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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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厦府办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已经第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2日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巩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持续激发消费活力1.加快释放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效应。

落实好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和置换更新、家电以旧换新、家装厨卫“焕新”、居家适老化改造、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落实国家“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尽快将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具体补贴条件、期限等情况以各领域实施细则为准。

研究将更多高质量消费品纳入以旧换新加力支持范围。

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文旅局、民政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厦门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厦门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现予以印发。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2日厦门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指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本市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

各区(管委会)应当指定一个部门(以下简称区监管部门)配合市金融监管局做好本辖区内注册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属地风险处置。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二)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包括股东应当具有出资能力,以自有资金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和抽逃资本。

控股股东(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持续经营2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净流动资产大于出资额,实施本项目投资后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四)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五)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1.30•【字号】厦经企[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经企〔2007〕3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二○○七年一月三十日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调动银行和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偿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后出现损失时,相应承担本金部分最终损失10%的资金。

第三条本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由厦门市财政局、经发局监督管理,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金的主要来源第四条资金的主要来源:1、市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铺底资金。

2、市财政每年根据需求的增加而增补。

3、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的银行利息收入。

4、其他资金(上级补助或拨款,资金投资收益等)。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五条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项目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补偿资金:1、由担保机构承担100%风险、银行不承担风险,且担保综合费率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50%、银行利率维持基准利率或下浮的贷款项目。

2、由担保机构承担90%风险、银行承担10%风险,且担保综合费率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40%、银行利率上浮不超过10%的贷款项目。

3、由担保机构承担80%风险、银行承担20%风险,且担保综合费率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30%、银行利率上浮不超过20%的贷款项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厦府〔2013〕61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2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有效落实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一)发放对象。

我市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因国家建设或军队需要、个人健康状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经批准提前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退役士官,按其实际服役年限发放。

其他原因提前退出现役和开除军籍及除名的,不享受地方经济补助。

(二)发放标准。

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政策。

1.退役义务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服役期满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按军队规定退役时间的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5%减去部队一次性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计算。

未满服役期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以服役期满的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基数,按其实际服役时间与义务兵服役年限的比例发放。

超期服役的,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原标准的2倍发放。

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税收信用贷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税收信用贷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税收信用贷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8.05.07•【字号】厦高管〔2018〕66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税收信用贷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高管〔2018〕66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税收信用贷款的若干措施》已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2018年5月7日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税收信用贷款的若干措施第一条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调动银行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改善高新区企业融资环境,激发园区企业发展活力,结合《厦门市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十条措施》和火炬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均在厦门火炬高新区,上年度税收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含B级)且无不良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按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第三条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税收信用向银行融资。

由高新区财政、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银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共同承担代偿本金部分,高新区财政分担50%,其余50%由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与银行承担。

第四条单家企业利用税收信用向银行申请的贷款余额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单笔贷款放贷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利用本政策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须在高新区备案,并建立完整的风险监控机制,确保贷款不良率控制在5%以内。

第六条利率由银行和企业协商确定,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或具体利率不超过8%。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7.06.07•【字号】厦国土房〔2017〕27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厦国土房〔2017〕273号各相关单位:为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共同拟定了《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现将《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2017年6月5日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存量房进行交易的,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坐落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除定金以外的房价款(包括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委托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保证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22
•【字号】厦府[2013]315号
•【施行日期】2013.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厦府[2013]3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及时修改、废止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1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截止2012年12月31日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继续有效的692件规范性文件(含待修订的107件)、废止和失效的14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2.待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07件)
3.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47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2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所投资的各级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行为,但不包括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及按揭销售中涉及的担保等具有日常经营性质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企业或所投资企业以担保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方式,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对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范围之外的企业、社会组织、法人或非法人机构、自然人的担保行为。

第四条担保活动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规范、依法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依法制定担保管理相关规定;(二)批准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和对所投资境外企业的担保事项;(三)对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防范担保风险;(四)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赋予的担保监管职责。

第六条企业对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企业董事会按照章程的规定,决定企业的担保事项;(二)组织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担保应用指引;(三)制定企业的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并组织实施;(四)对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行为依法行使股东的决策权,督促并参与所投资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的制定;(五)接受市国资委对企业担保管理工作的监督,负责对所投资企业担保事务以及风险防范工作的监督;(六)负责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担保风险;(七)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责任情况;(八)市国资委赋予担保管理的其他职责。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8〕17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8〕17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8〕1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6日厦门市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进口在满足社会消费升级需求、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优进优出,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53号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进口经营体系㈠壮大各类进口主体增强我市进口龙头企业对国内市场辐射力,促进进口与国内流通相衔接,推动出口型企业向进出口并重转型发展。

支持国有企业做大做强进口,发挥外资企业在引进先进技术、高新技术产品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提升民营企业进口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实现国企、外企、民企进口同步发展。

优化进口贸易方式,进一步提升一般贸易进口份额。

㈡促进跨境电商进口借助我市获批跨境电商综试区试点城市契机,积极向国家争取“1210保税备货进口”跨境电商试点政策,做大跨境电商进口规模。

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直购进口,并对达到一定业务规模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对开展跨境电商进口的平台企业,根据跨境电商进口额加大支持力度。

㈢做大融资租赁进口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扩大业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担保贷款》厦门厦门银行-担保贷贷款-申请条件、材料、流程、利率

《担保贷款》厦门厦门银行-担保贷贷款-申请条件、材料、流程、利率

申请条件
经营年限:3年以上; 流水情况:年流水至少300万以上,流水收入须是贷款全额的3倍; 资产要求:法人或公司名下需有本地房产; 担保要求:指定以下担保公司进行担保 (厦门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金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金海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丰润金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鼎丰担保投资有 限公司、厦门中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厦门沃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100万元 7.2万元 /zH6mA6s
贷款期限 月供
12个月 到期还款

厦门厦门银行贷款申请条件、流程
担保贷款
产品说明 银行名称 产品名称 抵押类型 期限范围 放款时间 产品特点 在线申请地址
厦门银行
办理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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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
额度范围
12 个月
还款方式
10个工作日(审批为5个工作日)
可信用空白
/zH6mA6s
厦门
100~1500 万元 到期还款
所需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近2年的公司财务报表 4、近6个月对公/对私银行流水 5、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房产证、土地证 6、资产证明(如有请提供),比如股票,定期存款,理财产品,保单,汽车等 7、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费用说明 贷款金额 总费用 在线申请地址

厦门市创业扶持政策体系

厦门市创业扶持政策体系

厦门市创业扶持政策体系近年来,我市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青年、农村妇女、复退军人等社会各届人士开展创业活动,并相应地给予培训、贷款、社会保险补助等扶持政策。

一、鼓励失业人员创业1、“1+1群”创业培训依据:《关于开展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1+1群”创业培训活动的通知》(厦劳社[2005]88号)主要政策:我市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入门班和提高班,并享受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为推动创业培训工作的开展,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举办“1+1群”创业项目推介会,通过推介会引进企业项目和开展创业论坛,为学员提供创业项目和政策引导等平台,帮助学员挑选创业项目。

2、小额担保贷款依据:《关于印发〈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门银[2009]79号)主要政策:我市失业人员、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复退役军人创办实体(国家限制从事的行业除外)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企业,优惠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依据:《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厦府[2009]41号)主要政策: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凭营业执照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然后到市人事局登记就业,报到时间自工商注册之日起算,并可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及职称评聘手续。

普通高等、中等院校厦门生源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到农村从事教育、医疗、农业技术推广行业的,注册资金允许3年内分期到位,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

厦门生源毕业生自主创业有贷款需求的,参照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扶持政策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厦府办〔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5〕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活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 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减轻企业负担㈠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视纳税期限,对月度(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㈡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㈢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统一降至2%的政策。

责任单位:人社局,地税局㈣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责任单位:厦门海关,国税局㈤电力、水务等部门支持小微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缴纳水电等费用。

责任单位: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市政集团二、促进转型升级㈠加大对成长型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培养一批健康快速成长的示范企业,根据成长型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和项目贷款综合费率等因素给予贷款贴息,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每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象屿管委会,经信局、财政局㈡促进小微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并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类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类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类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闽经信中小〔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类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7〕29号有关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福州、厦门市金融办,泉州市金融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下简称类金融机构)监管,引导其合规经营,切实防范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和我省类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求,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类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各级类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提高风险意识、开展监测预警、加强风险研判;要进一步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监管,重点关注类金融机构资金来源、资金流向、业务经营、代偿不良、准备金提取、内部管理等情况;要进一步督促类金融机构全面落实依法合规经营、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要进一步引导类金融机构坚守主业,切实降低服务收费,强化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服务。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1月23日福建省类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类金融机构监管,落实依法合规经营要求,防范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金融风险,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2〕3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厦科联〔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8〕28号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缓解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分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18年9月21日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提升科技企业投融资能力,切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助推企业创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贯彻省委省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有关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定义】本办法所称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是指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对我市科技型企业在创新创业活动中为获取社会金融资源支持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支持,主要包括科技担保贷款扶持、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扶持、科技保险补贴等。

第二章科技担保贷款扶持第三条【政策框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与担保机构、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专业平台,降低银行风险分担比例,补贴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担保费和担保贷款利息,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第四条【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应当是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网址:)中进行评价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五条【申请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科技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申请,经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调查以及市科技局核准后发放科技担保贷款。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要求,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共计保留406件、废止131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17日附件一:
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就业与失业:18 清理时间:2013年12月。

厦门市财政局社保处处长王南榕解读《厦门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社保处处长王南榕解读《厦门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社保处处长王南榕解读《厦门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厦门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0•【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市财政局社保处处长王南榕解读《厦门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门毕业生创业可免息贷10万元今年8月,我市出台《厦门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市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发放的对象和专门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那么,哪些人、哪些单位能够获得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就业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有哪些方面?未就业大学生、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获得该资金的支持?自主创业人员如何获得该资金支持?日前,市财政局社保处处长王南榕做客“处长在线访谈”栏目,就这些问题与网友进行了交流。

本地生源自主创业可申请贷款网友“沉默不是金”:请问申请该贷款需要什么条件?王南榕:有关条件问题是比较多的,主要一是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或大学毕业生以及复退军人;二是参加过1+1群创业培训;三是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还贷能力等。

网友“waterboo”:请问应届毕业生或者毕业一段时间的大学生如果要自主创业能否申请资金?如果可以有没有什么条件?王南榕:首先必须是本地生源的大学毕业生,有关条件与我刚才答复的内容是一样的。

网友“我是吓大的”:现在靠做网店来赚钱在我们学生中是经常听说的,也确实有不少例子。

我跟几个同学也准备开网店,并做好了准备,但是手头缺启动资金,想申请政府提供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可以吗?王南榕:小额担保贷款的项目范围有限定,网店等不属于可贷款的项目范围。

网友“工资好low”:我是厦门本地生源,在大学期间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现在毕业后在厦门工作,毕业后需要还贷款,想问下能否申请就业资金贴息?王南榕:只要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都可以申请,与学校助学贷款不冲突。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上限10万元网友“Mr.wbe”:请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要负担利息么?贴息的期限是多长?王南榕:不需要付息,利息由财政全额负担,但贴息最长期限为两年。

有关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检查内容

有关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检查内容

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检查的通知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加强对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与合法合规经营情况检查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1〕5号)要求及市领导近期关于加强监管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经营的指示精神,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委员会拟开展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业务合法合规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厦门市辖区内已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重点检查未开展业务、易地开展业务和法人机构不在本辖区的担保机构。

二、检查内容对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8项配套制度等相关规定,重点检查:(一)实际经营场所是否与经营许可证营业地址及工商营业执照地址一致,是否存在“皮包公司”嫌疑;(二)注册资本金是否真实到位,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三)对外投资是否超出比例限制,风险拨备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是否有超核准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五)是否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六)是否按《办法》要求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才;(七)是否按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八)在经营活动中,担保公司是否有为关联方特别是为公司高管个人经营企业或放贷行为提供担保;(九)在规范整顿和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变更)行政许可证中承诺整改的事项是否按规定要求整改,是否在承诺期限内整改到位;(十)是否配合监管部门监管工作,重大事项是否履行报告制度,是否按季度向监管部门书面报送资本金运用情况报告,按年度报送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定期通过网络向监管部门完整报送月报、年(半年)度统计报表等。

解析厦门市工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解析厦门市工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工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经发局市工商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厦门监管局二0一0年四月八日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担保机构经营行为,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部委令2010年第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厦府办〔2010〕176号)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自然人、法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处进行贷款、票据、贸易、项目、信用证等融资时,因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应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分支机构的相关担保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厦门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监管会由市经发局、市工商局、厦门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等成员单位组成。

监管会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承担监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经发局具体负责受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申请等工作。

市工商局依法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登记管理。

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牵头组织对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并将信用评级结果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金融机构信贷审核的参考依据。

厦门银监局按照银监会派出机构的职责和授权,做好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相关工作。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权保护贷款【发文字号】厦知[2009]53号【发布部门】厦门市知识产权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9.08.19【实施日期】2009.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厦知〔2009〕53号)各区知识产权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厦门市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厦门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权,是指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授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

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享有的专利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提供专利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专利权担保的银行为质权人。

如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共同专利权人,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四条借款人用于出质的专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三)专利权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如已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或已进行试生产,产品未来具有较大的规模经营和良好盈利潜力;(五)须经批准的专利权已经获得有权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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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银[2009]79号
关单位:
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件:《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
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一章总则
一条为扎实推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创业促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通知》(财金[2008]100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福银[2009]2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市财政部门设立担保基金担保,由特定的借款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适当反担保,财息,经办银行按规定的贷款程序发放,以解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从事合法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政。

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期限
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额担保贷款个人对象范围为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我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役军人。

动密集型小企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关于做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闽劳号)规定认定。

四条贷款对象应具备条件
持有本市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应持有《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持有厦门市人事局核发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厦门息登记证》;复退役军人应持有《军人转业证》或《军人退伍证》。

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培训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1+1群”创业培训,取得相关培训证书,或持有所投资行业所必需的职业技所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还贷能力,能提交相应创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创办的实体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所投资行业要求的其他证照;
可提供反担保;
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五条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范围
额担保贷款项目范围为我市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从事(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不予鼓励行业外)的合法经营活动。

六条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期限
办银行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对符合条件
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银行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每人申请使用小额担保贷款只限一次。

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企业,经办银行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优惠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额担保贷款到期确需展期的,由经办银行在满足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予以展期,贷款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

小额担保贷款逾期受财政贴息。

七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和反担保
财政从就业资金拨出专款设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作为特定借款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担保贷款的保证金。

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可以自己或他人财产提供抵、质押作为反担保,也可由年收入不低于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完税证明为准)、的居民提供反担保。

担保应达到贷款金额的30%,具体审批条件由借贷双方商定。

八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
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九条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
厦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开办小额担保贷款。

经办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承办网点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银行经办网点和联系电话应通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

三章贷款流程
十条个人申请
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备齐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文本后,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索取或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自行下贷款申请表》,填写个人基本资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十一条街道推荐
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应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初审,认定后在申请人提交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意
,向经办银行做出推荐。

初审手续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二条银行审贷
办银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推荐材料独立进行审贷,办理担保(反担保)手续并发放贷款。

经办银行审贷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三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前,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由其认定后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明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

十四条贷后管理
款人应严格按照小额担保贷款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方式按时归还贷款。

额担保贷款出现逾期,经办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通知担保人代为偿还,并可通过诉讼手段进行追偿;式提供反担保的,由经办银行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理、清偿。

十五条贴息申请
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市级分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5个工付贴息资金。

十六条数据统计
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立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办银行要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调查工作,加强数据核对,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做到全面、反映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

四章担保基金
十七条担保基金由市财政部门指定存储在小额担保贷款开展较好的经办银行。

担保基金指定存储银行应做好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与期核对工作。

十八条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小额担保贷款根据最终损失按2:8的比例由经办银行和担保。

担保基金指定存储银行应积极配合完成担保基金代偿工作。

十九条小额担保贷款出现风险后,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所在的辖区,由市、区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相应的责任风险,通过年
二十条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二十一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担保基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五章信用社区
二十二条探索建立健全“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全方位可持续发展。

厦门市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将另文下发。

六章考核与奖惩
二十三条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补机制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年度评先制度,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人员进行表彰,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奖补资金。

二十四条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核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二十五条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的,依法追究借款人和小企业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能,导致骗取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共同负责追回银行贷款和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七章附则
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负责解释。

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小额担保贷款(含其他形式的担保贷款),仍按原文件执行。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厦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试行办法〉》(厦门银[2003]257号)、《关于进一步落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试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厦门银[2005]10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银[2007]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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