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
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南省的消防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消防活动和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防控为主的原则,加强预防、监管、救援和宣传等工作,提高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条海南省公安消防机关负责全省的消防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监督和协助。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六条重要建筑物、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存储场所等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查。
第七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技术标准。
新建建筑物在设计和施工期间,应当与消防执法机关联系,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的保养维修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九条消防设施的维修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消防设施隐患。
第十条消防设施的维修和更换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技术的单位进行,并及时报告给消防执法机关。
第三章火灾隐患排查第十一条消防执法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对各类场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要求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类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报告给消防执法机关,并协助消防执法机关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重大活动、重要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火灾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各类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四章火灾应急救援第十五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及时拨打火警电话,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同时等待消防救援人员的到来。
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24修订)
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16•【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3 号《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24年9月2日第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小明2024年9月16日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17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公布2024年9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指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消防安
全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0.23
•【字号】琼建质监〔2023〕218号
•【施行日期】2023.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
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切实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防火安全意识,避免建筑施工作业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现将《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指引》印发你们,供各单位学习。
附件:《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指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3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海南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海南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3.25施行日期2015.05.01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主题类别消防管理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海南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3月16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赐贵2015年3月25日海南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建设管理,提高社会防御、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建的专门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不含公安现役消防队伍)。
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团体等单位组建的从事本单位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
本规定所称志愿消防队是指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公民个人组建,由本区域或者本单位志愿人员组成,承担本区域或者本单位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编制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工作。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汽车配置灭火器材的通告-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汽车配置灭火器材的通告正文:----------------------------------------------------------------------------------------------------------------------------------------------------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汽车配置灭火器材的通告(2001年7月10日)近年来,我省的汽车火灾逐年快速递增,大部分因缺乏有效灭火器材而贻误火灾初期的扑救,酿成车毁、甚至人员伤亡事故,教训非常惨痛。
为保障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减少车辆火灾损失。
根据《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琼府办函[2000]35号文的精神,现就我省汽车配置灭火器材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凡本省籍和长期在琼使用的外省籍大、中、小型各种汽车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取得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海南省汽车灭火器配置证》,方可在我省辖区行驶;二、为顺应我省生态省建设的战略需要,并鉴于汽车零部件的精密险和火灾的特性,除运输易燃易爆极性溶剂和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的汽车配置的灭火器应选择不同种类外,其余汽车配置的灭火器应为技术含量高的环保型泡沫灭火器。
适配汽车的灭火器均须经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审查核准,并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汽车应按下列标准配置灭火器材(一)乘座9座以下(含9座)的载客车辆和载重0.6吨以下(含0.6吨)的小型货车配置灭火器应不少于 l具简易式灭火器;(二)乘座9座以上、30座以下的载客车辆和载重0.6吨以上、2吨以下的货车配置灭火器应不少于 l具3升手提式灭火器;(三)乘座30座以上(含3O座)的载客车辆和载重2吨以上(含2吨)的货车配置灭火器应不少于2具3升手提式灭火器;(四)电力、建筑、公路等系统的专用工程用车,医院、银行等特种专业用车配置灭火器应不少于2具3升手提式灭火器;(五)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配置灭火接应不少于2具3升(或相当灭火级别)手提式灭火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琼府[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4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建省以来,我省消防事业不断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增强,火灾形势基本保持稳定,重特大火灾得到了初步遏制。
但由于起步晚、基础差、底子薄,我省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依然不高,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依然薄弱。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灾害,保障公共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海南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消防工作,努力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效率,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全力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发生,为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海南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海南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前言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的发生,海南省建设厅制定了本规定,以便建设单位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遵守。
本规定参考了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
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使用过程中的消防管理。
2. 术语和定义本规定中的术语和定义,参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 消防设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
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通过海南省消防审批机构审核,取得消防审批文件后方可施工。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包含消防水源、自动灭火设施、疏散疏散、消防通道、消防电源、消防监控和报警设备等内容。
4. 施工和监理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消防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对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验收、保养、维修等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建筑施工企业应组织专业施工队伍参与施工,并对现场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理单位应依据消防设计文件和必要技术资料审核建筑施工企业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并对施工企业的消防设施安装、调试、验收、保养、维修等环节进行监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 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经过海南省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颁发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后方可交付使用。
6. 管理要求6.1 建设单位的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指定专门责任人负责管理本规定要求,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消防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人员,并组织实施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许可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纸、规划方案、文物保护方案等有关文件,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方案。
6.2 施工单位的管理要求施工企业应组织专业的施工队伍参与消防设施施工,检查现场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海南省消防条例(2010修订)
海南省消防条例(2010修订)【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11.25【实施日期】2011.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海南省消防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消防条例》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25日海南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和应急救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港口、民航、森林、水上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鼓励金融系统、各类行业组织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
海口市消防条例(2014修订)
海口市消防条例(2014修订)【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批准部门】8;830;83001;【批准日期】2014.07.30【发布部门】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8.13【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海口市消防条例(1995年11月10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4年6月26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4年8月13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条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铁路、港口、民航、森林、水上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023年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
2023年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的核心任务是预防、控制和扑灭火灾。
通过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改善设施设备、提高应急能力,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建立健全消防领导体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消防部门职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形成大家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格局。
第五条: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居民、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培训,提高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消防机构和人员第六条:设置合理的消防机构,包括省级、市级、县级等各级消防部门,明确各级消防机构的职权和责任。
第七条:消防机构应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经过合格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证书,从事消防工作。
第八条:消防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掌握灭火救援等基本技能,保持良好的体能和心理素质。
第九条:消防机构和人员应与公安、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消防安全的合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装备第十条:各类建筑物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器材等。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应设置标志标识,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各类建筑物应按照规定配置适用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火灾报警器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第十三条: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建设,包括商场、酒店、医院等,确保人员疏散和火灾扑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各类交通工具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和装备,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四章: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第十五条:建立健全火灾防控制度,包括火灾风险评估、火灾隐患排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及时发现和控制火灾的危险源。
第十六条:加强火灾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包括消防队、志愿者等,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效率。
海南省消防条例
海南省消防条例【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1.26【实施日期】1998.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海南省消防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6日海南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
森林、草场、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海上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于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是单位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第二章消防责任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消防保障体系。
第八条本省城镇应当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消防规划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建设、供水、供电、电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消防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维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琼府办[2012]188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2〕18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作为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的社会公益组织,是现阶段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国际旅游岛建设,各地积极探索和推出新思路、新措施、新机制,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有效防控火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基础仍然比较薄弱,70%以上的乡镇还没有专业灭火救援力量,乡镇、农村消防专业力量严重不足,单位专职消防力量发展缓慢,还存在建设不达标、管理不规范、保障不到位、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消防安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意见》(国发〔2011〕46号)、《海南省消防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琼府〔2012〕64号)和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海南省消防发展规划(2011-2020)》的规定,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科学合理、快速发展、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强化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消防主体责任,大力发展消防文员队伍,引导发展志愿消防队伍等其他形式消防队伍,逐步形成以公安现役消防队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覆盖全省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事故、具有海南岛屿特色的消防力量体系。
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现发布《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阮崇武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防火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改和内装修)工程及城市规划项目,必须遵守本规定。
军事设施和矿井地下部分的建筑防火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筑防火监督应根据工程投资规模、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程度等,实行省、市、县、自治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级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建设厅制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防火监督可以采取重点审查、抽项审查和分解审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消防重点保卫工程项目,可以组织专家对防火设计、施工质量进行评估论证。
第二章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管理第六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和开发区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和开发区的详细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审批城市规划和开发区规划时,应当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城市规划和开发区规划已确定的消防队(站)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批准后,城建、市政、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别负责消防站、消防供水、通道、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和增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和使用。
海南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海南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海南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6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阮崇武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海南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易爆液体和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建设、商贸、交通规费征稽等管理部门,是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的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省规定负责相关许可证核发及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全面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五条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设在远离城镇的独立安全地区。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安全的工厂、仓库,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计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
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管理条例》,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要求实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2. 消防设施建设规定:要求各类建筑物、场所和单位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器材、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并要求定期检测和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要求各单位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对于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单位,要进行责令整改,并可能处以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4. 高层建筑、特殊建筑和人群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对于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地下仓库、码头、机场、车站等特殊建筑和人群密集场所,有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要求,并且要依法进行消防验收。
5. 外来施工单位和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于外来施工单位和进驻企事业单位,要求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6.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预案:要求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并要求各单位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做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以上只是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还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地方规定。
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生产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和《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以及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做到:(一)建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和相关各项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岗位防火职责;(二)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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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消防条例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11.26
【实施日期】1998.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海南省消防条例(2010修订)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海南省消防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6日
海南省消防条例
(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
森林、草场、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海上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于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是单位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消防保障体系。
第八条本省城镇应当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消防规划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建设、供水、供电、电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消防规划和
年度计划,对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维修。
新建、扩建城市及开发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和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消防设施完好。
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和对各类消防组织的业务指导,接受火灾报警求助,扑灭火灾和参加抢险救援。
第十一条各级计划部门应当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财政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消防装备、器材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定消防经费的标准,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消防经费。
第十二条教育、人事劳动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免费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定期发布消防公益广告。
第十三条港监、渔政部门负责港口停泊船舶的消防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供水、供电、燃气、气象、地震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可能影响社会公共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情况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高层建筑、居民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商品批发市场等场所,由其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由承包者、租赁者、受委托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产权由两家以上单位和个人所有的,由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所需费用由产
权所有者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以及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落实各项防火制度,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志愿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消防培训:
(一)从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和从事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二)从事消防器材生产、销售、维修的人员;
(三)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安装、维修、检测、监理的人员;
(四)从事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在其他具有火灾危险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规划设置在城市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对已经建成,但不符合城市消防规划的,应当限期搬迁。
第十九条下列工程消防设计方案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一)燃油、燃气管道铺设工程、贮存设施建设安装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
(二)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三)在燃油、燃气管道等易燃易爆场所或者附近施工的消防安全保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