

2、向甲方提供有关风险管理与保险知识的培训;

3、对在经纪活动中得知的甲方的个人秘密或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保密条款

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信息,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甲方和/或其关联公司及附属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提供方董事或管理层)和/或其客户及潜在客户业务有关的任何技术、财务及其他资料。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结构、财产状况、

商业记录和计划、财务报表、客户名单和记录、商业秘密、产品技术和设计资料、价格构成、成本、盈利预测及现金流量。保密信息包括甲方在乙方接受该信息之前或同时指出应当保密的信息,也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供,但未指出应当保密的信息。双方理解,未指出对该类信息保密,并不意味着该信息不具有保密性,也不损害本建议的效力。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甲方已经通过其它来源获悉的,对其后续披露或使用无保密限制信息;

(2)在甲方向乙方披露时,已经由乙方独立于甲方开发出的信息;

(3)非因乙方过错行为公开或将要公开的信息。

如依任何司法、立法、行政要求或命令,乙方需披露保密信息,乙方应:

(1)立即向甲方通知该等要求;

(2)在甲方对上述要求或命令提出质疑的情况下,给予甲方对以合理的解释和协助;

(3)乙方所根据本条所披露的保密信息应当仅以必要为限,不得披露有关机构未作要求或无必要了解的信息。

乙方在接受保密信息后,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审慎并适当保存保密信息,并对该信息严格保密,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

(2)在合作期间内乙方仅可为双方合作所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关联公司、财务顾问及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与项目相关的第三方,并且该类公司、机构

或第三方应完全知悉且同意受本协议条款约束;

(3)仅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直接或间接参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合作事项的董事、经理、雇员、顾问、代表、咨询人或其他人(以下统称为“相关人员”),并将

采取一切法律和专业行为,以保证相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4)若相关人员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承担责任,并赔偿提供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顾问为履行本协议义务之目的,以谨慎、适当的方式向有关保险公司披露保密信息,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但应当依照上述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有关保险公司遵守保密义务。

第五条整体建议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需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以补

充协议形式附于本协议后。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或某段时间内未能执行该协议之规定,都不能解释为放弃行使此权利,或者解释为他在此后有权执行有关规定。

第六条保险费与经纪费的支付

按照国家《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向乙方支付保险经纪费。

第七条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双方无异议,协议自动延期一年。

第八条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盖章)(盖章)

二零一零年月日二零一零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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