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4年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范本(3篇)
2024年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范本____年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职业教育和人才培养,提高我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激发职业学校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高素质职业人才,结合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____年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
职业技能大赛是以竞赛为载体,促进职业学校学生的技能竞赛、学科竞赛、创新能力比拼、职业道德培养和优秀人才选拔为目的的大型综合性活动。
第三条本方案指导原则为“科技引领、质量导向、创新驱动、实践应用、公平公正”。
第四条机构设置大赛由学校组织,具体操作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负责。
第二章比赛内容第五条职业技能大赛包括技能竞赛和学科竞赛两个大项。
第六条技能竞赛是指通过实际操作和模拟实训等方式,比较参赛选手在所学专业技能方面的掌握水平,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技能竞赛的具体项目根据各个专业的特点确定,必须具备职业教育教学大纲要求,并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和需求进行相应调整。
技能竞赛采取个人单项竞赛和团队竞赛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学科竞赛是指通过测试知识和技能理论基础,考查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应用能力。
学科竞赛的参赛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学科试卷考核、实践操作考核、创新设计和解决实际问题等。
第三章资金保障第八条职业技能大赛的项目和活动经费主要由学校提供,也可以通过政府和社会机构的支持进行筹措。
第九条组织大赛的单位、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大赛的经费公开、公平、公正、公约。
第四章参赛选拔第十条参赛资格:(一)____年职业技能大赛参赛选手均须是全日制普通(含一般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历的学生。
(二)参评选手在学业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正式学生。
(三)参评选手须按照学校设置的参赛条件参加选拔和培训。
(四)参评选手及其指导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第十一条选拔程序:(一)高校开展内部选拔。
(二)各高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参赛队伍。
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鉴于近几年职业技能竞赛在青岛市的普及开展,为规范职业技能竞赛的开展活动,为普及职业技能培训,振兴技能产业,提高技术人员素质,青岛市政府制定了本《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以促进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顺利发展。
一、特别提示1.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指的是在职业技能等级考试的基础上,应用职业技能知识和技能,以综合的形式考核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以提高技术技能和管理水平的培训活动,并面向全社会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竞赛活动。
2.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竞赛指的是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组织参赛者应用职业技能知识和技能,以综合形式考核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并对竞赛参赛者进行综合评比的活动。
二、竞赛相关机构1.举办方:青岛市技能竞赛管理中心;2.组织者:青岛市各区、县(市、区)技能竞赛管理中心;3.承办方:各县(市、区)技能强化部门,技术培训中心等各技能培训机构;4.协办方:全市各专家、场地、设备、培训机构支持;5.监管机构:青岛市技能竞赛管理中心、全市各区(市、县)技能竞赛管理中心;三、竞赛内容1.职业技能认证竞赛:即职业技能证书考试,以检验员的方式检测各职业技能的技能素养,为技能人才认证打下基础。
2.职业技能展示竞赛:根据竞赛主题由承办方组织竞赛,参赛者须通过职业技能理论检测及实操检测,最终获胜者可获得一定的奖励。
3.职业技能技能大赛:根据竞赛主题由承办方组织竞赛,参赛者进行竞赛,最终获胜者可获得一定的奖励。
四、竞赛组织方式1.由青岛市技能竞赛管理中心协调组织全市各区(市、县)技能竞赛管理中心,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进行统一管理;2.以市、区(县、市)为单位,组织技能竞赛;3.青岛市技能竞赛管理中心每年召开一次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总决赛,集结各区(市、县)职业技能竞赛优胜者,比赛结果公布得奖名单。
五、参赛资格1.参赛者必须持有有效职业技能认证证书;2.年龄不低于16周岁(毕业生除外),没有任何技能考试不及格记录;3.参赛者有良好的道德观念和团队协作精神;4.职业技能竞赛参赛者均须经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中心审核后正式报名参赛。
大劳发〔2006〕81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大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保证职业技能竞赛规范、健康和有序发展,根据《劳动法》、《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和《关于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优胜者奖励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25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性及地区、行业性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职业技能竞赛必须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贯彻国家职业标准,突出群众的参与性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选拔。
第四条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及区、市、县两级。
(一)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两类。
以市政府名义,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的跨行业(系统),面向全市的技能竞赛,为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
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系统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面向全市的技能竞赛,为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
(二)区、市、县级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区、市、县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在本地区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名称可冠以“大连市”或“全市”字样;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名称可冠以“大连市xx行业(系统)”字样;区、市、县级职业技能竞赛,名称可冠以“大连市XX区、市、县”字样。
第五条各类竞赛组织单位应选择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影响较大的职业(工种)(以下简称职业)开展竞赛活动。
要优先选择国家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举办竞赛;还可以选择就业面广、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开展竞赛活动。
第六条竞赛主办单位举办的全市、地区、行业竞赛活动或参加国家及省、境外等竞赛活动,均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经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应执行国家职业标准。
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共陕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人才发(2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规划和规范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施指导、服务和监管。
总工会、宣传、军民融合、教育、科技、工信、公安、财政、国资委、共青团等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组织协调、资金支持、表扬奖励、治安秩序、政策落实、社会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竞赛,鼓励有条件的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设立竞赛训练基地、"卓越工匠班",加强竞赛选手赛前培训和选拔集训,加大竞赛选手梯队培养力度,推动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我省培养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队伍。
第五条努力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以下简称世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国赛)为引领,陕西省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全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地方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竞赛及群众性技能练兵比武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搭建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积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职业技能竞赛应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企业、院校围绕陕西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技能竞赛应坚持简约、绿色、安全、特色的理念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倡导集中办赛、开放办赛、赛展演结合的模式,厉行节约,注重社会效益。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提出的要求,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文件精神,规范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以及生产、服务工作的需求,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与技术革新紧密结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
职业技能竞赛过程及职业技能竞赛结果可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第四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根据相关规定可以采取主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或向财政申请专项经费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职业技能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本市各类组织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和本市内与职业技能相关的各类适龄从业人员及职业院校在校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管原则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主管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组赛规则第七条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区县和系统级、企业和院校级三个级别。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分为两类: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举办的跨行业(系统)、跨区域的竞赛活动为市级一类竞赛。
由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主办或委托相关市级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的竞赛活动为市级二类竞赛。
最全职业技能竞赛的管理办法完整版.doc
最全职业技能竞赛的管理办法完整版.doc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的积极性,推动实践教学的改革,特制订本办法以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使技能竞赛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第一章竞赛类别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竞赛四类。
第二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一条竞赛领导机构学校成立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职业技能竞赛组织、筹备和实施。
组长:分管校长副组长:教务处处长、副处长成员:教务处实践教学干事、教研室主任、实验实训管理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正、副主任由教务处正、副处长分别担任。
第二条竞赛的管理1.竞赛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审批参赛项目和承办人员及场所。
(2)负责竞赛奖励的评审工作。
(3)负责审批各类竞赛经费的预算与结算、竞赛设备和耗材的筹办。
2.教务处职责(1)负责竞赛项目的申报及竞赛组织工作;(2)组织各类竞赛和集训。
(3)负责收集、公布各类竞赛的信息,转发上级来文、组织参赛人员的报名。
(4)负责申报竞赛经费的预算和经费使用。
(5)负责对竞赛获奖的统计、上报和表彰工作。
(6)负责对竞赛指导教师工作量的审核和计发。
(7)组织竞赛工作的总结交流。
(8)负责竞赛结果的公布及资料的归类存档。
3.教研室职责(1)负责确定竞赛项目负责人、选拔参赛人员、制订竞赛集训计划,上报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负责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
(3)负责收集竞赛有关资料,安排竞赛集训场所,实施竞赛集训。
(4)负责协调解决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竞赛活动与正常教学的冲突。
(5)负责竞赛集训、模拟竞赛等各项组织、协调和准备工作。
(6)负责组织校级竞赛命题、评审等工作。
(7)负责竞赛集训、模拟竞赛所需设备、耗材的采购工作。
4.实验实训室管理员职责(1)负责实验实训室设备维护、保养及耗材管理工作。
(2)负责集训期间实训室培训安排工作。
(4)协助教研室主任完成竞赛集训、模拟竞赛等各项组织、协调和准备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七届大连市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七届大连市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大政办发[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七届大连市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8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第七届大连市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第七届大连市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要求,大力营造重视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加快培养和造就适应我市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队伍,市政府决定举办第七届大连市职业技能大赛,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成立“第七届大连市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以下简称市大赛组委会,名单见附件1),负责本届大赛的组织领导、总体策划、整体推进和项目审批工作。
市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本届大赛的组织协调、方案审核、竞赛命题和日常指导工作。
本次大赛各竞赛项目的承办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所承办竞赛项目的组织领导、方案制定和竞赛组织工作。
鼓励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利用全市职业技能大赛搭建的平台,积极开展职工技能竞赛活动。
二、竞赛职种本次大赛设20个职业(工种)竞赛项目(详见附件2)。
除收银员设国家职业资格初级竞赛外,其余职业(工种)只设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竞赛。
三、参赛范围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在连务工人员、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学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不受现有职业资格等级、技术职称和户籍限制,免费报名参加本届大赛。
四、时间安排(一)宣传发动阶段。
5月上旬,组织召开第七届大连市职业技能大赛新闻发布会。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3]18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指南》的有关规定,修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是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审查登记机关。
市鉴定管理中心委托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鉴定管理服务机构”)和市政府相关委、办、局主管职业技能竞赛部门审查企业和院校级竞赛组织机构的登记材料。
第三条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对市级决赛(以下简称“决赛”)、区县和系统级复赛(以下简称“复赛”)竞赛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人力社保局鉴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市级、区县和系统级竞赛活动中举办的初赛(以下简称“初赛”)以及企业和院校级竞赛活动中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下简称“初赛”)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赛务人员(以下简称“赛务人员”)和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以下简称“裁判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组织赛务人员、裁判人员的培训考核,统筹管理。
第五条举行国家级、市级、区县和系统级以及企业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以外,其他级别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各级竞赛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举办竞赛活动,原则上同一年度相同职业(工种)不重复举办。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未颁布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及未设等级的职业(工种),经市鉴定管理中心认可,主办单位可参照竞赛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竞赛,但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参赛选手须符合竞赛职业(工种)的参赛年龄、学历、从业资格等资质条件。
第九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须按照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工作要求进行,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的竞赛活动,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学生参加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达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改的目的,从而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学校办学质量,扩大学校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是指由学校和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的中职学校学生技能比赛活动。
第三条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的技能竞赛由各部门向教务科申报,由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技能竞赛领导小组。
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科、各教学部负责人组成。
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学校各类技能竞赛的整体规划和总体指导,统一协调、领导、组织、审批、监督各类技能竞赛工作,认定各类技能竞赛级别,组织开展学校及各级技能竞赛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成员由教务科、各教学部、学生科、总务科、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办公室、教研室、医务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科。
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一)教务科职责在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各类技能竞赛的协调、指导、管理工作;收集、公布教育行政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信息;初审各部门提出的各类技能竞赛立项申请;做好教育行政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报名工作;组织学校技能大赛,承办各级各类学生技能竞赛,提交技能竞赛相关经费预算;落实获奖学生的奖励、加分及技能竞赛获奖证书的颁发,组织各类技能竞赛的总结交流与表彰;做好技能竞赛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
(二)申报部门职责根据专业建设和学生技能培养的需要,制定技能大赛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实施办法或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培训指导计划或方案,并报教务科审核;根据竞赛项目的要求,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前做好参赛学生的选拔,并组织、督促指导教师组织好赛前的强化训练;落实训练场地、设备;收集参赛学生的报名资料,提交学生培养经费预算;对训练过程进行指导、督促与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好本部门参赛情况的宣传、报道,及时广泛收集竞赛的有关信息,与组织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配合教务科组织学校技能大赛及承办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做好本部门竞赛资料的数据统计、档案整理、存档及上报等工作。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08.06•【字号】京劳培发[1997]145号•【施行日期】199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京劳培发[1997]145号1997年8月6日)第一条为了调动劳动者学习技术的积极性,增强职业荣誉感,走岗位成才之路,使职业技能竞赛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符合参赛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职业技能竞赛是以国家工种分类、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结合生产实际、突出操作技能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职业技能竞赛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政府有关委、办负责组织本行业内的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区(县)劳动局,市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第五条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系统级两个级别。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两类:(一)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由市劳动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委、办共同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
竞赛周期为1—2年。
(二)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由市政府有关委、办牵头组织的行业性职业技能竞赛。
竞赛周期由市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系统级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在区域、系统内,由区(县)劳动局,市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
第六条职业技能竞赛的工种为技术要求较高、覆盖面广的职业(工种)或行业主要专业技术工种。
职业技能竞赛分为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其中实际操作成绩不少于总成绩的80%。
职业技能竞赛至少应分为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
第七条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6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9月6日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9号)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需要,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是职业培训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职业技能竞赛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可邀请公证部门对竞赛过程及竞赛结果进行公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综合管理。
成立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分为两类,即全市性、跨行业(系统)的竞赛活动为市级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企业集团、行政区县的竞赛活动为市级二类竞赛。
第六条市级一类竞赛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市级二类竞赛由有关行业、企业集团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4.14•【字号】甬人社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47号各区县(市)人社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部门: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宁波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2017年4月14日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宁波“技能之城”,根据《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规范以及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有关规范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而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术技能比赛活动。
第三条竞赛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竞赛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公证或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竞赛过程予以监督。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竞赛工作的综合管理,设立竞赛管理办公室,负责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举办竞赛活动,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主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是为了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提高职业技能人才水平,推动产教融合发展,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就业创业,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水平,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规范竞赛组织与管理,提高竞赛质量,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和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竞赛内容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械电子、信息技术、建筑工程、汽车维修、美容美发、烹饪服务、物流管理等多个领域。
各项竞赛内容将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动态进行调整和更新,确保竞赛内容与市场需求紧密相连。
三、竞赛对象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对象为在校学生、在职职工、失业人员等各类社会人员。
竞赛将分为不同组别,包括青少年组、成人组、专业技能组等,以满足不同群体的竞赛需求。
四、竞赛形式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将采取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形式,注重实战能力的培养和考核。
竞赛将采用现场操作、模拟实训、技能测评等方式进行,确保竞赛的公平、公正、公开。
五、竞赛评选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将设立专业评委团队,由行业专家、企业技术人员、职业院校教师等组成,对竞赛参赛选手进行评选。
评选将综合考虑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创新能力等方面,确保评选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奖励与激励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将设立奖金、荣誉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多种奖励措施,对获奖选手进行奖励与激励。
同时,还将为获奖选手提供就业推荐、技能培训、职业规划等方面的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实现个人职业发展。
七、组织与管理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工会等部门共同承担。
各相关部门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
八、宣传与推广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将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校园宣传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与推广。
吸引更多的参赛选手和观众参与其中,提升竞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九、安全与保障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将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竞赛场地、设备等的安全性。
烟台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烟台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烟发〔2017〕13号)和上级有关技能竞赛规定,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竞赛组织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院校、企事业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服务工作实际,开展以技能操作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技活动。
第三条确定竞赛工种的一般原则是:就业容量大、从业人员多的通用技术工种(职业),优先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及我市主导产业范围内开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竞赛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等工作,组织或参与组织市级及以上竞赛活动。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竞赛工作,组织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类竞赛。
第五条市级竞赛分为一类竞赛和二类竞赛。
一类竞赛是指全市性、跨系统(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竞赛活动。
二类竞赛是指单一行业或企业集团,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由市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企业集团牵头组织实施的竞赛活动。
第六条市级竞赛主办(承办)单位应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器材、管理人员、专家队伍及经费支持。
第七条竞赛拟办单位应于每年年初申报竞赛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评估后,确定当年市级竞赛目录。
竞赛开始前20天,承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选手代表我市参加省级或国家级一类、二类竞赛的,应于参赛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九条各竞赛主办单位应成立临时性组织机构,即组织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竞赛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组委会一般下设办公室、试题与技术组、裁判组、保障组、监督仲裁组、宣传组等。
第十条竞赛可采取初赛、复赛、决赛或直接决赛的方式进行。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为努力实现我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为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和推荐优秀选手,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2、凡我校在籍学生均可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二、竞赛项目级别1、校级职业技能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
2、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指市级政府及其各局、委,市级学会、团体举办的全市范围的职业技能竞赛。
3、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指省级政府及其各厅、局、委,省级学会、团体举办的全省范围的职业技能竞赛。
4、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指国家各部、办、委,国家级学会、团体等机构举办的全国范围的职业技能竞赛。
三、竞赛的组织机构1、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实训中心、学生处和各系部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指导委员会,负责我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领导。
2、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组织技能竞赛申报项目审核,整理归档竞赛相关资料等。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成员由教务处实训中心和学生处相关人员组成。
3、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立相应的竞赛组织委员会,具体负责相应竞赛筹备、组织和实施,制定相应的竞赛实施方案。
竞赛组织委员会由各系部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组成。
4、职业技能竞赛按职业技能归口的原则划分。
相关教学系部负责选定和指派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制定和实施培训辅导计划、组织和监控竞赛准备以及实施过程。
四、竞赛的管理1、技能竞赛的开展以立项的方式进行。
由各系部根据竞赛通知或拟立竞赛项目填写《学生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申报表》,报职业技能竞赛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交教务处备案。
2、经审批立项的竞赛项目,立项部门应制定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参赛项目、组织机构、参赛人员及培训指导教师、培训辅导计划、经费预算等。
3、各立项部门要认真做好参赛人员的遴选工作,通过班级(专业)—系部—学校层层筛选和选拔,确保参赛学生和竞赛的质量,并组织好学生赛前培训。
烟台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烟台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为了推动烟台地区职业技能水平的提升,促进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的发展,特制定烟台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以确保竞赛的公平公正,提高竞赛水平和影响力。
一、总则1. 烟台职业技能竞赛旨在通过竞赛形式,发现、培养和选拔优秀的职业技能人才,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的质量。
2. 竞赛包括但不限于技能实践类、创新设计类、职业技能大赛类等。
3. 竞赛的组织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竞赛的公平竞争环境和评价体系的公正性。
4. 竞赛的参与对象为烟台地区在校学生、职业技能人员以及具备相关职业技能的社会人员。
5. 竞赛的分组设置根据不同的技能门类和层次进行划分,参赛选手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参与相应的竞赛组别。
二、竞赛组织机构1. 烟台市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是烟台职业技能竞赛的最高决策和指导机构,负责竞赛的统筹协调、规划倡导和政策制定等工作。
2. 烟台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机构负责竞赛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包括竞赛项目的筹备、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监督、参赛选手的报名和资格审核等。
3. 竞赛项目委员会由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竞赛项目进行设计、规划和评审等工作。
4. 竞赛评委由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竞赛选手的表现进行评判和打分。
三、竞赛的报名与资格审核1. 参赛选手须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报名,报名方式可以包括线上报名、线下报名或者两者结合。
2. 报名时,参赛选手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名制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
3. 参赛选手需通过资格审核方可参与竞赛,资格审核主要对参赛选手的身份、学历、职业技能等进行核实。
四、竞赛的组织与实施1. 竞赛项目根据不同技能门类和层次,确定相应的竞赛内容、要求和标准,确保竞赛的技术性和实用性。
2. 竞赛组织机构负责制定竞赛日程安排、场地准备、设备提供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3. 竞赛评委对参赛选手的表现进行评判和打分,评分结果按照一定规则进行统计和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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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3]18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指南》的有关规定,修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是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审查登记机关。
市鉴定管理中心委托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鉴定管理服务机构”)和市政府相关委、办、局主管职业技能竞赛部门审查企业和院校级竞赛组织机构的登记材料。
第三条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对市级决赛(以下简称“决赛”)、区县和系统级复赛(以下简称“复赛”)竞赛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人力社保局鉴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市级、区县和系统级竞赛活动中举办的初赛(以下简称“初赛”)以及企业和院校级竞赛活动中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下简称“初赛”)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赛务人员(以下简称“赛务人员”)和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以下简称“裁判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组织赛务人员、裁判人员的培训考核,统筹管理。
第五条举行国家级、市级、区县和系统级以及企业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以外,其他级别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各级竞赛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举办竞赛活动,原则上同一年度相同职业(工种)不重复举办。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未颁布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及未设等级的职业(工种),经市鉴定管理中心认可,主办单位可参照竞赛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竞赛,但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参赛选手须符合竞赛职业(工种)的参赛年龄、学历、从业资格等资质条件。
第九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须按照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工作要求进行,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的竞赛活动,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下简称“竞赛活动”)须成立临时性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
竞赛组委会下设竞赛办公室、竞赛评判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评委会”)、竞赛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仲裁委”)和竞赛宣传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宣传委”),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仲裁和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竞赛组委会负责竞赛的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指导竞赛办公室、竞赛评委会、竞赛仲裁委和竞赛宣传委的工作;对竞赛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竞赛各项组织和赛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竞赛办公室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竞赛的具体组织方案、实施计划及竞赛流程,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与竞赛各相关单位的日常沟通和协调;负责竞赛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竞赛各阶段的安全保障- 1 - / 16工作;负责竞赛的总结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十三条竞赛评委会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的评判和各项赛务工作。
主要包括组织制定竞赛规则、竞赛程序、评分标准及相关竞赛技术性文件;负责竞赛考核大纲,复习、辅导资料等的编制;负责参赛选手的培训和辅导;负责竞赛场地、器械、设备(包括对考试器具的检测设备)的检验、检测、确认及分配;负责竞赛裁判人员的选派工作;负责竞赛各阶段的评判工作;负责竞赛结果的核实、发布,并参与竞赛结果的复核等。
为保证竞赛命题的公正和保密性,竞赛评委会下设命题组,专门负责竞赛命题工作。
第十四条竞赛仲裁委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中争议提案的仲裁工作。
下设若干仲裁组,负责在竞赛现场处理争议。
第十五条竞赛宣传委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期间的各项宣传工作;根据竞赛的目的、内容及工作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宣传方案和口号,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对竞赛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负责竞赛奖品、物品(包括纪念品、宣传品等)的设计、制作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竞赛准备第十六条主办单位于竞赛前30日向市鉴定管理中心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无异议者,向市鉴定管理中心领取职业技能竞赛登记回执(附表1)。
第十七条主办单位委托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机构承办竞赛,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同时须报送承办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如邀请外籍或外省人员参加竞赛,还应提供其基本情况,并说明邀请原因。
第十八条主办单位开展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理论阅卷以及申报执裁裁判人员等工作,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操作平台,向相应的竞赛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申报。
决赛和复赛,向市鉴定管理中心申报;初赛向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鉴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申报时间、地点一经提交不得擅自更改。
确须更改,须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尚未组建竞赛职业(工种)裁判人员队伍或裁判人员队伍人数不足时,须提前组织培训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裁判人员。
裁判长必须是具备高级裁判员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条裁判人员在执裁工作中应持证上岗,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派制度。
裁判人员不得跨职业(工种)进行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四章竞赛试题第二十一条竞赛理论知识试题,采取题库抽取及自主出题两种准备方式。
竞赛职业(工种)属于北京市题库职业(工种)的,从北京市题库抽取;竞赛职业(工种)不属于北京市题库职业(工种)的,由主办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自主出题,书面申报材料经市鉴定管理中心审查登记后,通过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操作平台,提交竞赛理论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各两套,由市鉴定管理中心审查认定。
第二十二条竞赛技能操作试题,采取主办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自主出题,书面申报材料经市鉴定管理中心审查登记后,通过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操作平台,提交竞赛技能操作试题及评分标准各两套,由市鉴定管理中心审查认定。
第二十三条具备国家职业标准的竞赛职业(工种),竞赛理论知识试卷印制由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
市鉴定管理中心根据竞赛主办单位通过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操作平台报送的竞赛理论知识- 2 - / 16考试安排进行试卷的印制及发放工作。
第二十四条主办单位应参照《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8号)文件规定,对试卷的领取、运送和启用前的保管做出周密严格的安排,并建立必要的纪律和制度确保不泄密。
第五章竞赛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竞赛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的竞赛地点,应根据竞赛职业(工种)特性,明确划分功能区域(竞赛区、备赛区、观摩区、休息区、媒体区等),安排专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时,应在各职业(工种)竞赛现场入口处设置清晰明显的指示牌,注明竞赛职业(工种)名称,竞赛主要内容、参赛人数、竞赛时间等。
参加竞赛人员应将参赛证、身份证件等有关证件放置在桌面(工作台)右上角以备查验。
第二十七条理论知识考试场地要求环境安静、整洁、通风、明亮、宽敞,便于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每个考场容纳考生数量不超过30名,实行单人、单桌、单行安排,桌子排列整齐,前后左右须保持间距80厘米以上,桌内不允许摆放任何物品。
第二十八条理论知识考试应严格考场纪律,选派对工作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进行监考。
监考人员按1:15比例配备,职责包括:(一)检查考场设备设施准备情况。
(二)核对考生的身份证件、参赛证。
(三)维持考场内及考场周边区域秩序。
(四)协调解决考场发生的问题。
(五)记录考场情况。
(六)发放、回收并按要求封装试卷。
第二十九条理论考试开始前15分钟由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考试开始前5分钟开启理论试卷。
第三十条技能操作同一项目需分批完成的竞赛职业(工种),须对参赛选手进行封闭管理,封闭室由专人负责,进入封闭室的人员不得携带任何通信工具和计算机等设备。
第三十一条竞赛技能操作考核成绩不设并列选手。
当出现竞赛技能操作成绩并列时,要根据其技能操作水平的高低或完成时间的先后等条件,排出前后顺序。
第三十二条选手发生违规情况,监考人员应在现场填写违规记录单,并经竞赛场所负责人或裁判长签字后,于当日送交竞赛组委会。
第三十三条裁判人员在执裁工作期间,凡有下列情节者,竞赛组委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取消该次竞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等处分,并对责任裁判人员做出的错误判罚进行及时的更正。
(一)未严格遵守赛场纪律或在现场执裁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在比赛中执法不严,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裁,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行贿受贿,徇私枉法的。
第三十四条理论知识试卷阅卷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标准答案须于阅卷当日开启。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启封。
第三十五条理论知识试卷、答题纸、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答案自阅卷结束90日内,由市鉴定管理中心封存保管,以备竞赛监督查验。
- 3 - / 16第六章技术点评第三十六条竞赛组委会须在比赛结束后,竞赛表彰前对本次竞赛进行技术点评。
第三十七条技术点评专家应在精通本职业(工种)相关技术技能,熟悉竞赛评判规则和技术文件,并参加竞赛前期技术准备和担任竞赛裁判的工作人员中选择,一般由竞赛裁判长或副裁判长担任。
第三十八条技术点评主要内容:(一)命题分析1.命题思路:阐述竞赛的命题依据,简要说明命题的整体思路。
包括理论考试的命题范围、难度、题型、题量,实操考核项目的命题范围、难度,以及考核关键点和分配原则等。
2.纵向和横向比较:纵向上可结合历届竞赛试题和选手水平进行综合分析;横向上可与不同行业的相同职业(工种)开展的竞赛进行分析比较,阐述本次竞赛命题的特点。
(二)评判分析结合竞赛技术文件、评分原则、具体实例等要求,解析裁判员在评判过程中对执裁尺度的具体把握,突出对关键考点的评判分析。
(三)试题分析根据参赛选手成绩的统计数据,结合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试题的重点部分和新考点进行解析。
(四)成绩分析通过对选手成绩进行科学的解析判断,客观分析竞赛中取得成绩的原因和出现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对策。
(五)发展趋势分析本行业、本职业(工种)的前沿发展情况介绍,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使参加点评人员全面了解本行业、本职业(工种)发展方向,起到一定的导向和启示作用。
第七章竞赛安全第三十九条主办单位须在各竞赛现场配备专职的安全保障人员和相关的安全设备,安排专人在现场办公,维持竞赛现场及周边秩序并及时处理突发安全事件。
第四十条根据竞赛各职业(工种)的安全要点,明确划分竞赛危险区域和竞赛安全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和提示。
参赛选手务必佩戴安全防护器具进行操作,其他人员在竞赛规定允许的条件下进入危险区域时,必须佩戴安全防护器具。
第四十一条与竞赛相关的场地、住地及用餐等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防火用具,并发放针对火灾、地震等灾情的安全撤离路线图,明确标明安全避难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