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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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中科园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1〕37号)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动计划(2010-2012年)》(京办发〔2010〕15号)精神,建立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综合服务机制,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用于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以下简称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条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具体认定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执行。

享受本规定支持的企业应是符合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认定范围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凭项目招标文件向中关村合作的担保机构提出投标保函申请;企业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向担保公司提出履约保函申请;由担保公司及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

第四条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在银行开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企业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补贴。

第五条担保机构根据企业签订的项目合同,加快担保审批流程,执行优惠担保费率;银行实行见保即贷;中关村管委会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企业40%的利息补贴支持;按照实际发放贷款的规模给予担保机构0.25%的担保风险补贴,对其补贴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_百度(精)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_百度(精)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复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1]3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协议》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指示精神,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专门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试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推动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促进现代服务产业高端化发展、聚集并发挥辐射作用,探索加快服务业发展新模式。

第三条试点扶持资金来源:一是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二是北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发展地方配套资金。

第四条试点扶持资金规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预算呈报财政部。

北京市地方配套扶持资金不低于同期中央财政投入规模。

第五条试点扶持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试点扶持资金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七条成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北京市相关主管市领导担任组长、执行组长。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作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信委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公开征集、项目评审论证、政府扶持项目公示、对已扶持项目监管等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九条项目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组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首都之窗开设试点项目申报管理平台,每年滚动公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目录。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促进示范园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和积极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工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实施方案》(国知发管字【xx】5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专利创业专项资金、实施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严格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通过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工作体系以及完善的工作机制,全方位促进示范园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

第四条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示范园区内的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1第五条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办法》。

第六条专利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用于构建示范园区专利技术产业化平台和社会服务体系;(二)用于促进示范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三)用于促进示范园区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四)资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市场前景良好和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技术水平、实施规模等情况核定,原则上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专利产业化项目申请资助程序:(一)申请单位提交《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3)有效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专利三性检索报告;(5)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6)专利实施可行性分析报告;2(7)实施专利项目的财务预算;(8)如实施他人专利的,应提供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9)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9)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科园发〔2019〕7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我委2019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2月27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中科园发〔2018〕4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科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金融与科技、产业、经济深度融合,建立适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助推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申报科技金融支持资金时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上公示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库查询;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股权投资机构、信托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为中关村创新创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支持金融科技引领发展第一节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第四条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科技功能区聚集。

对于入驻金融科技功能区、且从事金融科技底层技术创新和应用的企业,中关村管委会会同金融科技功能区所在区政府联合给予房租补贴支持,房租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50%。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优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业生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9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服务平台发展支持资金在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三条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含中关村创业加速器)、中关村特色产业孵化平台、中关村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以及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机构.第四条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兴办各具特色的创新型孵化器(含中关村创业加速器)、产业孵化平台和海外人才创业服务机构,完善创业项目和初创企业的挖掘、识别、培养和孵化机制,提供从创业项目植入到成果转化再到产业化的全过程服务.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服务机构,经中关村管委会同意后,纳入中关村创业服务支持体系.第五条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含中关村创业加速器)应符合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在中关村示范区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科技型初创企业或团队,创始人或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关行业经验,运营管理团队应配备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

当期在孵科技型创业企业(成立3年内)原则上不少于30家。

(二)运营模式。

为入驻企业提供线上或线下孵化服务,仅具备一种孵化方式的应与至少2家以上具备互补性资源的创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或团队提供技术研发、产品构建、项目推介、培训辅导、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高附加值专业服务。

(三)融资服务。

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人、创投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组织投融资机构与在孵企业开展融资对接活动。

(四)导师机制。

依托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五)创业文化.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以及创业大赛等创业服务活动。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京财文[2011]2858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1]2858号)中关村科技园区所属各园区(产业基地)管委会: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继续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安排使用适用本办法。

亦庄园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中关村科技园区是国务院批准的、我国第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审议通过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园区条例》")。

《园区条例》通过改革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完善人才培养流动机制,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极大地解放了中关村的创新活力与生产力,自主创新成果不断涌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好又快,实现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三年大变样,五年上台阶"的目标。

近年来,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显着变化。

国际新兴高科技业态不断涌现,全球产业转移不断加快,创新资源全球化流动、全球创新中心多极化发展的趋势凸显,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的促进和扶持。

党中央、国务院相继作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重大决策。

中关村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

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批复明确了中关村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的战略定位,其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还提出了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建设的8条政策措施,包括: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科技重大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制订税收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和建设世界一流水平新型研究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批复,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目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的共同领导和推动下,建设中关村示范区的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通过总结《园区条例》的实施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研,结合中关村未来发展的新目标和新定位,有必要制定新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取代《园区条例》,推动解决园区发展中存在的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创新主体方面,企业和社会组织登记设立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和简化,产业联盟、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创新主体的新发展和新特点在《园区条例》中没有体现。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实施方案》(国知发管字[2003]50号),设立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示范园区企业开展专利战略研究、促进专利技术创业和专利质押贷款贴息,对示范园区内的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北京市财政预算,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监管。

第四条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是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严格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第六条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示范园区企业建设专题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竞争情报研究、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健全和完善企业专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

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情况核定,分为8万、10万、15万三个等级。

第七条专利创业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示范园区中小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核定,分为8万、10万、15万三个等级。

第八条专利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贴示范园区中小企业以发明专利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需的贷款利息,同时鼓励金融机构面向示范园区中小企业开展发明专利质押贷款业务。

贴息额度一般不高于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申报单位条件:1、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2、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授权发明专利;其中申报建设专题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竞争情报研究的企业,专利申请量应在10件以上,且拥有一定比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报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专利管理体系的企业,专利申请量应在20件以上,且拥有一定比例的发明专利申请;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向科技创新和高端产业集聚,依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并参照《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的技术研发、自主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支持。

第三条管委会科技部门是执行本办法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支持条件第四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技术研发、授权专利和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支持:1、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纳税并遵守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2、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的范围并且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的项目;3、能够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并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4、申报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在所申报项目中投入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政府累计支持资金总额度;5、企业申报项目金额不得高于企业注册资本金;6、申报授权专利项目的企业,必须为该项专利的专利权属人;7、所申报项目的实施或获得时间应是在申报日期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

第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1、获得国家、北京市重点科技计划资金支持的项目;2、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3、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所申报的项目;4、与开发区企业或科研机构联合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项目;5、开发区内孵化器在孵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促进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应用推广,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以及中关村管委会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2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推广专项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第三条应用推广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经中关村创新平台认定,获得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证书的企业;经中关村创新平台认定为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企业;未经中关村创新平台认定,但其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在国家、省级重大示范项目中的企业。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措施第四条为推动中关村示范区装备制造业发展,对已认定的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行保险费资助。

(一)保险的险种包括: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运输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共7种保险的险种及其附加险。

上述险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投保,同一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可全部投保上述7种险种,非中关村管委会认可的上述保险险种,不享受保险费资助。

(二)中关村管委会对已投保的企业按所投报的保险险种给予不同比例的保险费资助。

其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资助比例为本险种保险费的90%;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费资助比例为本险种保险费的70%;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运输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的保险费资助比例为本险种保险费的60%,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的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三)企业投保险种属于非一次性投保而需要按年续保的险种,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次年办理续保时,中关村管委会将按照上年度保险费资助比例进行资助。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中示区组发[2009]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09]7号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办〔2009〕11号)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改革试点的精神,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重大专项中间接费用列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的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北京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科技重大专项,包括“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18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

第四条间接费用实行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自主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间接费用支出内容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主体。

第六条根据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性质,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关于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示区组发〔2016〕2号),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在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创新驱动和协同发展,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一区多园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一区多园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聚焦重点、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对象为在中关村示范区及京津冀范围内重点合作和辐射区内开展绿色生态园区、特色园区、创新社区、军民融合园建设和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服务示范区企业的人才住房保障项目的投资、建设或管理单位;向园区辐射转移和落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精尖"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的创新主体;开展智慧中关村示范试点的项目单位.- 1 -第二章支持内容第五条推进绿色生态园区建设。

支持分园、特色园区和创新社区开展整体绿色生态建设,鼓励园区申报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或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探索生态建设机制创新,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发展。

对规划范围不少于40亩或建筑规模不少于3万平方米、已编制生态规划或实施方案、集成生态智慧或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服务不少于5个领域且已完成项目不少于3项的,按照已完成项目生态建设投资的4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六条推进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盘活存量土地或空间资源,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对盘活土地面积在10亩(含)以上,且规划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给予项目盘活改造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300万元资金支持.(二)对园区存量楼宇、厂房等空间资源进行内部整理改造,且改造完成后用于创业孵化或者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的项目,盘活改造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00万元的支持资金;盘活改造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至8000平方米,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100万元支持资金.第七条推进特色园区和创新社区建设。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3年第27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12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对首都各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引擎和支撑作用,有效促进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聚焦重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向第四条支持对象。

各分园(产业基地)管委会及下属开发建设单位;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管理、投资或建设单位;中关村科学城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单位;承担各分园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及持有型厂房、楼宇等相关建设单位。

第五条支持方向。

(一)推进绿色生态型园区建设。

支持各分园采用中关村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项目建设高效、低碳、开放的绿色生态型园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型园区建设,支持各分园开展ISO14001及ISO50001等绿色认证工作。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17年9月22日正式印发。

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及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52号)、《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央城市工作会、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等会议和文件精神,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落实《关于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推动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促进分园高端化、特色化、协同化发展。

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5号)制定了《实施细则》,对支持内容、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内容进一步的明确细化。

二、《实施细则》的支持主体支持对象为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绿色生态园区、特色园区、创新社区、军民融合园建设和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服务示范区企业的人才住房保障项目的投资、建设或管理单位;向园区辐射转移和落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精尖”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的创新主体;开展智慧中关村示范试点的项目单位。

三、《实施细则》的支持主要内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5号)基础上,对绿色生态园区建设等9个支持方向在支持内容和申报材料方面进行明确和细化。

(一)推进绿色生态园区建设细化支持条件:1.明确生态建设项目领域包括建筑节能、海绵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绿色照明、绿色交通、生态景观、生态智慧管控系统、固体废弃物处理、地下综合管廊、生态修复等。

2.对第三方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建设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园区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公司或中关村示范区政策范围内注册企业,且为项目出资方,出资金额须高于项目生态建设投资的40%。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上水平,鼓励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领军企业、科研机构、高校院所等创新要素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紧密对接实体经济和高精尖产业结构,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0 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支持的重点产业为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确定的产业领域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6-2020 年)》(中示区组发〔2016〕1 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 年)》(中示区组发〔2018〕4 号)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智能交通和现代服务业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是指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和其他专业性创业服务主体,以及雏鹰人才和高端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中关村创业服务机构第一节创业服务机构专业孵化能力升级第五条支持对象。

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和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机构。

第六条支持条件。

(一)在孵企业产业定位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点产业领域;(二)创业服务机构应配备技术研发、中试熟化、小批量试制、检验检测等专业设备和设施;(三)创业服务机构运营团队应配备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服务经验的技术专业人员(指技术经理人、高技能工程师、曾担任企业技术高管的人员或曾是科技创业者等专职工作人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7•【字号】海行规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11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八月七日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支持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设立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由区级财政和市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导向,以营造优质创新创业环境为着力点,遵循突出重点的原则,深入实施“南优北拓”发展战略,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在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创新创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又好又快助推产生“四个一批”成果。

第四条成立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组,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常务副区长任联席会总召集人,主管区领导参加,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委、区旅游委、区金融办、区投促局、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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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关于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发展的意见》(京科发〔2011〕303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2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产业技术联盟发展,推动创新资源整合,深化产学研用合作,推进创新体系建设,提升示范区内重点发展产业的竞争力,推动形成产业集群,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

为规范对该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三条【联盟定义】本办法所支持的产业技术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
政产学研用单位参与,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为目标,以契约关系为保障,形成明确的资源整合、合作运营、利益分享机制的创新合作组织。

第四条【联盟支持条件】申请资金支持的联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资源整合能力突出、运营管理机制完善、领军企业聚集度高、行业影响力大的联盟;
(二)理事长单位或秘书长单位为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的法人单位,或者联盟核心成员单位注册在中关村的比例不低于50%。

第五条【成员单位支持条件】申请资金支持的联盟成员单位应为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支持方向】中关村示范区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联盟成员开展产学研用合作、产业链协同创新、围绕重大需求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建设公共技术平台和产业服务平台,开展交流合作,增强行业影响力和凝聚力等工作。

第三章支持条件和额度
第七条【国家项目配套】支持联盟成员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围绕国家战略、社会管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需求,研发前沿技术或关键核心技术,开展集成创新和应用示范。

(一)对联盟成员企业牵头承担的上一年度国家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且在京落地的,按照国家支持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金支
持,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联盟成员企业牵头承担的上一年度国家有关部门的重点领域产业化专项,按照国家支持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本条所指的项目不包括《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第八条【共性技术平台】支持产业联盟建立健全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向联盟成员开放共享,提供有关研发、测试、验证、培训等服务。

(一)对联盟根据成员共性技术需求,在现有科技支撑平台存在空白的领域,整合资源,自主创新形成的新的研发、测试、验证等系统软件和设备,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贴。

(二)对联盟或其成员单位牵头筹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设施,在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受理后,给予200万元筹建经费支持。

第九条【示范资助】支持产业联盟牵头,对接城市建设、运行管理、民生、新农村建设、重大活动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需求,组织产业链各环节创新资源,开展重大项目顶层设计,实施行业或区域应用示范。

对于由中关村企业牵头,联合2家以上产业链上下游单位共同参与实施的、且已与用户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合同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

第十条【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支持产业联盟成员企业围绕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瓶颈技术、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平台技术等开展科技攻关,对自主研发取得重大进展的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首次试商用,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市场推广】支持产业联盟在产业构建、行业交流、市场推广、品牌培育等方面发挥统筹和纽带作用,为联盟成员及行业企业提供有关信息、渠道和服务。

(一)支持产业联盟牵头建设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集中展示和体验中心,对于展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参展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且面向社会开放并建立了定期轮展机制,良好呈现产业链或系统方案整体效果的,按年度给予产业联盟2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产业联盟主办或承办具有品牌效应、全国性或全球具有影响力的产业年会或论坛活动,提升话语权和扩大行业影响力。

对于全国性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参与、会议规模不少于150人的活动,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国际性的、国际权威产业组织参与、会议规模不少于200人的活动,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三)鼓励产业联盟建立行业新技术新产品信息库,向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积极推荐进入相关目录,通过中关村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宣传,组织联盟成员参与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展览
展会,对推介取得明显成效的,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支持。

(四)鼓励产业联盟带领成员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对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用户单位,设计整体解决方案,对于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联盟能力提升】支持联盟开展以下工作,增强产业凝聚力、话语权、影响力和公信力,在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市场推广、政策对接和服务行业等方面发挥有效作用。

(一)组建专职工作团队,知识产权、经费管理、利益分配、内部监督管理等相关制度健全,能够高效、常态化运行(20分);
(二)编制年度产业发展白皮书和技术趋势蓝皮书,对成员企业提供科技情报和信息服务,对政府部门提供参谋决策服务(20分);
(三)积极推荐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统筹项目、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部市会商项目、重大示范工程等重大项目,年度获得本市立项或上报部委的项目不少于5项(20分);
(四)对中关村示范区政策先行先试、人才特区建设、政府采购、品牌宣传、科技金融、国际化发展、展览展示、区域合作等重点工作,发挥了推荐、组织等支撑作用(25分);
(五)建立了共性技术研发或应用平台,或人才、信息、融资、政策宣贯、展览展示等产业服务平台(10分);
(六)搭建了政府、企业、中介组织之间的沟通渠道,形成了沙龙、网站、简报等常态化的交流机制(5分)。

对运行机制健全,围绕上述事项开展了有效工作,对中关村示范区产业促进工作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的产业联盟,按照完成效果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支持。

对上一年度开展了六项全部工作,根据完成效果和评估打分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对上一年度开展了不少于五项工作,根据完成效果和评估打分情况,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对上一年度开展了不少于四项工作,根据完成效果和评估打分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未尽事宜】其他事宜如下:
(一)对产业联盟或成员单位有关的专利标准创制、国际化拓展、孵化器建设、融资等重大进展,按照《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中关村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对产业联盟牵头建设专业集聚区、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事关联盟整体发展、促进产业集群形成、并有利于实现中关村示范区发展目标的其他工作,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支持。

第四章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启动】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情况,编制年度工作方案,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公布受理时间、受理流程和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受理】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关村联盟联席会或相
关机构按照通知要求,负责受理联盟或其成员单位有关资金和项目的申请,并组织开展有关评审和申报材料核验工作。

第十六条【审核】对于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由中关村管委会监察处、财务处、产业发展促进处等相关处室和专家进行联合评估,专家应遵守有关回避制度并签署保密协议;对于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由中关村管委会委托相关机构组织评审。

第十七条【立项和公布】经主任专题会审议后,确定年度支持的联盟名单、项目名单及支持金额。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关村产业技术联盟联席会向产业联盟通报立项支持情况。

第十八条【支持额度】中关村管委会按照不超过本办法所规定上限的原则,根据分年度预算总额确定每年支持比例和额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责任义务】资金使用单位和受托工作单位有义务接受中关村管委会、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的审计和财政监督,并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宣传、调研等工作。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中关村管委会财务处、监察处对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原则上支持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中关村管委会联合银行加强对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监管试点的工作方案》(中科园发〔2007〕19号)联合银行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对于缺乏公信力、失去代表性、运
营能力薄弱、受到成员单位多次投诉的联盟,中关村管委会有权取消其申报和推荐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违规惩罚】罚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联盟或成员单位,除按(一)项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后,《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技术联盟发展的实施办法》(中科园发〔2006〕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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