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税收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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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财税制度

德国财税制度

作为联邦制国家,德国实行了三级政府相对独立的财政体制,政府间财政法律关系兼顾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德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权力分立模式主要包括财政立法权、财政行政权和财政司法权,运用经典的三权分立模式进行权力制约。

一、财政权限的划分(一)立法权为了体现国家对财政立法的重视,德国对财政关系立法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德国基本法专门开辟独立章节( 第十章) 为财政规章,对联邦和州的公共开支、税收立法权、税收分配、财政补贴和财政管理等基础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联邦和地方议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允许的立法权限下实施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立法。

作为联邦制国家,德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依据宪法分别在各自的范围内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

目前,德国财政制度安排的相关立法权限包括联邦财政一般原则、立法权联邦专属、财政立法权、联邦竞合财政立法权、地方专属财政立法权和政府授权立法等五种形式,从而保证了联邦和地方在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指导下针对实际情况所享有的灵活多变的立法权限。

在1969年基本法的修改确立了德国联邦层级财政立法的主导地位。

同时,根据德国邦州竞合财政立法权和地方专属财政立法权,德国各州议会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立法权限,发挥补充立法的作用。

除了联邦立法主导地方立法补充以外,德国还允许政府授权立法的特殊情况。

根据《基本法》第80条第1项规定,联邦政府联邦部长或州政府可经法律授权颁布行政法规。

但是此法规必须规定授权内容目的和授权范围。

(二)行政权作为联邦制国家,德国的财政行政级次分为联邦、州地方三级。

根据以上立法原则,德国将本国的财权和事权在三级政府之间进行划分。

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均拥有独立权力。

财政管辖权在三级政府中加以分配,并且各级政府均独立设置财政管理机构,拥有明确的管辖、范围和职能。

联邦财政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是联邦财政部。

作为第一级财政行政权行使机构,联邦财政部具体由办公厅、预算司、国有财产司、信贷司、税务司、私营化司、欧盟事务司等多个司局单位组成。

德国薪资税收政策分析

德国薪资税收政策分析

德国薪资税收政策分析德国是欧洲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薪资税收政策对于国内外劳动力的吸引力起着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德国的薪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包括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税费。

首先,德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级征税制度。

根据个人收入水平不同,分为不同的税率水平,最高可达到45%。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六档,分别是0%、14%、22%、24%、32%和42%。

与此同时,德国还设有一定的免税额和减免项目,以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其次,德国实行严格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这些保险费用主要由雇员和雇主共同承担。

在2021年,养老保险费率为9.3%,医疗保险费率为14.6%,失业保险费率为3%。

而护理保险费率则根据个人状况不同而有所差别。

由于社会保险费的扣除是在税前计算的,所以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可以扣除一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减少纳税额。

此外,德国还有一些其他与工资相关的税费。

比如,雇员每月的工资会被扣除一定数额的神秘税,该税项用于补贴失业保险,目前税率为0.25%。

此外,德国还有一项固定额的税项——宗教税,具体金额由德国信教人员的宗教组织决定,一般为8%至9%。

需要注意的是,德国的税制是动态调整的,根据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变化,可能会对税率、免税额等进行相应调整。

此外,不同税种之间存在相互影响,例如,养老保险费用的减少可能会导致养老金的下降。

总体来说,德国的薪资税收政策较为复杂,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然而,相对其他欧洲国家而言,德国的薪资税负并不算高,这也是该国吸引外国投资和人才的一个优势。

此外,德国的税收政策也注重提供社会保障和福利,确保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不同的纳税人在德国的税务义务和扣除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纳税前建议就具体问题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总结来说,德国的薪资税收政策采用分级征税制度,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六档,社会保险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共同承担,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德国税收制度》课件

《德国税收制度》课件

一、德国税收制度概述1.1 德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德国税收制度的历史渊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税收制度改革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税收政策调整1.2 德国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财政收支平衡原则1.3 德国税收制度的构成直接税间接税其他税收二、德国直接税制度2.1 德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扣除项目与优惠政策2.2 德国公司所得税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2.3 德国遗产税与赠与税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三、德国间接税制度3.1 德国增值税制度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3.2 德国关税制度关税种类税率结构进出口税收政策3.3 德国消费税制度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四、德国其他税收制度4.1 德国社会保险税制度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社会保险项目与优惠政策4.2 德国地方税制度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4.3 德国环境保护税制度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环境保护政策与目标五、德国税收制度的改革与挑战5.1 德国税收制度改革的背景与目标财政收支平衡压力全球化背景下的税收竞争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平衡5.2 德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个人所得税改革公司所得税改革增值税改革5.3 德国税收制度面临的挑战税收负担问题国际避税与税基侵蚀问题数字化经济背景下的税收问题六、德国税收法律体系与税收征管6.1 德国税收法律体系宪法对税收的规定税收法律的层次结构税收法规与行政规章6.2 德国税收征收与管理机构联邦财政部德国联邦中央税务局地方税务局6.3 德国税收征管流程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务审计与争议解决七、德国税收国际合作与税收协定7.1 德国税收国际合作框架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与执行税收信息交换协议G20/OECD税收透明度议程7.2 德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德国与其他国家税收协定的类型税收协定的优惠内容税收协定的签订与更新流程7.3 德国税收协定的实践案例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协定的案例与发达国家税收协定的案例八、德国税收制度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8.1 德国税收对企业的影响企业税负分析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与创新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发展的支持8.2 德国税收对个人的影响个人税负分析税收政策对个人收入与消费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发展的支持8.3 德国税收制度对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影响税收制度对社会阶层流动的影响税收政策对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影响税收制度对经济稳定与增长的影响九、德国税收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9.1 德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未来方向税收制度调整以应对财政压力税收政策适应全球化与数字化发展的需要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平性与效率性9.2 德国税收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应对国际避税与税基侵蚀的策略税收政策对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支持税收制度改革中的公众参与与沟通策略9.3 德国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意义德国税收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德国税收制度改革的经验对其他国家的借鉴意义十、总结与展望10.1 德国税收制度的特点与成就德国税收制度的优势分析德国税收制度在促进国家发展中的作用10.2 德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未来税收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实现税收制度现代化的目标与策略10.3 对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启示德国税收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挑战与机遇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主要介绍了德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情况、税种构成、税收法律体系、国际合作与税收协定、以及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德国税收制度和税收稽查制度概述_谢新年

德国税收制度和税收稽查制度概述_谢新年

之处, 笔者对其税收稽查制度作了重点了解。 现将考察情 况简要介绍如下, 以供同行比较借鉴。 一、 德国税收制度 德国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代表之一,市场 经济较为发达, 税收制度较为完备, 联邦宪法、 各州法律 都对税收征管作了明确规定, 特别是联邦宪法, 该法作为 一切税收立法的基础, 第 !"# $ !## 条集中规定了税收制 度。根据联邦宪法规定, 联邦和州都有税收立法权, 但联 邦主要负责联邦税、 共享税税法的立法工作, 各州主要负 责地方税税法的立法工作。两者相辅相成, 相互补充, 共 同构成德国的税收立法体系。 德国实行分税制,联邦与州共享税在国家税收体系 中居主导地位,联邦税或地方税等专有税则处从属地
-------------------------------------------“干什么、 要注意做到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 着 学什么、 缺什么、 补什么 ” 中, 的原则不间断地抓好在职培训。 三是 要大力开展在职学习的研究活动。 每 年都要有针对性地确定研究内容, 提 出研究课题, 交流学习研究成果。四 是要搞好传帮带。 要通过领导手把手 教, 以老带新, 互帮互学的方法, 传经 验,指问题,提要求,一点一滴地培 养, 一招一式地帮带。五是要进行岗 位交流培养。 要有计划、 有目的、 适量 地进行干部的合理调整交流, 使经历 单一的干部得到全面的锻炼。 六是要 加强教育监督。 要通过加强经常性的 思想教育,落实组织生活制度,严格 管理和监督, 不断提高干部的思想觉 悟和政策纪律观念。 在培养提高过程 审计干部培训提高工作, 难度较 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 要把这项工作 作为全面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和自身 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作为开创审计 工作新局面的关键环节列入议事日 程,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实际出 发,针对审计干部队伍的现状,科学 四、加强领导,不断完善审计干 部素质的培训提高工作 相结合,思想教育与管理监督相结 合,不断拓宽渠道,切实把培训提高 工作搞得既深入扎实又生动活泼。

德国税制概览

德国税制概览

德国税制概览德国税制简介德国的税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税,另一类是间接税。

直接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交易税(即营业税)、团结税、教会税、不动产税、遗产税等。

德国营业税与中国的营业税概念不同,铂略税务培训会在后面模块进行详细介绍。

间接税包括增值税、不动产交易税、资本交易税、关税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值税。

由于德国是联邦共和国,所以其立法权分为三部分,联邦、州和市镇。

联邦最重要的是确定关税和大部分的税种,理论上无联邦法时,州可以立法,实践中联邦立法覆盖全部的税收事宜。

州除了在无联邦法时可以立法,还可以决定当地的税法,比如当地交易税采用何种税率。

市镇除了联邦和州的规定之外,可以决定部分小税种,比如狗税。

德国政府税收实行“共享税为主,固定税为辅”的分税制。

共享税是由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所共有,按照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划分。

固定税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所有,直接作为本级政府的固定收入。

从上图可以看出,具体的税收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

联邦主要享有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主要享受一些小税种。

德国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介绍增值税居民纳税人是指具有德国国籍,公司的注册地或者管理机构在德国的居民,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企业。

在德国境内出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都应按其提供的货物或劳务数额缴纳增值税。

德国有个规定,如果企业的营业额在上一年度没有超过17500欧元,并且预计当年的营业额不超过50000欧元,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类似于中国目前给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德国一般的增值税税率为19%,与中国相比略高。

但是其基本商品和日常服务,适用7%的优惠税率。

中国营改增后,基本商品和日常服务适用的税率是6%。

零税率主要适用于出口货物和欧盟内部交易。

增值税销项税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向购货方收取的货物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税额。

因此,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法定可抵扣的进项税。

德国税收制度概述

德国税收制度概述

德国税收制度特征一、德国税法的形式和制定德国实行的是复合税制,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对所得或财产征收。

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提税、教会税及市政贸易所得税。

财产税包括净资产税、市政贸易资产税、遗产税及不动产税。

间接税包括增值税、货物税、不动产交易税、资本交易税、其他交易税、关税等。

(一)税法的形式德国税法的宪法基础是基本法,它包括税收立法权的分配规定,联邦、州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税收收入的分享规定等。

其次是以法令、规定等形式体现的各种法律的实施细则等。

其他还有如税收协定、欧共体法律、行政规定等。

(二)税法的制定联邦和州才有制定税法的权力,绝大多数税法都是联邦制定的,但由于它们必须经过代表各州的联邦议会的同意,所以各州对税法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

市政府仅限于决定地方税的税率。

联邦税法的制定权源于联邦政府或联邦议会,复杂的制定程序决定于制定机关,但所有立法主体都必须参与,一般情况下,联邦议会是最后的审定者。

法律经联邦总统签署及公开发布之后即告生效。

三、德国税收管理体制的特点德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体制上实行的是分税制,是一种共享税与固定税相结合、以共享税为主的分税制。

德国把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固定税两大类,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两级政府共有,并按规定的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固定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所有,作为本级政府的固定收入。

德国税收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 税收立法决策权相对集中。

税收的立法权,既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法的解释,也包括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权以及税收的减免权等。

大多数税种的立法权归于联邦政府,收益权和征收权则分为州和地方两级。

联邦拥有对关税和国库专营事业的立法权,对收入的全部或部分应归联邦所得的所有其他税收拥有共同立法权,即优先立法权。

各州在宪法未赋予联邦以立法权的范围内拥有自己的立法权,各州在得到联邦法律的明确授权下享有一定的立法权。

德国税务讲座心得体会

德国税务讲座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在德国生活的留学生,我对德国的税务体系一直抱有浓厚的好奇心。

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场由德国税务局举办的税务讲座,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德国的税务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收获了许多实用的税务知识。

以下是我对这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一、德国税务体系概述德国的税务体系以个人所得税、公司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要税种。

德国税务局在税收征管方面实行严格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保证了税收的公平和透明。

以下是德国税务体系的一些基本特点:1. 税收分类明确:德国的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2. 税率较高:德国的税率在全球范围内处于较高水平,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可达45%,公司税最高税率可达25%。

3. 税收征管严格:德国税务局对税收征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对逃税、漏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4. 税收优惠政策:德国政府为鼓励企业创新和投资,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抵扣、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

二、讲座内容回顾在讲座中,德国税务局的专家详细介绍了以下内容:1. 个人所得税:德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度,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划分不同的税率档次。

讲座中,专家详细讲解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免税额、扣除项目等。

2. 公司税:德国公司税实行标准税率和优惠税率相结合的制度。

讲座中,专家介绍了公司税的计算方法、税收优惠政策等。

3. 增值税:德国增值税税率为19%,对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较低税率。

讲座中,专家讲解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申报流程等。

4. 消费税:德国消费税主要针对烟草、酒精等商品,税率较高。

讲座中,专家介绍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等。

5. 税收优惠政策:讲座中,专家详细介绍了德国政府为鼓励企业创新和投资而实施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三、心得体会1. 增强了对德国税务体系的认识:通过讲座,我对德国的税务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认识到德国税务局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严谨和规范。

德国税收

德国税收

一、概述:德国是高税收国家,其税收制度严谨、周密、细致。

德国税收立法采取了税收通则和单行税法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其税收结构非常复杂,按税收来源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1],按征税机构分为联邦税、州税、地方税。

德国实行以联邦、州、地方三级或两级共同征收的共享税为主体的分税制[2]。

共享税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工资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联邦专享税包括:关税、消费税(石油税、咖啡税、盐税、香槟酒税)、保险税、团结附加税等;各州的专享税包括:土地购置税、遗产(赠予)税、机动车税、啤酒税、赌场税、火灾防护税等;地方专享税包括:工商税、土地税、娱乐税、饮料税、养狗税、猎钓税、赛马税等。

按税种主要分为三类:(1)所得税类: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工商税、附加税等;(2)财产税类:遗产(赠予)税、土地税等;(3)流转税类:增值税、土地购置税、保险税、关税等。

下文将对上述三大类中的主要税种给予详细介绍。

二、所得税体系(一)个人所得税(Einkommensteuer)1、主要特征个人所得税是德国最重要的所得税种之一,其法律依据是德国《个人所得税法》。

德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类综合所得税立法体系[3],其主要优点在于,它坚持了量能课税原则(Leistungsfähigkeitsprinzip)[4],对纳税人的不同来源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照特定方法和税率课征。

从稽征技术角度上看,它还对工资以及资本所得采取了源泉扣缴[5]的形式,方便实用,有利于减少偷漏税。

2、纳税主体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为自然人。

纳税义务进一步区分为无限纳税义务及有限纳税义务。

如果自然人在德国有住所或无住所,但有常规居所且居住六个月以上,则负无限纳税义务,应以其世界范围内收入纳税(两国间有双边税收协定的例外);若自然人在德国境内既无住所,亦无常规居所,只须对其在德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列举的境内收入纳税。

德国税收制度

德国税收制度

德国税收制度
德国税收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的设计是为了服务于德国的各地政府,国家级政府,社会和民众。

德国税收制度的设计和操作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它的历史文化的影响,这也是它与其他国家的制度不同的原因之一。

首先,德国的税收制度主要由德国的联邦,州,市和县政府建立和实施,而国家级政府只负责审核,监督,调整和完善各级政府的税收制度,以确保税收制度的实施和统一。

德国的税收制度分为国家税,地方税和其他各种特殊税种,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机动车税,营业税等。

各种税种的标准和征收规定也是由不同的政府机关实施的,而且办法也有所不同,但是终究都有一个目的,即为政府提供资金来完成其所承载的公共职能。

其次,德国的税收制度以其灵活性和公平性而出名。

德国的税务制度中,实行累进税法,允许采取各种减税措施,减税优惠随着一定程度的收入增加而减少,以实现收入差异的财政公平和财政稳定。

此外,德国也设计了许多其他减税计划,比如减税抵免,捐赠减税,继承税减免,尊重社会福利和公共事业,减免慈善支出等,以改善国家的财政现状和发展未来的经济。

最后,德国的税收制度还体现出一种德国思想,即“温和”的治理。

由于德国社会的特殊性,在社会生活中,德国政府设计了大量减税政策,减税程度也相对温和,以减轻市民的负担,并鼓励向社会贡献。

这也体现了德国政府对市民的尊重,对促进社会的发展的关注。

总的来说,德国的税收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受到了德国历史文化的影响。

它的灵活性和公正性,以及它体现的德国式温和治理的观念,都为德国社会营造了一个让人们感到舒适和安全的环境,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德国单身税真的吗

德国单身税真的吗

德国单身税真的吗【最新版】目录1.德国税收制度简介2.德国单身税的概念和实际情况3.德国单身税的争议和影响4.总结:德国单身税是否真实存在正文1.德国税收制度简介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税收制度由联邦政府和各个州政府共同制定。

德国的税收体系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等。

其中,个人所得税是按照累进税率制度征收的,根据个人收入的高低分为不同的税率档次。

2.德国单身税的概念和实际情况德国单身税是指未婚单身者在德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相较于已婚者需要多缴纳的一部分税收。

这一概念源于德国税收制度中的一个规定:已婚者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而未婚单身者则无法享受这一优惠。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德国并没有明确规定要对未婚单身者额外征收税收。

所谓的“单身税”实际上是指未婚单身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无法享受已婚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需要缴纳相对较多的税收。

这种现象并不是针对单身者的额外税收,而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导致的。

3.德国单身税的争议和影响德国单身税的概念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争议。

有些人认为,这种做法是对单身者的不公平对待,有可能加大单身者的生活压力。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应当根据个人收入和负担能力来制定,而非仅仅基于婚姻状况。

实际上,德国的税收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单身税,但这一概念在社会中引起了关注,使得未婚单身者在税收方面承受了一定的压力。

这也反映出社会对单身者权益的关注和重视。

4.总结:德国单身税是否真实存在综合以上分析,德国并没有真实存在的“单身税”,而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导致未婚单身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缴纳相对较多的税收。

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争议,但也反映出社会对单身者权益的重视。

德国税收制度

德国税收制度

第二节 90年代以来的税收制度改革
2.企业税方面:
(1)公司所得税:
(2)股息和股票价盈利问题:
(3)公司企业在出售股份时不再需要为其出
售收益付税,而当时在出售股权时必须支付40
-50%的资本收益税。税收改革中的这项内容, 意义重大。
第二节 90年代以来的税收制度改革
(4)工商税:
第二节 90年代以来的税收制度改革
一、科尔政府的税收制度改革 1、两德统一时期的税制改革
政府对前东德地区的税制按照联邦德国税收
制度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即:
第二节 90年代以来的税收制度改革
(1)取消原有的按部门和产品品种等划分的 工业征税制度,代之以统一的增值税; (2)建立各州、区财政自治,划分自有税收
六、带动欧元区其他成员国的税制改革。
谢谢!
担为宗旨,其内容为:
第二节 90年代以来的税收制度改革
1、个人所得税方面:
(1)基本免税额:
(2)最低与最高税率:最低税率由公布法案 时的22.9%,经2001年的19.9%和2003年17%, 降至2005年的15%;最高税率则相应从2000年 的51%,经48.5%、47%而至42%。
第二节 90年代以来的税收制度改革
其主要内容是: 1、下调个人和企业所得税。 2、起征生态税。 3、制定企业税法。 4、恢复财产税,成立专家委员会为重新 征收财产税作准备。
第二节 90年代以来的税收制度改革
2000年2月由联邦议院,最后于7月14日 由联邦参议院讨论通过了新的税收改革法 案。改革法案打算在2001年-2005年分三 个阶段依次实行,每两年一个阶段。这次 税改也以降低税负,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负

6 德国税制

6 德国税制

第6章德国税制一、术语解释1.个人所得税:在德国有永久性住所或者在在一个公历年度以内在德国至少连续居住6个月的个人被视为居民个人,需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所得税:也称法人税,其法律依据是德国的公司所得税法。

凡登记注册地和管理控制机构地在德国境内的公司或其他法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登记注册地和管理控制机构不在德国境内的,但是其相关收入却与德国境内有着实质上的联系关系的公司,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在德国境内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

3.工商税:缴纳公司所得税的法人,只要按照德国商法典建立商业账簿,并且有做帐义务,那么所有收入均被视为工商经营所得,须缴纳工商税。

4.土地税:德国地方政府每年向在其管辖区内的房地产所有者,就其拥有的农林业、私人以及企业地产征税土地税,它属于乡镇地方税、物税,其税收收入主要由德国各地方支配。

二、填空题1.直接税间接税联邦税州税地方税三级两级共享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收益税流转税烟草税关税证券交易税资本转移税2.个人所得税法税收通则和单行税法相结合税收通则单行税法三、判断题1.×正确答案:缴纳公司所得税的法人,只要按照德国商法典建立商业账簿,并且有做帐义务,那么所有收入均被视为工商经营所得,须缴纳工商税。

2.×正确答案:团结互助税是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项。

3.√四、问答题1.简述德国税制的历史演变过程。

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时颁布了真正的所得税法;1900年德国开征遗产税;1916年引进商品销售税(1918年该为周转税);1920年将所得税纳入联邦税制,使联邦收入大为增加。

二战后,联邦德国对税制进行多次改革和完善。

50年代联邦德国逐步降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等税种税率,1958年实行夫妇各自按收入份额纳税,1968年德国引入增值税。

德国移民须知的税收制度介绍

德国移民须知的税收制度介绍

【导语】德国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那么德国的税收制度是怎样的呢?下⾯在这⾥就为⼤家整理了德国税收制度介绍,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欢迎阅读! (⼀)个⼈所得税 它是联邦德国征收最⼴泛的税种,征收范围包括所有取得应税所得的⼈。

在联邦德国90%的企业属于私⼈企业和个体企业,这些企业的利润作为企业主或合伙⼈的个⼈收⼊,与⾃由职业者取得的收⼊⼀样,都属于缴纳所得税的范围。

所得税是联邦德国收⼊仅次于增值税的第⼆⼤税种,2016年收⼊共283亿欧元,占整个税收收⼊的33%左右。

1.纳税⼈:德国个⼈所得税的纳税⼈分为⽆限纳税⼈和有限纳税⼈。

德国常住居民(在德有长期或习惯住所)承担⽆限纳税义务,按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德国常住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通常仅按其在德国境内的收⼊缴税。

2.征税范围与计税依据:根据德国《所得税法》的规定,个⼈收⼊所得税征收的范围包括:—从事农业和林业的收⼊—从事⼯商业的收⼊—从事⾃由职业的收⼊—受雇⼯作所得—投资所得—租⾦收⼊和著作、专利等所得—其他收⼊上述收⼊总额减去法律所允许的免税数额后的余额,即为应税所得。

个⼈所得税是按超额累进税制征收的,2004年的最低和税率分别是15%和42%。

个⼈所得税的起征点和适⽤税率的收⼊⾦额都因纳税⼈的婚姻状况和⼦⼥状况不同⽽各异。

德国个⼈所得税主要采⽤“分期预缴、年终汇总核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但对⼯资、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所得则采⽤预提法进⾏来源课税。

按4个税种征收:①对⼯资报酬源泉征收的⼯资税;②利息税;③按估定所得税征收的估定所得税;④按实际发⽣额征收的⾮估定所得税。

后两种税主要是对企业的利润、⾃由职业者的收⼊和其它个⼈所得征收的。

以上4种所得税在1997年占全部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的⽐重分别为78.19%、3.62%、3.31%、4.52%. 1.⼯资税:⼯资税是个⼈所得税中的主要税种,约占全部税收总额的43%.计税范围包括⼯资及⼯资以外的收⼊,以及医⽣、会计师、律师、作家等收⼊。

德夫希尔梅制度

德夫希尔梅制度

德夫希尔梅制度
德夫希尔梅制度是一种古代税收制度,适用于中世纪欧洲的一些地区,特别是德国。

该制度将税收分为多个类别,包括土地税、赋税、关税和进出口税、市政税和市场税以及其他杂税。

下面是对这些税收类别的详细介绍。

1. 土地税
土地税是德夫希尔梅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税收。

它是对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土地征收的税,通常以土地面积和土地质量为基础进行评估。

在封建社会,土地税是由领主向佃户征收的,以维持领主的收入和维持军队和其他公共服务。

2. 赋税
赋税是另一种重要的税收,通常是对个人或家庭征收的。

它通常以人口数量或家庭财产为基础进行评估。

赋税的征收通常是为了满足地方政府的日常开支,如道路维修、市场管理等。

3. 关税和进出口税
关税和进出口税是对进出口商品征收的税,旨在保护国内产业和增加政府收入。

这些税收通常是根据商品的种类、价值、数量等来评估的。

4. 市政税和市场税
市政税和市场税是针对城市或市场的商业活动征收的税。

这些税收通常用于资助城市或市场的建设和维护,以及提供公共服务。

5. 其他杂税
除了上述几种主要的税收外,还有一些其他杂项税收,如教堂税、遗产税、婚姻税等。

这些税收通常是由特定机构或个人征收的,以满足特定的需求或义务。

总之,德夫希尔梅制度是一种复杂的税收制度,旨在满足中世纪欧洲不同地区和不同社会阶层的需要。

尽管这种制度已经逐渐被现代税收制度所取代,但它仍然为历史学家和文化学者提供了宝贵的研究资料。

一战德国税收制度

一战德国税收制度

一战德国税收制度
一战时期的德国税收制度主要涉及直接税收的征收范围和紧缩政策。

首先,为了更有效地筹集资金来支持战争,德国政府增加了直接税收的征收范围。

直接税收主要对个人收入、财产以及企业利润进行税务征收。

通过扩大直接税的征收范围,政府能够更有效地筹集资金。

这些直接税的增加主要通过增加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以及征收企业利润税来实现。

这一举措不仅增加了税收收入,还促使富人和企业为战争贡献更多。

其次,德国政府实施了紧缩政策以应对战争造成的财政压力。

紧缩政策主要包括削减政府开支和增加税务收入,以达到财政平衡。

通过削减政府支出,政府能够节省更多资源用于战争。

而通过增加税收收入,政府可以确保战争所需的资金来源稳定。

总体来说,一战时期的德国税收制度是为了满足战争需求而制定的,旨在通过多种方式增加税收收入和削减政府开支,以支持战争努力。

德国税法体系介绍

德国税法体系介绍

德国税法体系介绍【摘要】德国税法体系是一个严格规范的体系,包括多个税种和税务机构。

在德国,税法按照不同的税种进行分类,包括所得税、消费税和财产税等。

税法的立法过程经过严格的程序,确保税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德国税法的税制特点主要体现在其适度的税率和完善的征管制度上。

税务机构和征管体系高效运作,确保税收的及时征收和管理。

德国税法体系的影响体现在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上,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展望未来,德国税法将继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变化。

德国税法体系具有严密的法律制度和高效的实施机制,为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关键词】德国税法体系、税法体系介绍、分类、立法过程、主要税种、税制特点、税务机构、征管体系、影响、未来发展、特点、总结。

1. 引言1.1 德国税法体系介绍德国作为欧洲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国家之一,其税法体系也备受瞩目。

德国税法体系在整个国家的经济运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影响着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德国税法体系的分类、立法过程、主要税种、税制特点以及税务机构和征管体系,以揭示德国税法体系的全貌。

德国税法体系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和目的,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

直接税主要包括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而间接税则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

德国税法的立法过程经历了严格的程序和程序,确保税法的公正与合理。

德国税法的主要税种涵盖了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等多个方面,以满足国家的税收需求。

德国税法的税制特点在于注重公平与公正,推行分配原则和能力原则,确保税收的公平性。

德国税务机构和征管体系高效而严格,确保税法的执行和征收。

德国税法体系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展望未来,德国税法的发展将朝着更加完善和规范的方向发展,以适应国家经济的发展需求。

总结德国税法的特点,正如其所言,是一套成熟而完善的税法体系,对国家的经济运行和财政收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国税收制度

德国税收制度

德国税收制度德国是一个高福利、高税收的国家,税收制度是德国经济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国的税收制度包括所得税、增值税、企业税等多个税种,旨在提供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公共福利保障。

德国的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度,分为七个等级,税率从14%到45%不等。

这意味着高收入者需要缴纳更高比例的所得税。

此外,德国还实行财产税,对个人和企业的固定资产收取一定比例的税款。

除了所得税外,增值税是德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适用于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销售。

标准税率为19%,但某些物品如食品和书籍等享受较低税率。

增值税的收入主要用于支持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项目,如医疗保健、教育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对于企业来说,德国实行的是企业所得税制度。

企业所得税包括标准税率和实质税率两个部分。

标准税率为15%,但实质税率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可能会有所调整。

此外,德国还征收财产税和城市附加税,用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对于绿色能源的发展给予了重要的税收优惠。

德国政府实行绿色电力税,对于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企业和家庭给予减免税款的优惠政策,以鼓励环保能源的使用和发展。

德国税收制度的核心理念是公平和社会福利。

德国政府利用税收收入来提供广泛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如免费医疗保健、高质量的教育和退休金制度等。

这使得德国成为了一个社会福利比较完善的国家。

然而,德国税收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高福利和高税收给企业和高收入者带来了一定的负担,可能会影响到经济的竞争力和创新创业活动。

其次,税收制度可能会存在复杂性和不透明性,给纳税者带来一定的困扰和不满。

总的来说,德国税收制度在提供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通过所得税、增值税和其他税种的合理安排和使用,德国政府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社会保障和公共福利。

尽管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但德国的税收制度仍然被认为是一个相对完善和有效的制度,能够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德国如何征个人所得税

德国如何征个人所得税

德国如何征个人所得税引言个人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个人收入征收的税种,也是德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介绍德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理和如何进行征税。

德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德国的个人所得税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全球所得原则根据德国税法,德国税务局对德国居民的全球所得都要纳税。

居民需要报告其在德国境内和境外的收入。

级进税率德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级进税率制度,即随着收入的增加,税率也会逐渐提高。

收入越高,所需要缴纳的税额也越多。

抵免和减免德国允许一定范围内的抵免和减免。

例如,可以通过报销一些特定费用来减少应纳税额。

社会保险德国个人所得税中一部分税款会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如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这也是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之一。

德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过程征税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注册纳税作为德国居民,需要在税务局注册并获得纳税号。

纳税号是用于纳税申报和交税的唯一标识。

缴纳税款德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以预缴方式征收的,意味着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要求定期缴纳税款。

通常是每季度或每月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款。

所得申报每年,德国税务局会向居民发送所得申报表。

居民需要根据自己的收入和支出填写表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税务局。

审核和返还税务局会对居民提交的所得申报表进行审核。

如果申报正确并且没有违反税法规定,居民有权获得返还税款或者在下次缴税时进行抵免。

税务咨询和专业服务德国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复杂,对很多人来说,理解和遵守税法规定并不容易。

因此,许多人会寻求专业的税务咨询和服务来确保自己的纳税义务得到正确履行。

结论德国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的税种,对于居民来说是一项必要的财务义务。

通过了解德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和征税过程,居民可以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税法规定,确保自己的纳税义务得到正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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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税收制度概述
一、德国税法的形式和制定
德国实行的是复合税制,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对所得或财产征收。

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提税、教会税及市政贸易所得税。

财产税包括净资产税、市政贸易资产税、遗产税及不动产税。

间接税包括增值税、货物税、不动产交易税、资本交易税、其他交易税、关税等。

(一)税法的形式
德国税法的宪法基础是基本法,它包括税收立法权的分配规定,联邦、州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税收收入的分享规定等。

其次是以法令、规定等形式体现的各种法律的实施细则等。

其他还有诸如税收协定、欧共体法律、行政规定等。

(二)税法的制定
联邦和州才有制定税法的权力,绝大多数税法都是联邦制定的,但由于它们必须经过代表各州的联邦议会的同意,所以各州对税法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

市政府仅限于决定地方税的税率。

联邦税法的制定权源于联邦政府或联邦议会,复杂的制定程序决定于制定机关,但所有立法主体都必须参与,一般情况下,联邦议会是最后的审定者。

法律经联邦总统签署及公开发布之后即告生效。

二、德国税制的演变
德国税制的发展变动较频繁。

1808年,德国在普法战争中失败,为筹措对法赔款开征了所得税。

但是,由于受到地主和资产阶级的反对,所得税时征时停。

直到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时,才颁布了真正的所得税法。

1920年,德国将所得税纳入联邦税制,从此使联邦收入大为增加。

在此之前的1900年,德国还开征了遗产税,并在1916年为筹集军费而先于其他各国引进了商品销售税(1918年改为周转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分为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其中联邦德国的改革较突出,并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

1950年,联邦德国第一次降低了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几种消费税的税率。

1953年又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平均降低15%。

1954年,联邦德国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税率略微下降;同时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公司所得税的综合税率则从60%降至45%。

1958年,实行"分开"税制,夫妇各按自己收入的份额纳税等系列的税制改革,为联邦德国经济的顺利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其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奠定了基础。

1968年,联邦德国从法国引进了比较先进的增值税,以取代原来的周转税。

1970年,对增值税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即根据征税对象价格而非销售额来计征增值税,从而使增值税更趋完善。

80年代中后期以来,为了适应全球性税制改革形势的需要,解决本国财政经济方面的诸多问题,联邦德国对其税制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革,具体措施是:
1.公司所得税的改革。

降低税率,扩大税基:(1)对公司未分配利润,税率由原来的56%改为1990年的50%;(2)减少某些折旧以扩大税基。

2.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改革。

降低税率,减轻税负,取消某些扣减和优惠:(1)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到1990年,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由以前的56%降为53%,最低税率由以前的22%降为因%;(2)减税110亿马克,重点对象是中低收入阶层;(3)扩大个人收入中的免税部分,对未婚和已婚者个别收入中的基本免税额及子女免税额部分都作了不同程度的提高;(4)调整税收优惠,简化计征手续;(5)实行线性累进税制,降低中产阶级的纳税数额等。

3.消费税的改革。

用收入型增值税取代地方营业税。

东、西德统一后,政府对前东德地区的税制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即:(1)取消原有的按部门和产品品种等划分的工业征税制度,代之以统一的增值税;(2)建立各州、区财政自治,划分自有税收来源;(3)在对各种收入平等征税的基础上改革所得税。

同时还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各新建州实行下列税种:所得税、公司税、营业税、土地税、财产税、遗产税、交通工具税、增值税、消费税等。

经过上述改革,德国税制重新走向了统一。

三、德国税收管理体制的特点
德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体制上实行的是分税制,是一种共享税与固定税相结合、以共享税为主的分税制。

德国把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固定税两大类,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两级政府共有,并按规定的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固定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所有,作为本级政府的固定收入。

德国税收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 税收立法决策权相对集中。

税收的立法权,既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法的解释,也包括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权以及税收的减免权等。

大多数税种的立法权归于联邦政府,收益权和征收权则分为州和地方两级。

联邦拥有对关税和国库专营事业的立法权,对收入的全部或部分应归联邦所得的所有其他税收拥有共同立法权,即优先立法权。

各州在宪法未赋予联邦以立法权的范围内拥有自己的立法权,各州在得到联邦法律的明确授权下享有一定的立法权。

此外,州还可以立法决定州税是否应归地方所有。

可见,州的权力较大,它拥有某些州税的立法权及所有州税的征收权。

2.税收制度实行收入平均化。

为了保持各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德国在分税制的基础上进行横向和纵向的税收平衡。

横向税收平衡主要是以各州居民平衡税收为标准进行比较,富裕州的营业税要拿出一部分调剂给贫困州。

各州内部也进行横向税收平衡。

东、西德统一后,原西德各州新征的7J%的统一税(所得税附加)主要用来援助东部发展,也属于横向平衡。

纵向税收平衡是联邦、州和地方之间的平衡,其主要办法有:调整共享税中营业税的分配比例,州政府所得比例已从70年代的30%调增为35%;联邦从分得的营业税中拿出2%资助贫困州等。

3."一套机构,两班人马"的税收征管方式。

在德国,税收的征收管理由各州的财政总局负责。

总局内分设联邦管理局和州管理局两个系统。

联邦管理局作为联邦政府的代理人进行活动,负责管理联邦所有的税收,其组织和官员也由联邦规定;州管理局则负责州税的征管工作。

财政总局的局长由联邦政府与各该州政府协商任命,局长既是联邦政府的官员,又是州政府官员,其工资由两级政府各支付一半。

地方税务局作为各州政府的派出机构,只征地方税,并向地方政府负责。

德国基于本国实际而实行的"一套机构,两班人马"的税收征管方式在西方国家十分独特,它既可以加强各级政府之间的业务协调,提高办事效率,又可以避免政府机构的过于臃肿。

四、德国的税务管理
德国绝大部分税是由州征收管理的,而市则负责地方税的征管。

(一)申报
一般周期性税种都必须填报年度申报表,有些税种如增值税除年申报外,还须呈报月度或季度申报表,当特定的事件发生(如公司成立或开设分公司)还必须呈报相应的财务资料报表。

虽然日历年度以外的会计年度也可用作计算应税所得的基础,但税务年度却是日历年
度,申报日期一般是下一年的5月31日,但也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如果报表由职业性税务顾问填报可宽延至9月30日,经特别申请后还可适当延期。

(二)评税及上诉
只有特定的税收申报表如增值税申报表是自我查定的,其他则由税务机关评定。

在税务机关对征税人的申报表进行评定(如有必要,还需进行调查)完成后,则会给纳税人发送正式的评税通知书,其内容包括税款数额及法律依据,付款的时间、地点,纳税人不服时上诉有关事项。

一般不服或上诉的申报表须在有关的行政决定通知纳税人后的一个月内填报。

纳税人在将案件提交财政法庭之前,须对行政矫正决定(即不服或上诉决定)作详细阐述。

财政法庭分为初等税务法庭及最高税务法庭。

(三)税款的支付
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市政贸易所得税及财产税、净资产税须按估计税额按季预缴税款。

在纳税人收到查定通知书之后的一个月之内必须清缴所有税款,即使是纳税人对评税书有异议(除非税款的征收暂停)。

(四)税务审计
对商业、农业企业及特定的其他纳税人需就其所纳各种税款进行全面的税务审计,而且还可能对增值税、预提税、交易税等进行特别的审计。

为进行税务审计,一般将企业按规模分成四类。

企业规模越大,则审计的频率越高,也更为彻底。

(五)罚款及利息
如果纳税人申报延误,则税务机关可对其最高处以最后评定税额的10%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万马克。

对于支付日期已确定的税款如果未按期支付或推迟支付,则会每月按税额加收滞纳罚款1%(如果延期不超过5天,免收罚金,超过5天而不足1月按1月计)。

(六)法定时效期
评定的时效期与征收的时效期并不相同。

关税、消费税的评定时效期为1年,其他税种的查定时效期为4年,如果纳税人逃税则可延至5年,骗税则延至10年。

对于评定时效期从何时开始有详细的规定。

征收的时效期为5年,一般是从税款应支付年结束开始算起。

在特定的事件发生之后,查定时效期与征收的时效期都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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