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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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关于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发展的意见》(京科发〔2011〕303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2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产业技术联盟发展,推动创新资源整合,深化产学研用合作,推进创新体系建设,提升示范区内重点发展产业的竞争力,推动形成产业集群,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为规范对该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三条【联盟定义】本办法所支持的产业技术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
政产学研用单位参与,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为目标,以契约关系为保障,形成明确的资源整合、合作运营、利益分享机制的创新合作组织。
第四条【联盟支持条件】申请资金支持的联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资源整合能力突出、运营管理机制完善、领军企业聚集度高、行业影响力大的联盟;
(二)理事长单位或秘书长单位为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的法人单位,或者联盟核心成员单位注册在中关村的比例不低于50%。
第五条【成员单位支持条件】申请资金支持的联盟成员单位应为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支持方向】中关村示范区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联盟成员开展产学研用合作、产业链协同创新、围绕重大需求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建设公共技术平台和产业服务平台,开展交流合作,增强行业影响力和凝聚力等工作。
第三章支持条件和额度
第七条【国家项目配套】支持联盟成员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围绕国家战略、社会管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需求,研发前沿技术或关键核心技术,开展集成创新和应用示范。
(一)对联盟成员企业牵头承担的上一年度国家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且在京落地的,按照国家支持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金支
持,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联盟成员企业牵头承担的上一年度国家有关部门的重点领域产业化专项,按照国家支持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本条所指的项目不包括《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第八条【共性技术平台】支持产业联盟建立健全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向联盟成员开放共享,提供有关研发、测试、验证、培训等服务。
(一)对联盟根据成员共性技术需求,在现有科技支撑平台存在空白的领域,整合资源,自主创新形成的新的研发、测试、验证等系统软件和设备,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贴。
(二)对联盟或其成员单位牵头筹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设施,在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受理后,给予200万元筹建经费支持。
第九条【示范资助】支持产业联盟牵头,对接城市建设、运行管理、民生、新农村建设、重大活动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需求,组织产业链各环节创新资源,开展重大项目顶层设计,实施行业或区域应用示范。
对于由中关村企业牵头,联合2家以上产业链上下游单位共同参与实施的、且已与用户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合同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
第十条【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支持产业联盟成员企业围绕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瓶颈技术、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平台技术等开展科技攻关,对自主研发取得重大进展的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首次试商用,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市场推广】支持产业联盟在产业构建、行业交流、市场推广、品牌培育等方面发挥统筹和纽带作用,为联盟成员及行业企业提供有关信息、渠道和服务。
(一)支持产业联盟牵头建设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集中展示和体验中心,对于展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参展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且面向社会开放并建立了定期轮展机制,良好呈现产业链或系统方案整体效果的,按年度给予产业联盟2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产业联盟主办或承办具有品牌效应、全国性或全球具有影响力的产业年会或论坛活动,提升话语权和扩大行业影响力。对于全国性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参与、会议规模不少于150人的活动,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国际性的、国际权威产业组织参与、会议规模不少于200人的活动,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三)鼓励产业联盟建立行业新技术新产品信息库,向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积极推荐进入相关目录,通过中关村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宣传,组织联盟成员参与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展览
展会,对推介取得明显成效的,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支持。
(四)鼓励产业联盟带领成员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对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用户单位,设计整体解决方案,对于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联盟能力提升】支持联盟开展以下工作,增强产业凝聚力、话语权、影响力和公信力,在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市场推广、政策对接和服务行业等方面发挥有效作用。
(一)组建专职工作团队,知识产权、经费管理、利益分配、内部监督管理等相关制度健全,能够高效、常态化运行(20分);
(二)编制年度产业发展白皮书和技术趋势蓝皮书,对成员企业提供科技情报和信息服务,对政府部门提供参谋决策服务(20分);
(三)积极推荐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统筹项目、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部市会商项目、重大示范工程等重大项目,年度获得本市立项或上报部委的项目不少于5项(20分);
(四)对中关村示范区政策先行先试、人才特区建设、政府采购、品牌宣传、科技金融、国际化发展、展览展示、区域合作等重点工作,发挥了推荐、组织等支撑作用(25分);
(五)建立了共性技术研发或应用平台,或人才、信息、融资、政策宣贯、展览展示等产业服务平台(10分);
(六)搭建了政府、企业、中介组织之间的沟通渠道,形成了沙龙、网站、简报等常态化的交流机制(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