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稿)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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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修订稿)7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特指合规信息(即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是公司履行持续性披露义务所需披露的信息与股价敏感信息,包括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和在该信息披露之前在公司内部通过记录、收集、整理、审定等工作程序所形成的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和内部基础信息包括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形式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新闻稿,以及公司主动进行的网站披露等。

(二)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包括可以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以及其它需要披露的财务事项。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非财务信息包括发展规划、行业动态、

投资行为、法律诉讼、关联交易、风险因素、股东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公司治理结构等事项。

(四)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发行债券刊登的发行公告等。

(五)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它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六)境内外新闻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七)其它根据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是负责整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执行机构,由集团办公室、资产财务部、产业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审计室、经济运行部、法务部、信息化管理部派员组成,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主要任务是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开展公司对各类投资者、股东、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其基本职能主要是:

(一)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各部门、各业务板块、各二级公司及其绝对或相对控股的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信息披露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沟通职能。

(三)境内外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股东名册;保证每一位股东得到应该得到的信息和资料;接待、答复境内外股东和潜在投资者的来访来电。

(四)与财经类媒体的沟通职能。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以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三)公司有责任持续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各单位未经批准或授权不能以任何形式以公司或各

单位的名义发布前述第二条所称信息。公司投资的境内上市

公司执行自己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报信息披露工作组备案。

第六条各单位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公司各单位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各单位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信息披露工作组,由信息披露工作组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或其它董事会指定的媒体。

公司根据规定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在其它公共传媒(包括各类网站)进行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信息披露工作组审核;

(二)信息披露工作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和其它持续性披露的内容。

(三)信息披露工作组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发布临时公告:

1、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等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董事会审核;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监事会审核;

3、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它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章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年度报告: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予以披露。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在公司的指定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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