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天津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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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2015年重点前期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2015年重点前期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2015年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5]2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4.09【实施日期】2015.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2015年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2015年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的安排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9日关于我市2015年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的安排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为高水平高质量地组织做好2015年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培育和增强经济发展后劲,调整优化投资结构,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平稳较快增长,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重点前期项目工作提出以下安排意见:一、安排原则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水平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着力推进社会事业发展,更加注重产业、民生、科技创新和社会资本投入,根据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规划,研究提出一批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大、资源能耗低、经济效益好、今明两年能够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

(一)加大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力度。

1.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

巩固发展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优势支柱产业,加快培育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进一步加快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2.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做大做强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提升商贸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加大发展楼宇经济、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业力度,进一步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3.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着力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园,发展生态、观光农业,进一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津商流通〔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的通知津商流通〔2019〕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7〕2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城乡高效配送重点工程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1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交办运〔2018〕75号)、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8〕552号)、《市商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关于对开展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7〕39号)的总体要求,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2019年8月20日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为推动我市城市配送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现制定本规范。

一、目的意义为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规范城市配送市场秩序,保障生鲜农产品和食品消费安全,改善城市配送发展环境,推动城市配送车辆实行统一车型(统一城配车型),统一标识(统一喷涂标识),统一管理(统一接入天津市供应链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安装车载智能监控设备)(以下简称“四统一”)开展集中配送和共同配送业务。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7〕41号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7〕41号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7〕41号各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

请各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企业集团高度重视,严密组织,严格把关,落实项目,务求实效。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7年11月6日天津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3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提升物流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供应链各环节设施设备和信息数据的高效对接,促进供应链发展提质增效,保证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国家战略和我市“一基地三区”的功能定位,以“市场主导、政策引导、聚焦链条、协同推进”为原则,以提升物流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供应链各环节设施设备和信息数据的高效对接,推动上下游资源整合共用,促进供应链发展提质增效为目标,重点在物流标准化提升、供应链平台和重点领域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及供应链体系建设相关政策的宣贯等方面加强政策支持,形成一批供应链体系建设示范企业,打造一批供应链体系服务平台,提升一批现代化冷链基础设施,整合一支品牌化的城市共同配送车队,提升我市供应链体系建设水平,促进京津冀供应链体系建设协同发展。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2021-2025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2021-2025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2021-2025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津商流通〔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2021-2025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商流通函〔2021〕397号),进一步提升商贸物流发展水平,促进商贸物流降本增效,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市商务局会同相关单位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优化空间布局,推进基础设施体系建设1.优化商贸物流网络布局。

加强商贸物流网络布局,推动与货运枢纽型、生产服务型、商贸服务型、口岸服务型、综合服务型等五大类型市级和区级物流园区之间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集聚辐射能力。

积极做好城市商业设施、物流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用地审批和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资源局、相关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2.完善提升配送中心功能。

推动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落实《天津市物流业空间布局规划(2019-2035)》,着力调整和优化我市商贸物流产业规划。

统筹推进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升级改造。

推进韩家墅、金钟、何庄子、金元宝滨海农产品交易市场等项目提升改造,建设成为大型专业性配送中心;积极创造条件发展为连锁超市服务和生活服务业服务的社会化配送中心。

鼓励大型商业企业自行设置配送中心,在为本系统内部零售店配送的同时,承接社会中小零售商配送业务。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资源局、相关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3.搭建农村物流配送网络。

重点发挥邮政及供销合作社的网络和服务优势,加强农村邮政网点、村邮站、“三农”服务站等邮政终端设施建设,创新货运班车、网订店取(送)、公共自助提货柜等配送组织模式,促进农村地区商品的双向流通,依托商业、邮政等网点,形成覆盖城乡的物流配送网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我市商贸流通领域供给侧结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我市商贸流通领域供给侧结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我市商贸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7]57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4.13【实施日期】2017.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我市商贸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5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商务委《关于我市商贸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3日关于我市商贸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商务委)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商贸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6〕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6〕44号)、《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开展加快内贸流通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消费专项行动的意见》(商秩发〔2016〕427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商贸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改善流通环境,促进供需无缝对接,优化商业模式、业态、品牌、载体、设施、环境等方面的供给结构,现制定商贸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创新流通模式,降低流通成本,调整供给结构,着力增加新模式、新业态、新品牌、新载体、新设施、新制度供给,增强商贸流通业对经济转型发展的基础性支撑作用和先导性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

突出创新导向。

牢牢抓住创新这个“牛鼻子”,通过流通方式、政策、服务等方面的创新,打造有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提高流通效率的发展“软环境”。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津财企〔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2014年8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我市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和我市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6]110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6]110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6]1104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5]20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委在委托研究机构评选的基础上,确定了天津、沈阳、哈尔滨、上海、南京、青岛、厦门、武汉、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郑州、保定、临沂、赣州、岳阳、义乌等20个城市为现代物流创新发展试点城市。

现将开展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要求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改革创新、重点突破”的原则,按照《通知》要求,扎实深入开展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城市试点工作,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努力完成《通知》提出的“探索和营造有利于现代物流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制度法规,建立健全促进现代物流发展的政策体系,推动物流产业的发展和物流效率的提升”等试点工作目标,最大限度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打造城市物流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

二、突出创新重点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城市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和相关城市政府高度重视,依据《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发展特点,提出了创新发展的方向,编制了《实施方案》,部分城市已研究形成了一批鼓励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我委根据《通知》所列发展任务,结合20个入围城市提交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梳理提出了各城市试点的主要内容和六方面十七项重点创新事项(见附件),作为下一步工作中试点城市重点探索方向。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2015年天津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2015年天津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2015年天津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现将《2015年天津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天津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要点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美丽天津的关键一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实现转型发展的重要一年。

全市服务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大力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抢抓战略机遇,坚持以提高服务业发展质量效益为中心,推动产业融合互动发展,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服务业规模、能级和水平,加快形成“三二一”产业结构。

服务业工作目标是: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9.5%左右,占GDP的比重达到50%以上,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55%以上,税收贡献率达到70%左右。

一、集中优势资源,大力推动重点产业突破发展(一)金融业1.发展目标2015年,全市人民币存贷款增速12%,金融业营业(增值)税增速达20%,推动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建设与北方经济中心和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改革创新基地。

2.重点任务继续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探索研究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清算、外汇管理等领域改革试点。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政府令津政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一、对《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

(二)第十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费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降低,仍继续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三)不执行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度的;(四)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五)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证的;(六)不按规定在政务网站公布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的;(七)收费收入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和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八)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关检查、审验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对第十三条各项违法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推进标准化提升工程,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天津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和“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以及促进天津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中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市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加强对本市标准化项目的管理,确保标准化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和《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7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资助方式、资助标准与资金使用范围第五章项目申报、审核与资金拨付程序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推进标准化提升工程,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天津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和“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以及促进天津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中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市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加强对本市标准化项目的管理,确保标准化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和《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津发改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为规范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的管理,全面提升服务经济能级和水平,根据我市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7年8月11日附件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的管理,全面提升服务经济能级和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精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以下简称“转型升级项目”)是指为推动现代服务业显著提升产业综合竞争新优势,加快传统服务业全面提升发展规模和效益,在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现代商贸、交通运输、旅游休闲等领域实施一批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转型升级项目选择要遵循创新性、功能性、先进性和示范性等原则,重点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领域具有产业引领能力和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下统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转型升级项目的管理及推动。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津商办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商办发〔2019〕35号机关各处室: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2019年12月27日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市营商环境办要求,为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我局进一步做好商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切实做好宣传贯彻落实(一)加强两个《条例》学习宣传充分发挥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提高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抓好两个《条例》的宣贯工作。

通过领导带头学、各处室深入学、机关干部定向学,结合分管工作学、结合业务要求学、纳入主题教育学,在全局形成人人学条例、个个优环境的浓厚氛围。

(牵头处室:政务服务处;责任处室:机关各处室。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二)精准推动《条例》落到实处按照《市商务局贯彻落实〈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方案》,围绕优化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口岸环境、法治环境等四个主要方面聚焦用力,为推动商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营商环境基础。

(牵头处室:政务服务处、办公室;责任处室:各业务处室。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周密安排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抓好两个《条例》学习资料的编辑汇总工作,密切跟踪两个《条例》宣贯情况,在局机关OA网及时更新。

(责任处室:政务服务处。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二、营造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三)推动“一制三化”改革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让企业只进“一扇门”,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天津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津财建二[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0〕18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天津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拓资金支持的对象,包括企业项目和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团体项目。

第五条申请项目资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申请企业项目的条件:1.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含4500万美元)以下;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支持标准化菜市场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支持标准化菜市场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支持标准化菜市场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5•【字号】津商市场〔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支持标准化菜市场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津商市场〔2019〕23号各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蔬菜流通体系建设,满足百姓便捷、安全、多元的蔬菜消费需求,根据《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1号令)文件规定,支持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如下:一、支持范围2020年度支持全市范围内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或改造提升并开业运营的标准化菜市场项目,已享受过政策支持的不列入支持范围。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一)新建菜市场项目对一般新建标准化菜市场项目,达到《天津市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管理导则》(津商务市场〔2013〕19号)规定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其中,新建公建配套菜市场项目仅支持移交接管后的建设投资。

对已按照《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津建房〔2014〕648号)文件规定移交接管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二)改造提升老旧菜市场项目对改造提升老旧菜市场项目,达到《天津市示范菜市场建设管理规范》(津商务市场〔2012〕30号)规定且改造提升总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以上二项的投资改造范围包括:框架结构、内外檐、牌匾、柜台、地面、通风(空调)设施、供电和照明设施、给排水设施、保鲜设施、消防设施、清扫车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信息屏、食品检测系统、办公场所、厕所、停车场。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全市中心城区以外区域商业活动散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全市中心城区以外区域商业活动散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全市中心城区以外区域商
业活动散煤治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津商务流通[2016]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12
【实施日期】2016.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全市中心城区以外区域商业活动散煤治理工作的通知
(津商务流通〔2016〕2号)
各有关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市商务委工作职责,现就做好2016年全市中心城区以外区域商业活动散煤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力争2016年6月底前完成滨海新区核心区以外区域和环城四区、远郊区县商业活动散煤治理工作。

通过液化石油气、电、优质煤等清洁燃料替代等方式,实现餐饮、洗浴、住宿商户商用燃料清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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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保综合物流公共服务平台等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合格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保综合物流公共服务平台等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合格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保综合物流公共服务平台等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合格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5.08.11
•【字号】津商务流通〔2015〕24号
•【施行日期】2015.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服务贸易
正文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关于天保综合物流公共服务平台等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
验收合格的通知
津商务流通〔2015〕24号
滨海新区商务委、科委、文广局、财政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工作规定》(商办流通函〔2012〕709号)以及《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区域试点)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5〕4号)要求,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委托第三方机构天津市科学技术评价中心,组织专家对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进行了验收工作。

现将验收结果通
知如下:
经专家组现场实地验收,认定天保综合物流公共服务平台、五洋冷藏食品(天津)有限公司一期冷库、天津开发区废旧商品物流加工中心、天津美泰国际采购中心、医药研发试剂电子商务及数据库服务平台、滨海新区现代农业产业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天津生物医药成果产业化科技服务平台等7个项目验收合格。

请滨海新区财政局及时将以上7个项目的尾款拨付至项目单位。

附件: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合格名单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2015年8月11日(联系人:市商务委流通处梁莹;联系电话:58665809;市财政局经建二处赵成涛;联系电话:23205626)
附件。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6•【字号】津商务服贸〔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措施》的通知津商务服贸〔2018〕9号市货代协会、各货代企业:为贯彻落实“天津港口岸降费提效治乱出清优化环境专项行动”的相关要求,优化我市跨境贸易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天津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规范管理,助推货代行业服务提质增效,现将《天津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对照落实。

2018年6月26日天津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措施为贯彻落实“天津港口岸降费提效治乱出清优化环境专项行动”的相关要求,优化我市跨境贸易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市商务委对天津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规范管理,助推国际货代行业服务提质增效,现提出以下措施:一、规范国际货代企业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一)加强货代企业诚信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

货代协会要研究完善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诚信公约,并号召所有在天津市备案的货代企业与其签订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诚信公约,自觉履行诚信公约的各项条款。

按照“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守信”的服务方针,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二)加强货代企业收费管理,提升服务透明度。

根据发改委《天津港口岸降费提效治乱出清优化环境专项行动方案》和《关于对天津港口实行收费清单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8〕291号)的要求,本市货代企业要列出本企业从事货代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清单,同时注明收费依据。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价格通过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及各行业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收费企业要全部依法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自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清单外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天津市支持扩大优质商品进口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天津市支持扩大优质商品进口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天津市支持扩大优质商品进口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05•【字号】津商产业〔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天津市支持扩大优质商品进口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商产业〔2024〕7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港产城融合发展行动部署要求,细化落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我们制定了《2024年天津市支持扩大优质商品进口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商务、财政部门加强对接,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引导所属企业申报支持项目,并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或支持举措。

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相关部门联系。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2024年8月5日2024年天津市支持扩大优质商品进口项目实施细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港产城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依托天津港优势,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我市企业扩大中间品和优质消费品进口规模,提升天津港国际影响力,更好服务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大局,助推我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区域商贸中心城市建设。

二、支持原则按照“公平公开、以港兴贸、增量优先”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第三方评审、社会公示,促进天津港口业务扩围增量,形成“以港促业兴城、港产城相互赋能”的新格局。

三、支持方向及标准申报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口《天津市培育港产城优质商品目录(2024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中的商品,按照核定的进口金额分档给予资金奖励。

以申报企业2023年度实际进口金额为基数。

天津市商务委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商贸物流促进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天津市商务委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商贸物流促进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天津市商务委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商贸物流促进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津商务流通[2014]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3.13【实施日期】2014.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商务委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商贸物流促进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4]9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度天津市商务促进资金重点支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津商务财务〔2013〕10号)的有关要求,按照《商务部关于推进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2〕211号),为充分发挥好我市专项资金作用,促进我市商贸物流行业发展,现将组织申报2014年度商贸物流促进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组织我市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申报。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试点工作机制,选择具有基础较好,带动示范作用明显的项目列入试点,推进我市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城市共同配送的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试点工作,促进城市合理规划,促进城市物流节点布局,优化物流配送组织方式,形成布局合理、运行高效、通行有序、绿色环保的城市配送网络体系。

同时,引导和推进批发、零售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供应链模式创新,培育一批运营规范、技术应用水平高、管理有序的商贸物流示范企业。

三、支持方向(一)推动冷链物流发展。

支持大型冷链物流企业加快建设一批高起点、高标准的现代化全温带冷链配送中心,提升冷链配送中心的管理技术水平。

以大型连锁超市和冷链配送中心为节点,建立健全冷链配送网络,提升连锁超市、生鲜专卖店、社区便利店冷链配送专业化水平。

(二)大力发展城市共同配送。

大力发展城市第三方共同配送,构建支撑连锁商业、电子商务第三方城市共同配送的物流服务体系。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供应链体系建设天津市冷链物流公益性监控平台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供应链体系建设天津市冷链物流公益性监控平台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供应链体系建设天津市冷链物流公益性监控平台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津商务流通〔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供应链体系建设天津市冷链物流公益性监控平台的补充通知津商务流通〔2017〕50号各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7〕36号),天津市冷链物流公益性监控平台项目(以下简称平台项目),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现对冷库、冷链运输车辆、末端冷链网点接入该平台需要购置安装监控设备的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支持内容及标准对接入天津市冷链物流公益性监控平台的冷库、冷链运输车辆、末端冷链网点企业需要采购的中控设备、采集一体机、摄像头、温湿度传感器、行程开关、门磁、网络通讯等监控所需设备及流量费、安装费给予定额资金补助。

二、申报条件冷库企业库容需达到万吨级以上,冷链运输车辆企业需达到20辆以上,末端冷链网点企业连锁标超需达到3家以上门店;其他申报条件参照《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7〕36号)执行。

三、申报材料(一)企业简介;(二)天津市冷链物流公益性监控平台项目资金申报书(见附件1);(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四)项目投资预算表(见附件2);(五)天津市冷链物流公益性监控平台项目承诺书(见附件3);(六)其他单位账户存根(见附件4);以上申报材料均须统一采用A4纸打印,按上述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并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单位在市商务委网站首页公示公告栏下载“关于对供应链体系建设天津市冷链物流公益性监控平台的补充通知”及有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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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天津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项
目验收和抽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2.05
【实施日期】2016.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天津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和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5〕31号)、《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商务促进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津商务财务〔2015〕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并经专家组评审认定的2015年天津市物流标准化项目35个支持项目进行验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

(一)验收对象
1、蓝玺G4冷库建设项目(天津蓝玺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2、宽达冷链物流基础设施新建及改造提升项目(天津市宽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3、维益食品新建冷库项目(维益食品(天津)有限公司);
4、中外运天津王稳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及托盘标准化循环共用项目(天津中外运建合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5、德邦物流标准化运输车辆项目(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6、振华东疆运输车辆项目(振华东疆(天津)有限公司);
7、日邮振华运输车辆升级改造项目(日邮振华物流(天津)有限公司);
8、百肯物流设备设施标准化升级改造项目(天津百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9、天津光明梦得仓储设备标准化升级改造项目(天津光明梦得乳品有限公司);
10、华润万家天津配送中心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项目(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11、年产60万件标准物流塑料托盘项目(天津派瑞特塑业有限公司);
12、武清环渤海万吨冷库建设项目(天津正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3、天津招商空港RDC地基加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招商局物流(天津)有限公司);
14、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车辆管理体系建设(天津正易物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5、苏宁天津物流中心标准化升级改造项目(天津苏宁物流有限公司);
16、标准化钢质物流托盘产业化基地升级改造项目(天津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17、天津市玉祥牧业有限公司冷链物流提升项目(天津市玉祥牧业有限公司);
18、天津雀巢有限公司托盘标准化管理项目(天津雀巢有限公司);
19、都邦国际运输车辆项目(天津都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天津鲜宝冷链物流车项目(天津鲜宝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21、易客满标准化设备升级项目(天津易客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二)验收时间
拟于2016年3月中旬验收,具体时间由天津商业发展中心确定。

(三)验收方式
委托天津商业发展中心组织专家组现场实地进行验收。

1、听取项目承办单位汇报、审阅项目验收资料。

2、现场考察项目实际建设和运行情况。

3、专家组按照验收内容对项目进行评议,形成项目验收结论,并由专家组组长当日在《项目验收记录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4、天津商业发展中心在项目验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四)验收内容
1、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指南和项目评价条件的标准要求。

2、项目单位是否已建成并投入运营。

3、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

4、项目投资是否落实到位、项目申请支持资金是否符合政策支持范围。

各单位请对照政策文件、申报指南等进行项目自行验收,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商议同意后,向市商务委流通处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1)。

市商务委将根据申请报告组织专家组实地验收。

项目自行验收工作应于2016年3月10日前完成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二、对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由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验收。

天津市商贸物流标准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由天津市市场和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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