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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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的管理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的管理局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广州一笑堂医药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荣兴路怡芳苑怡德街 15 号 202 房
广东柏康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蓬莱药店 广州市荔湾区蓬莱路 63 号
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信兴药 龙津西路泮塘五约直街 16 号首层

广州市天河员村西街健康大药房
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西街 25 号
广州二天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氮 分店
粤 CB01 00710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粤 DB0101686 2010 年 3 月 16 日 2010 年 3 月 16 日
粤 CB01 01029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粤 CB01 00998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企业 负责人 林翠 陈立武 赵东强 赵东强 洪世宏 刘戴忠 吴锦川 钟雪娟 梁锦芬 关润滔 刘华锋 余伟明 温雅迪
许可证号码
有效期至
注销时间
粤 DB0119230 2012 年 3 月 7 日 2010 年 2 月 3 日
粤 DB0101925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2 月 3 日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大涌路 109 号铺
广州市黄埔区济世药店
广州市黄埔区南岗沙园新二街 10 号
广州市萝岗区湘裕堂大药房
广东百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川分 店
广州市萝岗区永和永岗横迳综合市场 A25、26 号
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 8 号
广州市白云区达基医药店
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抗英大街 22 号之 5
广州市黄埔区建平药店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通告穗食药监通〔2009〕349号

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通告穗食药监通〔2009〕349号

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通告
穗食药监通…2009‟3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21家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注销,现予以公布。

另有3家已通告的药品零售企业注销的信息有误,现予以更正(详见附件2)。

特此通告。

监督电话:81391693
通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路96号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己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名单
附件2: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更正信息
一、《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通告(穗食药监通…2009‟53号)中注销企业“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西滘药店(粤CB01 00842)”实际并未注销。

“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美景分店(粤CB0113332)”应更正为“广州市医药有限公司健民医药连锁店美景分店”,具体如下:
二、《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通告》(穗食药监通…2009‟275号)中注销企业“广
州市天河东棠杨天顺药店(粤DB0100479)”应更正为“广州市天仁药业有限公司天顺药店”,具体如下:。

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公示公告C-GD-10-GZ第15号

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公示公告C-GD-10-GZ第15号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公示公告
C-GD-10-GZ 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组织认证检查,以下19家药品零售企业符合《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示。

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特此公告。

监督电话:81391693
通讯地址:广州市十八甫路96号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邮编:510130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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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药品零售企业公告
抄送:市局信息中心。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3月11日印发。

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公示公告C-GD-10-GZ第32号

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公示公告C-GD-10-GZ第32号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公示公告
C-GD-10-GZ 第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组织认证检查,以下33家药品零售企业符合《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示。

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特此公告。

监督电话:81391693
通讯地址:广州市十八甫路96号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邮编:510130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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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药品零售企业公告
抄送:市局信息中心。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6月29日印发。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
许可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5.22
•【字号】食药监办[2009]72号
•【施行日期】2009.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
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食药监办[2009]72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积极稳妥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应先网上(http://219.135.157.143/)申报电子版申请材料,并取得换证的预受理号。

企业凭该预受理号方可提交纸质材料申请。

二、各市局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安〔2009〕65号)要求,对特殊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换证现场验收,将是否予以定点经营及特殊药品具体经营范围的意见填入《〈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综合评定意见表》《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补充通知》(粤食药监通[2008]218号)附件2)并加盖市局公章上报省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通告
穗食药监通〔2010〕1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并依照《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广州市农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广州市开办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现场检查,对以下144家(其中新开办109家,换发35家)符合开办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监督电话:81391693
通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路96号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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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通告

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通告

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通告
穗食药监通〔2009〕2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并依照《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广州市农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广州市开办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现场检查,对以下61家符合开办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监督电话:81391693
通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路96号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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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通告

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通告

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通告
穗食药监通〔2009〕2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并依照《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广州市农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广州市开办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现场检查,对以下61家符合开办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监督电话:81391693
通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路96号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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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通告
穗食药监通〔2008〕6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并依照《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广州市农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广州市开办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现场检查,对以下82家符合开办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监督电话:81391693
通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路96号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经营许可证零售通告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10月20日印发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01•【字号】粤食药监法[2008]20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12月1日以粤食药监法〔2008〕204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一种特殊经营形式,应采用统一配送、统一名称标识、统一质量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仓库)、门店组成,并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具有5家以上直营零售门店。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只能向所属零售门店配送药品。

第三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制定统一质量管理制度,负责企业(包括所属零售门店)药品质量管理,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零售门店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具体负责门店药品质量管理。

第四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附后),开办零售门店应符合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穗劳社医[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6]2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评定工作,并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审核、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评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零售药店。

关于禁止超市、士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通知

关于禁止超市、士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通知

关于禁止超市、士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药品的通知
各商场、超市、士多店:
目前,我区部分商场、超市、士多店存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行为,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有关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特提醒广大经营者,如需要经营药品,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经发现有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处罚。

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十日。

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通告穗食药监通〔2009〕213号

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通告穗食药监通〔2009〕213号

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通告
穗食药监通〔2009〕2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并依照《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广州市农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广州市开办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现场检查,对以下39家符合开办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监督电话:81391693
通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路96号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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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21•【字号】粤药监规药二〔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药监规药二〔2021〕3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于2021年7月27日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21日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第三章设施设备第四章管理制度第五章远程药学服务及相关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经营行为,统一许可标准,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的现场检查和审核工作。

第三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地级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零售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告知承诺事项办事指南,向申请人提供许可申办业务指导。

第五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收购、兼并、重组等业务,改变企业经营主体,但实际药品经营地址、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办理程序,可以不经现场检查,直接按《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办理许可。

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通告

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通告

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通告一、背景介绍广州市作为中国重要的药品经营中心之一,为了规范药品市场的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制定并实施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制度。

本通告旨在向广大药品经营者和相关人士发布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和申请流程。

申请者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1.拥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2.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设施;3.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从相关职能部门获得合法的聘书;4.过去三年内无多次违法记录,如假冒伪劣药品、虚假广告等;5.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费用。

以下为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准备材料:申请者需要准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与本企业维护正常办公秩序和生活秩序的承诺书等相关材料;2.在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窗口办理申请:申请者需前往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申请表;3.监管部门审核: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4.批准与颁发:若审核通过,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批准申请并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5.领取许可证:申请者凭领取凭证,到指定的领证部门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许可证有效期和续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许可证到期前,申请者需提前六个月向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续期手续。

续期时,需提交营业执照、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续期手续。

五、许可证的变更、注销和吊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许可证变更、注销和吊销:1.申请变更:申请者需提供变更原因和相应材料,并经过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2.注销申请:申请者需提供注销原因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注销;3.吊销处理:申请者如存在多次违法违规行为,经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将直接吊销许可证。

六、处罚和罚款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违规企业做出一定的处罚和罚款。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粤食药监法[2013]26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粤食药监法[2013]26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正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25日以粤食药监法〔2013〕26号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完善药品经营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注销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一)企业提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要求的;(二)因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三)《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发的;(四)《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撤销的;(五)《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宣布无效的;(六)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七)《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被依法全部核减的;(八)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连续6个月或1年内累计9个月未经营药品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企业要求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说明;(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三)《GSP认证证书》原件;(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人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由法人企业提出注销要求或附有法人企业同意注销的意见。

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通告穗食药监通〔2009〕587号

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通告穗食药监通〔2009〕587号

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通告
穗食药监通〔2009〕5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52家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注销,现予以公布。

另有1家已通告的药品零售企业注销的信息有误,现予以更正(详见附件2)。

特此通告。

监督电话:81391693
通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路96号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己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名单
附件2: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更正信息
《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通告》(穗食药监通〔2009〕477号)中注销企业“广州市番禺区石基供销社石基药店(粤DB0100663)”实际并未注销,注销的企业应该为“广州市番禺区石基供销社龙基药店(粤
DB0100668)”,具体如下:。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办理规程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办理规程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新办办事指南区域广州市黄埔区主管部门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机构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办理对象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经营(零售)活动经营企业或个人。

(申请人须取得《同意筹建通知书》并完成筹建后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申请所需的材料)。

二、办理条件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企业应配备足够的、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及岗位职能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质量管理、药学服务及处方审核等工作。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的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并对经其审核的处方负责。

1、一类店应当配备至少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2、二类店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和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3、三类店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的还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下同)和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可配备若干执业药师集中审核处方,其所属每间连锁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复核与指导合理用药。

5、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8、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四)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企业营业场所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企业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区域应有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有有效隔断的独立区域,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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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并依照《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广州市农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广州市开办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现场检查,对以下83家符合开办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布。

监督电话:81391693 通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路96号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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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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