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委托管理合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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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委托管理合同

(参考文本)

委托方(甲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石油分公司

公司地址:

邮编:

公司负责人:

签约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托方(乙方):

公司地址:

邮编:

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约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鉴于:

甲方已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程序,最终确定乙方为中标者。乙方接受甲方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管理权限和期限内,受托管理等座加油站及所属便利店(以下简称托管站,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加油站委托管理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并全面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管理的内容

1.甲方将下属座加油站委托乙方管理,乙方同意在甲方的统一监管和指导下,负责托管站现场业务操作及管理,实现各项管理目标。

2.在托管站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委托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成品油销售、便利店销售、商品管理、站级信息系统管理、资金发票管理、加油卡管理、规范化服务管理、站容站貌管理、QHSE管理、设备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部分经营性变动费用(包括水电费、取暖费、小额维修费、通讯费、办公费、等费用)等。托管站管理标准执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具体明细附后。

第二条委托管理期限及交接

委托管理期为年月日(注:托管站设施交接之日或续签委托管理合同之日)至年月日。托管站设施交接之日,双方按照《托管站资产设施清单》进行交接并签字确认。

第三条委托管理指标

1.销量指标:委托期第一年的销售指标,年月日

至年月日成品油销售量为吨(其中:汽油销售量吨,柴油销售量吨),便利店营业额万元(注:营业额不含便利店服务和毛利率低于8%的团购额,下同)。甲方根据销售进度,在当月的月底下达下个月销售配送计划。(注:各省市根据实际,可以增减部分指标)

委托期间后续年份的销量指标由甲乙双方每年另行书面订立,作为本合同补充协议。

2.经营费用指标:(注:可按吨油或按定额计费)

3.管理指标:详见《石油分公司对托管站的管理考核办法》。

第四条加油站委托管理托管费

1.托管费包括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用于经营管理加油站的各项费用(含受托方合理收益),主要用于委托站的用工成本(薪酬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休假疗养补贴和劳动保护费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费和相关税费等。

2.甲方于每月的日之前,完成对乙方的上月销量指标和管理指标考核兑现工作:

①对完成成品油基本零售量、非油品营业额和管理指标考核合格的,甲方按照汽油吨油计费基数元/吨、柴油吨油计费基数元/吨向乙方支付油品托管费;按照非油品销售营业额元/万元、毛利额元/万元向乙方支付委托便利店托管费;甲方按照元/月(或年)向乙方支付相关固定费用(注:指社保、公积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力资源代理费用等不与量挂钩的相关费用)。

②对由于甲方资源配送不足、特殊市场原因及按照甲方书面通知对受托站进行改建、扩建、形象改造等临时性歇业原因,导致乙方完不成基本量(基本量以每期初甲方发送乙方函件为准),由甲方按基本量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兑现托管费;

③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对乙方通过开拓市场、强化管理等自身努力原因产生的成品油零售增量(分汽、柴油),实行分段奖励:超过当期基本量%至%,奖励标准为元/吨;超过当期基本量%至%,奖励标准为元/吨;超过当期基本量%及以上部分,奖励标准为元/吨。

甲方根据乙方便利店营业额计划完成情况,实行分段奖励:超过营业额计划%至%,按毛利额的%奖励;超过营业额计划%至%,按毛利额的%奖励;超过营业额计划%及以上部分,按毛利额的%奖励。

结合市场变化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对受托方按照工作量考核支付的托管费实行按月结算、以丰补歉、年度清算的方式。即对超出基本零售量的考核兑现费用,当月按照不超过本县区(或区域)公司中石化自营自管站员工人均薪酬150%兑现发放,其余增量部分可用于年度内受托方未完成考核指标时托管费的支付。

④根据考核办法,如乙方因管理指标考核不合格等扣减托管费情形,由甲方向乙方发出当月核减托管费标准函件,乙方签字确认,甲方据此相应核减。

第五条相关费用结算(注:甲乙双方应对接预算,在甲方认可的费用预算范围内结算)

1.纳入委托管理的经营变动费用。托管站在核定指标内发生的水电费、取暖费、小额维修费、通讯费、办公费等日常性费用由乙方据实支付,凭合法有效的“以甲方为付费单位发票”,经甲方所在地县级(或区域)经理签字确认后,到甲方财务部门报销。年度内,对超过核定指标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通过精细管理而节约的费用,由甲方按照节约额的%给予托管费奖励。

2.托管费。实行按月兑现、年度结算的方式,托管站上月汽柴油实际销售量分别乘以吨油计费基数,加上按照便利店营业额、毛利额考核兑现后的总额,以及按月支付的相关固定费用,扣除第四条规定的考核指标扣减项等费用后,即为当月考核支付乙方的托管费。托管费由乙方开具“加油站及便利店销售服务费”或“加油站管理费”发票,甲方按月支付,年末对年度托管费统一进行清算。

3.垫付费用。不在委托管理费用以内但确需支出的经营费用,经甲方财务部门事前确认,方可先由乙方垫付资金。在支出发生10日以内,由乙方凭合法有效的“以甲方为付费单位”的发票,到甲方财务部门依规报销。

第六条托管站员工

1.用工形式和用工人数。委托初期,乙方应按照甲方员工分流安置相关办法继续使用托管站原有用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乙方具有用工自主权,依法自主用工,用工形式符合《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2.乙方应按照实际经营需要聘用足够的管理人员和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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