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圣才出品】
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 总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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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总论讲义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一)总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概念分类:①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
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②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人、时、地、事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①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②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法都是镇压人民的工具。
③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保护广大人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①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既涉及经济基础,又涉及上层建筑。
②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其他部门法很难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即充任“第二道防线”的角色。
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财产,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剥夺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其三,刑法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一、刑法的创制1、早在建国初,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为刑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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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一、概念题1.刑罚的消灭(武大2005年研)答: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罚消灭具有以下特征:①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
②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③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
2.追诉时效(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北化工2010年研)答: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追诉时效和行刑权没有直接的联系。
3.追诉时效的中断(人大2005年研)答: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4.时效延长答: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①《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②《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5.赦免(中山大学2005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相关试题:刑法赦免(中山大学2014年研)答: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
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
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这种赦免的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
刑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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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笔记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概念和性质一.概念1.规定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部门法2.广义和狭义之分(1)狭义:刑法典(2)广义:除狭义的刑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①单行刑法指的是最高立法机关在某一个或几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典的刑法规范②附属刑法指的是在其他刑事法律当中涉及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条款3.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正补充后,未破坏刑法典统一性,并且直接纳入刑法典二.性质1.阶级性质:刑法属于历史范畴,其性质由国家的性质决定2.法律性质:特点有二——调整的社会关系更为广泛:①其他法律部门的保护法和后盾②调整方法不同(刑罚)严厉性更强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发展一.创制1.高铭暄《新中国刑法的孕育与诞生》2.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遵循“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二.全面发展1997年第三节刑法的制定根据刑法典第一条一.法律根据:宪法——具体要求1.刑法必须依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来制定,修改和补充2.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失去效力3.刑法的规定必须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和法律化4.刑事立法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二.实践根据:既不能凭主观臆断,也不能照搬前人或外国现成的东西第四节刑法的任务(机能,作用)刑法典第二条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1.保护国家根本政治制度(首要任务)2.保护国家经济制度3.保护公民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二.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1.保障机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犯罪的人不受法外刑2.保护机能:对犯罪人给予刑罚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第五节刑法体系一.则:总则,分则和附则(编)二.章,节,条,款,项,段(前段,中段,后段;前段,后段)三.但书:补充前段;前段的例外;对前段的限制四.附则: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试行日期;界定该刑法典与之前单行刑法的关系第六节刑法解释一.概念和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二.分类和类型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①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②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历史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概念的界定及意义一.概念的界定1.概念:刑法基本原则问题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刑法学(第五版)各章选择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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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习题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单选题1.附属刑法是指 (C )A.附带规定于单行刑法的罪行规定B.附带规定于非刑事法律中的违法规定c.附带规定于非刑事法律中的罪行规范 D.刑法典的附则2.刑法的任务可以概括为 (D )A.禁止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B.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C.宣示对犯罪的惩罚起到威慑作用D.保护法益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A.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主要依赖限制刑法的适用而实现B.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主要依靠刑法的宣誓与适用来实现c.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主要依赖限制刑法的适用而实现D.刑法的机能包括法益保护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两个机能4.刑法解释的方法分为 (D)A.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B.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c.文理解释和体系解释 D.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5.狭义刑法是指 (B)A.治安处罚条例B.刑法典C.研究犯罪和刑罚的科学D.研究刑法的科学6.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除了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以外,还具有 (B )A.强制性B.处罚方法的严厉性C.处罚手段的强制性D.阶级性二、多选题1.刑法的分类包括 (ACDE)A.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B.一般刑法与特别刑法c.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D.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E.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刑法保护的法益有 (ABCDE )A.有关人身的法益B.有关经济的法益C.有关财产的法益D.有关婚姻家庭的法益E.有关社会秩序的法益3.我国现行刑法典的组成包括 (ADE)A.总则B.犯罪C.刑罚D.附则E.分则4.下列哪些机关对刑法作出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ADE )A.全国人大常委会B.中国法学会c.司法部 D.最高人民法院 E.最高人民检察院5.下列属于论理解释的是 (ABCD)A.当然解释B.反对解释C.补正解释D.比较解释E.文理解释6.根据《刑法》第2条的规定,刑法的任务可概括为 (ABCDE )A.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B.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C.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D.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E.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三、判断题1.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自1979年7月1日起实施。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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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法学 各章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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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练习题)第一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空间效力刑法溯及力二、选择题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2.“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体现的是。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D.罪责自负原则3.我国刑法解决刑法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是。
A.属地原则B.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C.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D.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4.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B.犯罪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均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D.犯罪的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5.下列人员中,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受我国刑法管辖。
A.国家公务员B.司法人员C.武装警察部队官兵D.现役军人6.世界各国关于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主要原则有。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7.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8.下列情况中,我国刑法有溯及力的是。
A.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B.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C.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当时的法律处刑比刑法轻D.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刑法处刑比当时的法律轻三、填空题1.刑法具有和两个显著的特点。
2.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运用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
3.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4.按照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的特权。
刑法学练习题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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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练习题库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及效力范围(一)单项选择题1.刑法的本质属性是()A、阶级性B、社会性C、规范性D、强制性2.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是()A、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B、保护原则C、普遍原则D、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在一定范围内也兼采普遍原则3.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A、各级人民法院B、各级人民检察院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5.当开往A国的我国船舶行驶于B国海域时,A国公民甲某与C国公民乙某发生殴斗,甲某愤怒之下用刀将乙某捅死。
依据我国刑法,对甲某的犯罪行为()。
A、适用A国刑法B、适用B国刑法C、适用我国刑法D、通过外交途径解决6.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修改后的刑法实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D、考虑到李某已服刑2年,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并予释放7.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适用我国刑法,必须是()。
A、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B、按照犯罪地法律应受处罚的C、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按照犯罪地法律应受处罚的D、犯罪地国家未对其处罚的8.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二)多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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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概念题1.行为犯(人大2010年研;南师大2008年研)答:行为犯是指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并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区分行为犯的既遂和未遂,要以上述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而不是以某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犯有时也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是,这种结果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结果,而是构成行为犯之外的加重结果或者加重情节。
2.危险犯(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东财2011年研)答:危险犯是指与实害犯相对应的,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都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3.抽象危险犯(人大2007年研)答:抽象危险犯是指危险状态在法律上一般不作具体性规定,而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即足以招致某种危险而预先设定的。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发生了具体的危险都可以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而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抽象危险犯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我国《刑法》中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都属于抽象危险犯。
二、简答题1.简述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答: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1)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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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一、概念题1.管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5年研;东财2010年研;武大2008年研)答: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
管制刑的存在,使我国刑罚体系更加完善,因为它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方法,起到了连接剥夺自由刑和非自由刑的纽带作用,使各种刑罚的结构更加紧凑自然。
其特征主要包括: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②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③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④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2.拘役答: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拘役是一种自由刑,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次轻刑,拘役的特点在于,它虽然是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相对于有期徒刑来说刑期又很短。
拘役这种刑期较短的刑罚方法既是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3.附加刑(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5年研)答: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的特点在于适用上具有双重性,它既可以作为某种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独立适用,几种附加刑还可以同时并用。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4.剥夺政治权利(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
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必要时也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
5.罚金与没收财产(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没收财产(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答: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下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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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概念题1.妨害公务罪(华侨大学2014年研;武大2010年研;人大2009年研;南开大学2007年研)答: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南开大学2007年研)答: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3.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武大2005年研)答: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形式。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指首要分子聚集多人,冲撞国家机关门禁,包围国家机关驻地,强占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堵塞国家机关通道,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入等行为。
4.伪证罪(南京大学2015年研;西安交大2008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为:①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司法活动。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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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正确地把握这一概念,要掌握以下几点:首先,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因而具有阶级性。
其次,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犯罪与刑事责任,即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各种犯罪应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犯罪人如何适用刑罚处罚。
最后,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法、附属刑法等。
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的刑法规范,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特别刑法;二是作为现行刑法典的对称,指国家为弥补现行刑法典的不足而颁布的一切刑法规范,又称为形式意义上的特别刑法。
在我国,特别刑法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根据法规的独立性与否,可将刑法分为单一刑法和附属刑法。
立法解释等。
补充、修改刑法典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刑法规范,其内容基木上是刑法规范,但有时也包括一些非刑法的内容。
刑法立法解释是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之含义所作的说明。
部分。
二、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刑法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规定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就是通过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来为统治阶级服务。
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剥削阶级国家刑法为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规定了一些所谓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条款,但这并不能掩盖剥削阶级国家刑法的阶级性。
《刑法学总论》练习题及参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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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北大出版社第三版)练习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单项选择题:1、刑法是(D)的法律。
A.表现最高领导的个人意志B.体现阶级间公平关系C.国家最根本的D.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A)决定的。
A.国家的阶级本质B.统治阶级的意志C.上层建筑的性质D.领导者的意识3、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除了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以外,还具有(C)的特点。
A.强制性B.阶级性C.处罚方法的严厉性D.处罚手段的多样性4、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A)作斗争。
A.一切犯罪行为B.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C.经济犯罪行为D.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二、多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表现为(ABCD)。
A.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B.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现代化建设C.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D.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三、名词解释:1、刑法2、刑法体系四、简答论述题:1、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它有什么显著特点?2、刑法总则和分则之间是什么关系?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D)。
A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B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C 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D 罪责刑相适应二、多项选择题:1、罪刑法定化的具体表现是(AB)。
A 犯罪的法定化B 刑罚的法定化C 犯罪构成的法定化D 量刑的法定化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是(ABD )。
A 定罪上一律平等B 量刑上一律平等C 相同阶级的人适用法律平等D 行刑上一律平等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表现是(ABCD)。
A 轻罪轻罚B 重罪重罚C 罪刑相称D 罚当其罪三、填空题:1、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2、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015年中山大学法学专业(高铭暄版刑法学)考研笔记(三)、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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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山大学法学专业(高铭暄版刑法学)考研笔记(三)、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7.20)刑法学要点第五章犯罪客体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一、概念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基本含义:1、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刑法规定的人或物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联系:作为具体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具体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
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
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仅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概念和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说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实施特征。
必备要件。
特征:1、为刑法说规定而具有法定性2、以客观实施特征为内容3、是说明行为对刑法说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4、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要素二、要件犯罪客观方面要件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是客观方面的下位概念。
具体表现:危害行为—必备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选择要件。
三、意义1、罪与非罪2、此罪与彼罪3、犯罪完成于未完成形态4、分析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5、正确量刑第二节危害行为一、概念和特征(一)行为的含义(二)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特征:1、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外在特征、有体性特征2、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内在特征、有意性特征无意志或无意识的身体动静: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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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章节习题练习及参考答案第一章刑法学概述一、填空题1.刑法学是以国家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及其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2.仅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一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为研究范围的称为狭义的刑法学。
3.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是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的关系,两者同属于刑事法学范畴。
二、理解题1.如何理解广义刑法学和狭义刑法学?答:就刑事实体规范而言,国家既有刑法典规定的刑事实体法规范,也有刑法典之外的刑事实体法规范,因此,仅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X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为研究范围的称为狭义的刑法学;以国家现行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实体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称为广义刑法学。
2.如何理解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答: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是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的关系,两者同属于刑事法学范畴。
刑法学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问题,属于实体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则研究证实犯罪、揭露犯罪、追究犯罪的程序、步骤、方式方法等问题,属于程序法学。
第二章刑法概述一、多项选择题1.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刑法的功能包括(ABCD)A.惩罚功能B.保障功能C.引导功能D.评价功能2.刑法总则是关于(ABC)的规范体系的一般原理A.犯罪B.刑事责任C.刑罚D.刑法3.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的(AB)规范体系A.罪状B.刑罚幅度C.罪名D.性质4.从解释的效力上,刑法解释可以分为(ABC)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学理解释D.论理解释二、填空题1.刑法的性质包括两种含义,一是阶级属性,二是法律属性。
2.刑法的法律性质,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部门法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二是刑法保护范围的广泛性;二是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4.从解释的方法上,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三、理解题1.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答: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使用刑法惩罚犯罪,二是使用刑法保护人民。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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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一、概念题犯罪构成(武大2012年研)答:犯罪构成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
二、简答题1.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答: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严重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因而,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实质上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违法行为有多种,包括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
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
(3)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对犯罪行为而言,则应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因此,应受刑罚处罚性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这个特征表明,如果某一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它是犯罪的最基本属性。
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它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刑法总论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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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刑法总论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圣才出品】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一、概念题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武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犯罪故意(河北大学2014年研;江西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的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
其中,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西南政法2012年研;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1)间接故意(河南师范大学2014年研)(2)犯罪的间接故意(中山大学2014年研)(3)间接故意(人大2012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概念①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①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刑法总论课件(高铭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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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上编 刑 法 总 论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九章 正当行为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上编 刑 法 总 论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所谓 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 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二)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 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 (三)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12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13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 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 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一、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它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 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的法律性质
6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 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 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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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概念题
1.刑法的溯及力(河北大学2014年研;南师大2009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上交2006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
答: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的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各国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四个原则:①从旧原则,即一概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②从新原则,即一概适用裁判时的法律。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裁判时的新法,但旧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旧法。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新法。
2.从旧兼从轻原则(武大2013年研;东财2010年研)
答: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原则,法没有溯及力。
在法律规定有溯及力的国家,通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现阶段主要也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溯及既往。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的溯及力的现行制度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
3.刑法时间效力与刑法追诉时效(华南理工2011年研)
相关试题:刑法的时间效力(武大2007年研)
答: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刑法的时间效力关注的是刑法本身是否有效的问题,而刑法追诉时效关注的是犯罪是否应当追诉的问题,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华南理工2007、2010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普遍管辖权。
(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
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①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③凡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③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不论犯罪分子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我国领域外,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2.简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理解。
答:根据《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可作以下理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
②领水,即内水(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国与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这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为界,如果是可通航的河道,则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和领海及其地下层。
③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包括大气层以内的空间。
(2)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下两部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自然延伸,也称“拟制领土”,包括: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
这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既指民用的,也可以是军用的;既指航行途中的,也指停泊状态的;既指在公海或公海的上空的,也指在别国的领域内的(在别国领域内犯罪,当然别国也有权管辖)。
总之,在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不论该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任何地点,我国均有刑事管辖权。
②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因此,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3.试述我国刑法属地管辖的例外情况。
相关试题:属地管辖(概念题,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
答:属地管辖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一般认为,因“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例外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特别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根据国际惯例,一国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权和优遇。
(2)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作的特别规定。
除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保持不变,全国性的法律,除基本法附件已列的几项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为全国性的法律也不在香港地区施行。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作的例外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致的。
(3)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
《刑法》第九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
(4)刑法典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若出现刑法与单行刑法典之间法
规竞合情况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别刑法。
4.试述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原则中保护管辖原则的适用条件。
答:(1)刑法典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2)这条规定表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实行管辖,但这种管辖权是有一定限制的:
①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当然,要实际行使这方面的管辖权会有困难,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点又是在国外,如果该犯罪人没有引渡过来,或者没有在我国领域内被抓获,我们就无法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但是,假如刑法对此不加以规定,就等于放弃自己的管辖权,那些犯罪的外国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进行侵害。
因此,作出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我国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
(3)刑法典第十条对于在国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外国人,也是适用的。
5.说明我国刑法关于普遍管辖权的规定。
(武大2005年研)
答:(1)普遍管辖的含义
普遍管辖权是现代国际社会有效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我国《刑法》第九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根据该规定,凡
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
(2)普遍管辖的适用顺序
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的补充和例外,只有在排除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之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
换而言之,对实施了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适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等原则之一行使管辖,就不必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3)普遍管辖的适用条件
①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
②追诉的犯罪是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
③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
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而不需要依据普遍管辖原则。
④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应当依照属人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也不需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⑤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
⑥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
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对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
否则,就没有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义务,也没有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可能。
6.简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内容。
(中南财大2010年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