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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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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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事业的开展,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

第三条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那么,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得侵犯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中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人事、民族事务工作等部门应当制定规划,并落实具体措施,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和使用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事业单位招收少数民族职工。

第十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少数民族人口聚居的街道办事处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效劳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领导,给予支持。

在安排教育经费时,应当给予民族学校适当照顾。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费,用于帮助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民族学校的主要领导成员,应当由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学校有方案地培养教师,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

对符合转正条件的少数民族民办教师和在民族学校工作的汉族民办教师,优先选招为公办教师。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一、城市民族工作的基本原则。

城市民族工作是指在城市地区开展的各项涉及少数民族的工作活动。

城市民族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发展。

二、城市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

城市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依法治民,坚持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方针,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发展。

三、城市民族工作的基本任务。

城市民族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发展。

具体包括:1. 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发展;2. 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3. 加强城市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促进各民族文化共同繁荣和发展;4. 加强城市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发展;5. 加强城市少数民族教育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发展。

四、城市民族工作的保障措施。

为了有效开展城市民族工作,需采取一系列保障措施:1. 完善城市民族工作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机制;2. 加强城市民族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城市民族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3. 健全城市民族工作法规制度,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法律体系;4. 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民族团结意识;5. 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监督检查,确保城市民族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城市民族工作的责任。

城市民族工作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城市民族工作的投入,确保城市民族工作的有效开展。

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城市民族工作,共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发展。

六、城市民族工作的评估和考核。

对城市民族工作的开展情况,需要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评估和考核的内容包括城市民族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效果等方面。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是指在城市地区开展的,以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为宗旨的工作。

城市民族工作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城市民族工作的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城市民族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促进民族团结,繁荣发展。

城市民族工作的目标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

要加强对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障,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增进各民族的相互了解和友谊,营造和谐稳定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三、加强教育,弘扬民族文化。

城市民族工作要加强对各民族的教育工作,推动各民族的教育事业全面发展,保障各民族的受教育权利,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弘扬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各民族文化的繁荣兴盛。

四、促进就业,消除歧视。

城市民族工作要促进各民族的就业机会平等,消除对各民族的歧视,保障各民族的劳动权益,推动各民族的经济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五、加强法治,保障权益。

城市民族工作要加强对各民族的法治保障,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各民族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六、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城市民族工作要加强对各民族的宣传工作,宣传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宣传各民族的发展成就,营造和谐稳定的民族环境,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

七、加强监督,保证实效。

城市民族工作要加强对各民族工作的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效,推动城市民族工作的全面开展。

综上所述,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是城市民族工作的基本指导性文件,对于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切实加强城市民族工作,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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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由国务院批准、经国家民委发布,旨在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而制定。

下面是由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建议,欢迎阅读!有关《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建议同志:你好。

“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本人已经读过。

本条例中的主要宗旨,本意是要体现民族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这是非常好的。

但是,这个很好的宗旨在条例中没有明确的体现出来,相反还处处显示出这个条例中对不同民族的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

现针对该条例的修订内容,提出几点个人意见,供参考斟酌。

1、城市民族工作,就是事实上的少数民族工作,但本条例没有明确。

所谓的城市民族工作,应包含汉族群众的工作和其他民族群众的工作,如此方能称得上完整。

但在现实生活中,相应的汉族群众的劳动、生产、生活,行使公民权利,执行公民义务,都有相应的政府部门、机关单位来实际对接,还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来约束和规定。

在这些政府机关部门、法律法规之外,另行执行一套“民族工作条例”,等于实际上制造了一个法外之法,在行政管理上人为制造出一个更高的执行机构。

这里体现的,是不同民族之间的不平等,事实上是与本条例的初衷完全背离的。

因此,应在本条例中,设立相应条款,明确此条例的范围,就是少数民族工作,而不是含混的“民族工作”。

不能由此人为制造民族不平等,违背本条例的根本宗旨。

2、在相应的条款中有要求对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编制相应的预算。

这个初衷是好的。

但少数民族群众也是中国公民,享有了普通中国公民一样的权利,以及经济发展的相应福利待遇,享受使用了相应的文化事业的成果。

2023年 统战知识竞赛题库300题

2023年 统战知识竞赛题库300题

内部资料注意保存纪念“五一标语“ 发布70 周年知识竟赛题库(共300 题)第一部分选择题(共160 题)统战基础理论l. 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于( A ) 在北京召开。

A. 2023 年5 月B. 2023 年6 月C. 2023 年5 月D. 2023 年6 月2.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衣联盟为基础的,涉及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老、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老、拥护祖国统一和( A ) 的联盟。

A.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B.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C.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爱国者3.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明确统一战线工作对象是( B ) ,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A.民主党派人士B. 党外人士C. 党外知识分子4 . 坚持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中的( B ) 是统一战线最主线的问题。

A.主导地位B. 领导权C. 发言权5.统一战线思想工作方法中的“三自“原则是( B )。

A.自我教育、自我批评、自我改造;B.自己提出问题,自己分析问题,自己解决问题;C.自我提高、自我修养、自身建设6.习近平总书记说,做好新形势下统战工作,必须掌握规律、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最主线的是要( A ) 。

A.坚持党的领导B. 坚持多党合作C. 坚持求同存异7. 统一战线的主题是( C )A.以和为贵B. 求同存异C. 大团结、大联合8.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 A ) 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A.凝聚人心、汇聚力量B.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C. 社会主义民主9.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 A ) 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A.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B.推动“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C.实现“两个一百年“ 奋斗目的10.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社会的一致性和( B ) ,是统一战线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教育他们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经常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民族观教育,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制教育。应当教育各民族公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00830(颁布时间)
19900830(实施时间)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民族工作机构
第三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五章 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事业
(五)参与管理国家用于少数民族各项专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
(六)进行有关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三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
第七条 少数民族享有民族平等权利。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八条 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30%左右的乡(镇),可以建限制。
(五)为少数民族生产特需用品、传统食品和主要以少数民族群众为服务对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企业和主要为少数民族服务的企业,未经企业所有者和主管部门的同意,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任意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
第十九条 民族乡(镇)的财政体制,应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民族乡(镇)的财政收支状况确定。在核定其财政上缴或财政补贴基数时,应优惠于其它乡(镇),超过核定基数的超收部分全部留给民族乡(镇)。

城市民族工作机制

城市民族工作机制

城市民族工作机制
城市民族工作机制是指城市社会管理系统中为保障不同民族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谐发展而建立的一套工作机制。

城市民族工作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政府主导:城市民族工作机制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推进和监督城市民族工作的实施。

2. 法律法规保障:城市民族工作机制依托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同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权益,推动全社会尊重和关心民族群众。

3. 民族团结教育:城市民族工作机制将民族团结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民族群众的团结意识和认同感,凝聚共同发展的力量。

4. 资源保障:城市民族工作机制通过建立相应的资金、物资和人力资源保障机制,确保民族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5. 民族文化传承:城市民族工作机制重视保护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通过组织各类文化活动和传统节日庆祝等方式,推动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

6. 就业服务:城市民族工作机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服务活动,为民族群众提供职业培训、就业咨询和就业创业支持,
促进民族群众就业和经济发展。

7. 社会矛盾化解:城市民族工作机制重视研究和解决民族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加强社区矛盾调处和民族关系调和工作,推动城市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建立和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机制,可以有效促进不同民族群众的共同参与和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城市社区。

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各少数民族都有保持和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各级国家机关在处理城市少数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和民族工作部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部门是民族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设置精干的民族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民族工作干部;少数民族较多的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民族工作干部。
第二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第三条 城市少数民族公民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贡献。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饮食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肉食加工、保管、销售等主要岗位的工作,应由相应的少数民族职工担任,禁止其他民族人员承包清真饮食业和开办饮食业时挂清真标志的牌匾。
生产、经营清真饮食品的单位,在生产、销售、贮存、运输清真食品时,应用专用生产线、专柜、专库、专车。有关部门在清真肉食进货渠道和运输专用设备等方面,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方便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市应根据需要建立民族医院,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市辖区和街道应根据需要和可能,设少数民族文化馆、文化站、文化室。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有关部门应对传统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加以发掘、整理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各少数民族联合举办的大型文体活动和各民族的传统文体活动应给予支持。

2020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文档2篇

2020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文档2篇

2020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文档2篇Revision document of regulations on urban ethnic work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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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2020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文档2、篇章2: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订)文档篇章1:2020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文档对少数民族的文化建筑进行保护,是符合我国的文物和文化历史建筑保护的基本精神的,下面小泰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xx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有关《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建议你好。

“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本人已经读过。

本条例中的主要宗旨,本意是要体现民族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这是非常好的。

但是,这个很好的宗旨在条例中没有明确的体现出来,相反还处处显示出这个条例中对不同民族的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

现针对该条例的修订内容,提出几点个人意见,供参考斟酌。

1、城市民族工作,就是事实上的少数民族工作,但本条例没有明确。

所谓的城市民族工作,应包含汉族群众的工作和其他民族群众的工作,如此方能称得上完整。

但在现实生活中,相应的汉族群众的劳动、生产、生活,行使公民权利,执行公民义务,都有相应的政府部门、机关单位来实际对接,还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来约束和规定。

在这些政府机关部门、法律法规之外,另行执行一套“民族工作条例”,等于实际上制造了一个法外之法,在行政管理上人为制造出一个更高的执行机构。

《关于修改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

《关于修改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帮助民族乡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加强能源、交通、通讯、农田、水利、林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要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帮助民族乡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开发资源,搞活流通,发展经济。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帮助民族乡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加强能源、交通、通讯、农田、水利、林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饮水、流域治理等公益性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当地配套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帮助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合理开发资源,发展特色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旅游资源较为丰富的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制定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
1、《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9号)第十一条:“实施财税倾斜政策。……国家在民族地区安排的农村公路、安全饮水、流域治理、林业重点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市州级配套资金。”
1.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应”改为“应当”,“或”改为“或者”。
2.目前,我省所有设区的市和县(市、区)都有少数民族分布,明确有管理民族工作的机构、配备有民族工作干部。原条例中“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设区的市”改为“设区的市”。
第五条辖有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
第五条删除原第一款
第一款同左第二款
第五条同左
省政府已经明确不再批准民族乡。
第四条省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设区的市、辖有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应确定管理民族工作的机构或配备民族工作干部。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 8月 29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 9月 15日国家民委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

第三条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

第七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的办事处,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招收少数民族职工。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地方招生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条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用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第十二条有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城市民族工作指的是以城市少数民族为主

城市民族工作指的是以城市少数民族为主

城市民族工作指的是以城市少数民族为主
城市民族工作指的是政府在城市内为少数民族提供的服务和支持。

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就业、健康保健、文化保护和社会保障。

少数民族在城市中的人口比例通常较低,因此,为了保证少数民族在城市中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政府需要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措施。

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教育投入,保障他们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

这包括为少数民族在城市内的学校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以及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资助。

另一方面,政府还要加强少数民族在城市就业市场的参与,促进少数民族的职业发展。

这包括为少数民族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以及制定有利于少数民族参与就业的政策。

此外,城市民族工作还包括保障少数民族在城市内的健康保健权益。

政府要为少数民族在城市内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并为他们提供医疗保险。

此外,城市民族工作还包括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

政府要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支持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团体的发展。

这包括为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团体提供资金支持,支持少数民族的文化传承活动,以及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古迹。

最后,城市民族工作还包括保障少数民族在城市内的社会保障权益。

政府要为少数民族提供社会保障政策,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包括为少数民族提供住房保障,支持少数民族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总的来说,城市民族工作是政府为保障少数民族在城市内的基本权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通过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教育、就业、健康保健、文化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支持,政府可以促进少数民族在城市中的公平发展,使他们在城市中得到更多的机会和平等的待遇。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全文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全文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年日国务院批准,年日国家民委令第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

第三条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

第七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的办事处,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招收少数民族职工。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地方招生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条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用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第十二条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知识100题范文

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知识100题范文

A、江泽民B、邓小平C、毛泽东9、一再强调“民族、宗教无小事。

〞。

A、毛泽东B、邓小平C、江泽民10、自治州、自治县的建制须经批准。

1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按照的要求配置。

A、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应占大多数B、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有适当代表名额。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一名代表C、民族代表名额严格按人口比例分配1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应担任职务。

A、主任B、副主任C、主任或者副主任13、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制定的。

14、?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兴旺地区的企业到民族自治地方投资,应采取原那么。

A、无私援助B、互惠互利C、无偿投资A、30日B、60日C、90日16、?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根底设施建设方面所作的修改是。

A、新增了优先合理安排资源开发工程和根底设施工程的条款B、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基?∩枋┙ㄉ杳磕甑菰?10%C、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根底设施建设免除配套资金A、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B、配套资金给予减免20%的照顾C、免除配套资金A、产品留成B、利润分成C、对自然资源输出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19、?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扶贫工作作出了新规定。

A、增加财政拨款以帮助民族地区贫困人口尽快脱贫C、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帮助民族地方贫困人口尽快脱贫,实现小康20、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批准。

21、以下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一般地方性法规在产生前提上描述正确的选项是。

B、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产生的前提是根据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一般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制定C、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一般地方性法规产生的前提是一样的23、?教育法?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学使用语言文字上的规定是。

A、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B、一律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字进行教学C、必须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双语教学24、?劳动法?在劳动就业上,对少数民族的特别规定是。

统战和民宗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共200题)

统战和民宗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共200题)

统战和民宗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共200题)一、《宪法》《民法典》(共10题)1.《宪法》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

A.党的领导B.人民当家作主正确答案:A2.《宪法》序言指出,在()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A.维护社会稳定B.维护民族团结正确答案:B3.《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O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A.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B.国家的正确答案:A4.《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O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A.不得强制区别对待B.不得强制不得歧视正确答案:B5.《宪法》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O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A.民族团结B.社会稳定正确答案:A6.《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Q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A.正当利益B.合法权利和利益正确答案:B7.《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年满18周岁起8.出生时起正确答案:B8.《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三年B.两年正确答案:A9.《民法典》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

A,财产关系B.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正确答案:B10.《民法典》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O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取得捐助()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法人法人法人B.非法人非法人非法人正确答案:A二、《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共40题)1.《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制定的根据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党章程》正确答案:B2.统一战线工作对象是()。

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长族宗字[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长族宗字[2011]29号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1年12月6日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六条2、《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3、《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四条4、《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4项)1、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2004年第426号令)《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第67号公告)2、成立、变更和注销宗教团体审批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国务院2004年第426号令)《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第67号公告)3、筹备设立(含重建)寺观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国务院2004年第426号令)4、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举办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审批法律依据:《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第67号公告)(二)行政处罚(共13项)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撤换主管人员。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40条第3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社区民族工作制度模板

社区民族工作制度模板

社区民族工作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民族工作应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党建为引领,以服务群众为根本,以社区网格化管理为基础,搭建各民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和谐社区。

第三条社区民族工作应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民族政策宣传和教育,关心少数民族群众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妥善处理涉及民族领域的矛盾纠纷,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了解和合作。

第四条社区民族工作应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积极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营造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区环境。

二、组织架构第五条社区民族工作应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设立民族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社区民族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社区民族工作小组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组长,社区两委成员、网格员、少数民族代表等参加,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推进社区民族工作的格局。

第七条社区民族工作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问题,制定和实施民族工作计划,确保社区民族工作的有序推进。

三、工作内容第八条社区民族工作应做好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区居民对民族团结重要性的认识。

第九条社区民族工作应掌握少数民族群众的基本情况,加强与少数民族群众的联系,了解他们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时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十条社区民族工作应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政策和法律,妥善处理涉及民族领域的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社区民族工作应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关心少数民族群众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协助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第十二条社区民族工作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回应和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问题和诉求。

第十三条社区民族工作应组织各类民族活动,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了解,增进各民族群众的友谊和团结。

党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

党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

党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党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民族平等政策;2、民族团结政策;3、民族区域自治政策;4、社会改革政策;5、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政策;6、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8、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一)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的法律条款(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七条: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各族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三条: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二)党和国家对待和处理散杂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各民族不分大小,不论聚居或散居、杂居,都一律平等,要充分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9月15日国务院民族事务委员会令第1号批准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

第三条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

第七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的办事处,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招收少数民族职工。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地方招生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条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用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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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目)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

第三条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

第七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的办事处,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招收少数民族职工。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地方招生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条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用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第十二条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清真饭店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供应网点,并在投资、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对城市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优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组织有关经济、技术部门,加强同少数民族地区和农村散杂居少数民族开展横向经济技术协作。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相互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宣传、报导、文艺创作、电影电视摄制,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

第十八条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

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关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立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馆(站)、图书馆。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
言文字的权利,并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建立民族医院、民族医药学研究机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少数民族中加强计划生
育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和建设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第二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
革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二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并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
族的殡葬服务。

城市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人员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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