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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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2019年版)
中国光大银行(含中国光大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领用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申请
1、乙方及其副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并同意配合甲方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为审核乙方及其副卡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目的,乙方及其副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个人信用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收集、处理、传递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或将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用于甲方信用卡业务相关用途。
乙方及其副卡申领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出于为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甲方分支机构,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认同)卡合作方、增值服务提供方等,甲方承诺将要求与我行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为其发卡、发卡种类及信用额度、透支利率、最低还款额、免息还款期等,无论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乙方已提交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如果申请材料包含他人的信息、图像或其他权益,乙方保证已获得合法授权。
3、乙方申请的信用卡若配有副卡的,1张主卡最多可申请5张副卡。乙方主卡申领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副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并须承担其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当主卡持卡人未履行还款责任时,副卡持卡人需对其名下副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条使用
1、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均需严格遵守《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2、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应在使用信用卡前认真阅读《客户使用手册》、《开卡函》,因乙方未认真阅读以上资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先办理卡片激活后方可使用。在卡片激活过程中,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身份验证,以确保乙方的用卡安全。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等途径设置账户交易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其信用卡卡片信息、个人信息及密码(包括交易密码、手机动态密码等),由于乙方保管不善导致上述信息泄漏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等银行卡组织、收单银行和甲方的有关规定。
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可在境外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甲方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受理标识的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甲方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4、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维萨、万事达卡、JCB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须按预先与甲方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受理终端不支持输入密码的除外;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乙方及其副卡持
卡人须按预先与甲方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凭卡在甲方指定的境内外银行自助设备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时只须输入交易密码;在境内银行网点柜台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须输入交易密码并在业务凭证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银行网点柜台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须签名并根据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5、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在境内使用信用卡和在境外以银联卡受理方式使用信用卡,以人民币结算(其中,具有外币账户的银联卡在境外受理时,优先以相应的外币结算)。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在香港、澳门及其它受理银联卡的国家和地区以银联卡受理方式发生的交易,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办理,因汇率转换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如乙方申请的信用卡是单币种人民币卡片,则信用卡无外币账户,并不能在境外以非银联卡受理方式使用。下同)在境外以非银联卡受理方式使用信用卡,计入信用卡外币账户,并以相应外币结算,还款时亦同。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现金类交易所产生的其它货币与结算币种的清算汇率依照相关国际组织规定办理。乙方应按章程载明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跨境交易手续费。
6、甲方允许乙方使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信用卡外币账户欠款,但如乙方所进行的交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则甲方不为乙方办理购汇手续。
7、甲方提供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务时,乙方需根据交易金额和分期还款期数缴纳手续费。分期期数和手续费比例等分期业务规则依据甲方公示、递送资料或甲乙双方约定为准。
8、一经甲方审批同意发卡,乙方应按章程载明的年费标准及甲方的年费政策按时缴纳年费,乙方未激活信用卡,无需缴纳年费,但乙方以书面、电话录音、电子签名等方式单独授权甲方扣收的除外。如乙方在账单日后15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为乙方已收到。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卡片、未收到对账单、未使用卡片等理由拒绝缴纳年费。
9、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交易、还款情况、资信状况及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额度、透支利率、最低还款额比例、免息还款期或停止用卡,并通过短信或对账单等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信用卡官方客户端阳光惠生活查询利率变动情况。
10、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信用卡官方客户端阳光惠生活、官方网站、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或短信等对账方式查询账户交易情况及相关账务情况。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通过上述渠道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认可全部交易。
11、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后为乙方核发甲方其他种类或等级的信用卡。
12、乙方的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函件寄失、甲方无法及时联系乙方而产生的延误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信用卡账户正常且当期账单日前发生交易或债务尚未清偿,除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按时以事先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不含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情况)。甲方可向乙方免费提供最近两个月的账单。乙方向甲方索取一年内纸质账单每年免收一次补制账单手续费。
13.信用卡仅限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本人使用,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将信用卡交由他人使用,亦不得购买信用卡。如乙方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
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被收缴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涉及债务纠纷时,需承担连带清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于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信用卡的个人,甲方将5年内暂停其信用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再为其新开立信用卡。惩戒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