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医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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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公立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立医院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医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环节。

第三条我院经济合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二)合规性原则: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环节符合医院内部管理规定。

(三)效益性原则:确保合同签订的合理性和经济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安全性原则:防范合同风险,确保医院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相关部门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包括对方的资质情况和履约能力,并开展可行性论证。

第五条合同签订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需求部门提出合同需求,并填写《经济合同申请表》。

(二)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需求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

(三)合同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包括需求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

(四)合同管理部门与对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

(五)合同管理部门将签订的合同报请院长审批。

第六条合同签订应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合同条款清晰、完整。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顺利实施。

第八条需求部门应定期向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第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需求部门应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合同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变更或解除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合同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需求部门提出合同变更申请,并填写《经济合同变更申请表》。

(二)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一、引言医院是一个综合性机构,需要与多个合作伙伴建立经济合同关系。

为了建立有效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医院与合作伙伴之间的权益,提高医院运营效率,本文就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和论述。

二、背景医院在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与供应商、医保机构、患者等多方进行经济合作。

合同作为约定双方权益的法律工具,必须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因此,建立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对于规范合作关系、保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合同管理流程1. 合同起草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首先需要强调合同起草环节的重要性。

合同起草主体应由专门的法务部门负责,确保合同条款的准确性、明晰性和合法性。

合同起草过程中,需要详细记录合同双方的权益,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2. 合同审批合同审批环节是医院经济合同管理流程中的关键步骤。

医院应建立合同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合同审批的目的是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避免违反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合同审批应由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进行,确保审批的透明、公正和规范化。

3. 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是医院与合作伙伴之间正式达成协议的过程。

合同签订应以双方自愿为基础,根据合同起草中的约定进行签署。

医院应建立签订程序,确保合同签署的法律效力和真实性。

同时,医院应保存所有签署的合同,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以备日后查阅和调取。

4. 合同执行合同执行阶段是医院经济合同管理流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

医院应建立合同执行监督制度,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执行。

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与合作伙伴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同时,医院应加强对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合同的执行效果和质量。

四、违约与争议解决在医院经济合同管理中,合同双方可能会出现违约行为或者争议。

为了妥善处理此类情况,医院应建立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相关制度。

违约责任制度应明确违约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学院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学校各部门及直属单位签订的借贷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学校资产经营、租赁及物业管理合同、基建及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BOT 等)合同、合作办学合同、物资设备采购及委托服务合同、科研项目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

第三条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四条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涉及使用财务管理资金的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校政办负责合同签署和授权委托等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正本的归档管理。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的合同所涉业务管理,具体包括合同的前期准备指导、论证、审查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检查等。

(一)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修缮工程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的管理;(三)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合作办学合同的管理;(四)财务处:负责借、贷款及对外投资合同的管理;(五)科研处:负责各种科研合作项目合同的管理;(六)其它单位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八条重要经济合同应经学校的法律顾问审查把关,以确保学校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订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第三章药品材料管理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五章财产物资管理第六章考核第七章奖惩第八章加强领导第九章附则前言为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医院职工的积极性,必须加强经济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搞好医院建设,使医院工作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国的医院是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医院实行经济管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院方向,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必须坚持以医疗为中心,促进提高医疗质量;必须坚持不加重病人不合理经济负担等项原则。

第二条经济管理是医院管理的组成部分。

加强经济管理必须与加强行政管理、业务技术管理相结合。

医院实行经济管理,在目前主要是:(1)运用经济手段,促使医院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组织好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以取得较好的医疗效果和经济效果;(2)妥善处理国家、医院、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医院和职工的积极性;(3)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如定额管理、经济核算、考核奖惩等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第三条实行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制度,是搞好医院经济管理的基础。

为此,医院要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计划指导下,上下结合实行五定,即定任务、定床位、定人员编制、定业务技术指标、定经费补助,并制定相应的定额标准和管理制度。

“五定”和各项定额的确定,应根据《医院工作条例》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并参照《综合医院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充分发动群众,根据各方面的条件进行科学的分析计算,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做到既积极可靠,又留有余地,不搞一刀切。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一、引言经济合同是医院与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等各类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交易和合作的重要工具。

医院为了规范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保护合法权益,并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与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等各类经济主体签订的经济合同,包括采购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

三、合同签订程序1.合同需由医院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签署。

2.合同签订前须认真审核对方经济实力、信誉度等,并与合同乙方进行谈判,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医院需求及法律法规要求。

3.签署合同前,需向医院法务部门进行法律意见的征询。

4.经济合同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方可生效。

四、合同内容要求1.合同中须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

2.合同需明确交易的具体内容、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3.合同中须明确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双方有责任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或完成服务。

4.合同中需要明确价格、支付方式、发票开具和税务事项等,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5.合同中需要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进行约定,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安全性和稳定性。

五、合同履行管理1.医院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2.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及时进行沟通、协商和解决,并书面记录。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更或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向医院经济管理部门报备。

4.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对方存在违约行为,需及时处理,维护医院的权益。

5.合同履行后,医院经济管理部门需及时进行验收,并确认合同是否完全履行。

六、合同档案管理1.医院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系统。

2.对于每一份合同,需按照合同类别、签署时间等进行归档并编号。

3.管理人员需定期对合同档案进行核对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询性。

4.合同档案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管,确保合同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制度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制度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1.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医院的经济利益,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2.本制度适用于医院与其他机构或个人订立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3.所有与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相关的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二、合同签订流程1.合同签订由医院经济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合同签订前需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合同内容、合同的失效情况、签约双方的资质等。

3.合同签订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存档,备案,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合同履行1.合同履行期限: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履行,如无约定,默认为一年。

2.合同变更: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变更通知后进行书面确认。

3.合同解除:根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进行解除,如无约定,默认一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

4.合同违约: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四、合同管理1.合同分类:按合同的性质进行分类,如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等。

2.合同存档:将合同按照分类整理,并设立专门的存档室进行存储,并制定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3.合同审查:对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合同的合法性、合同的风险评估等,确保合同的合规性。

4.合同终止处理:合同终止时,需进行相关处理,如结清款项、清理合同资料等。

五、合同纠纷处理1.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为了快速有效地解决合同纠纷,建议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2.合同纠纷的记录和处罚: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应做好相关记录,并对违约方依法进行处罚。

六、工作职责1.医院经济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2.各相关部门负责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合同管理工作,并及时报告合同相关情况。

3.管理部门需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七、制度执行与监督1.医院领导要加强对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职业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WORD5页)

职业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WORD5页)

职业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学院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行为,保障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涉及学院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都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二条学院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校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委托人。

委托人必须对本单位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不得对外签约。

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按《公司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管理本企业有关合同事项。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二级承包或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单位,原则上不能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确需签订经济合同的业务工作,须经分管院长和审计处、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合同初稿,并报院长同意后方能签订。

饮食服务中心等后勤部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在未从学院事业体系中剥离之前,凡利用学院资源、设施开发经营服务项目,须经学院审计处、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会签。

联营、招商引资的经济合同除由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审计部门参加外,还应邀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

特殊情况下难以执行本规定操作程序的合同,由分管副院长向院长办公会提出议题,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方能签订合同。

第五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六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学院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七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除即时清结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口头形式达成各类合同。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医院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医院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对外经济合同管理,防范和降低合同风险,维护医院合法权益,促进医院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对外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技术合作合同等。

第三条医院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公平原则: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行为。

(三)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应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四)效益原则:合同签订应有利于提高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医院法定代表人对医院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医院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全过程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合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二)对合同签订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三)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四)对合同变更、终止进行审批,确保变更、终止合法、合规;(五)建立健全合同档案,确保合同档案完整、准确。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签订的合同负直接管理责任,应积极配合合同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章合同签订第七条合同签订前,合同管理部门应进行以下工作:(一)对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二)对合同标的进行核实,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准确;(三)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公平、合理。

第八条合同签订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合同起草: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标的、合同内容起草合同文本;(二)合同审核: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公平、合理;(三)合同签订: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章合同履行第九条合同履行期间,合同管理部门应进行以下工作:(一)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合同各方履行合同义务;(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寻求解决方案;(三)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合同履行达到预期目标。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经济合同的管理,保障医院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院经济合同,是指医院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为了明确双方在经济交往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各类合同。

第三条医院经济合同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经济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医院经济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医院签订经济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医院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医院签订经济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合同内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医院签订经济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有欺诈、误导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医院签订经济合同,应当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合同条款,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语言。

第九条医院签订经济合同,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未经审核的合同不得签订。

第十条医院签订经济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质量和进度。

第十二条医院在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内容不合法、不合规或者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医院在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不利的,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四条医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经济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并经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医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经济合同,应当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医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经济合同,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给予合理补偿。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甲方:(医院名称)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医院地址)联系电话:(医院联系电话)乙方:(经济合同签订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乙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为(地区)的一家医院,拥有相关医疗设施和技术能力。

乙方为(经济合同签订方的描述),具备与甲方合作的意愿和实施能力。

第一条合作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医院经济合同管理中的合作关系及具体合作内容。

第二条合作范围乙方应负责(列出乙方需要承担的具体任务或项目,如医疗设备采购、服务提供等)。

甲方应提供(列出甲方需要提供的支持或协助,如场地、技术支持等)。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乙方负责制定、执行经济合同相关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确保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管理措施,依法履行经济合同的相关义务。

第四条合同履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第五条结算与支付结算方式为(列明具体的结算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

支付期限为(指定支付的具体时间或周期)。

第六条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泄露对方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医院名称):(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乙方(经济合同签订方名称):(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

2024年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2024年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4、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具有法律效力。
5、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6、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3)合同审批
经院务会议会审后的合同文本,报各领导按权限审批。
三、经济合同的履行
1、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2、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泰山医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泰山医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泰山医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依法规范和完善经济合同的审查、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程序,明确各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保证各类经济合同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泰山医学院的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合同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室。

第五条审计室是学校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定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保管、合同履行及纠纷处理的监督、合同专用章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单位,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订、送审、报批、履行和纠纷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负责本部门及所管辖经济业务的合同管理,具体包括合同的前期准备、指导、论证、审查、合同履行过程及纠纷处理的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

学校各部门签订经济合同,除特殊情况使用学校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九条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依法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条加强合同档案管理。

审计室建立总台帐,各承办部门建立合同的分类台帐。

合同履行单位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按合同编号整理,存档管理、备查,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十一条经济合同作为学校及有关单位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有关人员必须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章合同审查、签定程序第十二条经济合同订立时,应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

医院内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医院内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内部经济合同管理,规范经济活动,防范经济风险,保障医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部门、各科室与外部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租赁、服务、捐赠、捐赠款物、合作研究、技术转让、投资等经济活动。

第三条我院内部经济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经济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医院规章制度。

(二)真实性原则:经济合同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虚假陈述。

(三)公平性原则:经济合同双方在签订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安全性原则:经济合同签订前应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安全性。

二、合同签订与审批第四条合同签订前,相关部门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对方资质、履约能力等情况,确保合同内容合理、合法。

第五条合同签订需经以下审批程序:(一)部门负责人审批:合同签订前,部门负责人应审核合同内容,确保符合医院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

(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对合同金额、付款方式、结算期限等进行审核,确保财务风险可控。

(三)院长审批:合同金额较大或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需经院长审批。

第六条合同签订后,相关部门应将合同副本报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三、合同履行与变更第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合同履行顺利进行。

第八条如遇以下情况,合同可进行变更:(一)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存在重大风险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医院内部管理需要或外部环境变化,需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

第九条合同变更需经以下审批程序:(一)部门负责人审批:合同变更前,部门负责人应审核变更内容,确保符合医院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

(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对变更后的合同金额、付款方式、结算期限等进行审核,确保财务风险可控。

医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WORD5页)

医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WORD5页)

医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学院经济合同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杜绝或减少经济纠纷和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以学院或学院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的各项经济合同。

二、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济合同应在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订立。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酬金;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8、违约责任;9、合同未尽事宜及争议的解决办法;10、合同生效及终止日期。

三、经济合同的管理部门及职能经济合同的管理部门为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

其职能是:1、审查和评价经济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有关规定;2、审查经济合同签订的内容是否完整和规范;3、审查参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有无签约资格;4、审查经济合同对方有无履行诚意和经济担保,违约责任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等;5、监督经济合同执行中是否按条款全面履行;6、协助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因经济合同发生的纠纷、诉讼以及经济合同的变更、撤销等问题。

四、合同签订前的报审程序学院各单位和部门与外界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履行审签程序。

1、报审的经济合同必须经承办单位或部门组织进行过科学论证、法律咨询和集体研究,并形成文字材料,并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2、有主管部门领导及分管院领导审批意见;3、纪检监察审计处收到报审材料后的10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审计审核意见,报院长审批。

对数额巨大和涉外的经济合同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4、报审单位或部门根据《吉林医药学院经济合同审签意见书》和《院长委托书》,与合同对方当事人签订正式经济合同,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经济合同签订后的文本(一式六份),正本分别由院办、财务处存档。

6、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经济合同不予审批:(1)违法违纪或涉嫌损害国家、人民和学院利益的经济合同;(2)超越权限签订的经济合同;(3)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经济合同。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一、经济合同是指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医院与外部单位发生经济业务,需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须签订经济合同。

二、单项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对外经济事项(医药、物资、设备、工程、维保、租赁及服务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单项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为重大经济合同。

单项金额小于1万元的对外经济事项,由主办科室根据需要确定是否签订书面合同。

三、经济合同签订之前,主办科室必须充分了解对方资质、履约能力、信誉状况,查看对方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章原件,并保留盖有对方法人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主办科室负责合同调查、谈判、拟稿、签订。

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参照各类示范文本合同进行签订,若没有示范文本合同可参照,则合同条款中应包含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和对方的名称及住所等合同要素。

五、经济合同实行会签制度。

经济合同由主办科室拟定后,要经过相关业务科室、职能科室的审核,重大、复杂的经济合同要经过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合同签订前须履行主办科室主要负责人、医院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三级审批手续。

属医院重大经济事项的,应当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后签订。

医院所有经济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签订或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相关人员代为签订。

六、合同签订生效后,医院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若对方当事人出现违约时,主办科室应及时按合同约定条款或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并视违约责任的大小,医院将部分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向医院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对需要医院支付款项的合同,主办科室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和执行进度建立台账管理;对形成医院收入的合同,主办科室应加强与财务部的核对工作。

七、需要变更、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医院经济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的签订、执行和评估等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和透明性,促进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经济合同的管理,包括与供应商、医疗器械设备服务商、医药代理商等相关的合同。

三、合同的签订3.1 合同审批流程所有合同的签订必须经过以下审批流程:1.合同起草:由合同起草人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合同草案,并发送给相关部门审批;2.部门审批:相关部门负责审查合同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提出意见和建议;3.法务审核:合同文本的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务部门的审核;4.监察审查:监察部门对合同的合规性和廉洁性进行审查;5.领导审批:最终对合同进行审批的领导,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可控性;6.签署合同:由双方共同签署合同,并确认合同生效。

3.2 合同登记和存档签订完成的合同必须进行合同登记和存档,包括以下内容:•合同编号•合同主题•签订日期•合同有效期•合同金额•合同履行负责人•合同存档人四、合同的执行4.1 合同履行监督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进行监督并确保合同的质量和效果,具体措施包括:•设立专人负责合同的履行监督,并建立履行监督档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追责。

4.2 合同变更和解除在必要情况下,合同可能会进行变更或解除,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如下:1.合同变更:合同履行中如有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况,需由相关部门提出变更方案,并经过相应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

2.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必须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协商,由相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经过相应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

五、合同的评估和总结5.1 合同评估合同履行完毕后,需要进行合同的评估和总结,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改进合同管理制度。

评估内容包括:•合同履行情况的评估;•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分析;•合同管理制度的完善意见。

医院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医院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医院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规范医院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等。

第三条医院各职能部门及科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对外签订合同时,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第四条医院合同管理实行部门(科室)承办责任制,院办公室系医院合同管理机构。

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本院需持三份,由医院办公室、财务部门、业务承办部门各保留一份原件。

经济合同的保管人、实施人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医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故意或过失泄露给第三方。

第六条医院所有签订的正式经济合同均由院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并且将经济合同编号标注于经济合同首页右上角。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第七条合同签订范围内容:一、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年批量采购超过5万元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家具等;二、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年批量采购超过5万元以上的各类材料(消耗材料、维修材料、办公用品等);三、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者年累计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对外宣传费;四、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者年累计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医保农合协作费;五、标的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的基建、临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和装修工程;六、经政府批准,由医院组织的药品、设备招标;七、对于年累计开支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相关项目,各职能部门要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经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经济合同谈判须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与业务经办人员、财经处、监审处派员一同参加洽谈;5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还必须由分管副院长(或者院长)主持洽谈。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承办部门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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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医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依法规范和完善经济合同的审查、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程序,明确各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保证各类经济合同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泰山医学院的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设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合同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室。

第五条审计室是学校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定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保管、合同履行及纠纷处理的监督、合同专用章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单位,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订、送审、报批、履行和纠纷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负责本部门及所管辖经济业务的合同管理,具体包括合同的前期准备、指导、论证、审查、合同履行过程及纠纷处理的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

学校各部门签订经济合同,除特殊情况使用学校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
用。

第九条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依法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条加强合同档案管理。

审计室建立总台帐,各承办部门建立合同的分类台帐。

合同履行单位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按合同编号整理,存档管理、备查,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十一条经济合同作为学校及有关单位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有关人员必须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章合同审查、签定程序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订立时,应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

审查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为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把好关。

具体规定如下:(一)承办部门。

在订立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防止欺诈合同。

同时,要对合同内容、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进行审查。

(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审查合同的可行性、合同标的的合理性、合同内容以及立项情况、合同条款与谈判(或招标、询标、竞争性谈判等)结果的一致性。

(三)财务部门。

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四)审计部门。

审查合同签定程序及合同主要条款与所进行的招标、询标、谈判结果的一致性。

对经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查后,仍存在不确定事项或有争议的合同应提交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各承办部门报送合同进行审核时,应指定本单位承办人员具体负责,不得由其它单位人员代办。

第十四条合同通过审查的,由承办部门凭《经济合同审查表》报院长审批并签署,或由院长授权委托的其他院领导签署,最后由学校审计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五条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应将正式合同文本送学校审计、财务部门,由审计部门对合同进行分类编号、保存,财务部门按合同办理结算。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合同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第十七条合同承办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必要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合同执行进展,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和正确的履行。

第十八条经合同承办单位验收或提供相关数据后,财务部门按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合同文本及相关部门签章方可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并按合同签定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校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条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格,结算结束、自行终止。

第五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如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其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

如因对方违反合同而使学校受到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如本方不能履行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主管校领导和合同管理部门,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影响合同履行时,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发生,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发生合同纠纷应争取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合同约定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学校需要向对方主张权益的,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仲裁或诉讼,或通过向对方发送主张权益的函件延长诉讼时效,同时应注意避免损失扩大。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的解决,一般以合同承办单位为主进行。

承办单位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达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汇报校领导及审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六章法律、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造成学校经济或其它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同承办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如因工作不利,造成损失的,各部门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避免或为学校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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