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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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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主要罪名 在重刑主义法制原则的指导下 ,《 秦律 》 对 各种犯罪行为 作出 了 具体规定 , 并采用相应的 刑罚手段 , 由此产生了各种复杂 、 烦琐的罪名 。 1. 危害皇权以及封建专制的罪名 ( 1 ) 泄漏皇帝行踪 、 住所 、 言语机密 。 统治者视这些为 国 家的 最高机密 , 不得泄漏 。 ‚ 所行幸 , 有言其处者 , 罪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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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诬告反坐的原则 。 《 秦律 》 规定 , 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者 , 要以其诬陷别 人的罪名对其进行处罚 。 据 ‚ 云梦秦简 ‛《 法 律答问 》 记载 : 本应判处 ‚ 耐 ‛ 为司寇之刑 的罪犯 , 以应判处 ‚ 耐 ‛ 为隶臣之刑的罪名诬 告他人 , 那么 要以 ‚ 耐 ‛ 为隶臣之刑来处罚诬 告者 。
一 行政法律制度 ( 一 ) 行政立法概况 秦统一之前 , 就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 体系 , 统一后也注重法律体系的构建 。 作为整个 法律重要构成部分的行政法律 , 自 然不会被强调 中央集权的统治者忽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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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行政法律的主要内 容 1. 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 按照法家的观点 , 要厉行 ‚ 法治 ‛, 首先 也是最重要的 一点就是要集权于中央 。 在君主掌 握了立法以及赏罚之权以后 , 反过来又运用 立法 和 赏罚 来确 立 、 巩固他的君主专制 。 所以秦朝 的行政法律把维护皇权专制作为首要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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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耻辱刑 。 耻辱刑为带有羞耻侮辱性 质的刑罚 。 我国古代人认为 , 鬓发 、 胡须与身 体一样 , 受之于父母 , 如有毁坏损 伤 , 是一种 不孝的 行为 。 因 此 , 强制剃除鬓发胡须相当于 对身 体的伤害 , 是一种人身 侮辱 , 故其为 耻辱 刑。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一、主要罪名
1.盗窃罪 3.诽谤罪 5.以古非今罪 7.妄言罪
2.贼sha伤罪 4.不敬皇帝罪 6.非所宜言罪 8.犯令废令罪
二、主要罪名
1.生命刑:即si刑。比如,族、阬、定sha、具五刑、车 裂。 2.身体刑 3.劳役刑 :即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主要有: (1)城旦、 舂。 (2)鬼薪、白粲。 (3)司寇、作如司寇。 (4)罚作、复 作。 4.财产刑 :剥夺犯人财产的刑罚,主要是赀、赎、没和 收等几种。 5.身份刑 :剥夺犯法者的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 其刑名有“夺爵”、“废”等。 6.流放刑 7.耻辱刑
4.廷行事:法庭的案例汇编 5.法律答问:司法解释
律字原指以竖笛定音, 指音律,因其不以人意志为 转移,也可泛指自然规律。 以律来称呼法典,具有不可 任意更改的含义。
右图即为出土的距今约8000年前的骨笛,以及吹 奏的模样。
三、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 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 必削。”
2.法网严密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1)《置吏律》 (2)《除吏律》 (3)《除弟子律》
(4)《内史杂律》 (5)《尉杂律》 (6)《徭律》
(7)《傅律》
(8)《司空律》 (9)《中劳律》
(10)《公车司马猎律》 (11)《骏马律》 (12)《戍律》
在审判程序上,秦代的司法机关一般采取有序的步 骤。
三、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
秦帝国的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御史大夫乃御史 之长,其下又设御史中丞,御史中丞除掌管朝廷图书外, 还掌监察殿中违法官员。

中国法制史秦代

中国法制史秦代

三、法律形式 (一)律 是朝廷正式颁布的法律。自商鞅改法为 律后,律便成为秦的主要法律形式。秦 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二十九 种之多(睡虎地秦墓竹简)。律在后世 成为中国古代法的代表形式,其地位由 此奠定。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 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 出土的大量 竹简,这些竹简长23.1~27.8厘米, 宽0.5~0.8厘米,以之为依据,文物出版社 1978年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该书 包括《编年记》、《秦律十八种》、《语书》、 《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 部分。墓主名喜。从事过与司法有关的职务。 出土的法律条文和文书大部分颁布于秦统一六 国前,但在秦统一后继续适用。是目前研究秦 代法制的主要依据。
.不孝。秦统治者也十分重视孝的作用。 秦简中有一案例:父母要求官府将其不 孝子迁蜀郡。此外,殴打祖父母、曾祖 父母者“黥为城旦舂”。
(二)刑罚制度(刑名) 秦刑罚残酷,刑罚的种类和名称特别繁 多。 为什么?
在秦代重刑思想指导下,制定了很多酷 刑。秦王朝处于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历 史转变时期,在刑罚上的特点是,既保 留奴隶制时期的酷刑,又制定一些新的 刑种,因此,刑罚的种类和名称特别繁 多。
官吏对所管地区发生犯罪不能及时发现为不胜 任,知而不敢处理的是“不廉”,应当论罪而 故意不论罪,以及减轻案情,故意使犯人够不 上犯罪标准,判其无罪的,是纵囚罪。 法律答问: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 是谓之不直”,即,罪应重判却轻判,应轻判 却重判,叫不直罪。 司法官吏因过失量刑不当,叫失刑。
(六)程、课:程即规章,章程或程式,《工 人程》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的一种 法律规定。课:即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 门法规,《说文》:课,试也。即考查、考核。 秦简中有《牛羊课》,是关于考核、督促畜牧 人员有法规。 成年母牛10头,如六头不生小牛,处罚有关官 吏。母羊10头,如四头不生小羊,处罚有关官 吏。

中国法制史秦代剖析

中国法制史秦代剖析
而且,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 具体系的法典。
《法经》早已失传,古文献中只记载了它的框 架。《晋书。刑法志》在追述曹魏之法时提到 李悝制法经。唐律疏议中也记:李悝“集诸国 刑典,造法经六篇。” 法经一共6篇,包括:盗法,指侵害官私财产; 贼法,指侵害人身安全及严峻危害社会秩序的 行为;有盗贼就要囚、捕,故有囚、捕;杂法, 主要是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如赌博,欺 诈等;具法,类似于我们今日的刑法总则,主 要内容是依据不怜悯节加刑、减刑〔定罪量刑 的原则〕。
商鞅讲:法者,国之权衡也。(称量物体轻重的 器具。)
尺寸也、绳墨也、法规也
定分止争
商鞅讲:一兔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逐之,非以兔可以百也, 由名分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 由名分已定也。”
慎到:一兔走,百人逐之。积兔于市,过而不 顾。非不欲兔,分定不行争也。
法家立法主见
1。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尺寸也、绳墨也、法规也”〔管子〕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 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 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商鞅〕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 遗匹夫〔韩非〕
〔二〕令:〔制,诏〕
是律的重要补充形式,是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 公布的法律文件,如《焚书令》、《挟书令》 等。法律答问中有:令曰勿违,而违之,是谓 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废令也。
秦统一全国后,规定皇帝的命令有专称, “命日制,令日诏”。制以宣示百官,诏以布 告天下。其效力高于法律。
〔三〕式:即程式,格式。《说文》: “式,法也”,式作为法律形式之一, 最早见于秦。云梦秦简中的式是关于审 理案件的要求及对案件进展调查、勘验、 审判等程序的具体规定。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
制的底色,使秦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地位。
• 2. 统一法律
• 秦始皇称帝以后,采取了在全国统一法律的措施,就是把 原来秦国的法律在整个秦朝帝国的范围内推行。取消六国 法律,改行秦国法律。把人的行为统一到法律的规定上来, 使人们称为步调一致的守法者。
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 1. 律
• “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 • 2. 令 • “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 律文件,它同“律”一样也是秦时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 律形式,但其效力高于律。 • 3. 式 • “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 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 法律文件。
“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 “不直”罪)。“不胜任”罪,即管理对于辖区内的犯罪 行为不能及时发现,“不廉”罪,即发现犯罪而不敢伸张 法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这方面的罪名主要有三个:一是违令卖酒罪;二是逃避徭
役罪,包括“逋事”与“乏徭”,前者指已下达征发徭役 命令而逃走不报到;后者指导服徭役地点又逃走。三是逃 避赋税。包括“匿产”,即隐瞒户口不到官府登记;“匿 田”,即基层税收官员征收田税不报;“弗傅”,即满17
行政法规
• 3. 官吏职责
• 秦的各类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大多都是以确定各
专职官吏之职责的形式出现的,对各类专职官吏
的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 • 秦代还要求官吏必须通晓法律,并严格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
• 4. 官吏惩治 • 秦代依据法家重赏重罚、罚重于赏的思想,非常重视对官
吏的考核和奖惩。通过考核,一方面对政绩优异、在履行
职务中取得卓著成效的官吏给予奖励,以调动官吏为朝廷 效力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对履行职务不力,玩忽职守, 给国家政治、经济造成损失的行为,或违法营私行为,分 别情形给予处分:轻则撤职,重则给予刑事处罚;受到处 分的人,永不叙用。

06第六章秦朝法制史

06第六章秦朝法制史

三、行政法律规范
(一)皇帝制度的创立 (二)行政管理体制的确立 (三)行政法律规范的颁行 (四)经济管理法律规范
(一)皇帝制度的创立
1.皇帝至高无上 2.皇权专擅独断 3.其他相关制度
(二)行政管理体制的确立
1.中央政权机构 中央政权机构的核心是三公列卿制 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别掌行政、 军事、监察等职 . 2.地方政权机关 秦朝废除分封制,推行郡县制 3.监察制度 中央监察官为御史大夫;地方各郡则设监御史, 代表中央行使监察权.
位于陕西临潼市。
兵马俑:8000多件
战车:130余乘
驾车的陶马:500余匹
骑兵的鞍马:110匹
武士俑:7000余件
一、刑事法律规范
(二)刑罚原则 1.刑事犯罪责任年龄的规定 2.原心定罪的原则 3.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原则 4.数罪并罚原则 5.加重处罚的原则 第一,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加重。 第二、累犯加重 第三、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的原则
一、刑事法律规范
(二)刑罚原则(续) 6.减刑的原则 第一,自首减刑的原则。 第二,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的原则 7.诬告反坐的原则 8.犯罪连坐的原则 第一,亲属连坐。 第二,邻里连坐。 第三,职务连坐。
统 一 文 字
焚书坑儒案
秦始皇焚书后,恐怕天下儒 生不服,便从各地征召诸生 到朝廷拜为郎官,前后共七 百多人。后秘密派人到骊山 陵谷温泉附近冬天种瓜,结 实后以为怪异,命博士诸生 前往视察,在谷中将其全部 坑杀。(据《史记•秦始皇本 纪》、《史记正义》引卫宏 《诏定古文尚书序》)
二、立法活动
通行《秦律》 。此外,颁布一系列其他律 令,如《垦草令》、《告奸连坐令》、 《开阡陌封疆令》等。 《秦律》,主要见于《云梦秦简》。

第四章 秦朝法制史

第四章 秦朝法制史

焚书灰堆遗址
虎符
“赵作海” 案
秦律对家庭关系方面的规定,具有双重性特征。主要 是维护国家的公共秩序利益而不是家庭的伦理道德。
泰 山 刻 石
第五节

秦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廷尉和御史大夫: 廷尉属九卿之一,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
御史大夫是丞相之副,除执掌群臣章奏和下达皇帝诏令之外, 还负责监察和亲理诏狱。

(3)渎职罪 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二是军职罪;
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
① “不直”罪: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 构成不直罪 ; ② “纵囚”罪 :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 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无罪 ③ “见知不举”罪:知道犯罪而不告发,与同罪; ④“失刑罪”:司法人员如因过失而导致的断狱失之轻重的罪行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失”,或“失 刑”、“不端”。
(3) 加重处罚的原则:
教唆犯罪
共同犯罪 集团犯罪

(4) 减轻原则
自首减轻处罚(“自 出”)
消除犯罪后果
(5)刑罚时效 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 已死亡的; 赦令颁布前的犯罪(法不溯及既往);
秦时对于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
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 诸自己各种刑罚的行为,官府不予受理, 这称为____________。
韩非提出:


“慈母有败子, 严家无格虏”
秦朝的判案成例叫做(


A类推 B廷行事 C比 D比附

2022法硕考研法制史朝代分析秦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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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法硕考研法制史朝代分析秦朝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2022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朝代分析:秦朝1.试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法律思想和韩非的法治理论,成为秦统一后的立法指导思想。

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

“以法为本”是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法治”理论的核心,“事皆决于法”是先秦法家“事断于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秦统一以后,摒弃礼义而专任法治,把韩非以法为本的思想推向极端;在修订、补充秦国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涉及各个领域的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以求达到处理各种问题皆有法律依据。

(2)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秦统一以后实行郡县制,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封建官僚体系。

为了维护皇帝在封建官僚体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秦朝统治者特别强调要维护君主专制,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

皇帝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皇帝本人是最高司法长官。

(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

秦朝统治者迷信法律万能,自然奉行先秦法家严刑峻罚的思想。

他们把严刑峻罚作为镇压人民的有效手段,期望通过重罚轻罪,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

实现君主专制国家的统一,必须以法令的统一为其前提条件;要达到法令的统一,又需要普通民众对国家法令有一致的理解。

因此,秦朝统治者强制民间向官吏学习法律知识,不允许民间传授、评议法律;以保证法律内容的统一、人们思想的统一。

2.试述秦朝主要的刑罚种类。

秦朝的刑罚可分为以下几类:(1)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极刑。

秦朝死刑又分为戮刑、磔刑、弃市、腰斩、枭首、具五刑、族刑等多种,执行方式极为残酷。

(2)肉刑,又称体刑,是残人肢体的刑罚。

既包括传统的奴隶制肉刑黥、劓、斩左止、宫,还包括以竹木棍捶击人身体的笞刑。

(3)徒刑,是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劳役的刑罚。

秦朝的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4)耻辱刑,剃去罪犯的鬓毛、胡须或头发,以异于常人。

中国法制史—秦代部分

中国法制史—秦代部分
以后,其家族即沦为贱民,永远是官府的奴仆。
秦司法机关
秦王朝实行的是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在这种 政治体制之下,皇帝包揽立法、司法、行政、军事等 各方面的国家最高权利。因此,国家的最高司法审判 权也无疑操纵在皇帝手中。在皇帝之下,中央和地方 都有专职或兼职的司法官吏,处理各种具体的法律事 务。 1.廷尉 廷尉。在中央,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 廷尉 中央“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作为 最高法律官员,廷尉在秦朝法律工作中起着相当重要 的作用。 2.郡、县。在地方,郡、县、乡、亭各级行政机关都 郡 设有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司法官员,处理本地区的司法 事务。
是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系统性的法律文件。 1.律。是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系统性的法律文件。
自商鞅“改法为律” 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一直是秦最主要法律形式,主要法律规范都 一直是秦最主要法律形式, 以律相称,由中央王朝颁行, 田律》 金布律》 关市律》 以律相称,由中央王朝颁行,如《田律》、《金布律》、《关市律》、《工 军爵律》等等。 律》、《军爵律》等等。
1.夺爵 夺爵是剥夺犯罪人原有爵位的刑罚。此刑在商鞅变法时就已存 夺爵。 夺爵
在,一般是针对有爵位的高级官员使用,有时也作为一种附加刑与其他刑罚 并科。
2.废。是指终生剥夺犯罪人担任国家官吏资格。 废 3.收。即收孥,将犯罪人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是一种剥夺犯罪 收
人自由民身份的刑罚。
4.籍门 籍门是剥夺犯罪人全家及后代子孙政治权利的刑罚。被处籍门 籍门。 籍门
1.城旦舂 是强迫罪人从事修筑长城、舂米一类重苦役的刑罚。男子 城旦舂。 城旦舂
2.鬼薪白粲 是次城旦舂一级的徒刑,即强制罪人从事砍柴祭鬼、择 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
米一类苦役的刑罚。其中男为鬼薪,女为白粲。

04法制史(秦)

04法制史(秦)

2、婚姻与家庭关系 结婚只有经官方登记认可,才能受到 法律的保护。 禁止娶人逃亡之妻 丈夫不能伤害妻子 妻子可以控告、揭发丈夫
二、主要经济法律规范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 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 的法律有秦简《田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 位后,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采取各种 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 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 加以规定。
第一,荐举。秦朝规定具备封建德行和拥有一定 财产者才能被荐举为官。(史记· 淮阴侯列传)载:韩 信年轻时,“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 第二,征召。朝廷对各地有名望的人士采取征召 的方式任官。 《史记· 刘敬叔孙通列传》载:叔孙通在秦朝曾 “以文学征,待诏博士”。这时文学指经学。叔孙 通为通经之士,故征召为博士官。 第三,任子。二于石以上的官可任一子为郎,即 保荐一个儿子做郎官。
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也有 任官限制: 第一,不准任用“废官”,即不准任用 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例如,不得保举被 撤职永不叙用的官;不得任用因犯罪被司法机 关判处“候”、“司寇”等刑罚而降为“下吏” 的人为官,等等。 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 职权。秦简《置吏律》规定:“除吏、尉,已 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 及相听以遣之,以律论之。”就是说,任用吏 或尉,在已正式任命以后,才能令他们行使职 权和派往就任。
3、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 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 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 寇的劳役。 4、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 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 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四)财产刑 1、赀 2、赎(替代刑) 3、没和收
(五)身份刑 1、夺爵。夺爵实际上剥夺了做官的 权利,在政治上的特权地位也就随之消失。 2、废。一旦被废,将永不叙用。

第五章 秦朝法制

第五章 秦朝法制

3.商鞅两次变法的重点分别是 )。 商鞅两次变法的重点分别是( 。 商鞅两次变法的重点分别是 A 制定法经 B 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C 善平籴 D 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4.郑国两次制定法律,制定者分别是( )。 郑国两次制定法律,制定者分别是 。 郑国两次制定法律 A 子产 B 赵鞅 C 商鞅 D 邓析
中国法制史
(二)考课与奖惩 集中考课—最 集中考课 最、殿 平时考课——“五善五 平时考课 五善五 失”
第四节 秦朝的刑事立法
一、立法原则 二、刑名 三、罪名
刑 法 原 则
1.关于责任年龄 .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 3.区分故意与过失 . 4.并合论罪 . 5.共犯加重 . 6.自首减刑 . 7.诬告反坐 .
(3)在地方上设立郡县制 郡县制,废除分封制 郡县制 在地方,将全国分为 郡 在地方,将全国分为36郡。郡设郡守为一郡 之长,下设郡尉、监御史,分别掌管军政、 之长,下设郡尉、监御史,分别掌管军政、 监察。郡下设县。县设县令、县丞( 监察。郡下设县。县设县令、县丞(县令之 ),其下有吏 令史。依照秦法律的规定: 其下有吏、 副),其下有吏、令史。依照秦法律的规定: 全国官吏均由皇帝任免; 全国官吏均由皇帝任免;提高监察御史的地 加强对百官的监察和控制。这样, 位,加强对百官的监察和控制。这样,保证 了中央、地方官员对皇帝的效忠。 了中央、地方官员对皇帝的效忠。秦所确立 的这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被以后 历代封建王朝继承、发展。 历代封建王朝继承、发展。
中国法制史
(三)法律形式 1、 律 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 布的比较稳定的规范性文件。 2、令(制、命、诏) “命为制,令为诏” 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对象临时发布的命 令、批示等

法制史第三章-秦汉PPT课件

法制史第三章-秦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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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本意是要废除肉刑,但却存 在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把原先斩右趾上升为死 刑,实为从轻改重;二是斩左趾及劓刑改为笞刑, 由于笞数过多,罪人也难保性命。
• 汉景帝即位后先是下令把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 三百,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后来又下诏把 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改为笞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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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约法三章”到汉律六十 篇
(一)“约法三章”——汉朝立法的开始
• 刘邦入咸阳,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二)萧何制《九章律》
• 汉初,刘邦令萧何制律令,韩信定军法,张苍作 章程,叔孙通定礼仪。
• 萧何在《法经》与《秦律》六篇的基础上,新增 三篇:户律、兴律、厩律,形成《九章律》。
(一)刑罚原则
5、犯罪连坐 • 连坐又称“缘坐”、“从坐”,指本人无罪因他人犯
罪受牵连而入罪。 • 秦律中的连坐分为全家连坐、邻里连坐与职务连坐三
种。 6、诬告反坐 • 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者,按其所诬陷的罪名,对诬
告者处罚。 7、累犯加重处罚 8、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9、教唆犯与现行犯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10、自首与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处罚 11、同罪异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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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汉承秦制
• 中央具体管理机构仍设九卿,但一些官职名称 已改动,如奉常改为太常、郎中令改为光禄勋、 典客改为大鸿胪、治粟内史改为大司农、卫尉 改为执金吾、将作少府改为将作大匠,并把隶 属于丞相的九卿逐渐改为三公分治。
• 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沿袭秦制,实行郡、县二级 体制,并分封了一些同姓诸侯王。
• 不直与纵囚罪:司法官员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 判为不直,故意放纵犯人而使其免受惩罚为纵囚。

中国法制史:秦汉时期的法制

中国法制史:秦汉时期的法制

第二节秦汉时期的法制基本内容一、秦汉律的主要内容(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秦代法律所规定的罪名极为繁多,且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

但大致而言,秦代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五类:(1)危害皇权罪。

具体有:谋反,这在当时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操国事不道,主要是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理解:秦代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盗,秦代还有共盗、群盗之分,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这里的“贼”与今义不同,而是荀子和西晋张斐所说的“害良曰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伤害好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

此外,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3)渎职罪。

分类: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二是军职罪。

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

主要有:①“见知不举”罪,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代禁书令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

以古非今者,族。

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②“不直”罪和“纵囚”罪。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律文中规定:前者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后者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③“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又分:一是《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二是逃避摇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逋事”与“乏徭”。

前者指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后者指到达服徭役地点又逃走。

《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迟延的,也要加以处罚;三是逃避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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