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稿)7.doc
集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
集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集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境内外各类交易场所信息披露活动。
第三条信息披露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确保信息的安全、可控、可追溯,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包括信息的内容、格式、发布平台、发布时间、接收群体和维护机制等方面,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和投资者的需求。
第二章信息披露制度第五条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本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职责,制定相关的制度规定,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第六条本公司应当定期以及不定期对相关应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查和核实,及时纠正不实、不准确、不完整及误导性的信息披露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完善内部管理流程。
第七条本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并及时向全体员工宣传和落实,确保信息披露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第八条本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维护投资者服务平台和信息披露管理平台,实现在线发布、监控、调整和管理,完善信息披露的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做到信息披露活动的公开透明。
第三章信息披露范围第九条本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应当涵盖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并购、决策实施、风险管理、国际业务、资本运作、人力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本公司应当在其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邮寄、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传媒形式为信息披露渠道,及时发布各种信息,例如:(一)本公司和子公司的年度和中期报告,以及定期披露的其他财务、经营等信息;(二)本公司实施重大决策、计划、合同等信息;(三)本公司发行的证券信息披露,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四)本公司不定期或特别披露的信息,如非公开信息、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五)其他任何本公司认为需要向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2024年修订)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2005年11月30日电监会令第14号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披露内容第三章披露方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披露有关电力建设、生产、经营、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披露信息遵循真实、及时、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披露内容第五条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披露下列信息:(一)发电机组基础参数;(二)新增或者退役发电机组、装机容量;(三)机组运行检修情况;(四)机组设备改造情况;(五)火电厂燃料情况或者水电厂来水情况;(六)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七)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一)输电网结构情况,输电线路和变电站规划、建设、投产的情况;(二)电网内各类发电装机规模及明细;(三)网内负荷和大用户负荷的情况;(四)电力供需情况;(五)主要输电通道的构成和关键断面的输电能力,网内发电厂送出线的输电能力;(六)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和检修执行情况;(七)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八)输电损耗情况;(九)国家批准的输电电价;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能交易输电电价;大用户直购电输配电价;国家批准的收费标准;(十)发电机组、直接供电用户并网接入情况,电网互联情况;(十一)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责任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信息披露委员会完成其职责。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
第八条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时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及时发布重大事项的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第四章信息披露途径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适当的信息披露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媒体发行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途径的畅通。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信息披露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评估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收、处理和调查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模板,具体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摘要】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声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需要公告的收购出售资产行为、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重大担保行为、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3.公司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的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4.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5.关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新闻报道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1.及时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2.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3.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4.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同时保证适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五条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可以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但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第七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沪电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1年7月) 2011-07-05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二)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公告、董事会公告、监事会公告;(三)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下称“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称“江苏证监局”)等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的批示等文件;(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六)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的季度通讯及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见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WORD8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六)其他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金制度建设,规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特制定稳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原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三条信息披露内容基金信息披露实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
其中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治理信息、管理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募集信息、重大事件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
临时披露的信息包括:项目动态信息、突发事件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公告、临时财务信息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第四条披露时间。
定期信息以半年为披露时间节点,临时信息随时披露。
第五条主要形式。
以邮件形式发至各基金合伙人。
管理人留存纸质文件备案。
第六条信息披露流程基金经理拟定报告公司董事上核查、签字基金经理发送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格式第七条日常信息(word文档)第八条财务信息(excel表格)第九条要求(一)充分认识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
公信力是基金的生命力,信息披露工作是公信力建设的根本举措。
要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明确责任,要按照层级负责和谁经办谁落实的原则,责任到人。
对外披露信息时,提供信息要及时、准确、详实。
对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受到合伙人质疑的,将追究直接落实人的责任。
(三)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
要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带规律性和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同时,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将纳入基金经理工作年终考核中,奖优罚劣。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总经理会同该高级管理人员再向董事会报告。
(2)总经理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将有关事项在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3)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4)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5)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9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第二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开、公平、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的各类信息进行及时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信息披露类型与披露要求第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报告、公司治理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
第五条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各类信息,其中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知、网站公开披露、公开发行、媒体报道等。
第七条公司应设立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或岗位,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流程和制度。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并明确内部信息的保密要求和披露流程。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公布信息披露工作的报告,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信息披露情况和相关数据。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立内部信息披露监督和管理机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和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应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对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二)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醒投资者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其下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依法合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职责、信息披露程序、信息披露方式和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如果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平等性。
第五条公司应当将本制度的内容向全体员工进行宣贯,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制度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信息披露原则第六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公司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
(二)公平原则: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偏袒某一特定投资者或利益相关方。
(三)平等原则:公司所有投资者在信息披露的权利和机会上应当平等待遇,不得存在内幕信息泄露、优先信息披露等行为。
(四)及时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地将重大信息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变动。
(五)规范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得随意变动和泄露内部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职责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决策。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委托专门的人员或部门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管理部门、交易所等有关部门报送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信息披露经验,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二条公司各个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配合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
上海电气财务 信息披露 组织架构
上海电气财务信息披露组织架构
(原创实用版)
目录
一、上海电气财务概述
二、上海电气信息披露情况
三、上海电气组织架构分析
四、总结
正文
【一、上海电气财务概述】
上海电气是一家以电气设备制造和金融服务为主的综合性企业,其财务状况一直受到业界的关注。
近年来,上海电气在财务管理上表现出较强的稳定性,这主要得益于公司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精细化的财务运营策略。
同时,公司还积极开展多元化经营,进一步拓宽了其业务领域和盈利渠道。
【二、上海电气信息披露情况】
上海电气注重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公司严格按照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发布财务报告和业务进展情况,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此外,上海电气还通过各种渠道,如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
【三、上海电气组织架构分析】
上海电气的组织架构具有较强的层次性和专业性。
公司采用分层管理模式,从高层领导到中层管理,再到基层执行,形成了一个高效运转的组织体系。
此外,公司还根据业务领域的不同,设置了多个事业部和职能部门,实现了业务的专业化运营。
这种组织架构有利于公司各项业务的有序推进和协同发展。
【四、总结】
综上所述,上海电气在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和组织架构等方面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力。
公司以严谨的财务管理为基础,积极拓展业务领域,并通过透明的信息披露,赢得了投资者的信任。
同时,公司高效的组织架构为各项业务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增加市场透明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境内外上市交易所发行、转让股票,并在公众投资者参与的各种权益证券发行和交易决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本公司及相关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向公众披露与公司重大事项和有影响的各项信息。
第四条本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由本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第六条本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依据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
第二节信息披露原则第七条信息披露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确保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避免内幕交易。
第八条信息披露应当基于真实、准确、完整的事实,不得隐瞒、虚假披露或故意误导投资者。
第九条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发布,且在信息发布后立即向证监会报送。
第十条信息披露应当全面涵盖与发行、交易决策有关的重大事项和有影响的各项信息。
第三节信息披露程序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及时确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和有影响的各项信息,并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经过真实性审核,确保其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知、新闻发布会、年报、中报、季报等,并及时在相关媒体公告。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和决定,并由公司的授权人员负责签署。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后,本公司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以保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节信息披露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监督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证监会有权对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电子版(7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电子版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同时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程序:(1)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秘书,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2)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以董事会秘书规定的内容为准,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3)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做出决议的____个工作日,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准备好披露文件后,应将加盖董事会章或公司公章的公告的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档送达主办券商。
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应于商定日期前将挂牌公司书面预约申请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披露预约。
由主办券商将披露材料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或pdf格式,如非特别要求,公告不用影印形式)上传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平台或发送至信息披露专用邮箱,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电话6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电子版(二)第六章违反本制度的处理第三十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3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1)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2)审计报告(如适用);(3)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5)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6)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临时报告第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在一年内单笔购买、出售资产或股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或销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3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是指一套组织内部对于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组织在信息披露活动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维护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减少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风险。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信息披露目标与原则:明确组织的信息披露目标和原则,包括信息披露的主体、披露时机、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
2. 披露责任和权限: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和权限,包括披露部门或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相关决策的程序和权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WORD17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以下统称“相关证券监管规定”)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五条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披露。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或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九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三)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四)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五)其他重大事件:第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公司名称]信息披露管理规则模板(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完整,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原则为准确、及时、公平、公正、完整,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公司透明度和市场信誉。
第四条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投资者关系部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
第五条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提升信息披露能力。
对信息披露中的错误、遗漏和延误,须及时更正补充,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长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概况、发展战略、运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事件、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其他财务报告;内幕信息及重要事件的即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内容;风险提示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公司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实时更新,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资者公布,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发布财务报告;举办投资者交流活动;通过媒体发布信息;通过公司官网发布信息;通过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发布;通过信息披露文件或公告发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渠道,确保投资者能及时获取信息,并对投资者的询问和咨询作出回应。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机制第十一条公司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责任人、工作流程等。
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立信息披露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并决定重大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需制定信息披露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并进行执行、监督和评估。
上海电气财务 信息披露 组织架构
上海电气财务信息披露组织架构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竞争,信息披露在现代企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大型企业,上海电气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一直秉持着高度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本文将深入探讨上海电气财务信息披露的组织架构,以及该架构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和影响。
二、上海电气财务信息披露组织架构概述上海电气财务信息披露组织架构是指在公司内部建立的一套财务信息披露管理体系,它包括了财务信息披露的组织架构、流程、责任分工等。
上海电气财务信息披露组织架构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及时和透明披露,以满足投资者、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
2.1 财务信息披露组织架构的重要性财务信息披露组织架构对于上海电气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
其次,财务信息披露组织架构能够规范信息披露流程,确保信息的及时披露,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最后,财务信息披露组织架构能够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增强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声誉,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2 上海电气财务信息披露组织架构的主要内容上海电气财务信息披露组织架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2.1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委员会财务信息披露管理委员会是上海电气财务信息披露组织架构的核心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政策和制度,监督和管理财务信息披露工作。
该委员会由上海电气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等组成,具有决策和执行权力。
2.2.2 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小组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小组是财务信息披露组织架构中的重要环节,负责具体的财务信息披露工作。
该小组由财务部门的核心人员组成,负责编制财务报告、财务分析、财务公告等文件,并确保其准确、及时地披露。
2.2.3 财务信息披露流程上海电气财务信息披露流程是财务信息披露组织架构中的重要环节,它包括了财务信息的准备、审批、审计、公告和披露等环节。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信息披露是企业对外传递自身信息的一种紧要形式,对提高企业透亮度、维护投资者权益、树立企业形象具有紧要意义。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信息披露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特订立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本企业及下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3. 管理标准3.1 信息披露原则1. 依法依规:信息披露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平公正:信息披露应公平对待各方利益相关者,不得掩盖、窜改、虚假披露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信息。
3. 透亮度:信息披露应能够明确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形、经营业绩、风险情形和整治结构等紧要事项。
3.2 信息披露责任1.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具有最终对信息披露的负责,应确保信息披露依法依规,准确及时、完整。
2. 各部门应搭配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准确供应所需信息,帮助起草、审核和监督相关披露文件。
3. 实在信息披露工作由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包含信息披露的策划、撰写、发布和监督等。
3.3 信息披露程序1. 确定信息披露内容: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确定需要披露的信息范围和内容。
2. 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由信息披露部门负责起草信息披露文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3. 信息披露发布:信息披露部门负责依照法定和合约规定的披露时限发布相关文件。
4. 监督和检查: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对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时效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矫正并报告董事会。
3.4 信息披露方式1. 定期报告:依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定期发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
2. 临时报告:对于发生重点事件或者信息泄露的情况,应及时发布相关临时报告。
3. 网站披露:建立企业官方网站,并在网站上定期发布信息披露文件。
4. 外部会议:定期组织召开投资者沟通会、业绩发布会等外部会议。
3.5 信息披露考核1. 定期考核:信息披露部门依照肯定的频次对信息披露质量和时效进行考核,包含披露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3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定期报告格式指引和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等规定编写公告文稿,并准备备查文件。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专用电话。
除授权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责任。
第五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公司各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纸、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漏。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反映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当董事会得知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1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2)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方公司等。
601727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8月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以及负责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所在部门产生的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传递等工作;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下属公司”或“下属单位”)负责人负责所在单位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并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及人员负责所在单位产生的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下属公司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范围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在公司经营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八)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五)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六)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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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修订稿)7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特指合规信息(即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是公司履行持续性披露义务所需披露的信息与股价敏感信息,包括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和在该信息披露之前在公司内部通过记录、收集、整理、审定等工作程序所形成的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和内部基础信息包括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形式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新闻稿,以及公司主动进行的网站披露等。
(二)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包括可以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以及其它需要披露的财务事项。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非财务信息包括发展规划、行业动态、
投资行为、法律诉讼、关联交易、风险因素、股东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公司治理结构等事项。
(四)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发行债券刊登的发行公告等。
(五)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它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六)境内外新闻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七)其它根据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是负责整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执行机构,由集团办公室、资产财务部、产业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审计室、经济运行部、法务部、信息化管理部派员组成,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主要任务是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开展公司对各类投资者、股东、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其基本职能主要是:
(一)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各部门、各业务板块、各二级公司及其绝对或相对控股的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信息披露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沟通职能。
(三)境内外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
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股东名册;保证每一位股东得到应该得到的信息和资料;接待、答复境内外股东和潜在投资者的来访来电。
(四)与财经类媒体的沟通职能。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以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三)公司有责任持续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各单位未经批准或授权不能以任何形式以公司或各
单位的名义发布前述第二条所称信息。
公司投资的境内上市
公司执行自己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报信息披露工作组备案。
第六条各单位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公司各单位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各单位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信息披露工作组,由信息披露工作组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或其它董事会指定的媒体。
公司根据规定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在其它公共传媒(包括各类网站)进行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信息披露工作组审核;
(二)信息披露工作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和其它持续性披露的内容。
(三)信息披露工作组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发布临时公告:
1、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等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董事会审核;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监事会审核;
3、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它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章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年度报告: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予以披露。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在公司的指定报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