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尽说明义务

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尽说明义务

作者:杨亚奎发布时间: 2010-08-02 15:46:46

【裁判要旨】原、被告对格式合同发生争议,保险人对格式合同未尽到说明义务,致投保人投保概念不明而进行投保,在诉讼中产生分歧,按照法律规定,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解释。

【案情】

2005年3月25日,原告甲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以其妻为被保险人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为10000元。该合同的形式属保险公司制作的填空式格式合同,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第二十三条释义后又注释为: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2)血液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状。但心痛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

血管旁路手术,必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但在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提醒对方,对合同规定内容有争议条款未加说明义务,或含糊答疑,未引起投保人以足够重视。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交费义务。2008年9月,原告甲之妻因心绞痛被送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重转入省级医院治疗,经检查后,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需手术治疗,并做了介入支架手术,住院6天,于2008年9月14日出院,手术及住院费支出40000

余元。出院后,原告甲持其妻住院的有关医疗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作理赔处理,原告甲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0000元,继续履行合同,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裁判】

原告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康宁保险合同有效,原告在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因其妻享受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整。

【评析】

本案焦点有三个:

1、被保险人患心绞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而被保险范围内的基本。投保人某位其妻患重大疾病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保险险种合同,其目的在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后患有重大疾病收到足够的医疗费用,使患者在医疗时以收到医疗费用的支付,使其早日康复,故在签订合同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于2005年3月25日签订了康宁保险合同,2009年9月,被保险人患有有心绞痛,被送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重被送往省级医院治疗,经查,患者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做支架介入手术。从本案的事实不难看出,患者因心绞发病,经医院检查,病状已成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且做了支架介入手术,我们可从医学角度看待这一问题,患者被确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那么,就是心脏病,也是心脏病的一种类型,应当属于重大疾病,理应在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之内,当然属于被保险范围之内。所以,合同约定的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就失去了保险心脏病的现实意义。

2、保险人对其格式合同的释明责任。格式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就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根据双方的约定的需要,或者说同一标的、价格等,由不同的一方来签约,也就是说要约一方为了方便而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但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合同一方应就合同约定对自己的责任,或对对方不利的显形、隐形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使对方对合同的实际约束力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达到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为目的,也就体现出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原则。本案出现的康宁保险合同中载明:“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内”,与医院确诊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断不相符合。对某种病情的确定是医疗意义上的诊断确定,而不是合同约定某种疾病中的那种病态的属性。所以说合同约定的心绞痛不在心脏病种内的疾病脱离了可观现实,是不能成立的。再就是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站在一方利益的角度上,对某些不利于自己的约定向对方解释不明,或者有意回避,造成对方的偏识,或错误认识,这样的情况,签订的合同达不到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另外,即就是就作了明确的解释,就现有的版本,不能体现作解释的内容,一旦出现纠纷,人民法院仍以作出不利于提出格式合同一方的结果。反过来说,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向对方所作的约定释明是很重要的。

3、被保险人应当如何受益合同约定的利益。从本案的合同约定看,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文)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本案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两个要说明的:其一,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它说明双方当事人只要签订了合同,在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额的二倍,终止合同;其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以上两种情况表明,合同生效和缴纳保险费的不同利益的存在。本案被保险人符合后一种条件,理应享受后一种法律行为的权利。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中院已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渭南频道

责任编辑:张晶晶

小区“电子眼”是否侵犯隐私权?

作者:刘宁发布时间: 2010-11-05 14:00:25【案情简介】:

某铁路小区,东侧围墙与西侧住宅楼之间的甬道相对较僻静,小区物业公司安装了电子眼实施24小时监控,2010年6月12日晚,薛某与女友张某在围墙下拥抱、亲吻,被电子眼摄录。该监控设备存储周期为10天,按摄录时间存入新的,挤掉旧的,物业人员每天要浏览、检查行将被自动删除的视频信息,如有异常情况须保存并报告。6月21日几名保安员在检查视频时发现此段视频,正在评论时恰被前去办事的薛某看见,张当即要求删除视频,被两名熟悉的保安员揶揄、取笑,随后该段视频被自动删除。薛某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自己的隐私权被侵害,甬道处无需安装电子眼,要求判令被告拆除电子眼、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甬道属公共场所,安装电子眼不违反有关规定,并已向有关部门备案,为了保证小区安全,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安装电子眼也是必要的;薛某与女友在公共场合拥吻,他们应当意识到完全有可能被路人看见或被电子眼摄录,说明他们并未将此视为严格的隐私;薛某与熟悉的保安平时也曾互

开玩笑,此次被揶揄、取笑也属一般玩笑范畴;该段视频未被保存,更没有被不当利用,因此本案并不能产生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后果,薛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获得支持。小区物业公司在监控视频的管理上需要改进、加强,否则有可能产生严重问题。经法院向薛某宣讲有关法律规定,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物业公司经理当面向薛某道歉并承诺加强对电子眼监控工作的管理,薛某主动提出撤诉请求,经法院同意,此案圆满解决。

【评析】:

本案案情简单,影响不大,但涉及当前热点话题,即隐私和隐私权保护问题,近来社会上出现两种极端现象,一是隐私权滥用,不分时间、地点、场合主张隐私权,动辄提起诉讼,谓之隐私权被侵害;二是公共权力滥用,谓之公共场合无隐私。

其实隐私和隐私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隐私是指个体不愿或不便被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是否成为隐私,完全取决于个体的个人意志,并须通过其言、行给出明确的意思表示;隐私权则是指个体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能否成为隐私权被法律所保护,取决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进步程度和主流价值观念以及生活习俗等多种因素,同时要特别注意个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薛某和女友既然敢于在公共场合亲昵,说明他们不怕被人看到,并没有把这种行为视为隐私。

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这说明[工作范文]

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 协议,这说明 篇一: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就说明______。 A.保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就说明______。 A.保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

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精选简易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精 选简易版

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精选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

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要点提示】 保险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对歧义格式条款含义的解释不应排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通常理解”应定义为一般人的理解,法院在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时,应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高峰诉称:2004年2月29日,原、被告以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车为保险标的物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因考虑到本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国家将实行新的赔偿规则,故双方同时将该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50万元。2005年1月7日,该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计27092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但被告只同意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74513.6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尚余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181918元[计算方式:(应付额270928元-自负额1000元)×95%-已付额74513.6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辩称:本案主体缺失,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系徐泽峰和高峰,故徐泽峰系本案共同原告;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赔付的依据,最终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按保险条款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本案所涉合同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保险期限从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止,故合同签订时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为《办法》,且双方亦没有在2004年5月1日《解释》实施后变更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并且在该日期前未到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可按《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履行赔偿。被告无义务承担约定之外的赔偿,现被告已按约理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2月2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货车,以原告和徐泽峰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2005年1月7日,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环镇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原告须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3月18日,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后经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

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提高_________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_________《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 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 (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二)关于追溯期问题 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 6、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指验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

保险人说明义务

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 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是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基础,这一范围的确定是保险人说明义务立法目的实现的关键。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正当化基础来自于消费者保护主义、附合契约理论、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这种正当性基础直接决定了各国保险法在对于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的规范方面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对衡量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重要事项”标准扩张解释,本文通过对各国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相关规定的比较与分析,结合我国新《保险法》的相应修改,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认为应当以抽象标准与具体列举标准相结合的明确规定方式规范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 关键词:说明义务说明范围可操作性 Abstract:The explanation of obligation of the insurer plays an im p ortant part in the fields of cont rolling the information inequality ofthe insurance market , as well as protecting the right s of the policyholder and keeping the equity of the insurance cont ract , but there is still much imperfection in the existing law in China. This system should be reformed 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good faith , and it should be the main difference between the general and the special explanation of obligation that the insurer explains the cont ract initiatively or not . The legislation on the insurer′s declaration obligation has gong through a gradual p rocess of imp rovement. The new Insurance Law, with the purpose of p rotecting the insured′s benefits, more stringently p romulgates on the insurer′s declaration obligation. The original Insurance Law′s“Exclusions Provision”was amended to be“Provisions on InsurerLiability Exemp tion”. As a result, the declaration obligation scope for insurers is significantly expanded to include provisions on exemp tion of claim payment liabilities, limited liability p rovision, and specifiedliability provision. Key words:declaration obligation declaration obligation scope operationability 一、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正当化基础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确定的解释和说明,使投保人能够了解合同的内容。它包括陈述说明和答疑说明两个部分。陈述说明是指向投保人说明其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一定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如未据实告知、怠于危险增加通知等的法律后果。答疑说明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疑问进行解答。[1]保险人说明义务具有法定性、先合同性、主动性三大法律特征。[2]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限制或免除。[3]它是为实现保险合同缔约意图而将保险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的一种准强制性义务。[4]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正当性基础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消费者保护主义 发端于1900年至1960年期间的消费者觉醒时期,消费者权利①被明确揭示。[5]此后近百年时间,对于消费者的保护见诸于各国法律当中。[6] 保险是无形的商品,保险消费者与保险人进行保险交易后,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消费者获得的保险商品即理赔服务却会与其合理期待之间发生偏差甚至是背离。究其原因,往往 ①包括四项基本权利:消费者有寻求安全的权利、消费者有了解事实真相的权利、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消费者有意见被尊重的权利。

保险合同样本

保险合同 甲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南京市雨花路396号 乙方:太平洋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太平洋保险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3号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隧道运营期项目(以下统称“本项目”)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定义: (一)被保险人 甲方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 乙方为本项目的保险人。 (三)经纪公司

甲方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合同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保险合同; (2)保险单及批单; (3)中标通知书; (4)保险谈判达成的书面协议; (5)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 (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三、保险明细表及保险条款 详见本章附件。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一)保险费率 待保险公司报价。 (二)保险费

待保险公司报价。 (三)保费支付 详见保单明细。 五、保险期限 一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六、保险服务条款 (一)服务机构与服务网络的建立 乙方应专门成立“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服务小组,在本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协议保险的索赔案件。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 组长: 副组长: 其他成员: 项目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二)保险培训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乙方和经纪公司协商确定。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087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标 准版本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

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

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

浅析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浅析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摘要】本文主要采用比较法的研究,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保险人告知义务的介绍比较借鉴,以此来完善我国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关键词】保险人;告知义务;解释说明义务;通知义务 时下保险行业市场流行的这样一句话“投保容易,理赔难”,这充分体现了保险业所面临的困境。尽管最大诚信原则仍然拘束着投保方,但是各国保险法对待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之后的法律效果,态度日趋缓和,对保险人承担的告知义务要求越来越多。 一、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概述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依据内容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另一个是督促投保方履行义务及法律效果通知义务。由于保险合同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作为普通民众的投保方对各种保险用语的含义了解不深,往往因为认识偏差而引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保险人基于合同的诚实信用,应当对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和保险术语的含义及法律效果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以便投保方明白,即保险人的解释说明义务。投保方作出某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该行为将产生严重影响合同效力的后果时,保险人想主X解除合同的事先必须通知投保方,促使其在一定的宽限期内履行某种义务,即所谓的保险人督促投保方义务履行及法律效果通知义务。 二、域外保险人告知义务介绍

(1)英美法系保险人告知义务。英美法系国家是判例法国家,他们的保险法主要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构成。关于保险人条款内容的解释义务,由于涉及各种保险条款的情形比较复杂,制定法很难做出规定,通常是由法官作出判例法来阐释的,对于保险人“催促义务履行及告知法律效果的通知义务”美国各州保险制定法一般均有强制性的规定。谈到这里就不得不提合理期待和疑义不利解释法则,它们作为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指引着法官在保险纠纷中作出正确的裁判。一是合理期待法则的法律意义在于维护投保方的利益,实现保险交易的公平和实质自由。包括缔约程序的形式公正和合同内容的实质公平两方面。合理期待就是为了规制保险人的滥用特殊地位的行为,防X道德风险,消除合同关系中的不公平交易,真正实现合同关系的实质公平。保险人对那种不合情理而令人意外的除外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不予告知和说明,就构成程序上的显失公平。合理期待法则在赢得赞扬的同时,也遭到了批评。一方面合同原理所主X的明示合同条款必须严守和执行被合理期待理论的过分偏离。“合理期待”的内容不确定,赋予了法官更大的主观随意性,容易出现法官滥用权力之嫌。又因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公司利润,故意提高保险资费水平,加重了社会保险成本负担;另一方面保险业对合理期待法则的回应是减缩业务X围,千方百计地在缩小保险责任X围上去设计起草保险条款。二是疑义不利解释法则。当合同条款的意思出现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从而发生疑义,应当作出不利于合同条款提供者的那种解释。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是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考试大整理] 3.一切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估算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仅赔偿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2018-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般应遵循的原则有-范文word版 (1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般应遵循的原则有 篇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 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 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 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 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保 险合同应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有: 1、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用词应按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按该行业通 用的文字含义解释,同一合同出现的同一词其含义应该一致。当合同的某些内 容产生争议而条款文字表达又很明确时,首先应按照条款文义进行解释,切不 能主观臆测、牵强附会。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承保危险 之一“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火灾 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偶然、意 外发生的燃烧;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而有的被保险人把平时用 熨斗烫衣被造成焦糊变质损失也列为火灾事故要求赔偿。显然,按文义解释原则,就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 2、意图解释。意图解释即以当时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如果文字准确,意义毫不含糊,就应照字面意义解释。在实际工作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意图解释,以防止意图 解释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 人事先拟定的,保险人在拟订保险条款时,对其自身利益应当是进行了充分的 考虑,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一般不能对条款进行修改。 所以,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非起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以示公平。只有当保险合同条款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2015级政法干警班艾华丽 学号 2015360080023 基本案情 原告黄新文、曹春娥之子黄建庄在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被告业务员苗领先于2013年4月到该公司推销保险,黄建庄在被告处投保了一年期综合意外险-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了100元保险费,被告向黄建庄出具了一份保险单。2013年11月9日,黄建庄在进行单位安排的隔墙清除工作时,墙体意外坍塌,将黄建庄砸伤致死。后其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理赔。现请求判令被告向其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0000元。 被告辩称: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被保险人仅限1-4类职业人员,黄建庄从事建筑拆除工人工作出险,属5类职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公司的一年期综合意外险-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险种系网络产品,投保人通过网络阅读保险条款并投保。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要旨 判决结果: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如下: “黄建庄在被告处投保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被告向黄建庄出具

的保险单,明确了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时,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金额50000元,未说明任何免责事由。现被保险人黄建庄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身故,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5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黄建庄从事建筑拆除工人工作出险,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该保险产品系网络销售,免责条款在黄建庄进行网络投保过程中已进行提示说明,因原告称黄建庄系通过被告业务员苗领先投保而非网络投保,结合被告出具的保险单上载明的投保人是苗领先而非黄建庄的事实,不能认定被告已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黄新文、曹春娥保险金50000元。” 解说 一、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性质和必要性 说明义务,即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的义务,是一项先合同义务。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投保人之所以向保险人付保险费,很大程度基于信赖对合同条款的

保险合同中的几个基本概念.doc

保险合同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实施至今已七年多,《保险法》也经历了第一次修正(修订后的《保险法》已于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保险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影响了《保险法》的深入贯彻执行,这从一些媒体对法院关于保险纠纷案件判决的报道中不难看出。本文试对保险合同中的几对基本概念作一分析。 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概念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相对而言的。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划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什么保险价值。所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就应该成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则无论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标的仅遭部分损失,那么只需

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就是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同样无须对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进行估算。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在订立合同时前者预先确定保险价值,而后者并不确定保险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的价值留待保险事故发生时再估算。由此决定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赔偿金额时,定值保险合同只须确定损失比例,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但要确定损失比例,而且要确定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以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二)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 1. 减少理赔环节。保险理赔是保险运作中的主要环节,它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理赔程序非常繁琐,它包括立案检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核算损失、支付赔款、损余处理等一系列步骤。而定值保险合同可以减少理赔手续,因为保险价值事先已由双方确定,且载明于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须再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估价,当然就简化了手续。 2. 便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金额关系到保险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是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在签订定值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完全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为计算依据,只须确定损失的比例而无须考虑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这样赔偿金额的确定便很简单方便。 (三)定值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保险合同范本4篇

保险合同范本4篇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

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

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

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一:保险合同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因原告姚志强诉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财 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暖气水淹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 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合同中保险责任第五款(三) 仅承担“洪水、暴雨及暴雨引起的水渍。”因暖气水淹而导致的事故属于免赔条款。原告在投保单上的签字及提示条款的手工抄写,证据证实天安公司已就该赔偿保险责任说明及理赔须知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的说明。 二、损失由第三人引起保险事故,天安保险享有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供热公司已同意索赔,有天安公司与供热公司工作人员的录音作为证据。则假如天安公司承担了保险责任,则对致损第三人供热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 三、财产保险的填补损失原则,原告诉求数额并无明确依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本案中,根据天安公司勘察现场记录损失,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对财产损伤并未进行评估,事故的损失程度及数额难以确定。原告诉求2 万元保险补偿夸大损失程度。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2016 年月日篇二:保险公司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358号邮政大楼6 负责人程忠明,总经理。答辩人就原告诉答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doc

编号:_________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简论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简论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摘要: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必须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保证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否则要承担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同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亦应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并主动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足以影响其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以及可能影响上述决定的事实。 关键词:诚实信用;如实告知;重要事实 我国《保险法》在总则的第五条中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应是贯穿于保险的始终,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规定是对诚信原则的要求,同时投保人按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亦是对诚信原则的遵守。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关系着保险合同能否有效成立,同时如实告知义务的正确履行也关系着投保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安全的实现。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简论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 1.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 保险合同在形式上有其特殊性,它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在实际情况下通常采用的是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拟定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各条款的制定者,对每一项合同条款最了解、最清楚,其有义务向投保人如实说明保险合同中各条款的内容,尤其是足以影响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的条款,并如实回答投保人对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询问。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说明义务,1.法律之所以作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这样几方面的原因:一是保险条款具有专业性;二是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均由保险人预先印就,被保险

保险合同的解释(二):保险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二):保险合同解释的基 本原则 法庭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不是为了合同双方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以代替旧的合同,而仅仅是为了澄清保险合同中模糊或有疑问的语言或词句。尽管法庭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然而,它的解释也不是绝对的,有时这种解释本身就是模糊的,甚至是言行一致的。 解释保险合同和解释其他合同一样,其基本标准是:合同词语所使用的含义应当是一个熟悉该词语所使用状况的、具有合理智力的人使用该词语时应当具有的含义。这种含义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合同一方的主观想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当时、当地的环境下,一个从事这种行为的合理人员(reasonableperson)所理解的含义。一、普通词意原则(plainandnormalmeaning)作为保险合同解释的一个基本原则,保险合同中的词语必须按照这些词语的普通的和惯常的含义进行解释。其基本标准是:日常用语按照普通词意;技术用语按照它们的技术含义;法律用语按照已经确定的法律含义。 法庭在解释合同时,要求从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时间、地点和状况出发,综合考虑合同的标的、双方的关系、合同的目的,以确定合同的含义和当事人的意图。 不过,有时“普通词义”不一定适用于确认仅仅是合同一

方当事人的意图。 例如,在一个人寿保险的例子中,投保人为自己的生命保险,指定受益人为“我的妻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正在和一个女人同居,这个女人不是他法律上的妻子,被保险人虽然与这个同居的女人举行过婚礼,但是还没有和第一个妻子办完离婚手续。如果使用“普通词义”,“我的妻子”应当是指未离婚的妻子,但是,这显然违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本意,此时,法庭可能会不考虑“普通词义” 原则,而确认被保险人的本来意图。 二、整体考虑原则 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必须从合同的整体考虑,必须最有利于实现合同双方的意愿。要确保这种意愿的完成,合同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单独的条款、特别的词语、几个书面文件,必须按照合同的主要目的作出解释。解释的目的不是为双方订立新的合同,而是确认原来合同的含义。 三、考虑默示条件(impliedterms) 若无明确的相反规定,对合同中某些规定的解释需要考虑默示的条件。例如,保险合同属于有对价的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交纳保费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交纳保费,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再如,保单中没有规定交纳保费的具体时间,投保人/被保险人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交纳保费。 四、处理矛盾条款或词语的基本原则(contradictoryte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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