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最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依法行政、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四条规划编制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应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人文关怀、科技创新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
第五条规划编制内容规划编制应包括:市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专项规划。
第六条规划编制标准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城市规划审批第七条审批程序城市规划审批应按照编制、审查、批准、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审批主体市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详细规划还可以授权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审批材料申请审批的城市规划应提交规划文本、图纸、说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城市规划实施第十条实施原则城市规划实施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十一条实施主体上海市人民政府是城市规划实施的主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实施程序城市规划实施应按照规划审批结果进行,涉及土地使用、项目建设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城市规划修改第十三条修改条件城市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适应国家和上海市重大发展战略需要;2.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3. 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4. 保持城乡规划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修改程序城市规划修改应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并提交修改说明和相关材料。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监管职责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指南
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指南导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气候变化的冲击不断增强,城市水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促进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提高城市的抗灾能力和生态环境质量,上海市制定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指南。
该指南将为上海市及其他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提供基础,推动城市水环境治理工作的落实。
一、海绵城市建设目标:1.提高城市洪水防治能力: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排水系统,实现雨水的净化、滞蓄、渗漏和利用,有效降低城市内涝风险。
2.优化城市水资源利用:合理利用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资源,减少对地下和表面水的过度开采和污染,实现城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提升城市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增加城市绿地和湿地面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空气质量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4.推动城市绿色发展: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推动城市绿色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1.雨水管理技术:(1)雨水收集:建立雨水收集体系,将雨水收集和利用用于绿地灌溉、景观水体充填等用途。
(2)雨水渗透:通过构建透水铺装、雨水花园和雨水渗透坑等措施,将雨水迅速渗透地下,提高城市地下水位。
(3)降雨延迟:减少雨水直接流入下水道的速度,延迟雨水的排放,增加吸收和利用的时间窗口。
(4)地表径流控制:建设湿地、人工湖泊和绿地池塘等水体,利用湿地和植物的吸水功能净化雨水,减少地表径流。
2.可持续水资源利用技术:(1)水资源循环利用:建立城市水资源的再生和利用体系,将废水经处理后用于绿化冲洗和工业用水,减少对地下和表面水的依赖。
(2)过滤净化技术:采用先进的水处理设备和技术,将废水进行净化处理后再次利用,确保再生水质量达标。
(3)海水淡化技术:对海水进行淡化处理,提供城市的非常规水源和补给。
3.生态系统恢复技术:(1)绿地建设:增加城市的绿地面积,建设城市森林公园、中心绿地和街头绿化,改善城市的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
(2)湿地恢复:修复和保护城市湿地,增加湿地面积,提供鸟类栖息地和洪水蓄洪空间。
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介绍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上海市城市规划工作,提高城市规划质量而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本规定旨在明确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各类规划。
规划原则1. 科学性原则:城市规划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确保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 合理性原则:城市规划应符合城市发展的实际需求和长远利益,平衡各种因素的关系。
3. 可操作性原则:城市规划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实施和落实。
规划程序城市规划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规划编制阶段:确定规划目标、范围和要求,进行规划调研和数据收集,制定规划方案。
2. 规划审批阶段: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公众意见,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公示。
3. 规划实施阶段:根据规划方案进行土地利用和建设管理,推进规划实施。
4. 规划监测阶段: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规划。
规划要求1. 适应城市功能定位和发展需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3. 合理布局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服务水平。
4.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优秀建筑,传承城市文脉。
5. 加强规划管理和监督,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管理责任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城市规划工作,监督和管理规划实施情况。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并落实规划管理要求,确保规划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简要内容介绍,具体细则和条款请参阅正式文件。
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
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是指在城市规划与建设过程中,以海绵城市理念为指导,根据城市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和自然灾害风险,构建适应气候变化和水资源管理的城市建设指标体系。
海绵城市建设是指通过集成自然和人工系统,实现城市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雨水的绿色排放和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提高城市的适应能力和生态保护水平。
下面将从海绵城市规划与建设、雨水管理、水体保护和绿色基础设施四个方面,阐述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
一、海绵城市规划与建设海绵城市规划应注重城市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再生,推进城市生态脆弱区的改善,逐步减少城市地表径流量。
指标包括城市绿地率、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整体蓄滞洪水能力等。
1.城市绿地率:要求城市建设用地中至少有一定比例的绿地用地,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和生态环境质量。
2.城市绿化覆盖率:要求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一定程度,为城市提供自然的氧气源和空气净化功能。
3.城市整体蓄滞洪水能力:要求城市在面对暴雨等极端天气时,能够通过绿地和雨水收集系统等手段,实现雨水的自然排放和绿地的蓄水功能。
二、雨水管理海绵城市建设强调雨水的绿色管理和综合利用,减少城市地表径流和雨洪灾害风险,提升城市的抗灾能力。
指标包括雨水收集利用率、雨水渗透率等。
1.雨水收集利用率:要求城市在收集雨水后能够充分利用,如在公园、绿地等场所用于植物灌溉、景观水体补充等。
2.雨水渗透率:要求城市建设中尽量减少硬化地面的使用,提高自然地面的渗透能力,减少雨水径流量。
三、水体保护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保护城市水体的水质和生态环境,改善城市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文环境,减少水体富营养化和水污染现象。
指标包括水体水质评估指数、水体富营养化防治指数等。
1.水体水质评估指数:要求对城市的各类水体进行水质监测和评估,制定相应的保护和治理措施。
2.水体富营养化防治指数: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水体富营养化,如控制排水口的废水排放、合理规划城市的水体布局等。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沪水务〔2024〕350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水务〔2024〕350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水务局(海洋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城投集团、城投水务集团:《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已经2024年7月3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8月13日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为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根据《本市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要求,以增大调蓄空间、提高蓄滞能力为目标,蓝绿灰管多措并举,落实水务各项工作,加强水务设施建设以及水务设施、海绵设施融合,助力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在海绵城市建设中,推进水务设施与海绵设施融合,统筹城市水资源利用和防灾减灾,统筹城市防洪和内涝治理,以缓解城市内涝为重点,兼顾削减雨水径流污染,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水安全韧性增强、水环境质量提升、水生态系统健康、水资源利用高效的目标。
到2025年底,完成水务“十四五”各项任务,助推本市建成区4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目标。
到2030年底,完成水务“十五五”各项任务,助推本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海绵城市规划技术体系1.强化规划管控(1)结合编制各层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雨水调蓄空间,在详细规划中明确各类地块雨水调蓄能力。
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市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许可、施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城市建设设施。
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总体要求配套海绵城市建设设施:(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处理好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设施各项措施的衔接关系,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弯曲河岸线,营造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改善水环境质量,不得采取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措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本市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城市绿色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遵循原则)海绵城市建设,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统筹协调给排水、园林绿地、道路等设施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提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
海绵城市相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五条(管理体制)建立市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考核,指导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水务、交通、环保、绿化市容、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相关管委会是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第二章规划、立项、用地、设计管理第六条(规划编制)编制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空间整体布局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各区应组织编制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分解落实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各区要组织编制片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实施方案),进一步分解落实各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策略、措施、建设方案及建设计划。
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版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1.1 规定目的为确保上海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实施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1.3 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符合国家和上海的经济发展战略;-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坚持统筹兼顾,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
二、城市规划编制2.1 规划分类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2.2 编制依据编制城市规划应依据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上位规划和相关政策。
2.3 编制内容- 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和市区两个层次,内容应涵盖土地使用、交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应具体明确土地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三、城市规划审批3.1 审批权限城市规划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审批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
3.2 审批程序城市规划的审批应按照编制、征求公众意见、专家审查、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
3.3 审批材料申报城市规划审批时,应提交规划文本、图件和说明等材料,并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四、城市规划实施4.1 实施原则城市规划的实施应遵循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原则。
4.2 实施主体城市规划的实施主体为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4.3 实施监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实施符合规划要求。
4.4 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已批准的城市规划。
五、城市规划修改5.1 修改原则城市规划的修改应遵循法律法规、保持规划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论证、公开透明的原则。
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水平,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打造“宜居城市”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措施,按照生态文明的建设理念,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生态恢复和修复。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的编制、项目方案设计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供地文件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立项与土地利用管理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同时在编制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生态保护、四区划定、水资源、水系湖泊布局、绿地系统、功能分区、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各类相关规划时,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相关控制指标。
第六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细化城市总体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要求,结合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约束性控制指标,因地制宜分解落实管控单元地块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污染物去除率等控制指标。
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正式发布版-2016.9.18
技术导则》编制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 901 号;邮编:200092)。
主编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绿化管理指导站
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
华东师范大学
主要起草人: 张 辰(以下按姓氏笔划为序)
丁一
丁磊
于冰沁
42总体规划层面421全市或区域总体规划层面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统筹确定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各项目标和指标应从全市范围内综合考虑不同区域的现状排水条件建设条件等因素分区域确定地区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和雨水资源利用需求并以地区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改善为主雨水资源利用为辅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战略性目标提出战略性对策引导下层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3.1 一般规定..........................................................................................................5 3.2 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5 3.3 年径流污染控制目标......................................................................................7 3.4 排水防涝标准..................................................................................................7 3.5 雨水资源利用目标..........................................................................................8 4 规划.............................................................................................................................9 4.1 一般规定...........................................................................................................9 4.2 总体规划层面...................................................................................................9 4.3 详细规划层面.................................................................................................10 4.4 项目实施方案层面.........................................................................................13 5 设计..........................................................................................................................15 5.1 建筑与小区.....................................................................................................15 5.2 绿地.................................................................................................................20 5.3 道路与广场.....................................................................................................26 5.4 水务.................................................................................................................35 5.5 设施规模计算.................................................................................................44 6 工程建设..................................................................................................................47 6.1 一般规定.........................................................................................................47 6.2 建筑与小区.....................................................................................................47 6.3 绿地.................................................................................................................48 6.4 道路与广场.....................................................................................................49 6.5 水务................................................................................................................49 7 维护管理..................................................................................................................51 7.1 一般规定.........................................................................................................51
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充分保护、修复和恢复城市水生态系统,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排放系统,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利用,并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的城市开发建设方式。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落实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各项设施。
本办法所称低影响开发,是指在城市开发过程中采用源头、分散的小型雨水控制设施,维持场地开发前后水文特征基本不变,有效缓解因不透水地面增加而导致的径流总量、径流污染、径流峰值等增加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
低影响开发设施是指实现低影响开发目标的各项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开发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海绵城市政策法规体系,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立健全技术规范标准,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管理市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利、水务、审计、林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建设城市雨水、污水系统,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
第六条区县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已经制定,旨在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但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屋地区私有房屋修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也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分类如下: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三类,分别是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第一类居住用地(R),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第二类居住用地(R),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第三类居住用地(R)。
公共设施用地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公式F=M×N表示地面绿地面积F,由屋面地栽绿化面积M和有效系数N共同决定(见下表)。
第八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包括外滩风貌区、南京路商业街、淮海中路商业街、金陵东路商业街和其他类似地区。
特别地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如果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应结合前述各章的规定和本章的补充规定执行。
外滩风貌区的范围是天潼路到延安东路,河南中路到黄浦江。
该地区的用地性质以金融、贸易和办公为主,不得新建或扩建任何工厂、仓库和多层居住建筑,也不适宜新建大型医疗、科研和教育设施。
在该地区的建筑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或改建建筑物。
如果确需在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或改建建筑物,应保护外滩建筑的轮廓线,并按照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高度控制。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最新版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最新版前言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
总则1.1 编制原则(1)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驱动、人文关怀的原则,体现上海国际大都市特色。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生活质量。
(3)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文化、交通、安全、环境等方面协调发展。
(4)坚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突出城市特色,展现城市风貌。
1.2 编制目标(1)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2)保障城市安全、有序、高效运行,提升城市品质。
(3)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高绿色发展水平。
(4)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
编制内容与要求2.1 编制内容(1)市域总体规划:包括市域范围的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发展战略、生态保护、交通网络、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
(2)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功能组织、发展战略、历史文化保护、交通网络、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系统、生态环境等内容。
(3)详细规划:包括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交通组织、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
(4)专项规划:包括交通、绿化、水利、环保、能源、通信等领域的专业规划。
2.2 编制要求(1)依据法律法规,充分调查研究,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规划的权利。
(3)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规划编制质量。
(4)动态调整规划,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审批与实施3.1 审批程序(1)市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涉及国家战略、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规划,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上海市海绵城市技术标准
上海市海绵城市技术标准一、总则本标准旨在规范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与维护的技术要求,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促进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改善。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相关项目。
二、雨水收集与利用1. 雨水收集系统应与城市排水系统有效衔接,确保雨水及时排出。
2. 雨水收集系统应考虑不同区域的特征,合理布局。
3. 雨水收集与利用设施应具备净化、储存、利用等功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三、雨水径流控制1. 应根据地形、气候等条件,制定合理的雨水径流控制方案。
2. 雨水径流控制设施应包括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被浅沟等,以降低地表径流速度和流量。
3. 雨水径流控制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生态排水系统1. 生态排水系统应与城市排水系统相结合,确保排水畅通。
2. 生态排水系统应采用自然化排水方式,如自然湿地、植被浅沟等。
3. 生态排水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清理,防止水体污染。
五、低影响开发1. 低影响开发应遵循因地制宜、生态可持续的原则。
2. 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包括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雨水罐等,以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3. 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与城市景观相融合,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六、绿色建筑与生态城区1. 绿色建筑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
2. 生态城区应注重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的协调发展,提高生态质量。
3. 绿色建筑与生态城区应采用雨水收集、利用、排水等一体化解决方案。
七、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1. 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 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应采取综合措施,包括水体净化、生态修复、植被恢复等。
3. 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治理效果持续发挥。
八、城市内涝防治:1. 城市内涝防治应纳入城市规划中,制定合理的防洪排涝方案。
2. 城市内涝防治应注重源头治理,加强排水管网建设及维护管理。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1.1 规定目的为确保上海市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施性,提升城市品质,构建和谐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
1.3 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应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突出海派特色,构建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二、城市规划编制2.1 规划编制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应依据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和规范,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施性。
2.2 规划编制内容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应包括:市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次。
其中,市域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土地使用、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详细规划包括地块划分、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化率、交通组织、配套设施等内容。
2.3 规划编制程序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编制规划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报批规划成果。
三、城市规划审批3.1 审批权限上海市城市规划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审批工作。
3.2 审批程序上海市城市规划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审查结果、组织专家评审、审批规划成果。
3.3 审批结果上海市城市规划审批结果分为:批准、修改后批准、不批准。
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城市规划实施4.1 实施原则上海市城市规划实施应遵循合法性、公开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实施效果。
4.2 实施主体上海市城市规划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申报单位。
4.3 实施程序上海市城市规划实施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审查结果、组织专家评审、审批规划成果、实施规划。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技术规定前言为了加强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最新版的《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技术规定》。
本规定旨在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确保城市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本规定旨在明确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职责和操作程序,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市区及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规划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2. 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3. 坚持城乡统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4. 坚持改革创新,提高城市规划与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2. 负责城市规划的审批、修改和监督实施;3. 协调和管理城市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4. 负责城市规划与管理的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五条管理职责上海市城市规划与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使以下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 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3. 指导区县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4. 负责城市规划的修改、调整和监督实施;5. 协调和管理城市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6. 负责城市规划与管理的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发展规模;2. 预测人口、用地、产业发展等需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措施;3. 明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布局;4. 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城市景观、防灾减灾等规划要求。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嘉府办发〔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建设管理委拟定的《嘉定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0月10日嘉定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5)》《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3〕11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函》(沪建综规〔2024〕61号)《本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24〕3号)《嘉定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等部署要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制定嘉定区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理念,以“水生态恢复、水环境改善、水安全保障、水资源涵养”为重点,系统化全域推进嘉定区海绵城市建设。
根据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嘉定区到2025年底,50平方公里以上建设用地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到2030年底,80平方公里以上建设用地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十四五”达标计划:自2020年嘉定区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达标评估以来,嘉定新城中心城区、嘉北公园一期、城北大居西及城北大居东共计25.2平方公里已完成海绵城市达标评估。
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
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海绵城市建设的核心是水循环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包括雨水收集利用、低影响开发(LID)技术、地表自然滞留等。
与传统城市设计相比,海绵城市建设在减轻雨水、洪水冲击、水污染治理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同时,海绵城市建设也可以改善城市水文环境,提高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以及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海绵城市建设也被视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是指将海绵城市概念应用于城市建设中的技术标准,以建立统一规范和标准体系。
通过对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并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以应对城市水问题和环境问题。
以下是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规划标准1. 综合规划标准是海绵城市建设的核心,在规划阶段需要充分考虑城市需求、生态系统、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方案。
2. 综合规划标准要求将海绵城市要素融入城市设计中,以创造具有空间连通性和环境可持续性的城市。
3. 综合规划标准要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绿化带、建筑、广场等空间元素的布局和连接方式要符合“双线六元件”原则。
4. 综合规划标准要求在城市规划设施发展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5. 综合规划标准要求确定策划方案,编制设计、招标和施工等详细规划方案,并通过专家组的评估和建设局审批获得批准或修改。
二、雨水收集利用标准1. 雨水收集利用标准要求在城市建设中,将屋顶、道路、广场等大面积集水的地方设置成雨水收集点。
2. 雨水收集利用标准要求对收集的雨水进行初级和二次处理,以达到国家和城市的相关水质标准。
3. 雨水收集利用标准要求设计和制作高效的雨水过滤器,以滤除雨水中的固体颗粒和杂质。
4. 雨水收集利用标准要求制定抗冻措施,确保收集到的雨水在冬季不会结冰,以免影响使用。
5. 雨水收集利用标准要求设计系统,设置配管系统和储水容器,确保收集到的雨水得以存储和利用。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划资源处,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2月27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宜农未利用地开垦、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第三条(市级部门职责)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和概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整理中心)依职能具体承担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评估,也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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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本市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城市绿色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遵循原则)
海绵城市建设,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统筹协调给排水、园林绿地、道路等设施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提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
海绵城市相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五条(管理体制)
建立市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考核,指导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水务、交通、环保、绿化市容、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相关管委会是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
第二章规划、立项、用地、设计管理
第六条(规划编制)
编制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空间整体布局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各区应组织编制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分解落实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各区要组织编制片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实施方案),进一步分解落实各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策略、措施、建设方案及建设计划。
相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要通过不同层级的规划逐级落实。
第七条(规划衔接)
全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修编时,应将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将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
浦东新区和郊区各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城区单元规划、新市镇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编时,应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的相关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修编时,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
防洪除涝、雨水、污水、绿地、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指标要求。
第八条(立项)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有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的相关阐述,明确建设海绵设施的必要性及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及投资估算。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备案阶段,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
第九条(规划条件)
对于土地划拨供地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阶段或自有土地规划设计条件阶段,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征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有关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土地出让)
土地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事先征询建设管理部门有关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的意见,并将在出让征询时提出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指标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已出让或划拨的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
第十一条(设计管理)
项目设计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项目方案设计中应有海绵城市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提供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应满足国家和本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项目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国家和本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强化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相关内容审查。
对于不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设计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变更内容不得低于原设计目标。
第三章建设、验收、移交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管控)
海绵城市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合理统筹施工。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施工。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设施的建设落实情况。
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由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确认的竣工图进行专项验收。
经验收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移交管理)
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管理制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务、交通、环保、绿化市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相关领域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和制度。
第十七条(管理责任)
市政设施、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公共项目海绵设施,由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海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单位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人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监测评估)
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利用数字化信息技术、监测手段,配备专人管理,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鼓励第三方机构定期评估海绵设施。
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
建立健全海绵城市数据库和信息系统,为海绵设施建设与运行提供科学支撑。
第五章其他
第十九条(技术推广)
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和材料的推广使用。
第二十条(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引导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认识。
第二十一条(特别规定)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