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医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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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医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依法规范和完善经济合同的审查、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程序,明确各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保证各类经济合同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泰山医学院的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设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合同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室。
第五条审计室是学校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定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保管、合同履行及纠纷处理的监督、合同专用章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单位,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订、送审、报批、履行和纠纷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负责本部门及所管辖经济业务的合同管理,具体包括合同的前期准备、指导、论证、审查、合同履行过程及纠纷处理的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学校各部门签订经济合同,除特殊情况使用学校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
用。
第九条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依法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条加强合同档案管理。审计室建立总台帐,各承办部门建立合同的分类台帐。合同履行单位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按合同编号整理,存档管理、备查,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十一条经济合同作为学校及有关单位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有关人员必须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章合同审查、签定程序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订立时,应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审查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为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把好关。具体规定如下:(一)承办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防止欺诈合同。同时,要对合同内容、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进行审查。
(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合同的可行性、合同标的的合理性、合同内容以及立项情况、合同条款与谈判(或招标、询标、竞争性谈判等)结果的一致性。
(三)财务部门。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四)审计部门。审查合同签定程序及合同主要条款与所进行的招标、询标、谈判结果的一致性。对经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查后,仍存在不确定事项或有争议的合同应提交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各承办部门报送合同进行审核时,应指定本单位承办人员具体负责,不得由其它单位人员代办。
第十四条合同通过审查的,由承办部门凭《经济合同审查表》报院长审批并签署,或由院长授权委托的其他院领导签署,最后由学校审计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五条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应将正式合同文本送学校审计、财务部门,由审计部门对合同进行分类编号、保存,财务部门按合同办理结算。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合同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第十七条合同承办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必要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合同执行进展,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和正确的履行。
第十八条经合同承办单位验收或提供相关数据后,财务部门按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合同文本及相关部门签章方可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并按合同签定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校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条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格,结算结束、自行终止。
第五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如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其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如因对方违反合同而使学校受到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如本方不能履行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主管校领导和合同管理部门,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影响合同履行时,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发生,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发生合同纠纷应争取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合同约定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学校需要向对方主张权益的,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仲裁或诉讼,或通过向对方发送主张权益的函件延长诉讼时效,同时应注意避免损失扩大。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的解决,一般以合同承办单位为主进行。承办单位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达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汇报校领导及审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六章法律、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造成学校经济或其它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同承办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工作不利,造成损失的,各部门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避免或为学校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