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管理规定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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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规定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考试管理规定为了提高教学质量,科学地考查学生的学习能力,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从总结多年来考试管理的经验出发,本着加大考试改革的力度这一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学校成立考试管理领导小组,由教学副校长、教科室主任、教务主任、教科室副主任、年级主任、教研组长等人员组成。学校考试管理小组负责本校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改革等。

第二章考试命题

第三条命题工作的总原则是以提高考试质量为根本,既要坚持客观命题的方向,又要考虑学科特点。

第四条命题原则人有两人负责,教研组长审阅。审核无误后将电子稿交教科室存档。

第三章考试的组织和实施由教务处和年级组负责。

第五条考试日程由学校教科室统一安排。期中期末考试、县统测、市统测、省统测等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考试由教务处负责。周测、半月考、月考等由年级组负责。考试考务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条件对考试进行编排,考行单人单座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随机编排考生座位。

第六条试卷印制、保管与保密。试卷印制,自始至终要加强试卷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

应及时报教科室作突发事件处理,经查后要追究事故的责任人,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四章监考与巡视

第七条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教务处要根据试场数,每一考场(或教室)要选派一至两名认真负责的教师参加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20分钟到场。

2、发卷前要重申考场纪律,宣读《考场规则》。

3、考试时,认真检查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准干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

4、发现考试违纪、舞弊情况,应严厉制止,并作好考场情况记载。

5、考试结束,应按规定时间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送试卷教科室或教务处。

第九条监考人员承担以下连带责任:对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场秩序混乱而不整顿,对舞弊和违纪行为视而不见,以监考工作失误论;向学生泄露或暗示试题答案,作违纪论。对失职或违纪情况,学校将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加强考试巡视工作。考试检查要深入考场检查与巡视考试情况。监控人员应及时作好考场巡视记载。

第五章考试教育和违纪处罚

第十一条加强考试纪律教育。学习中心的考试管理规章制度。学习一定要落到实处,避免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中心将考试不轨行为分为违反考试规则(下称考试违纪)和舞弊两种等级。

第十三条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

3、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附近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

6、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五条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

1、开考后,发现卷下垫有夹带、书籍和笔记本(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考试中,发现在书写工具和身体有关部位做夹带。

3、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5、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6、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7、考试中利用无线寻呼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作弊。

8、已交卷再改动试卷。

9、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10、偷考卷者。

第五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中考等省级/国家级考试管理制度不一致的以以省级/国家级考试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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