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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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发布部门】江西省土地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

【发布日期】1994.09.04

【实施日期】1994.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9月4日江西省土地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

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证贷款安全,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以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为抵押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向银行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与建立信贷关系的借款者(以下简称抵押人),抵押人凡以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为抵押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向抵押权人贷款时,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手续。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抵押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交清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同意;

(二)抵押人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抵押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

(四)抵押人持有土地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五)抵押权人持有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以下简称《抵押证明书》),此证明书由省土地管理局制发。

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必须明确抵押人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和时间,抵押人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暂缓交,待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或终止贷款行为后补交。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期限不低于《抵押贷款合同》中抵押当事人确定的贷款期限,但该期限不得超过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扣除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期限后剩余的年限。

第六条抵押借款额根据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确定。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抵押借款额一般不超过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扣除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允许作抵押:

(一)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二)土地使用权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的;

(三)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证明的;

(四)经批准的临时用地;

(五)经政府批准要按统一规划拟作为公共用地的土地;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和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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