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采暖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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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采暖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合同编号:
供热采暖服务合同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岭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供热服务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内容及方式
供热服务、供热设施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二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及计算方式
1、乙方需在甲方提供场地场所内由乙方出资建设一套供热设施,供热设施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负责运行,并且每年按甲方建筑面积收取相应的取暖费,收费运行年限为 1 0 年,在此期间乙方负责供热设施的运行及日常维护,保证甲方用热需求,收费运行期满后双方另行协商。
2、供热设施建设地点:采暖地点:
。
3、采暖计算面积为平方米,其中节能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非节能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室内建筑结构净高在3米以内的正常读取采暖面积,建筑结构净高每超过0.3米,增加10%的采暖计算面积。
4、建筑面积计算方式:有房屋产权证的(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产权证和竣工图纸的,按照当地采暖面积计算规则计算,若双方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采暖期
采暖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四条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按照国家和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的房屋(节能建筑),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办公居住建筑室内平均温度不低于18℃,其他建筑室内平均温度不得低于16℃。
第五条合同金额、调整和支付办法
1、合同金额:元(人民币),乙方根据保障甲方供暖的建筑实际情况、采暖计算面积和国家相关规范计算能源消耗值,参考2018-2019年度采暖季能源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算合同价格,该价格包含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所有费用。
2、合同价格调整:乙方已有限考虑采暖季能源市场价格上涨风险,标准气化天然气价格按4.2元/立方米计算,能源市场价格上涨10%以内,合同价格不作调整;能源市场价格上涨超过1 0%,就超过部分的能源上涨费用调增合同费用。
3、支付办法:现金支票、电汇等方式,由双方公立账户支付和接收。甲方应至少提前供暖开始之日15天全额支付合同价款。
第六条供热采暖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维修责任
乙方负责采暖设备、设施及管线的安全运营管理,维护保养以及维修。管线和室内供暖设施换件维修由甲方负责,若甲方委托乙方更换,按国家规定定额向乙方计价另行结算。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并对乙方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2、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提供锅炉房、水和电源、供热设施及附属配套设施供乙方使用。
3、确保供暖设备、设施和管线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更换;在运行期间,接到乙方发出的采暖设施隐患报修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供暖影响;确保采暖建筑节能效果满足国家规范,节能效果不达标的建筑,乙方不保证室内采暖温度达标,公保证回水管温度不小于40℃。
4、承担采暖管线和设施日常维修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用。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需改动供热采暖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的,应当会同乙方协商,核定并承担因供暖面积增加带来的供暖费用增加。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维修。
6、协助乙方在运营管理责任区域内公告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安排,以及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入户作业。
7、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积极配合乙方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管理,进入乙方生产区域需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8、按照乙方指定位置提供水、电、电话、和网络接入源,确保正常使用。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采暖期内甲方节能建筑室内温度持续达标,非节能建筑公确保回水温度不低于4 0℃。
2、负责采暖设备、设施和管线的安全运营管理和维修保养,但管线和室内供暖设施换件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3、按合同约定收取合同价款,有权免费使用甲方提供的锅炉房、供热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4、自行负担供热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能源、人员工资、交通、机具设备等费用。
5、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甲方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6、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采暖费的,除须按合同约定支付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以欠费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采暖费,经乙方催告后超过15日内仍不支付的,甲方有权选择暂停供暖,或者解除合同。
2、甲方擅自拆改供热采暖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增加采暖面积或采暖设施、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由其承担珠设施管护义务、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拒绝乙方入户作业、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或发生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规定的用热行为,经乙方制止逾期仍未改正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限制供热或暂缓供热;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供热的,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相应采暖费,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热费=采暖费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
2、供热室温不达标的,按相关规定向甲方退还采暖费。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的;
(2)室内外管线和室内散热器无法正常使用需更换维修的;
(3)不配合乙方进行室内供热设施正常维修、维护的;
(4)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当年采暖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