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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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合同管理制度

邮政合同管理制度

邮政合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邮政合同管理,保障邮政服务质量和安全,提高邮政运营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单位的邮政合同管理。

三、邮政合同签订1. 邮政合同签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

2. 邮政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费用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3. 邮政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后应当及时提供复印件给双方当事人。

四、邮政合同履行1.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及时、准确地履行合同义务。

2.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邮政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合理确定邮政服务费用,保障合同权益。

5.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函快件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邮政寄递安全可靠。

五、邮政合同变更和解除1. 邮政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2. 邮政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除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

3.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解除合同的义务,返还对方当事人相应的费用。

六、邮政合同争议解决1. 邮政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和调解等方式解决。

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

2. 邮政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七、邮政合同管理责任1. 邮政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邮政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工作。

2.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政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邮政合同和相关资料,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完整。

3.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定期进行邮政合同履行的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八、邮政合同监督检查1.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合同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邮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邮政企业b类合同8篇

邮政企业b类合同8篇

邮政企业b类合同8篇篇1甲方(邮政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相关合作伙伴):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邮政业务领域的合作关系,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作内容1.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邮政业务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邮件寄递、邮政物流、邮政金融等服务。

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相应的服务费用。

三、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提供的服务费用根据甲方实际使用量进行结算。

2. 甲方应在每月的____日前支付前一个月的服务费用给乙方。

五、双方权利义务1. 甲乙双方应互相支持,共同拓展邮政业务领域。

2.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甲方的要求。

3. 甲方应按时支付服务费用,不得无故拖欠。

4. 甲乙双方应对涉及合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若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3.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

八、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细则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细则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细则为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欺诈,减少合同风险,预防和消除合同纠纷,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根据《合同法》和南京邮政局合同管理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自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办法适用于本集团公司内各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性质的文件。

第二条企业在买卖、赠与、融资租赁、承揽、运输、技术、保管、委托、居间、担保、抵押、转让、建设工程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活动中,必须签订合同并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

第三条订立合同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合同条款应该明确、完备,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第四条签订合同应当使用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没有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管理的职责分工第五条合同管理实行综合部门管理、职能部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财务部是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综合办、市场发展管理部等相关部室是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合同的承办单位是合同具体执行部门。

第六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定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参与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或文本的起草工作。

(四)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及集团公司。

(五)监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履行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

(六)管理集团公司合同专用印章,办理总裁、董事长授权委托书。

(七)(七)负责合同报表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的业务指导,对相关人员进行合同法及其它法律知识的培训。

(九)负责对合同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支付等条款进行审查,合同有效成立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经纪律监督定金预付款支付及货款的结算。

对未按要求签订相关合同的业务,有权不予付款和结算。

新《邮政法》法条

新《邮政法》法条

新《邮政法》二OO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邮政设施第三章邮政服务第四章邮政资费第五章损失赔偿第六章快递业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企业相关合同管理制度(3篇)

企业相关合同管理制度(3篇)

企业相关合同管理制度(3篇)企业相关合同管理制度(精选3篇)企业相关合同管理制度篇1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项目部有关对外合同(包括出具的担保和承诺)的订立、变更、转让、解除、履行、终止和管理等活动控制。

本条所称合同即书面合同,是指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相关文件1、《管理手册》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三、实施职责1.本制度由经营经营预算部负责管理;2.财务部负责合同订立及执行情况中的财务与审计监督;四、工作流程1、合同分类:工程合同:公司经营经营预算部负责管理;劳动、劳务合同:公司工程部负责管理;领导、协调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管理工作;组织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决定对合同管理工作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者,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处罚;3、合同条款、合同申请单位和合同执行单位3.1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当事人名称、住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开户银行、账户;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条件;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明确。

3.2申请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部门即合同申请单位,其职责为: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誉和履约能力等情况;参与合同的草拟、会签、修改、保证合同的可行性;3.3负责执行合同的单位即为合同执行部门,其职责是代表公司履行合同,并及时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4.合同签订程序4.1在具体合同管理过程中执行合同经办人负责制,由合同经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申请、谈判、变更、解除等具体事宜。

邮政法律法规

邮政法律法规
序合同订立的程序要要约与承诺要约承诺要约概念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条件1内容要具体确定2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宣传资料承诺作出的方式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开始生效承诺无需通知的在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撤回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必备条款争议解决办法合同条款的组成合同生效概念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应具备的条件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合同签定后并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才能生效合同无效或撤销的后果无效合同概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特征具有违法性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种类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成立后因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或者将合同予以撤销概念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必须具有法定事由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当事人标的物标的品质等发生误解显失公平签订时不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应具备的条件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前提有效合同产生原因存在违约行为概念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约定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不履行合同的处理
违约责任
概念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向对方当事 人承担的责任 前提 ——有效合同

中国邮政a类合同和b类合同5篇

中国邮政a类合同和b类合同5篇

中国邮政a类合同和b类合同5篇篇1一、概述中国邮政是一家国有企业,承担着邮政业务和其他相关的服务职责。

为了满足不同的业务需求和发展战略,中国邮政制定了两类合同,即A类合同和B类合同。

本合同旨在明确这两类合同的性质、内容及相关事宜,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法律效力。

二、A类合同A类合同适用于全职正式员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求和员工表现,合同期限一般较长。

2. 薪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企业内部制度执行。

3. 工作职责与要求:明确员工在岗位上的职责和期望达到的工作成果。

4. 培训与发展: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培训机会和发展空间。

5. 保密义务: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企业机密和客户信息需承担保密义务。

6. 违约责任:对于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处理方式及责任追究。

三、B类合同B类合同适用于非全职或特定业务合作的员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期限:根据业务合作期限或项目周期确定。

2. 薪酬待遇:根据实际工作量、贡献等具体情况商定。

3. 工作职责与要求:针对特定项目或业务的职责和要求。

4. 知识产权:涉及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

5. 保密义务: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机密信息需承担保密责任。

6. 成果交付:明确项目或任务的完成标准、时间等。

7. 违约责任:针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四、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执行力1. 本合同的签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内部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2. 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共同履行合同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4.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五、附则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约定的事项完成或合同解除。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4年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4年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依法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生态环保、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归属企业,简称为总部快递企业。

第五条用户使用快递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真实、准确地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使用快递服务所必需的信息。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公开、公正,鼓励公平竞争,支持高质量发展,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督管理。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维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末端网点和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组织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倡导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绿色经营。

第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快递包装标准化、循环化、减量化、无害化,避免过度包装。

邮政公司外包管理十个环节

邮政公司外包管理十个环节

邮政公司外包管理十个环节一、外包决策在邮政公司外包管理的第一个环节,需要进行外包决策。

这一决策包括确定外包的目标和范围,评估外包的可行性,制定外包策略等。

在做出决策时,需要考虑到公司的核心业务、成本效益、风险管理等因素,以确保外包的成功实施。

二、供应商选择供应商选择是外包管理的关键环节。

在这个环节中,邮政公司需要根据外包需求,寻找合适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选择供应商时,需要考虑供应商的信誉度、专业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以确保外包服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三、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是外包管理的重要环节。

邮政公司需要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服务内容、质量标准、支付方式等。

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条款的合理性和明确性,以避免后期出现纠纷或风险。

四、服务监督服务监督是外包管理的必要环节。

邮政公司需要对供应商的服务进行监督,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和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监督方式可以包括定期评估、服务考核、现场检查等。

五、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外包管理的关键环节。

邮政公司需要对外包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在风险管理中,需要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降低风险对业务运营的影响,保障业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六、沟通协调沟通协调是外包管理的重要环节。

邮政公司需要与供应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问题、调整服务内容,并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平衡和满足。

沟通协调可以通过会议、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

七、培训支持培训支持是外包管理的必要环节。

邮政公司需要为供应商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

培训支持可以包括现场指导、培训课程、技术支持等。

八、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是外包管理的重要环节。

邮政公司需要对供应商的绩效进行评估,以评判其服务质量和效果。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供应商绩效考核和合同续签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为后续外包决策提供参考。

九、问题解决问题解决是外包管理的必要环节。

邮政合同协议书

邮政合同协议书

邮政合同协议书甲方(邮政服务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邮政服务接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具备邮政服务资质的邮政企业,乙方为需要邮政服务的个人或法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邮政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需求,提供以下邮政服务:(1)信件、包裹的寄递服务;(2)邮政汇款服务;(3)其他邮政增值服务。

1.2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服务标准和程序,合理使用邮政服务。

第二条服务费用2.1 乙方应按照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邮政服务费用。

2.2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服务费用,并提前通知乙方。

第三条服务期限3.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4.2 甲方应保证邮政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邮件延误或丢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提供邮政服务。

5.2 乙方应确保所寄递的物品符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寄递违禁品。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2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8.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12.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邮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各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

邮政企业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经营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

第六条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第七条邮件和汇款在未投交寄件人、收款人之前,所有权属于寄件人或者汇款人。

第八条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

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适用本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和邮政专用品。

第二章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第十条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新《邮政法》法条

新《邮政法》法条

新《邮政法》二OO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邮政设施第三章邮政服务第四章邮政资费第五章损失赔偿第六章快递业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邮政岗位合同管理制度

邮政岗位合同管理制度

邮政岗位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邮政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邮政岗位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适用于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外资、合资邮政企业的所有员工。

本制度所称邮政企业是指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外资、合资邮政企业。

第三条邮政企业应当坚持照顾员工的利益和企业的发展相统一的原则,面向全体员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和谐关系。

第四条邮政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制度制定细则和规范操作程序。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五条邮政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应当是自愿签订的、平等自愿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由邮政企业与员工双方共同保管,并定期更新补充。

第六条邮政企业的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得进行排挤、歧视或其他不符合劳动法规的行为。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具体条件制定合同,明确岗位职责、薪酬待遇、工作时间、休假等内容。

第七条新员工入职时,邮政企业应当向员工说明劳动合同和本制度的内容,并签订合同。

员工在签订合同之前有权了解、研究合同内容,对合同中不清楚的内容可以向单位提出疑问,单位应予以解释。

第八条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合同签订的程序,邮政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的内容,确保员工的权益。

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合同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九条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条邮政企业在管理员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岗位需求等因素对合同进行续签、调整或解除。

第十一条员工工作表现良好,符合邮政企业的发展需要的,可以与员工续签合同,并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的内容。

第十二条员工在工作中表现不佳或不符合企业要求的,邮政企业可以调整员工的合同,对员工进行培训、调岗、考核等措施,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员工的监督权、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估。

邮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邮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邮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邮政合同管理,规范邮政业务行为,保障邮政企业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邮政合同,是指邮政企业与用户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邮政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邮政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应当与用户签订书面邮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邮政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邮政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用户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三)邮政服务的种类、质量、期限、费用;(四)邮政资费标准;(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邮政企业在与用户订立合同前,应当向用户提供服务项目的详细信息,并告知用户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第八条邮政企业应当尊重用户的选择权,不得强制用户签订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的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九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邮政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条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安全地将邮件送达指定地点,并告知用户邮件送达情况。

第十一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邮政资费。

邮政企业应当提供合法、规范的收费方式。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和用户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邮政企业因故不能履行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用户,并退还已收取的邮政资费。

第十五条用户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邮政企业。

解除合同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退还剩余的邮政资费。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六条邮政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邮政企业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1)

邮政企业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1)

常州邮政企业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合法的休假权益,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勤第二条员工作息时间按《常州邮政企业工时精细化管理暂行办法》(常邮[2009]240号)文件精神执行第三条员工应严格遵守企业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一)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每次考核不低于50元;当月累计5次及以上,停发月度生产绩效奖。

从第6 次开始迟到、早退的累计时间,按旷工处理。

(二)员工未经批准擅自调休换班、迟到或早退4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考核.第四条员工有旷工行为的,停发旷工期间工资和月度生产绩效奖,旷工一天免奖一个月,依次累推;连续旷工5天(含)及以上,按《常州邮政企业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管理,严格按照考勤要求及时、如实做好考勤登记,当月考勤汇总经员工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六条考勤报表和台帐是员工基础管理的重要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各部门负责人为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部门考勤汇总表、各类请假凭证须在次月4个工作日内报送局人力资源部,以备检查.第三章请假与审批第八条员工休假必须遵守“先请假后离岗”的请假制度,履行申请、审批的请假手续。

第九条员工请假须填写《常州邮政局员工请假单》,得到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除因急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情况,员工不能自行请假,可由同事或家属代请假之外,均应亲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未办妥请假手续自行离岗的,以旷工论处。

第十条员工请假,部门助理及以下员工由部门领导批准;部门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按《常州邮政局中层干部请假报告制度》(常邮字[2011]181号)的文件精神执行.各类假期审批权限规定如下:(一)局领导审批:1、一把手负责审批二级单位正职的各类假期;2、分管领导负责审批所分管二级单位副职30天以上、90天以内的病假;(二)二级单位领导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审批:1、本部门副职的各类假期;2、本部门副职30天以内(含30天)的病假;3、本部门员工10天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的病假;4、本部门员工3天以内(含3天)的事假.5、本部门员工10天以内(含10天)其他各类假期。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03•【文号】银监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2009年2月3日)各银监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第六条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委托代理机制。

邮政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邮政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安徽省邮政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邮政企业合同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促进邮政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邮政局《邮政企业合同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以上邮政通信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广告、物流、邮购等经工商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邮政专业子公司对外合同按照本办法管理。

邮政企业所属多经企业、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内、国际邮政业务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邮政企业与邮政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邮政企业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企业在买卖、借款、租赁、承揽、运输、技术、保管、委托、居间、担保、抵押、转让、建设工程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活动中,必须签订合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并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管理、职能部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邮政企业的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是指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其他机构;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经营管理、工程建设等相关机构是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合同的承办部门是合同的具体管理和具体执行部门。

邮政企业内的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经营管理、工程建设及专业技术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参与合同管理,会同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和其下属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重视合同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七条邮政生产经营所需的通用设备采购实行“集团采购”制度;成套设备引进、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关具体操作,按国家邮政局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第八条合同管理中,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有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拟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参与企业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的起草工作;(四)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五)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履行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六)参与处理对外合同纠纷,主持所属单位之间合同争议的调解;(七)负责合同报表的统计、综合分析和报送工作;(八)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进行指导,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组织交流合同管理经验;(九)负责本企业的合同专用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的统一管理;(十)上级有关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寄递合同管理制度

寄递合同管理制度

寄递合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寄递业务运作,保障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寄递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寄件人权利和义务1. 寄件人有权选择合适的快递公司寄递包裹,享受合理的服务。

2. 寄件人应该如实填写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承担因虚假信息导致的责任。

3. 寄件人应按照快递公司要求包装好寄件物品,确保安全送达。

4. 寄件人应缴纳寄递费用,并按照快递公司规定支付费用。

三、快递公司权利和义务1. 快递公司有权接收合法的寄件物品,并依法提供寄递服务。

2. 快递公司应安全、准确、快捷地送达收寄物品,并保障物品的完好性。

3. 快递公司应妥善处理寄件人的寄件信息,并保守商业秘密。

4. 快递公司应定期维护和更新寄递设备,确保寄递服务质量。

四、包裹处理规定1. 若包裹出现异常情况(如丢失、破损等),快递公司应及时向寄件人和收件人通报,并依法赔偿损失。

2. 包裹中不得寄递违禁物品,违禁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毒品、枪支、危险化学品等。

3. 包裹中如有易碎品,寄件人应标明“易碎”字样,并采取特殊包装措施。

五、违规处理规定1.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快递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2. 若寄件人或收件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违法寄递物品,快递公司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3. 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甚至开除。

六、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快递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并公告。

3.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快递公司所有。

本管理制度经快递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

希望各位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快递服务的良好形象,提高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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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防范合同风险,加强邮政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邮政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管理的合同是指邮政企业与其他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包括以“业务单式”为合同表现形式的业务类合同。

第三条全国县级及县级以上邮政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签订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合同主管部门管理、职能管理部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合同主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工作中,应当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的职责划分第六条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是合同的主管部门,业务经营管理部门及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等相关机构是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合同的具体执行部门是合同的承办部门。

第七条合同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拟订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

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二)参与企业重大项目的法律可行性研究、招投标、合同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三)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法律审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四)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

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五)管理企业合同专用章,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合同台账,负责合同报表的统计、综合分析和报送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八条合同职能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邮政局有关业务经营、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等的规章制度为依据,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和管理,并对审核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计划、财务和业务经营管理部门重点审核合同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及使用、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及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履行期限等内容。

(二)审计部门负责审核基本建设类合同的预算、决算、数量、质量等内容;对合同履行、合同价款支付在审计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大合同项目的招标、投标、集团采购的合同谈判、签约和履行过程中各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是:(一)负责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并对合同相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负责合同的谈判和合同文件的起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合同报批手续,保证合同目的真实、合法。

(三)负责履行合同,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遇有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负责合同文件的管理及整理归档工作。

(五)负责向合同主管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管理工作的需要,指定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履行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第十一条合同管理人员经培训应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合同管理知识。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二条对拟签订的基本建设合同,设备引进合同,对外合资、合作合同等重大合同项目,合同承办部门应提前编制、撰写可行性研究和立项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实施。

同时应成立由合同主管部门、合同职能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人员组成的谈判小组。

第十三条合同签约各方对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后,合同承办部门草拟合同文本,填报《合同审批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将合同及有关文件先送各职能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审核,再送合同主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四条需要送审的合同文件主要有:(1)拟签订的合同文本;(2)有关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的证明文件;(3)合同附件及其他必备文件。

重大合同还应包括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和立项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合同审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合同主体的审查。

主要有: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法定的签约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状况。

(二)合同证明文件的审查。

主要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证明文件;签约各方约定出具的各种授权书、保证书、公证书、承诺书等证明文件。

(三)合同内容的审查。

主要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文字表述是否严谨准确。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主管部门和合同职能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应当具体、明确。

第十六条合同职能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审查完毕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承办部门应保证给合同主管部门预留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其中重大合同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合同审查通过,经合同承办部门主管局领导审批后,报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批准。

合同承办部门不采纳合同主管部门或合同职能管理部门审查修改意见的,由合同承办部门主管局领导主持协调达成一致后,报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批准。

下列合同按管理权限须经国家邮政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法定代表人批准:(一)涉外合同;(二)国有资产转让、投资入股、担保合同;(三)涉及中国邮政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内容的合同。

第四章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十八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或法定的签约主体资格。

法人授权下级单位或分支机构订立合同的,应有书面授权委托,并最终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未经授权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企业的职能部门和内部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订,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代理签订。

代理签订合同,应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见附件2),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条款应当明确、完备,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签约方认为需要公证或鉴证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将生效的合同正本一份送交财务部门,作为筹资、付款和收款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出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形时,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填报《合同变更(解除)审批表》(参考格式见附件3),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对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对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又无可靠担保的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订立,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违反上述规定产生纠纷并造成企业资产、信誉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同正式签订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未签订合同而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补办合同审批手续的,合同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二十七条合同纠纷发生,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通报合同主管部门,并负责收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会同合同主管部门和合同职能管理部门研究解决纠纷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合同纠纷发生,协商能解决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在法定时效内,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将有关资料(调解协议书、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等)汇总、归档。

第六章合同专用章和合同档案第三十条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加盖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启用后,合同文本上不得加盖其他印鉴代替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合同专用章由合同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凭经批准的《合同审批表》或《合同变更(解除)审批表》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合同档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企业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合同档案。

合同档案包括:合同文本,立项批复文件,《合同审批表》、《授权委托书》及与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处理等有关的各种资料。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档案移交企业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一般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履行完毕后5年,重大合同档案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台账,台账由合同主管部门指定专人登记。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统计制度。

企业每半年填报合同统计报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汇总并填写《合同统计报表》(见附件4)上报国家邮政局。

第七章监督检查及奖惩第三十四条企业合同承办部门应建立合同的定期自我检查和统计制度。

合同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的履行、纠纷处理以及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企业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和为企业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的标准和办法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签订、履行和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给国家和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邮政局直属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办法,并报国家邮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邮政企业所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地)、县两级邮政局局长。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合同审批表合同编号:字[ ]第号附件2授权委托书(副本)合同编号字[ ]第号代理人姓名: 性别: 部门: 职务:代理事项及权限: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协议)代理期限: 自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合同签订之日止法定代表人: 签发时间: 年月日............. 字[ ]第号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 签发时间:年月日附件3合同变更(解除)审批表附件4企业合同统计报表填报日期:年月日注:本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国家邮政局各直属单位,每半年上报一次。

分别于7月30日、1月30日前报送国家邮政局行业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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