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施行新《固废法》中关于固废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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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解读

新固废法解读

新《固废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更新:
1.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
采取罚款的方式不再是单一的行政处罚措施,还可以采取限制生产、停产
整治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
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

3.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作出相应规范:对危险废物的容
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
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
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5.加强医疗废物全流程管理:明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6.对违法行为实施严厉处罚:将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行为的罚款
额度提高到货值金额的十倍以上甚至百倍。

新《固废法》的实施将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2020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2020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首次在环境法 律中明确了“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原则,还确立了 “固体废物强制回收”“控制过度 包装”以及“固体废物污染损害举证责任倒置”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 者、进口者、使用者及其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全链条监管。
第二次是2013年6月29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中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 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修改为“市、县”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
修订的历程
第三次是2015年4月24日
四是完善应急保障机制。第九十一条规定,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统 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 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 责。
第九十五条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 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废的 应急处置。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垃圾围城”成为全国大中型城 市发展中的“痛点”。由此衍生的土地侵占、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与满足人民群众日 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有差距。
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手段之一,是防治环境污 染的重要举措。我市作为46个垃圾分类重点城市,也正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为了进一步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并删去第三款 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新固废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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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固废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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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修订固废法的背景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打好污染防治攻 坚战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 体健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度开展了 执法检查工作,建议尽快启动修订工作。十三 届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研究处 理固废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在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 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加快固废法的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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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大亮点
7. 取消固废防治设施验收许可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环境 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的新要求,取消了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实施的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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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一、十大亮点
8. 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是指将生产者 对其产品所承担的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 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 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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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对前期成功经验的总结
体现了新形势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成功经验,突出问题导向,回应公众期 待,满足实践需求,健全长效机制,制度 规范可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 生态环境,对加强疫情防控,打赢污染防 治攻坚战,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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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修订固废法的简要历程
8
修订固废法的简要历程
200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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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大亮点
5. 推进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未来,随着加速推进城镇化的进程,建筑垃 圾总量会越来越多,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工作 亟须推进。新《固废法》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 环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增加了相关规定。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固体废物不仅具有跨部门、跨区域、跨介质的综合性特征,而且随人均收入增加而增长,因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方面需要科学规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和全过程管理成为关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充分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二次会议提出的加强立法统筹、立改废释并举的要求,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三化”统筹原则,强化了政府统筹管理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建立了区域统筹和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了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理顺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逻辑、行为准则和法律结构。

这对加快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推进固体废物管理领域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新固废法对加强统筹管理、严格法律责任有哪些新的规定和进展?第一,明确固废污染防治“三化”统筹原则,强化法律衔接。

新固废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并在后面各分章充实了相关内容。

例如,在第二章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在第四章生活垃圾管理部分,增加对减少燃料废渣、产品包装废物等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源头减量化规定。

在第五章新增第60、61、62条,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工作;第68条新增对包装物的减量化、回收利用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同时,还完善了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相关规定。

这些修改既明确了“三化”统筹原则,又突出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结合的基本思路,增强了固废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的衔接。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固体废物不仅具有跨部门、跨区域、跨介质的综合性特征,而且随人均收入增加而增长,因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方面需要科学规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和全过程管理成为关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充分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二次会议提出的加强立法统筹、立改废释并举的要求,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三化”统筹原则,强化了政府统筹管理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建立了区域统筹和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了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理顺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逻辑、行为准则和法律结构。

这对加快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推进固体废物管理领域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新固废法对加强统筹管理、严格法律责任有哪些新的规定和进展?第一,明确固废污染防治“三化”统筹原则,强化法律衔接。

新固废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并在后面各分章充实了相关内容。

例如,在第二章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在第四章生活垃圾管理部分,增加对减少燃料废渣、产品包装废物等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源头减量化规定。

在第五章新增第60、61、62条,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工作;第68条新增对包装物的减量化、回收利用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同时,还完善了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相关规定。

这些修改既明确了“三化”统筹原则,又突出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结合的基本思路,增强了固废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的衔接。

新固废法解读

新固废法解读

严重污染环境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 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 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 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 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 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 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 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 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 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

2020年施行新《固废法》中关于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解读

2020年施行新《固废法》中关于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解读

2020年施行新《固废法》中关于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解读4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固废法新增了大量的建筑垃圾方面的具体条文,明确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1 增加三方面内容,对应三大明显新变化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强化对建筑垃圾产生者责任的约束性制度要求,推动工程建设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新固废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创新,完善法律制度,加强顶层设计。

一是新固废法将“建筑垃圾”单独作为一大类进行管理。

新固废法将“建筑垃圾”从固废法中的“生活垃圾”单独分出来,将“建筑垃圾”单独作为一大类进行管理。

以前固体废物分为“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三大类,“建筑垃圾”是“生活垃圾”的一小类;新固废法将固废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五大类,“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并列为一大类,这样有利于“建筑垃圾”在各个领域独立管理。

二是新固废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建筑垃圾管理从法律上提出了建立“政府版”的分类、利用和管理的“两制度一体系”新要求。

新固废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报废物料管理的信息化与数字化要求

报废物料管理的信息化与数字化要求

报废物料管理的信息化与数字化要求随着现代工业的快速发展,各类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弃物料。

高效管理和处理这些废弃物料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传统的报废物料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因此,信息化和数字化在报废物料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一、信息化与数字化的概念及背景信息化指的是通过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传感器技术将信息集成、传输和处理的过程。

数字化则是将实体物质转化为数字形式进行存储、处理和传输的过程。

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发展为报废物料管理提供了全新的方式和思路。

二、信息化和数字化在报废物料管理中的优势1. 实现数据的全面、准确和可追溯性信息化和数字化可以实现报废物料的全面数据采集、准确记录和可追溯化管理。

通过传感器和设备的联网,可以实时监测和采集报废物料的相关数据,包括重量、种类、来源等信息,为后续的处理和利用提供可靠的数据基础。

2. 提升管理效率和降低成本传统的报废物料管理往往依赖人工操作,存在数据不准确、信息不全面等问题。

而信息化和数字化可以通过自动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管理效率,减少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浪费。

同时,通过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可以准确评估报废物料的价值,降低处理成本,实现资源的优化利用。

3. 实现远程监控和远程操作信息化和数字化可以实现对报废物料管理全过程的远程监控和远程操作。

无论是生产现场还是仓库,管理人员都可以通过云平台和移动设备,实时了解和控制报废物料的状况。

这样不仅提高了管理的灵活性和实时性,还减少了人员的工作强度和工作风险。

三、信息化和数字化在报废物料管理中的关键技术1. 物联网技术物联网技术是实现报废物料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基础。

通过传感器与设备的互联互通,可以实时监测和采集报废物料的相关数据,并将其传输到云平台进行存储和处理。

2. 云计算技术云计算技术能够实现对大量数据的存储和处理。

报废物料管理涉及的数据量庞大,因此需要强大的数据存储和计算能力来支持整个系统的运行和管理,云计算技术提供了解决方案。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信息发布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1.24
•【文号】环办固体函〔2024〕37号
•【施行日期】2024.0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印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的通知
环办固体函〔202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现予以发布,供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时参考使用。

请你厅(局)指导有关城市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月24日。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一、背景介绍二、主要内容解读(一)明确了固体废物管理的总体要求《固废法》第一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了防治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这一条明确了固体废物管理的目标导向,即在保障环境质量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固体废物的高效利用和安全处置。

《固废法》第二条规定了本法所适用的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与固体废物有关的生产、经营、利用、处置等活动以及对此类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这一条明确了固体废物管理的对象范围,即涵盖了所有与固体废物相关的主体和行为。

《固废法》第三条规定了本法所遵循的原则,即坚持分类管理、减量优先、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谁产生谁负责、政府监管、公众参与、依法治理等。

这一条明确了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即要求各方面按照科学合理、公平有效、责任明确、协同推进等要求,共同推动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二)强化了固体废物分类、减量、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固废法》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职责,即制定和实施固体废物管理的规划、政策、标准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固体废物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资金支持,推动固体废物的分类、减量、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等。

这一条明确了政府在固体废物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即要求政府履行好固体废物管理的顶层设计、政策引导、标准制定、监督执法等职能。

《固废法》第五条规定了固体废物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责任,即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分类管理,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程度,按照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承担相应的费用和损害赔偿责任等。

这一条明确了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固体废物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即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好固体废物管理的主要义务。

《固废法》第六条规定了公民在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即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投放、交付和回收利用等。

新《固废法》解读(专业版)

新《固废法》解读(专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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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对前期成功经验的总结
体现了新形势下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成功经验,突出问 题导向,回应公众期待,满足 实践需求,健全长效机制,制 度规范可行,用最严格制度最 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加 强疫情防控,打赢污染防治攻 坚战,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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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修订固废法的简要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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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固废法的简要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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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新固废法第36条)
新固废法要求产废单位建立固废管理台账,如实记 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 处置等信息。一方面,台账记录可以规范产废单位对固 废的管理行为,真实反映日常生产过程中固废产生、利 用、处置情况,实现固废可溯源可查询,另一方面,固 废台账也是产废单位证明其已经依法履行了环境管理义 务的主要依据。未如实记录台账,被生态环境执法部门 责令改正的同时,将面临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对部分违法行为实行“ 双罚制 ”
双罚制
是指对于单位违法,不但 要依法对单位实施行政处 罚,而且对单位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 责任制度。
双罚对象
新固废法不但是规定实施“双 罚”最多的环保法律,而且与 其他环境法律中的双罚对象有 所不同,除规定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进行处罚外,部分违法行 为的被处罚对象还进一步扩展 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
30
(三)产废单位对工业固废的全程性责任
新固废法特别关注固体废物污染的“源头防控”。 “工业固体废物”一章共11条,其中前4条是政府及职能 部门宏观管理的内容,而后7条突出强调了“产生工业 固体废物的单位”的污染环境防治义务和责任。
新法明确规定,产废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 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详见,新固废法第37条)。这也 就意味着,产废单位要负责固体废物的“从生到死”, 无论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污染了环境或造成生态破 坏,产废单位都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而产废单位 建立起全流程规范的固废管理制度,是降低责任风险 的唯一办法。

新《固废法》解读(72页)

新《固废法》解读(72页)
•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16条规定: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 罪案件,已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 限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 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PART03 .相关法律责任
• 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制度融入排污许可制度
(五)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章 第四条
PART 02 . 主要修订内容
2、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目标责任制、 信用记录、联防联控、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明 确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第一章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 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 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 承担责任。
--第一章 第五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 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材料,以及减少工 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PART03 .相关法律责任
• 增加双罚制度
(十)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按照事故造 成的直接经济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 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按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 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 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固废法一百122条解释

固废法一百122条解释

固废法一百122条解释固废法一百二十二条解释固废法一百二十二条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条款,它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对该条款进行解释,并探讨其对环境保护的意义和影响。

一、固废法一百二十二条的内容固废法一百二十二条主要涉及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固体废物的分类是该条款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固废法的规定,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其危害程度和可再利用程度进行分类,分为有害固体废物、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这一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二、固废法一百二十二条的意义固废法一百二十二条的出台对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该条款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通过对固体废物的分类和合理处理,可以减少废物的堆积和排放,降低对土壤、水源和大气的污染程度,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健康。

其次,固废法一百二十二条的实施可以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固体废物中的可回收物可以通过分类回收和再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和消耗,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这不仅有助于节约资源,还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和机遇。

再次,固废法一百二十二条的实施可以推动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环节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支持,这为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就业机会。

同时,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也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升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三、固废法一百二十二条的实施与挑战固废法一百二十二条的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固体废物的分类和处理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和支持。

这需要加强对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提高大众对固体废物分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为固体废物的分类和处理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其次,固废法一百二十二条的实施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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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施行新《固废法》中关于固废信
息化管理工作的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区别于以前的突出特征之一,是对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工作提出了多项明确的要求。

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之举。

在此形势之下,需要识别我国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的现状和差距,提出能够满足新要求的相关领域重点工作和措施。

1 新固废法对信息化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第一,明确提出政府部门建立信息平台,实现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能力的要求。

新固废法第十六条提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七十五条提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第二,明确提出产废单位建设和应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固体废物管理的要求。

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建
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第七十八条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

第三,明确提出一系列依托信息化技术实施的管理制度。

新固废法第二十八条提出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九条提出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及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单位的信息发布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八十二条明确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转移全程管控、提高效率的要求。

另外,新固废法中涉及到固体废物管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也均需相应的信息化手段提供有效支撑。

2 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已取得哪些初步成效?
表现一:形成全国统一的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网络,主要固体废物管理业务实现网上办理。

各地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完成对接。

实现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全面应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线上办理。

实现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年报、危险废物出口核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
拆解审核等业务全部网上办理。

在部分领域和地区还实现了与交通、卫生健康、税务等系统的信息联动和业务支持。

表现二:形成基础管理数据库和数据基础分析与支撑能力。

纳入全国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的企业数量和废物数量不断增长,形成全国危险废物产生、转移、经营情况等基础数据库。

实现对全部纳入基金补贴管理范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企业的实时监控和全程记录。

形成化学品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初步计算毒理能力。

有力支撑了“清废行动”“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等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点任务和“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制定等生态环境领域管理工作。

表现三:部分地区和行业采用物联网等技术初步实现全过程、可追溯的管理能力。

建立“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能力,必须依托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同时辅以5G、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不断提升监控和追溯的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部分地区在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的收集、转移、处理、处置等领域,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率先应用成熟先进技术,因地制宜试验适宜模式,初步形成了以物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全过程监控体系,初步具备了信息化追溯能力。

3 对比新固废法的要求,信息化能力建设需在哪些方面发力?
首先,技术上亟待进行升级和换代。

现有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整体架构和技术手段均难以满足新固废法提出的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的要求。

还缺少统一的新一代信息化技术架构、物联设备和接口等标准。

适用于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联技术设备和应用软件开发投入和产业化不足。

固体废物管理的大数据分析、数据挖潜应用能力较为落后,与新时期支撑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企事业单位的需要还有差距。

其次,制度上需要调整和创新。

一方面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便利了现有管理制度的实施,另一方面也对现有制度提出了改进和提升的要求。

例如基于第三方信息服务的固体废物申报和转移带来的管理模式变化的问题,数据的权属和企业、政府等相关方的权责问题,数据的质量保障和应用场景问题,信息化管理流程和数据的法律地位、效力问题等等。

这些都是制约信息化发展,同时又需要在推进信息化过程中予以解决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决,又将带来固体废物管理模式的持续转变和升级。

最后,应用上还需大力拓展和提升。

目前,信息化工作虽然在支撑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支持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服务企业、社会需求方面发挥
了一定作用,但与未来信息化手段能够提提供的支撑相比,仍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一方面如对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环境执法工作的支持等;更大的领域如对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实施等方面的支持等。

同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其他领域一样,信息化工作也将为固体废物管理和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极大便利并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4 对下一步如何推进信息化工作的四点建议
建议一:统筹推进信息化软硬件升级,积极采用以物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确保能力跟得上。

做好全国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依托项目建设,在国家层面建立以物联网技术为基础的、业务模式开放的、兼具管理和服务功能的新的技术架构和平台。

制定集统一性和兼容性为一体的新一代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标准,既保证全国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又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特色管理需求。

不断引入和应用先进成熟技术,保障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能力的实现和持续提升。

建议二:加强信息化手段对现有管理制度的支撑,推动各项制度落地,保障效果看得见。

继续优化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计划备案等功能,实现智能化分析和管理。

不断扩展纳入信息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范围和废物种类,实现应管尽管。

推动企事业单位内部
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与企业管理的融合,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加强数据共享和功能开发,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新固废法中明确的信用记录、信息发布和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实施的技术支持。

建议三:推进数据共享和大数据能力建设,不断开拓新的支撑和应用领域,做到眼界放得宽。

整合固体废物管理相关各部门数据,打破数据孤岛,提升固体废物大数据分析和应用能力。

实现移动端数据库的联通和应用持续升级。

根据政府管理和社会服务的需求不断实现和优化调整新功能应用。

促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数据为税务征收和减免、产业发展政策制定、物资再生和循环利用等领域提供增值服务。

建议四:建立与信息化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配套管理制度,推动两者相互促进,实现步子走得稳。

研究并制定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化追溯的具体要求、目标、各方权责、数据应用等方面的管理规范。

积极稳妥开展试点,探索国家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的多渠道投融资模式,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固体废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研究总结信息化对管理模式的促进和倒逼作用,推广第三方服务等形式。

优化和完善基于全面信息化的环境执法等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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