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信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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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党办[2006] 14号

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大学网络“校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各学院,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网络信访工作,密切学校与师生员工的联系,推进学校的民主化、科学化建设,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稳定,经学校同意,现将《浙江大学网络“校长信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4月27日

浙江大学网络“校长信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网络信访工作程序和网络信访行为,保障师生员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有效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长信箱”,是以学校办公网(ZUPO)为载体,学校党委行政联系师生员工的一种渠道。

第三条“校长信箱”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密切与师生员工的联系,促进校务公开,推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建设,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稳定。

第四条“校长信箱”实行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牵头,其他领导配合的领导责任制。“校长信箱”工作受浙江大学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日常工作由校信访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校长信箱”有关事务处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受理“校长信箱”的来信。

第六条“校长信箱”工作遵循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在信访工作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正确

的思想引导相关人员。

第七条“校长信箱”工作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师生员工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校长信箱”工作遵循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及时排查和分析师生员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

第二章来信事项的提出

第九条师生员工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校长信箱”来信:

(一)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对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不受理的问题;

(四)反映有关人员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学校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十条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校长信箱”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来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来信应事实清楚、诉求合理、语言文明。提倡签署真实姓名。

第十二条来信人不得诬告他人,不得无中生有,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发恶意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从事其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校信访办收到师生员工的来信后,应根据来信的内容,确定是否受理;对于不属“校长信箱”受理范围的来信,

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四条信访办收到师生员工的来信后,应根据来信的性质和内容,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呈报给有关学校领导或转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学院、部门或单位。

第十五条各学院、部门、单位收到“校长信箱”转办的来信后,应当认真、及时予以处理。对于一般的信访问题,应在收信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无法按期办结的问题,应当告知原因和办结的预期时间。

第十六条对于涉及面广、反响强烈、有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的突出问题,信访办和具体办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深入基层做好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协助做好稳定工作。

第十七条对师生员工反映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应当积极稳妥地予以解决;对一时解决有困难的,应当向师生员工解释清楚,争取尽早解决;对超出政策规定或过高的要求,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以取得师生员工的理解。

第十八条对于需要自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并直接答复来信人;对于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信访办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做好协调会的通知、会议纪要和会议决定的落实等工作。

第十九条信访办在收到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的办理结果后,要严格审核把关,审阅修改后,答复来信人。

第二十条对领导批示件和重要来信,由信访办填写《浙江

大学领导批示件转办单》,以书面形式交由有关单位办理,并做好处理结果的督办。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收到领导批示件后,应认真办理,处理结果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阅、签发后,按时答复信访办。如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说明需要延期办结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对承办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未反馈处理结果且未作情况说明的,信访办应及时催办;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在60日内办结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或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对于具有普遍性、代表性、政策性的来信,可以在“校长信箱”主页上公开答复。

第二十四条检举揭发类来信交由校纪委、监察处直接处理。

第二十五条信访办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校长信箱”的来信情况,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以《信访简报》、《信访反映》的形式,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公布来信人要求保密的姓名、地址、单位等内容,不得将检举揭发信转至当事人或泄露有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地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得互相推诿、拖延办理,上交矛盾,更不得激化矛盾。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与来信人、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对于因工作失职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将按照校纪校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概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校信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校长信箱△管理办法通知

抄报:教育部办公厅,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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