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规定
道路退让红线规定-国家规定
建筑物退让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沿建筑基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绿地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电力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建筑间距等方面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两侧的距离(一)沿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多层住宅,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中在规划红线宽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道路两侧不得小于6米。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建和低层为公建的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6米,建筑底层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3米。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修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影剧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和农贸市场等,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8米,并按有关规定留出人流、车流集散用地,停车常用地。
第四条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米,其中在规划红线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不得小于8米。
第五条建筑物的台阶、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第六条围墙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4米。
第七条在穿越村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省道、国道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后退其他公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5米。
在村镇外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距公路边沟外缘距离按下列标准控制国道、快速路不得小于20米;省道不得小于15米;县道不得小于10米;乡道不得小于5米。
第八条建筑物后退地界(一)新建建筑后退地界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如遮挡周围生活居住建筑,则按建筑间距规定退让。
(二)地下建筑退让地界距离不得小于4米。
(三)凡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建房,朝向学校开窗的建筑,据其他地界不得小于8米;不开窗的,不得小于4米。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管道运输【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5]141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24【实施日期】2015.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4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4日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依据《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110号)、《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21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简化流程、提升效率、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的共建共享机制;形成管线综合规划与各专业管线专项规划协调统一的管线规划体系;建立地下管线巡查制度,逐步形成从规划计划、勘查设计、建设施工、竣工备案、管养移交的全闭合地下管线管理体系,提升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和安全运行水平。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电信、通信、广电、工业等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四条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住建、规划、市政和园林、城管、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安监、民防、广播电视、通信、能源、电力等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负责审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建设中的问题,指导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评估分析建设成效。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18•【字号】锡政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2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18日无锡市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化发展要求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体系,提升市区道路交通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道路,包括公路(普通国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和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智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以下简称智能设施)和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以下简称一般设施)。
智能设施是指交通信号控制、违法抓拍、测速、视频监控、交通诱导、交通流量采集、安防感知、道路车辆智能监测等科技设施及配套所需的网络、存储、计算等硬件设备。
一般设施是指交通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栏、警示桩、警示灯、缓冲减速块等道路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养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布局、科学合理设置、同步配套建设、市区两级管养”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实行“四同步”制度,即实施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以下统称道路工程)时,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设施。
实施道路工程时,与既有道路形成交叉的,交叉口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应纳入“四同步”范围。
红黄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红黄线,是指城市规划中划定的红线和黄线。
红线为城市用地控制线,黄线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控制线。
第三条红黄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保护原则:对红黄线范围内的土地、设施和资源实施严格保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合理利用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红黄线范围内的土地、设施和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三)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城乡规划调整和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红黄线范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红黄线管理工作。
第二章红线管理第五条红线划定(一)红线应当包括城市建成区、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自然保护区等范围。
(二)红线划定应当充分考虑城市总体布局、功能分区、生态环境保护、交通组织等因素。
(三)红线划定应当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六条红线调整(一)红线调整应当经原划定机关批准。
(二)红线调整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城市发展需要;2. 城市规划调整;3. 生态环境保护;4. 公众利益。
第七条红线管理要求(一)红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2.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3.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占用、损坏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设施和资源。
(二)红线范围内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2. 不得占用、损坏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设施和资源;3. 不得影响城市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
第三章黄线管理第八条黄线划定(一)黄线应当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交通设施、供水设施、供电设施、通信设施、公园绿地、学校、医院等。
(二)黄线划定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2. 城市安全、防灾减灾;3. 公众需求。
城市红线管理规定_
城市红线管理规定_本规定所称城市红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控制线。
第三条城市红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红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红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红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城市红线管理,并有权对城市红线的划定、管理、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市红线要求,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市红线要求的行为。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城市红线划定第六条城市红线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划定,并通过规划展馆、新闻媒体、信息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划定城市红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满足城市交通运输需要,保证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为工程管线及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空间; (四)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八条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道路系统,并明确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走向、等级、宽度和断面形式,以及主要交叉口形式;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上位规划有关城市红线的要求,确定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和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以及支路的宽度和断面形式。
第三章城市红线管理第九条在城市红线内,经批准可以建设城市道路及其绿化、交通、照明、排水、地下管廊(管线)和地上杆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在上述建设工程开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建设内容。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无锡是长江经济带、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的重要城市。
其经济的高度发达是有其城市规划的作用的,那么你知道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什么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不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以及热岛效应等公害。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不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城市分区规划、城镇组团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7月23日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吴新雄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广场、各类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交通部门管养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单位内部的专用道路、桥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分工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环管、规划、公安、工商行政、园林、交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应当统一规划,实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定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市政管理机构管理养护。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自建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接受市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达到城市道路标准的,可以移交市政管理机构管理养护。
第二章维护管理第六条市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养护和维修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道路养护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日常维护,定期组织检测和普查,确保城市道路处于完好状态。
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1 年8 月26 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2011 年9 月23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发挥历史文化和山水资源优势,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公安、民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城市水体和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的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的规划管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红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包括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等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及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含长江、河渠、水库、城市调蓄水体等)边界控制线。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的规划管制工作。
市建设、园林绿化、水利、环保、文化、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参与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规划管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红线规划管制第五条城市红线确定的依据:(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红线;(二)依据详细规划确定城市支路及街巷红线。
第六条城市红线的审批:(一)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业规划、分区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红线,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城市支路红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类城市详细规划审批中一并确定。
第七条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绿化、市政公用管(杆)线、交通管制设施、消防设施、环卫设施,限制建设城市雕塑、报刊栏、广告和指示牌等,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严禁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第七条规定可以建设的内容除外)。
临街单位或个人增设或改变出入口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6年8月24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8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0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养护与维修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市、县级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城市道路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相关工作。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设立规划分局,规划分局根据管理职责和分工,负责指定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监察支队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城市规划监察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副本)制度。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的管理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
市区范围内区、镇人民政府需要编制本区域有关城市规划的,经各区人民政府统一汇总编制计划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定。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要点编制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重保障社会公众利益,防止污染以及热岛效应等公害。
第八条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规划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专项规划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由编制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重要地区和地段,应当进行以城市空间和景观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设计。
第十条城市规划在报批前应当公开展示。
在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材料中,应当附有公示后社会各界的主要意见。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天内在本市政府网站、固定场所或者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线规划管理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线规划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0]114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6【实施日期】2010.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线规划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0〕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和适时更新地下管线普查探测成果,合理规划与开发城市空间,整合和利用城市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管线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切实有效地加强无锡市区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城市管线信息系统的动态更新、管理和服务机制,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形成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推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城市管线系统安全有序运行。
二、基本原则城市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信息。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现代化水平,在城市管线规划管理方面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
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城市管线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管线建设,要服从城市规划安排。
--坚持同步建设的原则。
城市管线建设应服务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注重城市管线与道路、公路以及沿线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尽可能避免重复建设,确保地上地下建设秩序良好。
--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
城市管线和地下空间是公共资源,切实加强管线规划的集中管理与规划审批,有效维护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秩序,依法保护合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
城市规划六线控制要求[整理]
城市规划六线控制要求六线即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黑线和橙线,均为强制性内容。
道路红线红线是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的控制线。
红线导控的核心是控制道路用地范围、限定各类道路沿线建(构)筑物的建设条件。
1红线的划定红线分类为:针对不同类型红线选择不同的控制要点。
2红线控制要点(1)严格控制道路及立交设施用地红线,红线内土地不得进行任务与道路功能不相符合的使用。
(2)新建道路应实行统一的城市道路断面、道路退缩距离,保障城市道路建设的标准化和规化。
特殊道路的断面形式,可按城市规划要求另行确定。
(3)道路红线两侧建(构)筑物应根据相应规划管理要求由规划红线两侧分别向外退缩,退缩范围内属道路防护绿地,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原则上退缩距离应符合以下标准:对外出口高速公路沿线建筑退让要求。
轨道交通橙线轨道交通橙线是指轨道交通用地的中心线及其设施用地的保护线。
1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快轨等类型。
是依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线。
2轨道交通设施规划控制区:指以轨道交通的中轴线为基准,地面两侧各米(不同轨道交通各有不同)宽的带状范围、地铁车站建设规划范围和地铁工程施工用地范围;地铁安全控制区:是指地铁车站构筑物、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外侧30米以及地铁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征地红线范围外米范围内的区域。
3应结合站点设置预留站点周边用地。
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控制要点蓝线是指用于划定较大面积水域、水系、湿地、水源保护区及其沿岸一定范围陆域地区保护区的控制线。
1蓝线的划定须保留水体经水系整理后按景观或流量要求划定蓝线控制范围。
2蓝线控制要点(1)原则上不得改变其原有水域形态,不得减少水域。
(2)在蓝线控制区内的陆域内不得建设除防港排涝必需的设施以外的任何其他构(构)物河道两侧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沿河道两侧的建筑,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必须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定外,不得小于米。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包括简易建筑、亭棚以及改变建筑物外形和承重结构的维修装饰工程)、小品建筑(包括宣传画廊、广告牌、公交候车亭等)、人防工程、消防工程、防洪工程、公用设施、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码头、广场、停车场、公园、城市雕塑、城市绿地(包括环形岛、滨河绿地、住宅绿地等)、管线工程、水源井、人工渠和构筑物(包括烟囱、水塔、发射台、输电线塔)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妥善保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护的具有历史或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综合开发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配套建设。
第四条 无锡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具体负责并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
(三)参与各县(市)属于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
(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与测绘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无锡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
无锡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规定
无锡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规定来源:无锡市规划局时间:2006-12-1 [ 大中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规划红线的管理和使用,规范和完善道路规划红线管理操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四类城市道路,即快速(道)路、主干道(包括市区内公路)、次干道(路)、支路等四个等级的城市道路,及其平面交叉口、立体交叉口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红线是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边界线。
第四条根据已编制的城市道路系统规划、道路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局职能部门组织编制道路红线图,并负责维护、更新道路红线;会同局信息所建立道路红线数据库。
第五条经确认的道路红线在局内部网上公布,作为地区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的依据,供各处室(分局)和市规划院使用,使用者对其一致性负责。
第六条未经确认的道路规划红线,道路周边有建设项目时,由相关处室(分局)提出初步方案,经市局职能处室审核后提供。
并及时在网上公布。
市局职能处室在地形图上绘制的城市道路规划红线,须加盖《道路规划控制线》章,签署出图日期,由市局职能处室和相关处室(分局)各留一份存档。
第七条道路规划编制单位在向市局报送规划成果时,应一并报送相应道路规划红线电子文件,由市局职能处归档。
第八条加盖《道路规划控制线》章和签署出图日期的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有效期与相应的“一书两证”的有效期相一致。
第九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对外提供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条在使用道路规划红线时,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擅自修改或修改未经审批程序及审批未获批准的,不能成为合法的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修改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一)城市规划调整、修订或修编,城市道路交通网络结构改变的;(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它用地调整规划,影响原有道路规划红线的;(三)政府对重大交通设施的决策和实施,改变原道路规划红线的;(四)政府实施的建设项目,要求调整道路规划红线的;(五)道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须对道路红线作局部调整,并经市规划局同意的;(六)其他需要调整道路更好红线的。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5.18•【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施行日期】1992.05.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1992年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和近郊规划区。
中心城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近郊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马山区,郊区在中心城规划区以外的部分,太湖风景名胜保护区的梅梁湖景区、蠡湖景区、锡惠景区、马山景区,水源保护区等。
江阴市、宜兴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四条无锡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具体负责并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三)参与各县(市)属于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与测绘实行统一管理;(五)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第五条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无锡市规划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崇安、北塘、南长、郊区、马山五个区规划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根据授权,分管各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按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无锡当地规划技术条例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规(2004)2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通知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建委)、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2000年修订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同年10月1日起执行。
随着2002年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以下简称《规范》)的实施,为了与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更好的衔接,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根据《规范》中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的规定,修改居住建筑日照系数,保障有效日照时间;根据城市停车问题日趋严重的现状,提高各类建筑停车设施的配建标准,为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对其它有关条款也作了适当的修订。
此外,本次修订取消了原第六章和第七章。
有关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技术规定我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指定。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在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时,应按照《技术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对《技术规定》进行深化细化,进一步增强《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
三、《技术规定》定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2004年8月1日之前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要点或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可按照2000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六日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28•【字号】锡政发[2001]42号•【施行日期】200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1]4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管理的意见(无锡市规划局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根据《市政府关于“十五”期间绿化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1]36号)的有关精神,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优化城乡生态环境,提高现代化特大型城市环境品位,现对加强锡山、惠山、滨湖区(以下简称新设区)主要道路两侧规划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新设区在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未成立前,原规划管理部门应继续履行管理职能,加强对辖区内、特别是道路两侧的规划管理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二、太湖大道、锡北路、盛岸路延伸段(石门路至钱胡路)、环湖路、高速公路出入口道路、中心城进入各风景区的主要道路两侧红线外各50米,其它主次干道两侧红线以外各30米范围,为绿化和环境建设规划控制用地。
三、上述道路两侧绿化和环境建设规划控制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改扩建各类建筑(含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个人建房)。
对已经批准正在施工或已批未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调整到绿化和环境建设控制用地以外进行建设。
对上述道路两侧的违法建设,各区应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予以拆除。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管理的意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
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政发[2001]42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2.28
【实施日期】2001.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发[2001]4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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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规定
来源:无锡市规划局时间:2006-12-1 [ 大中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规划红线的管理和使用,规范和完善道路规划红线管理操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四类城市道路,即快速(道)路、主干道(包括市区内公路)、次干道(路)、支路等四个等级的城市道路,及其平面交叉口、立体交叉口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红线是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边界线。
第四条根据已编制的城市道路系统规划、道路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局职能部门组织编制道路红线图,并负责维护、更新道路红线;会同局信息所建立道路红线数据库。
第五条经确认的道路红线在局内部网上公布,作为地区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的依据,供各处室(分局)和市规划院使用,使用者对其一致性负责。
第六条未经确认的道路规划红线,道路周边有建设项目时,由相关处室(分局)提出初步方案,经市局职能处室审核后提供。
并及时在网上公布。
市局职能处室在地形图上绘制的城市道路规划红线,须加盖《道路规划控制线》章,签署出图日期,由市局职能处室和相关处室(分局)各留一份存档。
第七条道路规划编制单位在向市局报送规划成果时,应一并报送相应道路规划红线电子文件,由市局职能处归档。
第八条加盖《道路规划控制线》章和签署出图日期的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有效期与相应的“一书两证”的有效期相一致。
第九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对外提供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条在使用道路规划红线时,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擅自修改或修改未经审批程序及审批未获批准的,不能成为合法的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修改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一)城市规划调整、修订或修编,城市道路交通网络结构改变的;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它用地调整规划,影响原有道路规划红线的;
(三)政府对重大交通设施的决策和实施,改变原道路规划红线的;
(四)政府实施的建设项目,要求调整道路规划红线的;
(五)道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须对道路红线作局部调整,并经市规划局同意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道路更好红线的。
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包括修编)各层次规划,需调整道路网络结构或原有道路红线,须提供道路和交通组织调整的专题报告,并应经市局职能处室初审和综合平衡后,方可提交论证和报审。
第十三条市局职能处室负责组织道路红线修改,或委托市规划设计院提出道路规
划红线修改方案。
第十四条道路规划红线修改方案应包括详尽的分析研究过程、结论或推荐意见,并随同送审图纸上报详细的规划修改文字说明。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有重大修改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经批准修改的道路红线应及时更新并在网上公布。
第十七条市局对各处室(分局)执行道路红线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各处室(分局)和市规划院应确定一名道路红线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红线使用和管理工作。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城市红线规划管制办法
作者: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荆政发〔2005〕22号】
颁布日期:2005-10-9
执行日期:2005-10-9
第一条为实现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强化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红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除支路以外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包括道路交叉口、城市广场、社会机动停车场等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红线的划定工作,并负责城市红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划定城市红线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城市红线的确定严格依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二)严格按强制性内容要求确定城市红线,图文并举,便于接受公众监督;(三)定性、定量、定位确定城市红线,强化可操作性及动态监督管制。
第五条城市红线正式方案形成前应征求市民意见。
城市红线划定后,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批准的城市红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城市红线的,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作出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红线管制的义务,有对违反城市红线管制行为进行监督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经批准可以按规划建设绿化、市政公用地上、地下杆(管)线、交通管制设施、道路环卫设施,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杆(管)线和非城市公用的配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交通管制设施等。
第十条严禁在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挖沙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
临街单位增设或改变出入口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城市支路的红线宽度、走向、主要控制点的管理应按相应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外应当控制建筑红线。
建筑红线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对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已有建筑,应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组织拆迁。
第十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定期对城市红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擅自在城市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红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有关机关应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县(市)城市红线的划定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