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结售汇合作业务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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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结售汇合作业务三方协议
甲方(客户):
身份证号:
乙方(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具体资格银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拟合作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为明确乙方、丙方与甲方在达成的各项交易下的权利与义务,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及解释
1.1 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有如下定义:
1.1.1 “不可抗力事件” 系指在一项交易达成后,发生了不能控制的,并在达成该项交易前所不能合理预见且在事件发生后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自然或人为的灾害、武装冲突、恐怖行为、暴动、骚乱、传染病的暴发、罢工或停工、交易或结算电子系统发生瘫痪或故障。
1.1.2 “法律” 系指中国境内颁布且有效施行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具有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权限或职能的机构依法发布的且具有现行有效的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决定、批复、命令、规则、制度、通知、公告和任何类似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1.3 “《远期结售汇交易风险揭示及客户确认函》” 系指甲方向乙方签署并提交的,甲方就交易状况、交易风险等情况予以确认,声明具备交易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自担能力的声明文件。其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一。
1.1.4 “交割” 系指甲方与乙方按照事先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等条件在约定的交割日履行人民币结汇\售汇交易。
1.1.5 “交割日” 系指依据本协议约定在未来进行资金交割的银行营业日。
1.1.6 “交易” 系指乙方与甲方在本协议生效日和生效日之后达成的任何一项远期结售汇业务。
1.1.7 “交易日” 系指乙方与甲方达成一项交易的日期,以《交易证实书》中载明的日期为准。
1.1.8 “展期” 系指经乙方同意,将交割日向后调整的业务。
1.1.9 “提前交割” 系指甲方因交割期限调整的需求,乙方同意甲方将交易的交割日向前调整的行为。
1.1.10 “宽限期” 系指乙方同意甲方在确定的交割日前后特定时间段(区间)内进行交割的期间,宽限期内办理的交割视同履约交割。
1.1.11 “择期交割” 系指在远期结售汇业务中,经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协议文件确定时间段(区间)内选择进行交割的交割日,在该交割日,按协议文件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售汇。
1.1.12 “平仓”系指当甲方发生违约的情况下,乙方以方向相反的交易买入或者卖出外汇以终止交易合约的行为。
1.1.13 “计算代理方” 系指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各类事项进行计算的协议一方当事人。
1.1.14 “《交易指令授权函》” 系指乙方与甲方在叙做交易前,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的,就每笔交易的交易品种、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等条件进行预先约定
的文件,其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三。
1.1.15 “《交易证实书》” 系指乙方与甲方就每笔交易达成后形成的,证实每笔交易的交易品种、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等条件的文件,其格式见本协议附件四。
1.1.16 “监管部门” 系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及其各地分支机构。
1.1.17 “结算金额” 依据本协议第十九条的约定确定的金额。
1.1.18 “终止事件” 系指本协议第十七条约定的事件。
1.1.19 “违约事件” 系指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事件。
1.1.20 “协议文件” 系指连同本协议及其附件,包括《远期结售汇合作业务交易风险确认函》、《远期结售汇合作业务交易授权书》、《交易指令授权函》、《交易证实书》在内
的所有文件及乙方与甲方以书面形式不时对上述文件的补充和修正。
1.1.21 “远期结售汇业务” 系指乙方与甲方签订协议文件,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按照协议文件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售汇。
1.1.22 “外汇管理局” 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简称,为本协议目的,还包括其下属各分局机构。
1.1.23 “营业日” 系指银行开门营业(包括经营:外汇交易及外币存款)的一个日期。
1.1.24 “有效凭证” 系指监管部门规定的办理交易审批的有效单据。
1.1.25 “账户” 系指甲方于乙方开立的一个或多个账户。甲方未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得变更其合约中指定的账户(如有)。
1.1.26 “中国”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本协议而言,其范围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2 本协议各标题只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应妨碍本协议的解释。
第二条合作内容
2.1 乙方根据甲方的真实业务需要,在进行完整的合规性审核后,通过丙方逐笔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平盘,对冲外汇敞口。
2.2 丙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远期结售汇产品报价,提供相应平盘交易及本协议项下对乙方的资金清算服务。
2.3 乙方与丙方之间进行平盘交易及资金清算否由双方另行签署的《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进行约定。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3.1 乙方应当在丙方处开立本外币结算账户,作为开展远期结售汇合作业务的统一结算账户,并按照丙方远期结售汇的业务操作规则及主协议的约定开展交易。
3.2 乙方根据丙方提供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参考报价向甲方公布远期汇率报价。
3.3 对于甲方的每一笔远期结售汇交易,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全面的业务审核及履约审核,并对甲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及合规性负责,并在交易到期时完成甲方与乙方的资金清算交割。
3.4 对于每一笔远期结售汇交易,乙方可依其自主判断,决定是否向甲方收取保证金作为其到期履约的担保。
3.5 乙方应将甲方的交易信息提供给丙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交易提出的展期或提前交割申请、甲方违约事件的发生等。
第四条丙方职责
4.1 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远期结售汇业务报价服务。
4.2 根据与乙方签署的主协议的约定,为乙方进行远期结售汇平盘交易,并按照上述协议约定进行资金清算交割。
4.3 对不符合业务规定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业务申请,丙方有权拒绝或要求乙方补充材料。
4.4 负责根据乙方提供的交易信息,对远期结售汇交易的风险日常进行监控及市值评估工作,并于每月末或在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向乙方发送甲方交易明细及盯市信息。
第五条交易开展的前提条件
甲方及乙方已明确知晓,除非已满足下列条件,否则丙方无义务接受合作银行申请或与其开展交易:
5.1 与交易有关之本协议已经适当签署。
5.2 《交易指令授权函》已经适当签署并已提交给丙方。
5.3 乙方已在丙方开立人民币和/或外币结算账户,并保证在交割日,账户内余额能够支付为完成交易所需的全部人民币和/或外币资金。
5.4 按照银行的要求,本协议的规定满足相应的履约保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