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备考解析和习题
保险法试题和答案详细解析
新保险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A )A、合同行为B、经济制度C、风险转移机制D、保险行为2、我国《保险法》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D )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A、保险经纪人B、风险经理C、保险中介人D、投保人3、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何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 D )A.投保人B.受益人C.被保险人D.保险人4、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在下列哪种情形下成立(B)A、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时B、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时C、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检验保险标的后D、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时5、保险合同成立后,关于合同解除权说法正确的是(A )A、投保人可单方解除保险合同B、保险人可单方解除保险合同C、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保险合同方可解除D、保险合同一经成立,非经法定事由出现,合同不得解除6、保险合同是(A)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A、投保人与保险人B、投保人与被保险人C、受益人与投保人D、受益人与被保险人7、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在(B)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A、十五日B、三十日C、四十五日D、六十日8、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经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人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A )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A、三日B、五日C、十日D、十五日9、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B )A、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退还保险费。
B、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C、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但保险期限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D、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对于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修订内容: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 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并删除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外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第95条)
主要修订二: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修订原因: 原《保险法》下,保险资金运用受到严格限制,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设立证券经 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需求日益增强,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呼声越来越高。 资本市场和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 提供了可能。 修订内容:(第106、107条) 1. 明确规定了此前已经允许投资的新增渠道,包括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2. 增加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的规定; 3. 删除了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主要内容
一、新保险法
二、司法解释
一、新保险法修订背景
我国原《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2002年为履行加入WTO的形势和
需要,履行有关承诺,对与WTO规则冲突的部分进行了修改,主要集
中在保险业法部分。→局部修正
十几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
主要修订四:承保方面
1.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修订原因:
旧法: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意味着已 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成立未必生效,生效一定 成立。没有区分,没有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实务中容易出现纠纷, 例如信诚人寿案件。
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PPT课件
寻求法律援助
如无法解决纠纷,可寻求律师 的帮助,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 务,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
调解与诉讼
如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可以选 择通过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纠纷。
如何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了解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赔偿 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有权代替 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
加强监管力度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规范市 场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违规 行为的发生。
推进保险教育
加强保险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提高消 费者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促进保 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创新与科技应用
鼓励保险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应用, 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 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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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内容与特点
主要内容 明确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节点;
规定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主要内容与特点
01
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为履行抗辩权 的条件;
02
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权行使 。
主要内容与特点
针对性强
总结词
明确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详细描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了规定,要求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 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总结词
规范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程序
详细描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程序,包 括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解除合同的效力等,以保障双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词
保险法司法考试真题
答案
D.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因 为甲已经与妻离婚
解析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四 条的规定,投保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被 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本题中,虽然甲与妻离 婚,但并未变更受益人,因此保险公 司不能拒绝给付保险金。
按时缴纳保险费
投保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险 费,否则可能导致合同中止或解除。
B
C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投保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通知义务
在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发生变更时,投保人 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调整保 险费或重新核定保险金额。
D
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赔偿责任
服务,提高市场透明度。
05 保险法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真题一解析
真题一
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甲向客户王某销售 保险产品,王某提出自己已经通过其 他途径购买了保险,不需要再购买。 甲明知王某不需要该保险产品,但为 谋取私利仍然向王某销售,并故意夸 大该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后王某发 生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关 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真题三解析
真题三
甲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并指定其母为受益人。后甲因交 通事故身亡,其母向保险公司请求给 付保险金。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 的是?
答案
B.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因 为甲并非意外伤害导致身亡
解析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 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死亡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 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本题中,虽然甲因交通事故身亡属 于意外伤害,但并非遭受意外伤害死 亡,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给付保险 金。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三)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人身保险部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第一条【被保险人同意的形式】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事前作出,也可以事后追认。
在下列情形中,应视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一)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二)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的回访中未明确表示不同意;(三)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四)其他可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形。
第二条【被保险人同意的审查】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丧失保险利益的效力】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被保险人事后不同意】被保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意;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视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另一种意见】被保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意;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如实告知义务第五条【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被保险人提出询问的,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方对保险人询问内容如实告知的,视为投保人已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六条【体检与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主张,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因保险人指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而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引言保险法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对于保险行业的发展和保险合同的执行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了进一步明确保险法的具体适用和实施细则,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被制定出来。
本文将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了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人的明确意思表示: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申请,表达其购买保险的真实意愿。
这一要素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书面申请、口头申请或者电子申请等。
2.保险公司的明确接受:保险公司接受申请人的保险申请,并作出明确的表示。
这一要素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电子形式,也可以通过保单的签发来证明保险公司的接受。
3.合法的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确定和评估风险的财产、人身或其它利益。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保险合同无效。
4.合法的保险利益关系:申请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利益关系,即申请人要具备与被保险人可能遭受损失或获得利益的关联。
如果利益关系不合法,保险合同将无效。
二、保险合同形式的要求《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还对保险合同的形式做出了一些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书面形式的要求: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合同的内容应当被明确地写入书面文件中。
确保合同内容的可审查性和证明性。
2.合同要素的明确: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申请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3.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不得侵犯申请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平等地协商保险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
4.异议权的保障:保险合同中应当规定申请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确保其对合同内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保障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保险合同的效力得到了明确的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成立后的效力:一旦保险合同的要素齐备,保险合同即刻生效。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保险法、证券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保险法、证券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2010—卷三—31,单)A.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邻居B.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D.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保险利益。
依据《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A项中,与邻居关系密切不等于对邻居具有保险利益,只要邻居不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投保人对其就不具有保险利益。
故A项不当选。
“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在法律上已经不是投保人的配偶,只要不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投保人对其就不具有保险利益,故B项不当选。
“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如果合伙人不同意则不具有保险利益,故D项不当选。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属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故C项正确,当选。
本题答案为C。
涉及知识点:保险法2.李某与保险代理人张某洽谈车辆保险事宜,谈妥后李某即与张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合同并缴付了保费,但张某表示需将保费交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
后李某发生保险事故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张某已离职,且其未将保险合同和保费交回公司,故保险公司不能赔偿。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31,单)A.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保费由保险公司向张某索赔B.李某应当向张某索赔车辆损失C.李某向保险公司补缴保费后可以获得保险赔偿D.待保险公司找到张某追回保费后,李某可以获得赔偿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比较简单,凭常识可以做出正确的选择。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经法(保险法三)试题
人身保险合同「年龄误报」1.年龄不真实且年龄不达标(不符合合同约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返还——日除斥期间、年最长保护期、主观情形下行使(即保险人知情的,没有解除权)。
2.年龄不真实但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导致少交保险费的,或少付;导致多交保险费的,退还。
答案「年龄误报」1.年龄不真实且年龄不达标(不符合合同约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返还现金价值——30日除斥期间、2年最长保护期、主观善意情形下行使(即保险人知情的,没有解除权)。
2.年龄不真实但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导致少交保险费的,补缴或少付保险金;导致多交保险费的,退还保险费。
1.被保险人的限制投保人不得为无民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注意】成年精神病人不入死亡险。
例外:(1)父母可为其未成年子女(18岁)投保死亡险:无需同意,无需认可金额,但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2)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合同无效,除非父母同意。
2.被保险人同意(1)死亡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认可保险金额,否则无效。
法院应主动审查。
【注意】书面、口头同意均可,可以事后追认。
(2)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3)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同意的意思表示的,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的终止与复效」1.中止(1)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或分期支付保险费。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的期限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或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
(2)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
(3)中止后,保险合同处于的状态,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保险法)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保险法)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A保险公司为某厂承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后该厂仓库屋顶大面积塌落,造成损失50万元,该厂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附省气象台9级台风证明,认为是暴风所致。
后经勘查认定仓库屋顶塌落的真正原因是仓库年久失修,核实过程花费人民币500元,对该案的正确处理为:( )A.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该厂损失及核实费用共50万零500元B.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50万元的损失C.保险公司只负责给付核实费用500元D.该厂无权请求赔偿,并应自行承担核实费用500元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题中该厂仓库年久失修使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此造成的仓库屋顶塌落,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为核实事故原因而支出的500元。
知识模块:保险法2.康新公司就公司全部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共交纳保费20万元,保险金额是1000万元。
当年夏天,康新公司所在地区发生特大地震,致使康新公司损失财产1200万元。
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保险公司应向康新公司赔付保险金1000万元B.保险公司应向康新公司赔付保险金1200万元C.康新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合同自其交纳全部保险费时起成立D.因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保险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102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1023 单项选择题第1题:甲保险公司代理人王某为提高签约率,代投保人孙某、周某签订保险合同。
事后,孙某依约交纳了保险费,周某拒绝交纳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二人要求甲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王某代签保险合同,两份保险合同对投保人都不生效,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B.应当由王某承担保险责任C.应当由王某与孙某、周某按比例承担责任D.保险合同对孙某生效,对周某不生效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保险法解释(二)》第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孙某依约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对其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D项正确,ABC项错误。
第2题: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B.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需要我们对相关法条进行归纳总结。
关于执行异议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l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意见》第5条第l款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由此可知,执行异议的要件包括:(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2)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当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3)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4)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执行行为异议所作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 认定为未指定受益 人
三、受益人变更
1、变更受益人自发出时生效;
2、未通知保险人的,对保险人不产生效力;
3、事故发生后变更的受益人,不得请求保 险金
四、多个受益人
司法解释第12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 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 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 应比例享有; (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 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 平均享有; (四)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 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 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1.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 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属 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性 规定较多)
车险 示范 条款 为例
2.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如果要考察免 责事由与事故损失 之间的因果关系, 则绝大部分违反禁 止性规定的行为, 都有可能被解释为 无因果关系,严重 扩大了保险公司的 风险和责任。
司法解释四征求征求意见稿第34条 保险标的的损失由承保事故和免责事由共同造成,承保 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按照相 应比例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具体背景和含 义不清楚,需 关系。 要最高法院予 以解释;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赋予被保人协议解除权
保险法 《司法解释三》解读
2023年12月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12月1日开始施行
解读:界定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释旳对象为人身保险部分旳法律合用问题。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是处理新旧保险法衔接问题,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是对第二章保险协议一般要求旳解释,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是对人身保险部分旳解释,
财产保险部分将由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要求。
• 第五条 保险人在协议签订时指定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体检,当事人主张投 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保险人懂得被保险人旳体检成果,仍以投保人未就有关情况推行如实告知义 务为由要求解除协议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实务问题:参加体检后是否还需要推行如实告知义务,实务中产生诸多纠纷及诉讼。
受益人旳变更及生效要件
• 第十一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 益人,变更后旳受益人祈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旳,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解读: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享有旳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 是否能够实现尚不拟定,故投保人、被保险人能够随时变更受 益人,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旳受益权转化为保险金给 付祈求权,该权利不再是期待权,而是拟定性旳权利,故投保 人、被保险人不能再进行变更。
本条第二款是弃权规则旳体现,虽然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有关情况,但因为体检成果已将 真实情况客观反应出来,保险人明知而未表达异议旳情况下,构成弃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33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330 单项选择题第1题:甲为自己投保了健康保险,并指定乙为受益人,后来甲生病住院,乙去请求保险金,被拒绝。
原因是保险人与乙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乙起诉到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解释该条款?A.报请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确解释B.以投保人的理解作出解释C.宣告合同无效,由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用D.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
依《保险法》第31条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2题:李某与赵某是夫妻。
1999年7月,李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
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某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绝接收。
对此,应当如何处理?A.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的邻居王某转交B.书记员将该判决书留置李某的住所C.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D.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派出所转交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在民事诉讼中,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送达人应当向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需送达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而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则不可适用留置送达。
在本题中,法院是判决而非调解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某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绝接收,书记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而不是让他们转交,书记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后,可以把判决书留在李某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因此,选项B正确。
选项A、C、D中的邻居王某、所在地居委会和所在地派出所均只能作为见证人而不能成为转交单位,因此三选项均是错误的。
保险法及司法解释三中有关受益人的规定及解读
受益权 丧失
受益人 确定
变更
目 录
CONTENTS
01
02
03
概述 《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 《司法解释三》相关重点内容解读
受益人确定、受益份额及顺序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
受益人变更(第十、十一条)
自发出时生效
未通知无效力
投保人单独变 更无效
事故后 变更无效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 人变更受益人,当 事人主张变更行为 自变更意思表示发 出时生效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 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 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投保人变更受益 人未经被保险人 同意的,人民法 院应认定变更行 为无效
保险法及司法解释三 中有关受益人的规定及解读
—理赔培训系列课件
目 录
CONTENTS
01
02
03
概述 《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 《司法解释三》相关重点内容解读
受益人的定义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法》中有关受益人的内容概述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 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 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 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多个受益人(第十二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 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 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你知道吗,保险这个东西,说大不大,说小不小,它其实就像是生活中的一把伞。
平常看着它不起眼,没人太在意,但在风雨来临的时候,它可是能帮你挡风遮雨的。
不信你看看,尤其是近几年,保险行业的改革步伐越来越快。
各种新规、新解释层出不穷,其中有一份《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真的是让不少人都眼前一亮。
它不仅让大家明白了怎么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也让不少人在保险理赔时不至于那么迷茫。
要说这份司法解释,就像是给人吃的一道开胃菜,先吃一口,味道浓烈,让你对整个保险的世界有了更深的理解。
我们常常说“细节决定成败”,尤其是保险这种东西,细节决定赔偿。
可是有时候啊,很多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就像是看不懂菜单上的菜名,完全不知道自己点的到底是啥。
你看啊,《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就恰恰是为了让大家不再“吃亏”,它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和运用做出了很多明确的规定。
举个例子吧,很多人可能会觉得,保险合同中那些看不懂的条款,反正有律师帮着解决就行了。
哎,可别这么想!这份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了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重要性,意思就是说,一旦出现不符合保险条款的情况,保险公司可不一定得赔。
所以说,咱们在签保险合同时,可得认真琢磨一下每一个小细节,别嫌麻烦,很多时候这就是和钱打交道。
而且啊,这份司法解释还提出了一个特别有意思的点,那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时,不能以“程序不完备”或“证据不足”为由一拖再拖。
你要知道,以前啊,保险公司有时候会找一些漏洞来推脱赔偿责任,而这一点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有了明确的限制。
如果你遇到理赔纠纷,保险公司得先给个答复,不能敷衍了事,避免让消费者觉得自己是被“套路”了。
反正就像打游戏一样,如果你输了,能不能给个解释呢?有话直说,不能拖得太久。
再说说“过错责任”这一块,保险公司原来有时候会以“被保险人有过错”为理由拒绝赔偿。
这不,司法解释中规定,只要被保险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保险公司就不能推卸责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可以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但是在支付过程中,保险人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该条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关于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确定问题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获得保险金的人。
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自己、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指定的受益人。
另外,对于法定受益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受益人的身份和权利都已经确定,保险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赔偿。
二、关于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程序和条件在支付保险金时,保险人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核定损失:保险人应当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定,确认被保险人的损失情况,并确认应当支付的保险金额。
2.通知受益人: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时间、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
3.支付保险金:保险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将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并把支付情况告知被保险人。
此外,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时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保险事故的事实和损失情况已经充分核定。
2.受益人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3.保险费已经支付完毕。
4.不违反保险合同的其他规定。
三、关于保险人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案例和规定保险人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情况并不罕见,包括下列情形:1.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保险事故不能得到确认。
2.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
3.保险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没有保险责任的期间。
4.保险合同已失效或被保险人未及时续保。
除此之外,保险人还可以基于其他规定对保险金支付进行限制或拒绝,但是必须明确规定,不得主观猜测或随意变更。
四、关于受益人权利的保障受益人的权利与利益是保险合同中需要特别保障的部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人对于已确定的受益人的身份或权利,不得口头或书面进行变更。
2.受益人在受到保险事故的影响后,有权要求保险人支付应付的保险金。
3.在丧失受益权人身份或权利前,保险合同不得变更、解除或者撤销。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保险法)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保险法)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1.下列关于保险公司的接管的叙述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到危及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B.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发生相应的变化C.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D.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正确答案:A,D解析:《保险法》第145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故A项正确,B项不正确。
第147条规定,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据此,本题C项不正确。
第149条规定,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据此,本题D项正确。
知识模块:保险法2.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A.李某为其母投保人身意外保险后故意造成车祸的假象致其母死亡的B.刘某为其母投保了人寿保险合同,但其母在投保后一年半内自杀身亡的C.刘某为其母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其母在投保四年后自杀身亡的D.林某为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投保后半年时一次盗窃活动中为了躲避警察的追捕翻墙逃跑时摔折右腿的正确答案:A,B,D解析:《保险法》第43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78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781 单项选择题第1题:下列关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说法,表述正确的是( )。
A.二者皆提供中介服务,只是保险代理人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办理保险业务,而保险经纪人站在投保人立场上提供服务B.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C.若保险代理人越权代理签订了保险合同而投保人不知,则保险人必须接受此合同,之后有权追究代理人责任D.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追究经纪人责任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本制度同民祛中的代理人制度和商事法中的经纪人制度可对比记忆。
A项:《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126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本项的错误在于“中介服务”一词。
保险经纪人是独立的一方主体,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进行磋商时进行协调和沟通,并获取佣金收入,属于中介;而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并不代表自己,不能作为独立的一方存在,将其行为归结为“中介服务”不恰当。
B项:《保险法》第129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这条规定包括三个要点,即:限于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限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本项中缺少了第二个限制条件“个人保险代理人”,不能入选。
C项:《保险法》第128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这种情况下的越权代理类似于民法中的“表见代理”,法条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因保险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而损害并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的利益;相对而言,保险人选任和管理保险代理人,就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由其承担后果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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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备考解析和习题2016年5月13日16:16 阅读3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备考解析:1.死亡险中要经“被保险人同意”,可口头,可书面;可以订立时,可以订立后追认。
2.列举了两种视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情形:(1)被保险人明知代签名未异议;(2)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备考解析:死亡险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金额,但这种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事后撤销,且需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和保险人。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备考解析:法院应主动审查订立合同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死亡险中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备考解析:人保要求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财保要求事故发生时,要求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点不同。
因此,人保订立后,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备考解析:1、第一款是体检并不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2、第二款是禁止反言原则的体现,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后来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责。
第六条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备考解析: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不用经过未成年子女的同意并认可金额,但未成年人死亡险的投保人只能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经过父母同意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不能单独给未成年人买死亡险。
第七条当事人以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经代为支付保险费为由,主张投保人对应的交费义务已经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备考解析:人保的保险费可以由他人代为支付,有效。
第八条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
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备考解析:1、缩减保险人拒绝复效的可能,除非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否则保险人不得拒绝恢复效力。
2、保险人收到复效申请后30天内未明确拒绝,视为同意复效,可主张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
第九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备考解析:注意区分受益人认定的几种特殊情形。
第十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备考解析:变更受益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
但变更后,应通知保险人,否则对保险人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备考解析: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事故发生后,转化为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是确定性的。
所以,事故发生后,不得变更受益人,如果变更,变更后的受益人不得请求保险金给付。
第十二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四)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备考解析:注意四种不同的受益份额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备考解析:人保的保险金索赔请求权可以转让,受益人享有的索赔请求权是确定的权利,合同之债,在不违背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
第十四条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备考解析:保险人没有确认继承人的能力和责任,保险人向持有保险单的继承人支付保险金应认为是有效给付,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另行解决。
第十五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并按照保险法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保险金归属。
备考解析:在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既存在继承关系,又存在受益关系时,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先死。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备考解析:1、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同于保险金,其是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积累和收益,理所应该归投保人所有。
保险合同解除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无权主张。
2、当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被废掉受益权时。
如果此时,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不向投保人进行给付。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备考解析: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合同解除权,无需经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
但鉴于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具有的最根本的利益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经向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并通知保险人后,投保人解除权受到限制。
第十八条保险人给付费用补偿型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时,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该保险产品在厘定医疗费用保险费率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
备考解析:补偿型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双重赔偿,排除保险人能够证明在厘定医疗费用保险费率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的情形。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备考解析:对于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部分,以保险人赔偿为原则,但允许保险人对于举证证明超出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备考解析:依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治疗,否则不赔,但情况紧急,约定外的机构治疗也赔。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备考解析: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适用。
第二十二条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主张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结果与其实施的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伤残或者死亡,保险人主张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