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5 协议库存电能表采购合同(非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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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库存电能表采购合同

(非招标)

合同编号(买方):

合同编号(卖方):

买方:

卖方:

签订日期1:

签订地点:

1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

使用说明

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单位签订的协议库存电能表采购合同。

2.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3.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改动。

4. 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

5.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1)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0)

1. 定义 (10)

2. 合同标的 (12)

3. 合同价格 (13)

4. 交货 (15)

5. 包装与标记 (20)

6. 技术服务和联络 (23)

7. 监造与检验 (25)

8.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30)

9. 质量保证 (31)

10. 转让和分包 (35)

11. 违约责任 (35)

12. 变更 (40)

13. 合同中止履行与解除 (41)

14. 不可抗力 (41)

15. 履约保证金 (42)

16. 税费 (43)

17. 通知 (43)

18. 争议解决 (43)

19. 合同生效 (43)

20. 份数 (43)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44)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 (45)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买方:

卖方:

鉴于买方为实施 [项目名称],拟向卖方采购货物(简称“合同货物”),且卖方同意向买方供应上述合同货物,买卖双方就合同货物的采购订立本协议。

一、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二、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协议、纪要等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3.签约通知书;

4.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采购文件;

7.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一致,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三、合同标的

卖方应按照合同供应的合同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合同价款、交货期、交货地点等见《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附件一)。

四、合同价格与支付

1.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含税)。具体价格构成见《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2.买方以供货单的方式执行具体采购,供货单合同货物价款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支付条件见通用合同条款,若专用合同条款调整了支付比例,则支付比例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支付比例如下::::。

五、供货单

1.买方一次或分次向卖方采购合同货物。买方需采购合同货物的,将向卖方发送书面供货单(供货单格式见附件二)卖方应在收到供货单以后2日内签字确认。

2.卖方应按供货单要求供货。供货单未尽事宜,按采购合同相关规定执行。供货单内容与采购合同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供货单为准。

六、交货

供货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等相关事宜以供货单为准。

七、供货期限

本合同供货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买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供货期限)通过供货单向卖方采购并交货的合同货物价款为《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列明合同价款的80%且不超过120%。如果上述期限届满时,买方采购合同货物价款未达到80%的,则继续延长有效期6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未达到合同价款80%则合同终止。

八、质量保证

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并投运后个月。其他关于质量保证的约定见通用合同条款。

九、承诺

1.卖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合同货物和服务。

2. 买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卖方承诺按照合同的技术要求制造合格的合同货物,按照

工期要求及时供货,在合同签订、生产制造、履约及售后服务等阶段避免出现不诚信行为。卖方同意买方有权将卖方的不诚信行为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质量监督栏目的业务公告中予以公布。卖方承诺已知悉买方针对上述不诚信行为制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

相关规定。

4.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合同价款

及其他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向任何第三方的担保或者办理保理事项。

5.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十、履约保证金

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2%且不超过5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为由买方认可的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格式参考合同附件《履约保函格式》),或者为现金、汇票、支票,与提供履约保证金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2.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卖方履约保证金提交买方之日起至合同项下货物全部通过验收并投运为止。自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届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买方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因买方原因导致卖方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投运的,可以在办理投运款支付的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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