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及与其他罪之区别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最主要的区别是⾏为⼈是否以⾮法剥夺他⼈⽣命为故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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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1、⼆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为⼈是否以⾮法剥夺他⼈⽣命为故意内容。
2、如果⾏为⼈⽆⾮法剥夺他⼈⽣命的故意,⽽只有伤害他⼈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为导致了他⼈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为⼈有⾮法剥夺他⼈⽣命的故意,即使其⾏为没有造成他⼈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罪(未遂)。
3、司法实践中,要认定⾏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应遵循主客观相⼀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为⼈与被害⼈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段、使⽤的⼯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进⾏综合分析、判断。
4、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条、第⼆百三⼗四条⼆、故意杀⼈既遂会不会被判死刑故意杀⼈既遂,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可能接受以下的处罚:1、情节严重的会被处死刑或⽆期徒刑按规定,法律上明确了以下适⽤的情形:(1)⾏为⼈出于图财、奸淫、毁灭罪证、嫁祸他⼈等不正当动机杀⼈;(2)⾏为⼈利⽤烈⽕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段杀⼈;(3)⾏为⼈杀害特定对象,如⾄亲,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4)导致诸如多⼈死亡,⽐如被害⼈亲⼈精神失常杀⼈等。
所以,如果⾏为⼈故意杀⼈,并有以上情形的,即可能被处死刑。
但是,因为当前严格控制和适⽤死刑,其实实践中很难当然适⽤死刑。
2、情节⼀般的犯罪⾏为⼈会被处⼗年以上有期徒刑.3、情节较轻的犯罪⾏为⼈将被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4、属于正当防卫杀⼈的将免以处罚。
依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最主要的区别是⾏为⼈是否以⾮法剥夺他⼈⽣命为故意内容。
认定⾏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应遵循主客观相⼀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为⼈与被害⼈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段等综合判断。
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作者:张睿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4期摘要: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各方面都有一定的相似性,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如何区分两罪显得较为复杂。
而我国刑法虽然已经对其作出规定,但过于简单,仅靠法条难以对其做出准确的区分。
且二罪规定刑罚不同,不能准确判断这两个罪名,极有可能会出现不公正的判决,既对公民的权利造成损害,也阻碍司法公正。
关键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两种犯罪,二者构成界限明晰,但司法实践中界限相对模糊。
尤其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以及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伤害罪之间,更是难以区分。
正确区分二者的界限,才能准确的定罪量刑,这样才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权利。
一、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理论上的几种观点主张目的说的认为二者的界限应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犯罪目的。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故意杀人罪的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的目的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二者本身有质的差别,两罪的区分也在于此。
只要犯罪目的是剥夺他人生命的,不论其后果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犯罪目的是损害他人健康的,无论其结果是被害人受伤还是死亡,都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主张故意说的认为故意的内容是二者本质差别,只有根据犯罪故意的实际内容才能区分这两种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就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不论死亡的结果是否发生,其行为都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主张工具或打击部位说则认为,在确定犯罪的性质时,由于行为人通常可能会为了逃避承担刑事责任而作不实的陈述甚至捏造虚假的供述,所以此方面难以判断,唯有客观事实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比如行为人只要使用可以导致他人死亡的工具或者击打可以致命的部位,就可以判定为故意杀人。
刑事案件中的暴力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暴力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刑法中,暴力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是两个常见的罪名,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暴力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一、罪名定义与要件不同暴力伤害罪是指以暴力方法对他人身体进行伤害而致人伤残、死亡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则是指主观上有意识地以非法方法对他人身体造成轻伤、重伤或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从罪名的定义上可以看出,暴力伤害罪更强调的是行为方法的暴力性质,即犯罪行为采用了暴力手段。
而故意伤害罪则更加强调的是行为结果的严重性,即犯罪行为造成了他人身体的损害。
二、犯罪的主体条件不同在暴力伤害罪中,犯罪的主体条件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即使是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要具备故意实施暴力伤害行为的能力,则可以构成暴力伤害罪。
而在故意伤害罪中,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必须为十六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三、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在暴力伤害罪中,犯罪行为通常是通过采用暴力方法对他人进行伤害。
例如,殴打、打击、拳脚相加等方式都可以构成暴力伤害罪。
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方式则更加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暴力方法。
盗窃、强奸、交通肇事等行为也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只要犯罪主体对其行为的结果有明确的故意。
四、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他人身体造成轻伤、重伤或致人死亡的行为,根据其危害程度的不同,可以构成不同等级的故意伤害罪。
而暴力伤害罪一般指造成他人较为严重的身体损伤,涉及的伤害程度相对较高。
五、刑罚幅度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幅度要比暴力伤害罪的刑罚幅度小。
对于故意伤害罪,根据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可以判处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等刑罚。
而暴力伤害罪则要根据伤害程度更重,刑罚幅度更大,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构成情节不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较为宽泛,只要主观上有明确的故意,并且实施了相应的非法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2010司考难点解析:侵犯人身罪
侵犯人身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等,侵犯人身罪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
(一)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1、凡是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转化的犯罪都可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刑讯逼供致人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从重。
▲非法拘禁中故意。
2、两罪的区别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损害健康还是生命;突发事件中定放任,按实际后果定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
▲甲乙两人争一个舞伴,甲用酒瓶猛砸乙头部20 下,乙死亡,甲故意杀人。
3、实施某些犯罪过程中临时产生杀人故意,原则上数罪并罚,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甲在强奸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加重犯)。
4、杀人行为:凡是一切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以使用凶器为必要。
▲以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①乙生一个小孩,去弃在野地中,小孩死亡。
②甲的孩子不好好上学,将小孩关起来逼迫小孩自杀,小孩上吊死亡。
③丙让精神病人摸电线,精神病人死亡,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1.不构成强奸罪:①15 岁甲与13 岁女孩,在谈恋爱中发生性行为,没有其他严重后果,不构成强奸罪。
②利用职权与现役军人的妻子强行发生性行为,定强奸罪(《刑法》第259条)。
③组织卖淫过程中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不构成强奸罪。
④为了出卖而强奸被绑架的妇女的:不构成强奸罪。
2.两罪的区别:主观目的不同:强奸:满足性欲;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主观是满足性交之外的欲望。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区别:主观不同,是否有性方面的心理满足。
▲夫妻俩都特别爱喝酒,后心怀歹意,将他人的妻子拖到树林里,脱去被害人的衣服。
被抓。
根据主观交待定罪:如果没有强奸之意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如有强奸故意,构成强奸罪未遂。
(三)非法拘禁和绑架罪1.非法拘禁只有两方关系;绑架罪有三方关系。
▲甲绑架乙向其妻丙索5 万元。
丙说"你杀了他,我给你10 万",甲杀死乙,得10 万元。
甲绑架罪,在故意杀人范围内成立共犯。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金 : 节特 别严重 的 . 情 处五年 以上 有期 体 健 康权 益 . 后某 是 损 害社 会 公 共 生 徒刑 .并 处违 法所得 一倍 以上五 倍 以 活秩 序 。 害 结果 不 同 : 者对 他 人 危 前 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身体 健 康造 成 轻 伤 以上 的结 果 : 者 后 则不 要求 有 具 体 的伤 害结 果 . 般 只 一 是轻 伤 。 为 对象 不 同 : 者 是 特 定 行 前 行 为对 象 . 者 没 有 特 定 对 象 主 观 后 前 【 案例 】 某酒后 驾 车 回 家 , 中 李 途 日的 不 同 : 者 出于 损 害他 人身 体健
授 伤 罪寻 滋 罪 区 意 害 与衅 事 的别
为 , 是非 法经营罪 都 情节 严重的 , 处五 故 意 伤 害 罪 , 年 以下有期徒 刑或 者拘 役 .并处 或者 【 析 】 意 伤 害 罪 与 寻 衅 滋 事 评 故
单罪两 者 有 区别 前者 是 损 害他 人 的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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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咨 询 律师 : 苏 明弘 律 师事 务 所 郎云 云 律 师 江
品 、 迫 他人 提 供 服务 或 者强 迫 他 人 强 【 例 1 某 未 经 省 级人 民政 府 接 受 服 务 . 节 严 重 的 行 为 强 迫 交 案 万 情
易 罪 的 主 观 要 件 强 调 行 为 人 无 论 是 以暴 力 还是 威 胁 的手 段 . 其都 是 意 在 使 对 方 不敢 反抗 而被 迫 答应 交 易 暴 力 、 胁 应 直 接 与交 易 相 关 . 在 促 威 意 使 交 易 的实 现 . 具 有 牟取 非 法经 济 且 利 益 目的 。如果 不 是 出于 这 一 目的 . 仍 继 续营 业 . 法经 营 额较 大, 非 而 在 交易 活 动之 外 实施 暴 力 、 胁 行 威 【 析】 评 未经 许 可经 营法 律 、 政 为的 . 不 能以 本罪 论处 行 就 法 规规定 的 专营 、专卖 物品 或者其 他 限制买卖 的物 品的 :买 卖进 出 口许 可 证 、 出 口原产 地证 明 以及 其他 法律 、 进 行 政法规 规定的经 营许 可证或 者批 准 I 例 】 某 驾 车找 寻 其 女 友 黄 案 付 义 件 的 :未 经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某 。 中看 到 肖某搭 着黄 某 肩膀 在 走 途 非法经 营证 券 、 货 、 险业务的 , 期 保 或者 路 。 某 遂 下 车 殴 打 肖 某 . 某 逃 跑 . 付 肖 非 法 从 事 资 金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的等 行 付 某 驾车 将 肖某撞 倒在 地 . 某 构成 . 付 商 务 行 政 主 管 部 门许 可 .与 他 人 合 伙 新 建 了一 个加 油 站 . 未 取 得 《 在 成 品 油 零 售 经 营 批 准 证 书 》 也 米 进 行 .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情 况 下 . 擅 自销 售 成 品 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对 该 加 油 站 下 发 责 令 暂 停 销 售 通 知 书 .但 万 某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有哪些
故意杀⼈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有哪些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会碰到涉嫌故意杀⼈罪和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
同是实施⼀个打的⾏为,为何却区别巨⼤?对此,许多被告⼈家属很是困惑,特别是故意伤害与故意杀⼈未遂容易混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之间界限难定。
店铺⼩编为⼤家分析。
故意杀⼈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有哪些⼩编认为,其实从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来分析,特别是犯罪主观⽅⾯来看,区别起来并不难。
故意伤害与故意杀⼈未遂区别两者在犯罪客观⽅⾯都导致了被害⼈的伤害结果。
关键在于犯罪主观⽅⾯的不同。
故意伤害的主观⽅⾯是⾮法损害他⼈⾝体健康,并没有剥夺他⼈⽣命的故意;⽽故意杀⼈未遂的主观⽅⾯则是⾮法剥夺他⼈的⽣命权。
被害⼈未死亡的原因是出乎犯罪嫌疑⼈意志以外的原因。
因此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主观⽅⾯是否有剥夺他⼈⽣命的故意。
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区别与上述故意伤害及故意杀⼈未遂类似,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在客观上都导致了被害⼈死亡。
区别关键还是在主观⽅⾯。
故意伤害致死在主观⽅⾯,犯罪嫌疑⼈仅仅只是具有伤害被害⼈⾝体健康的故意,对于死亡结果的发⽣,主观上没有故意。
⽽故意杀⼈则完全不同,其主观上就存在⾮法剥夺他⼈⽣命的故意。
从表⾯上来看,仅从犯罪主观⽅⾯就能够轻松地区分上述两组犯罪。
但现实司法实践中却远⾮如此简单。
特别是犯罪嫌疑⼈在被刑事拘留后,往往处于本能会避重就轻,⼀般都会说,⾃⼰仅仅是想对被害⼈⾝体进⾏伤害。
显然仅仅从犯罪嫌疑⼈交代来判断其主观⽅⾯是不稳妥的。
那么,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依据什么给犯罪嫌疑⼈的⾏为定性呢?⼩编认为,任何⼀个犯罪⾏为,都可以分为主观与客观两个⽅⾯。
从主观⽅⾯来讲,就是其有意识、有意志的思维活动。
⽽客观反⾯往往是主观⽅⾯的客观及外在表现。
也就是⾏为⼈在有意识、有意志⽀配下实施某种⾏为即表现于外部的事实特征。
从司法实践来看,判断犯罪嫌疑⼈⾏为到底应该定何罪应该结合整个案情,从犯罪嫌疑⼈使⽤什么样的犯罪⼯具?⼯具的杀伤⼒如何?⼯具是否预先选择?伤害的具体部位、打击的⼒度如何?该⾏为是否有所节制?犯罪时间、地点及环境的选择、犯罪嫌疑⼈的犯罪预谋情况、犯罪嫌疑⼈与被害⼈之间关系及⽭盾等等多⽅⾯进⾏全⾯分析,⽅可相对准确的判断适⽤罪名。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都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但在性质、构成要件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一、性质区别寻衅滋事罪是指当事人以言语、行为或其他方式挑衅、激怒他人,致使他人情绪不稳定,因而引发斗殴或者其他一般性冲突,给予他人轻微伤害或者损害财物的犯罪行为。
而故意伤害罪是指当事人蓄意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犯罪行为。
二、构成要件区别1.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当事人以挑衅、激怒他人为目的,故意寻衅滋事;(2)客观要件:他人受到辱骂、威胁、骚扰等言语、行为或其他方式的刺激,情绪不稳定,导致一般性冲突或斗殴,并给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或者财物损失。
2.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却故意实施暴力行为;(2)客观要件:他人受到当事人暴力行为的直接冲击,导致身体伤害。
三、刑事责任区别1. 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犯罪分子犯有寻衅滋事罪,情节较轻的,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以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犯罪分子犯有故意伤害罪,情节较轻的,处以拘役、管制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以下列举了两个案例:案例1:小明在酒吧中对小红进行恶语相向,小红情绪激动后与小明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造成轻微伤害。
根据以上情况,小明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因为他以言语挑衅、激怒小红,导致双方发生冲突,并给对方造成轻微伤害。
小明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2:李某因与王某发生矛盾,明知王某身体较弱,却故意对其进行殴打,导致王某受伤住院治疗。
根据以上情况,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
他明知自己的暴力行为会对王某造成身体伤害,但仍然蓄意实施。
李某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刑法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与判罚
刑法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与判罚刑法是一个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治的一整套法律规定。
在刑法中,谋罪和故意伤害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属于犯罪行为,但具有一定的区别和判罚标准。
本文将对刑法谋罪和故意伤害罪进行辨析,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法律责任。
一、刑法谋罪刑法谋罪,又称预谋犯罪,是指犯罪行为在实施之前,犯罪主体已经有了明确的作案计划,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动来筹备或准备实施犯罪的行为。
在刑法中,对于谋罪的量刑标准要比故意伤害罪高,因为谋罪展现了一种更高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谋罪而言,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素:1. 主观方面:犯罪主体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犯罪计划,并采取具体的行动来筹备犯罪。
这个过程中,主观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故意。
2. 客观方面:犯罪行为尚未实施,但已经采取了一定的行动,足以表明犯罪主体的犯罪预备活动。
对于谋罪的判罚,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犯罪预算和行动的具体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而言,谋罪的判罚较高,刑期较长,旨在对犯罪主体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主体基于自己的主观故意,采取了有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健康的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以破坏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在故意伤害罪中,主要分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部分。
对于故意伤害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素:1. 主观方面:犯罪主体有明确的伤害他人身体或健康的目的,并通过实施具体行动来达到此目的。
2. 客观方面:实施了直接导致他人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的行为。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判罚标准,刑法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判断的,刑期以及适用的刑种由伤害的严重性而定,死亡后果较为严重,其判罚也更加严厉。
三、刑法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刑法谋罪与故意伤害罪虽然都涉及到犯罪行为,但在其构成要件、主观意图以及判罚标准上存在一些区别。
首先,在主观意图上,刑法谋罪强调的是主体的犯罪故意和预谋行为,即作案前的计划筹备;而故意伤害罪则强调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即直接针对他人身体或健康的伤害意图。
解读刑法中的故意伤害与过失伤害罪
解读刑法中的故意伤害与过失伤害罪刑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国家依法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在刑法中,故意伤害与过失伤害罪是比较常见的两种犯罪类型。
本文将对这两种罪行进行详细解读,并进行比较分析。
一、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以故意行为对他人身体造成损害或健康受到侵害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素是犯罪人对其行为的预知和主观评判。
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权益,即个人的生命权、身体权等。
在构成故意伤害罪时,需要满足行为人有故意的目的,并以直接行为方式实施,且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
在刑法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和量刑,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首先,需要确定行为人有故意的主观故意。
其次,需要根据造成的损伤程度和后果的严重性来评定刑罚的轻重。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犯罪人的一般情况、动机和犯罪手段等因素,综合判断刑罚。
二、过失伤害罪过失伤害罪是指犯罪人以过失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到损害的行为。
过失伤害罪的主观要素是犯罪人对其行为结果的过失,即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没有预见或者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过失伤害罪的对象与故意伤害罪相同,即他人的人身权益。
在刑法中,过失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相比,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故意。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伤害行为,而过失伤害罪则是指因行为人过失导致他人身体受到损害。
在构成过失伤害罪时,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过失是否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以及造成的损伤程度等因素。
三、故意伤害与过失伤害的区别与联系故意伤害罪与过失伤害罪在主观要素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主观意识明确,以故意行为造成他人损伤。
而过失伤害罪则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过失,即没有预见或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此外,在客观要素上故意伤害与过失伤害也有所不同。
故意伤害罪需要满足直接行为方式,即行为人通过直接的行为方式对他人身体造成损害。
而过失伤害罪则是通过过失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到损害。
故意伤害与过失伤害同时也存在联系。
探讨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与过失伤害罪的区别
探讨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与过失伤害罪的区别刑法是一门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学科,其中包含了各种不同的罪名和犯罪类型。
在刑法中,故意伤害罪和过失伤害罪是常见的两种罪名。
本文将探讨这两种罪名之间的区别。
一、定义和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人有意识地、故意地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伤或死亡的行为。
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具备的要件有:主观要件即犯罪人的故意,客观要件即他人身体受伤或死亡。
过失伤害罪则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或违反法律规定,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伤或死亡的行为。
构成过失伤害罪需要具备的要件有:主观要件即犯罪人的过失,客观要件即他人身体受伤或死亡。
二、主观意图的区别在故意伤害罪中,犯罪人是有意识地实施暴力行为,其主观意图明确,目的是要伤害他人或导致他人死亡。
而在过失伤害罪中,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并非要伤害他人,而是由于疏忽或违反规定而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
三、行为方式的区别在故意伤害罪中,犯罪人往往是有目的地采取暴力行为,比如使用刀具、枪支等明确的工具进行攻击,或采取有计划的暴力行动。
而在过失伤害罪中,犯罪人往往是由于疏忽造成他人受伤,如驾驶过程中不注意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
四、结果的意外性在故意伤害罪中,犯罪人通常是预见或者预料到伤害或死亡将会发生,并且能够接受这种结果。
而在过失伤害罪中,犯罪人通常是没有预料到伤害或死亡的发生,结果是意外的。
五、社会危害程度的区别故意伤害罪由于犯罪人的故意和明确的攻击行为,其导致的伤害或死亡往往比较严重,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高。
而过失伤害罪由于犯罪人的疏忽和违反规定,其导致的伤害或死亡往往相对轻微,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
综上所述,故意伤害罪和过失伤害罪在定义、构成要件、主观意图、行为方式、结果意外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了解和明确这两种罪名的区别,既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也能更好地保护社会的安全和公众的利益。
2019法考必备考点之故意伤害罪
【导语】锲⽽舍之,朽⽊不折;锲⽽不舍,⾦⽯可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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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伤害故意⽀配下实施了伤害⾏为,造成他⼈⾝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不能根据结果来反推⾏为,如果结果构成轻伤就认为⾏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的。
结果(既遂的结果):轻伤(基本犯结果)、重伤(加重结果之⼀)、伤害致⼈死亡(加重结果之⼆,含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个同时具备)三种情形。
轻微伤只需要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致⼈重伤两种情况:具有轻伤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的;具有重伤故意,并造成了重伤结果。
故意伤害致⼈死亡的,因伤害⾏为⽽过失致⼈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伤害⾏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为⼈对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否则属于意外事件。
对基本犯有故意,基本上都推定对加重结果⾄少有过失。
⾏为对象:不包括能够分离的假肢、假⽛等,但已经成为⾝体组成部分的属于。
伤害⾃⼰⾝体的不成⽴故意伤害罪,但军⼈战时⾃伤的成⽴战时⾃伤罪。
毁坏⼫体或者伤害胎⼉⾝体的,不成⽴本罪。
如果⾏为⼈故意使⽤药物或者其他器具伤害胎⼉,旨在使该胎⼉出⽣后成为严重精神病患者或者造成缺乏四肢等严重残疾,事实上也造成了这种伤害的(即胎⼉伤害),成⽴故意伤害罪。
伤害⾏为具备违法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治疗需要、体育运动规则允许的,不成⽴犯罪。
基于他⼈:轻伤有效不成⽴犯罪,重伤原则上⽆效,但成年⼈真实意志允诺的器官移植除外。
责任形式:伤害故意。
要求对伤害结果(轻伤、重伤)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仅有⼀般殴打的故意,不能认定具有伤害故意,仅成⽴过失致⼈重伤或过失致⼈死亡罪。
⼆⼈以上⽆意思联络同时伤害他⼈的,属于同时犯,不成⽴共犯。
犯罪主体: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的⾃然⼈;故意伤害致⼈轻伤的主体则必须已满16周岁,并具有辨认控制能⼒。
浅谈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概 观
( 一 ) 故 意 杀人 罪 的概 述
故意杀人罪是指以有 某种程度之 意识和意 志并表征为 积极行为 与消 极行 为之动态 , 终 以结果 他人生命之体征 的普适性 的犯 罪名称。故意杀 人罪是侵 犯人身权法益中最为严肃 的的罪行 , 故而刑法将 其置于侵犯人 身权法益篇章中的首要 位置。所谓法益是指 于法层 面法所 保护的某种利 益 形态。故意杀人罪是 表征侵犯他人 的生命权法益 ,亦 即损害他人之生 命 利益形 态。当依 我 国国家情 势 ,法 治社会 是每 部法 所追求 的美 好态 式 ,亦是 法之价值外化 于形 的体征 。社会个体 的行为 自由是 权利本位情 境下 重要 的价值取 向,因而保 障社会人 的行为 自由与生命安 全有其必要 之意 ,而故意杀人罪罪名的设 置能更好 的规制杀人行 为。 ( 二)故 意杀人 罪的解析 关于故意杀人 罪的解要 ,需要 以其构成要件始得 明析。其一 ,故意 杀人 罪之 主体 , 所谓故 意杀人 的主体是指对构成故意杀人 罪的行为施动 者 。分为一 般责任 主体 和特殊责任主体 ,一般责任主体是指 达致刑法定 制 的最低年 龄度的社会 众 民,即年满 1 6周岁 的社会 成员。特殊 责任 主 体 是指刑法上规定的特殊 年龄段 的刑法 主体 ,即年满 l 4 周 岁至未满 1 6 周 岁者。其 二 ,故 意杀人 罪之客体 ,所谓故意杀人罪 的客 体是指犯罪行 为破 坏原 有常态并且刑法 给予保 护的社会关系 。依伟大导 师马克思 的理 论概说 ,社会关 系是生产 关系 的集合 ,而生 产关系是 利益关 系的集合 。 利益关 系是 一定社会状况 的情境下最本质 的关 系态式 ,故 而刑法所调整 与保 护的社会关 系 ,实属是刑法 规制 的利 益关系 。 … 其三 ,故 意杀人罪 之 主观方 面 ,故 意杀人罪 的主观方 面是指刑法对实施故意 杀人行为 的主 体在犯罪 过程中心态的要求与评价 。刑法对故意杀人罪主 观方面 的要求 是故 意,包 括直接故意 和间接故 意。其 四,故意杀人罪之 客观方面 ,故 意杀人罪 的客观方 面是指刑法对实施故意杀人 的行为人之体 态的要求与 评价 。主要 表现 为侵犯 生命法益 的实行行为与死亡 的实害结果 。 二、故意伤 害罪的概观
浅谈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浅谈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作者:石朋波来源:《学理论·上》2009年第08期一、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及特征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部分故意伤害罪的主体。
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或者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重伤的结果。
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必须是年满14周岁,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必须具有故意杀人的心理态度。
从概念上讲,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明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有时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这无疑也对他人的生命权造成了侵害。
但是,由于行为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非指向他人的生命权利,因此,仍属于伤害罪的范畴,同杀人罪有原则的区别。
二、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在理论上的几种观点(一)目的说这种观点认为,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在于犯罪目的的不同。
因此只有根据犯罪人的犯罪目的来认定、判断有关案件的性质。
其理由是:犯罪目的是犯罪活动的出发点,它统帅犯罪活动的全过程,贯彻在犯罪活动的一切方面和整个过程的始终,并实现在犯罪结果上。
犯罪目的在认定杀人罪和伤害罪中的重要作用是客观存在的。
故意杀人罪的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一点是故意杀人罪的质的规定性。
这两种罪之所以能区别,就是因为它们具有杀人目的和伤害目的这个不同的质的内在属性,而这种内在属性又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行为方式以及带来的符合规律的结果。
如何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以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为例
作者: 郝万波
作者机构: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出版物刊名: 科技资讯
页码: 227-228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5期
主题词: 此罪与彼罪 故意伤害罪 其他犯罪
摘要: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不但涉及到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问题,而且涉及到怎样稳、准、狠地打击、惩罚犯罪的问题.诚然,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各种犯罪之间有必然存在它们的共性与特性,所以想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也并非易事.本文仅以故意伤害罪与他罪的界分为例,试图以一罪自身及案情事实的特殊性,提供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一个新的审视角度.。
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规定
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法损害他⼈⾝体健康的⾏为。
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
那么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规定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规定第⼆百三⼗四条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百三⼗⼋条⾮法拘禁他⼈或者以其他⽅法⾮法剥夺他⼈⼈⾝⾃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暴⼒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法扣押、拘禁他⼈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百四⼗七条司法⼯作⼈员对犯罪嫌疑⼈、被告⼈实⾏刑讯逼供或者使⽤暴⼒逼取证⼈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百四⼗⼋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员对被监管⼈进⾏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员指使被监管⼈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要分⼦,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九⼗⼆条第⼆扶聚众⽃殴,致⼈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故意杀⼈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说到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相信⼤家都知道,这两者都有相似的地⽅,那就是主观有意并使⽤了暴⼒⾏为的。
但是,可想⽽知,故意伤害罪的暴⼒程度是远远不及故意杀⼈罪的,这两者之间也存在着许多的区别。
今天,店铺⼩编就为您带来“故意杀⼈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故意杀⼈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侵害的客体不同、犯罪的⽬的不同、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罪虽然在⾏为结果、犯罪主体、罪过形式⽅⾯相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者主要的区别是:(⼀)、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罪。
侵害的客体是他⼈的健康。
因此,伤害⾃⼰的健康,⼀般不认为是犯罪。
所谓侵害他⼈的健康,就是对⼈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或对⼈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但是,只有给他⼈造成⾁体上的暂时的痛苦或⼈格上的侮辱、精神上的刺激,不能认为是侵害他⼈健康;⽽故意杀⼈(未遂)罪所侵害的客体则是他⼈的⽣命权利。
(⼆)、犯罪的⽬的不同故意伤害罪,⾏为⼈只想伤害他⼈使其健康受到损害,并没有剥夺他⼈⽣命的⽬的。
对被害⼈的死亡,属于过失;⽽故意杀⼈(未遂)罪,⾏为⼈主观⼼理状态和杀⼈既遂是⼀致的,⾏为⼈预见到⾃⼰的⾏为会剥夺他⼈的⽣命,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
杀⼈未遂,即死亡的结果所以没有发⽣并不是由于⾏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的改变,只不过是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某种原因没有造成被害⼈死亡的结果。
因此,区别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未遂)罪,不能单纯地看⾏为结果。
如果⾏为⼈主观⼼理是追求他⼈死亡的⽬的,虽然没有发⽣被害⼈死亡的结果,也不能认为是故意伤害罪,⽽应认定为故意杀⼈(未遂)罪。
(三)、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故意伤害未遂不为罪;⽽故意杀⼈未遂构成犯罪。
即构成故意杀⼈(未遂)罪。
⼆、故意伤害罪怎么判?(⼀)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体,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的区别在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罪和伤害罪是两个相对常见的罪名,虽然它们的名字相似,但实际上在法律界有着明确的区别。
本文将分析和解释故意伤害罪和伤害罪的区别。
一、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故意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暴力行为和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有明确的预期,并且故意实施这一行为。
为了证明故意,法庭通常会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态度、言行等证据进行判断。
暴力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手段对他人进行攻击或伤害。
暴力行为可以是直接的身体接触,也可以是使用各种工具和武器造成伤害。
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是作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要件之一。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导致他人的身体受伤或死亡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伤害罪伤害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完整的情况下,依然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犯罪行为。
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对主观故意的要求相对较低。
在伤害罪中,主观故意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但并没有故意地实施这一行为。
法庭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主观故意是通过考察其行为的合理性、预见性以及对可能后果的认识。
伤害罪同样要求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并且导致了他人身体伤害。
但与故意伤害罪相比,伤害罪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要求较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无法证明明确的故意,仍然可以成立伤害罪。
三、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的区别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故意伤害罪与伤害罪在主观故意要求、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首先,在主观故意方面,故意伤害罪要求犯罪嫌疑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并故意实施这一行为。
而伤害罪在主观故意方面的要求较低,只要求犯罪嫌疑人对可能的后果有所认识,但不要求故意实施。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怎么区分
一、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等于是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现在,我们将在下文就两者的区别为您做详细说明: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
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总之,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前者以故意为其心理主观状态;后者为过失,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在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
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
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故意伤害罪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要件过失致人死亡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
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与过失伤害罪的界限
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与过失伤害罪的界限刑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对于犯罪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在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中,刑法分为故意伤害罪和过失伤害罪两大类别。
本文将探讨这两种罪行之间的界限,并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与特征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具有明知、预见可以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后果的故意,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结果。
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身体伤害,但仍故意为之。
例如,甲明知乙正在行走,但故意向其投掷石块,直接导致乙身体受伤,这就构成了明知故意伤害罪。
客观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身体的损害。
也就是说,只有在实际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无论是伤及身体的哪个部位,甚至仅仅是轻微伤害,只要是行为人故意所为的,都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过失伤害罪的构成与特征过失伤害罪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疏漏或者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轻视,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犯罪行为。
与故意伤害罪相比,过失伤害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主观过失和客观危害结果。
主观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疏漏或者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轻视,而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例如,甲在修理电线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乙触电身亡,这就构成了过失伤害罪。
客观危害结果与故意伤害罪的要求相同,行为人的疏忽、疏漏或轻视行为导致了他人的身体损害,才能构成过失伤害罪。
同样的,无论伤及身体的部位或轻微程度,只要是行为人的过失导致的,都可以认定为过失伤害罪。
三、故意伤害罪与过失伤害罪的界限在刑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和过失伤害罪的界限并非总是清晰明确的。
特别是一些复杂情况下的行为评价往往容易产生争议。
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二者的区别:1. 主观意图的明示: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对于可能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具有明确的预见和故意,而过失伤害罪则强调行为人有否存在过失、疏忽或轻视。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发表时间:2010-08-11T17:31:43.170Z 来源:《西部科教论坛》2010年第5期供稿作者:许勇李玲[导读] 在主观故意方面。
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许勇李玲按照刑法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四种表现形态,但是这里只讨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为了便于论述,本文结合一个具体案例来展开讨论。
2005年12月上旬的一天,张某与李某以李某于20天前在陈某店里购买的手机有质量问题(实质是李某人为损坏)为由,要求陈某为其免费保修,陈某断然拒绝。
三天后,张、李两人纠集另外两人,携带特地准备的刀具和水管前往陈某手机店,在陈某再次拒绝免费保修和赔偿损失(均是无理要求)的情况下,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水管,对陈某进行追砍,致陈某肩、胛、背部四处轻伤。
该案中,张某等人的行为该定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一、故意伤害罪与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对殴打他人并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结果的应认定为此罪还是彼罪,可通过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所侵害的客体进行区别,具体如下:1、在主观故意方面。
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如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因在第一次要求保修手机不成回来后,认为陈不但不肯保修手机,而且腔调难听,有损他们的面子,为泄私愤教训陈某一顿,在做了充分准备之后,张等人再次到陈某手机店时,故意伤害的目的显而易见。
而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是一种随意性的行为,其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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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量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认定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
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如刑法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刑法的特殊规定。
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共同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犯罪客观方面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
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
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
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
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
现将各种共同犯罪行为分述如下:(一)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
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
而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
例如,二人犯杀人罪,各对被害人砍三刀。
如果孤立起来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
但二人的杀人行为结合起来,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
由此可见,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单独犯罪,具有其特殊性。
对此,我们在认定共同犯罪的时候必须加以注意。
(二)组织行为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
这些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
当然,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把某些组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在这一犯罪中,包含组织恐怖活动的行为。
这一组织行为就属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
而在其他犯罪中,例如抢劫集团,其中首要分子有的只在幕后起组织作用,本人不直接实施抢劫行为,其组织行为就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
对这种实施组织行为的首要分子定罪的时候,必须把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
教唆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
教唆行为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威胁等。
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人体动作表达。
(四)帮助行为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
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帮助犯的定罪问题。
在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可能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形式。
从帮助行为的性质来分,可以分为狭义帮助和隐匿帮助。
前者指通过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或清除犯罪障碍等方法帮助他人实施犯罪。
后者指事前通谋,事后隐匿罪犯、罪证或湮灭罪迹等帮助行为。
从帮助行为的形式来分,可以分为物质性帮助和精神性的帮助。
前者指物质上体力上的帮助,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测被害人行踪、排除犯罪障碍等,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有形帮助。
后者指精神上、心理上的支持,例如帮助实行犯出主意、想办法、撑腰打气、坚定其决心等,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无形帮助。
从帮助的时间来分,可以分为事前帮助、事中帮助和事后帮助。
事前帮助主要指事前为实行犯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例如,仓库看守与盗窃犯合谋,首先打开仓库的大门,为盗窃创造有利条件,就是事前帮助行为。
事后帮助主要是指事后的隐匿行为,但它以事前通谋为前提,否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事中帮助是指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进行帮助。
例如某甲把少女乙骗到家中,欲行强奸,其妻丙发现后不但不加制止,反而当场帮助按住少女乙的身体,使某甲强奸得以顺利进行。
丙应视为帮助犯,是事中帮助。
共同犯罪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主要形态有:犯罪集团与主犯(第26条)、从犯(第27条)、胁从犯(第28条)、教唆犯(第29条)1.共同犯罪(第25条)的例外:2000年11月10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众所周知,交通肇事罪是最典型的过失犯罪,但在这种情形也存在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主体条件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
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
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共同犯罪主观条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
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而因共犯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共同犯罪故意和单独犯罪故意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
单独犯罪故意,只是对本人行为的性质的认识以及对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希望或放任。
而在共同犯罪故意中,还包括对其他共同犯罪人行为的认识以及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并且以此表明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犯意联系,这种犯意联系将各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沟通,成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内容。
并且,除实行犯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例如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行为都不是由刑法分则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
因此,这些共同犯罪人只有在对本人的行为有所认识,并有意识地将本人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起来,成为协同一致的共同犯罪行为,并对实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才能使之具备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各种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可分述如下:(一)实行故意共同犯罪中的实行故意,是指实行犯对其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
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除了这个实行犯明知是在和其他共同犯罪人,例如教唆犯、帮助犯一起实施犯罪以外,其对犯罪结果的故意心理状态无异于单独犯罪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