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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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法:以防范风险为核心,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 范能力,规范行业规则.
本次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
本次《保险法》修订幅度较大,对旧法在章节顺序上略有调整,条理层 次更加清晰明确。条文数量由158条增加到187条,其中,新增49条, 删除20条,修订123条,仅有15条未作修改。
二、修订特点:四个“突出”
主要修订二: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修订原因: ➢ 原《保险法》下,保险资金运用受到严格限制,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设立证券经 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 ➢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需求日益增强,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呼声越来越高。 ➢ 资本市场和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 提供了可能。 修订内容:(第106、107条) 1. 明确规定了此前已经允许投资的新增渠道,包括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2. 增加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的规定; 3. 删除了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
什么样的提示才算“足以引起注意”?
一般认为“提示”应达到下列标准: ✓ ①保单中的免责提示的字体必须大于其周围文字的字体; ✓ ②提示应当在保单的显著位置; ✓ ③提示应当说明保险条款免责部分的具体条款; ✓ ④保险条款中的免责部分应当加大加黑印刷。
什么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从“责任免除条款”到“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变化,导致外延扩大, 可能会影响审判实务,保险公司需做好应对准备。 1.除外责任\责任免除? 2.被保险人义务涉及不赔的条款是否属于需要明确说明的条款?例如“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义务导致发生保险事 故的, 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有不同观点。 3.免赔额/免赔率?
➢一是突出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切实加强了对投 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直接、间接涉及对被保险 人利益保护的条款近40条)。 ➢二是突出科学发展,完善保险经营规则,进一步规范保险业务。 ➢三是突出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保险监管。 ➢四是突出规范市场秩序,明确法律责任。
三、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
➢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 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第17条第1款)
主要修订三:规范格式条款,保护投保人一方利益
2.免责条款的使用和说明
修订原因:
➢ 原《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什么 是“明确说明”,未作具体规定,保险人对于是否尽到该项说明义务很难举证。
(二)保险公司资金投资需求加大,原《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资金投资范围 过窄
➢保险资金运用需求增强,承保利润降低,保险资金投资回报成为保险公司利润主要 来源,原有投资范围难以适应保险资金商业运作需要,限制了资金使用效率。
(三)保险纠纷增多,原《保险法》部分规定不明确,对被保险人保护不足
➢保险纠纷日益增多,原《保险法》有关经营规则和保险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存 在一些不合理、不明确的规定。 ➢社会各界呼吁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保护,倡导诚信经营。
原《保险法》不适应保险业发展的表现
(一)市场主体及业务类型发生了很大变化,原《保险法》缺乏有关规范
➢新兴的合作保险机构、互保机构等机构,原有组织形式难以满足主体扩展需要; ➢新兴的投资连结型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受托管理业务、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等业务,突破传统保险范畴。
➢ 保险人一旦以事故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偿,投保人则会以保险人在订立保险 合同时未明确告知为由主张该免责条款无效,实践中造成大量纠纷。
修订内容:
➢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第17条第2款)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主要内容
一、新保险法 二、司法解释
一、新保险法修订背景
➢我国原《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2002年为履行加入WTO的形 势和需要,履行有关承诺,对与WTO规则冲突的部分进行了修改, 主要集中在保险业法部分。→局部修正 ➢十几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 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保险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 保险法》在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保险 经营行为、监管手段规范等方面都存在明显不足,已难以适应当前保 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全面修订
(四)违法违规行为增多,原《保险法》有关规定难以满足监管需要
➢违法违规行为增多,原《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职权、监管手段等都难以 适应保险市场有效监管的要求。
二、新保险法修订宗旨、概要与特点
修订宗旨:
保险合同法:以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为核心,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保险业务实践中社会反映突出的行业问题(销售误 导 、理赔难) 。
1
经营范围
2
投资渠道
3
保险条款
4
承保
5
理赔
wenku.baidu.com
6
治理结构
7
保险公司其他经营要求
8
保险中介管理
9
保险监管
主要修订一:扩大了保险公司经营范围
修订原因:
➢原《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再 保险业务。这一规定已不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养老、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
修订内容: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 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并删除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 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第95条)
主要修订三:规范格式条款,保护投保人一方利益
1.格式条款的使用和说明 修订原因:
➢ 原《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但是对于保险 人以何种方式进行说明未作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现行做法,公司向投保人出具投保 单时一般不附带条款,损害了投保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知情权。
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
本次《保险法》修订幅度较大,对旧法在章节顺序上略有调整,条理层 次更加清晰明确。条文数量由158条增加到187条,其中,新增49条, 删除20条,修订123条,仅有15条未作修改。
二、修订特点:四个“突出”
主要修订二: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修订原因: ➢ 原《保险法》下,保险资金运用受到严格限制,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设立证券经 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 ➢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需求日益增强,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呼声越来越高。 ➢ 资本市场和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 提供了可能。 修订内容:(第106、107条) 1. 明确规定了此前已经允许投资的新增渠道,包括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2. 增加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的规定; 3. 删除了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
什么样的提示才算“足以引起注意”?
一般认为“提示”应达到下列标准: ✓ ①保单中的免责提示的字体必须大于其周围文字的字体; ✓ ②提示应当在保单的显著位置; ✓ ③提示应当说明保险条款免责部分的具体条款; ✓ ④保险条款中的免责部分应当加大加黑印刷。
什么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从“责任免除条款”到“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变化,导致外延扩大, 可能会影响审判实务,保险公司需做好应对准备。 1.除外责任\责任免除? 2.被保险人义务涉及不赔的条款是否属于需要明确说明的条款?例如“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义务导致发生保险事 故的, 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有不同观点。 3.免赔额/免赔率?
➢一是突出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切实加强了对投 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直接、间接涉及对被保险 人利益保护的条款近40条)。 ➢二是突出科学发展,完善保险经营规则,进一步规范保险业务。 ➢三是突出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保险监管。 ➢四是突出规范市场秩序,明确法律责任。
三、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
➢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 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第17条第1款)
主要修订三:规范格式条款,保护投保人一方利益
2.免责条款的使用和说明
修订原因:
➢ 原《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什么 是“明确说明”,未作具体规定,保险人对于是否尽到该项说明义务很难举证。
(二)保险公司资金投资需求加大,原《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资金投资范围 过窄
➢保险资金运用需求增强,承保利润降低,保险资金投资回报成为保险公司利润主要 来源,原有投资范围难以适应保险资金商业运作需要,限制了资金使用效率。
(三)保险纠纷增多,原《保险法》部分规定不明确,对被保险人保护不足
➢保险纠纷日益增多,原《保险法》有关经营规则和保险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存 在一些不合理、不明确的规定。 ➢社会各界呼吁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保护,倡导诚信经营。
原《保险法》不适应保险业发展的表现
(一)市场主体及业务类型发生了很大变化,原《保险法》缺乏有关规范
➢新兴的合作保险机构、互保机构等机构,原有组织形式难以满足主体扩展需要; ➢新兴的投资连结型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受托管理业务、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等业务,突破传统保险范畴。
➢ 保险人一旦以事故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偿,投保人则会以保险人在订立保险 合同时未明确告知为由主张该免责条款无效,实践中造成大量纠纷。
修订内容:
➢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第17条第2款)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主要内容
一、新保险法 二、司法解释
一、新保险法修订背景
➢我国原《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2002年为履行加入WTO的形 势和需要,履行有关承诺,对与WTO规则冲突的部分进行了修改, 主要集中在保险业法部分。→局部修正 ➢十几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 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保险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 保险法》在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保险 经营行为、监管手段规范等方面都存在明显不足,已难以适应当前保 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全面修订
(四)违法违规行为增多,原《保险法》有关规定难以满足监管需要
➢违法违规行为增多,原《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职权、监管手段等都难以 适应保险市场有效监管的要求。
二、新保险法修订宗旨、概要与特点
修订宗旨:
保险合同法:以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为核心,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保险业务实践中社会反映突出的行业问题(销售误 导 、理赔难) 。
1
经营范围
2
投资渠道
3
保险条款
4
承保
5
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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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治理结构
7
保险公司其他经营要求
8
保险中介管理
9
保险监管
主要修订一:扩大了保险公司经营范围
修订原因:
➢原《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再 保险业务。这一规定已不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养老、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
修订内容: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 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并删除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 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第95条)
主要修订三:规范格式条款,保护投保人一方利益
1.格式条款的使用和说明 修订原因:
➢ 原《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但是对于保险 人以何种方式进行说明未作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现行做法,公司向投保人出具投保 单时一般不附带条款,损害了投保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知情权。
修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