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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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引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哲学思想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探索真理的基本途径之一。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强调主体与客体之间不是割裂的两个独立部分,而是密切联系、相互影响、相互统一的整体。

在人类认识世界和实践活动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价值。

本文将从哲学、科学和日常生活中的角度,探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含义、意义和应用。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涵主观主观是指个体主体在认识客体时所表现出的个人意识、主观感受、主观愿望和主观态度等。

主观是一个人对客观事物的主观反映和主观认识。

主观在认识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是认识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

客观客观是指独立于主体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客观规律和客观事实。

客观存在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识和意志之外的客观世界,是客观的物质、空间、时间和运动等。

客观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客观规律性和客观必然性,是独立于主体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规律。

客观事实是客观现实世界中的客观事实、客观事件和客观情况,是客观实在世界的客观存在和客观现象。

主客观相统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强调主客观之间不是割裂的两个独立部分,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统一的整体。

主客观相统一是主观与客观在认识过程中密切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统一。

主客观相统一反映了真理的客观性和相对性,强调了主观认识和客观存在的辩证关系。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意义指导意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科学研究、哲学思考、艺术创作、社会实践和日常生活等领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只有正确理解和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才能正确开展认识活动、实践活动和创造活动,推动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

价值意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体现了客观存在和主体主观活动的辩证关系,体现了人的认识与实践活动的主客观统一性,为个体自我认识和社会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导。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有哲学意义、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实践意义等多重价值。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科学研究科学研究是认识客观世界和探索真理的重要途径。

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领导者科学决策的基石

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领导者科学决策的基石

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领导者科学决策的基石任何组织群体和个人总是在不断地进行着种种决策。

决策是决策者主观意志的体现,但是,正确的决策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在实践中能行得通,特别是当今时代伴随着生产的社会化、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的情况下,信息瞬息万变,情况纷繁复杂,领导者能否使自己的主观意志与所处的客观实际相统一,及时做出正确的决策,对于事业的成败与兴衰至关重要。

因此,从解决思想方法问题入手,正确认识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探讨实现领导科学决策的途径,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领导决策特点的客观要求领导决策,是在领导者及其被领导者的参与下对组织群体未来行动的目标、途径、对策所做的选择和决定,它要付诸实施,并在实践中加以修正完善。

领导决策,在整个领导活动过程中处于核心和关键地位。

江泽民同志指出:“面对这样复杂的问题,现代领导工作要做到决策科学化,不研究掌握科学的规律是不行的。

”要认识领导决策的基本规律,首先必须分析领导决策的特点。

(一)领导决策具有战略性。

从时空上看,领导者不仅要对当前的大事进行决策,而且要对长远发展做决策。

从涉及范围看,领导者的决策,大则涉及国家的发展和稳定,小则涉及一个地区、部门、单位重大且广泛的问题。

从影响作用看,决策成功是最大的成功,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做出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重大决策,开辟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崭新道路,使我国的国民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与此相对照,毛泽东同志在晚年错误估计形势,使主观与客观相分离,做出发动“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决策,其负面影响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深及人们的思想和观念。

上述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充分说明了领导决策的战略性及其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领导决策环境具有不确定性。

领导决策是面向未来的,而未来环境或条件常常只有部分是可知和可控的,大部分是未知和不可控的。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与意义——以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为例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与意义——以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为例
年龄有着密切的关系十四岁以下幼女各方面知识生活经验缺因为甲主观上确实有强奸即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并且乏不具备良好的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不具备在行动中控制自在客观上也以威胁的手段实施了强行与乙发生性行为的行为该己行为的能力不能真正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也不能真行为也确实在乙的生理和心理上造成了侵害严重损害了乙的身正独立作出带有意思表示的决定
同客观上 的危 害行为 的统 一 , 是构 成犯 罪 的基 本标 志 , 也就 成 为
过失 。如 果行 为人主 观上 没有罪 过 , 即缺乏 故意或 过失 , 即使其
行为 与危 害结果 之 间存 在 因果关 系 , 也 不应 当负刑 事责 任。 总而
刑 事责任 的重要 原则0 。 统一 的主客 观要件 具 体包含 以下 方面 :
主观 罪过 的“ 客观 归罪 ” , 也反对 只根据 主观 罪过 , 不考 虑 实际危
犯 罪、 刑事 责任 与刑 罚, 是贯 穿刑法 始终 的三个 基本 问题 。
无 论是 犯罪 的认定 、 刑 事责 任 的确定还 是刑 罚 的宣判 , 都 需要 根 害 的“ 主 观归 罪” , 坚 持主 客观相 统一 的犯罪 构成 理论 。 据行 为 人的主 观意识 与 客观表 现来进 行 。 因此 , 主客 观相 统一 的

法 的角度 讲 , 就 是说客观 要素是主 观要 素的认 识和意志所 作用 的
对象。 二、 主客 观相统 一原 则的作 用范 围

主 客观 相统 一原 则 的内涵
马 克思主 义唯 物辩 证法 是 中国刑 法 中主客 观相 统一 原则 和 理 论 的理论基 础 。 马克 思主义 唯物 辩证法 认为 , 人 的意识 具有主 观 能动性 , 人可 以根据 对客观 世界 的规律 的认识来 指导 自己的实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言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中的作用方式如下:1.在定罪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表现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与犯罪客观要件(行为、结果、特定的犯罪前提等)的有机统一。

2.在量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已然之罪上,犯罪是客观危害行为与主观恶性相统一,这是量刑的前提和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另方面,在未然之罪上,行为人的再犯可能即人身危险性(主观的)与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个人表现(客观的)相统一,这是量刑必须予以考虑的根据之一,或者说是刑事责任的次要根据。

不少学者主张,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主观)危险性的统一。

3.在行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要表现为: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及消失与征表人身危险性变化的罪犯的一切行为事实相统一。

论的“阿基米德支点”。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方面的条件。

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并不意味着在犯罪和刑罚方面要求面面俱到和平均主义,而面)起决定作用,强调预防的正当性。

立论基础正确理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中国刑法理论中的合理性和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必须先了解其理论和立论基础。

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以及司法上关于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适用,是应该重视行为还是行为人,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和新派形成了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对立。

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分别是旧派和新派在犯罪领域的基本立场。

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客观行为及其实害。

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危险性格。

但是,客观主义不是客观定罪,主观主义也不是主观定罪。

他们并没有在强调一面而否认另一面,只是将另一面绝对化或依附于一面而存在。

只不过,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理论预设,在今天看来,他们的缺陷也正是在于其理论预设。

主客观相统一

主客观相统一

二、为什么要主客观相统一






(一)对主观归罪的批判 所谓主观归罪,是指行为人即使没有犯罪行为,但 只要其主观上有犯罪的意图,就应负刑事责任。 1.思想犯 仅有犯意表示,而无任何行为。 案例:古代的文字狱。 2.迷信犯 有犯意表示,也有一定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没有 刑法上的意义(即不会对客体造成任何损害或威 胁)。
6.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 构成的要件,任何犯罪构成无例外地都是 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 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不负刑 事责任。这也是反对客观归罪。
4.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和 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说明没有犯 罪的故意或者过失不成罪。


5.刑法第22条至第24条规定了预备犯、未 遂犯和中止犯,排除了犯意表示的犯罪性, 说明我国刑法反对主观归罪。
三、主客观相统一有何要求?
(一)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共存性 必须同时有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二)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关联性 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必须存在一定的联 系。





(三)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在性质、内容 上的一致性 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必须能够相互对应和 印证。
四、主客观相统一有何立法体现? 1.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了故意犯罪和 过失犯罪的概念,说明任何犯罪的成立都 必须具备主观要件。 2.刑法第16条规定了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说明刑法反对客观归罪。


(二)对客观归罪的反对 所谓客观归罪,是指行为人即使没有犯罪的故意 或过失,但只要其行为引起了损害结果,就应负 刑事责任。 1.因存在偶然性因果关系而导致的客观归罪 案例:20世纪80年代初,在某地火车站,一小 偷盗窃一正在上车的妇女的钱包,被该妇女发觉。 小偷跳下站台横穿铁轨向对面逃跑,该妇女尾随 追赶。但在追赶中听到火车的汽笛声,以为火车 要开了,遂折身回返,结果被驶来的火车撞死。 小偷窃得的钱包中,只有1元钱,7斤粮票。小偷 被判7年。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生成之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是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学说与原则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但人的认识并不是完全被动的,人的意识具有主观能动性。

恩格斯说,‚人同其他动物的最后的本质的区别,就在于,一句话,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单纯地以自己的存在来使自然界改变;而人则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

‛毛泽东同志也明确指出,‚思想等等是主观的东西,做或行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都是人类特殊的能动性。

这种能动性,我们名之曰‘自觉的能动性’,是人所以区别于物的特点。

‛正是人所具有的特殊的认识能力,使得人可以根据对客观世界中规律性的认识来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不断地改造世界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总是受到一定意识的指导,也即是在一定的动机推动之下进行的。

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

‛人的犯罪行为也不外乎是一种实践活动,同人的其他任何有意识的实践活动一样,也是在一定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进行的。

因此,人的犯罪行为同样是一定的客观危害行为和一定的主观罪过的统一。

没有主观罪过,犯罪行为就不可能发生,即使行为有客观实害,也不能说是犯罪行为。

同样,没有客观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罪过也就得不到表露和实现,即便有一定的犯意表示,也不能构成犯罪。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可知,人的犯罪活动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反社会的实践活动,认识和判断犯罪的司法活动也是一种主客观相统一的社会实践活动,考察犯罪人是否具有再次犯罪的人身危险性仍然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司法实践活动,所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司法中都起指导性作用,无疑应当成为我国刑法中一项基本原则。

那么,导致主、客观主义理论的片面性的根源究竟在那里?要想弄清这一问题,我们认为,还必须从主、客观主义理论各自的理论前提分析开来。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们正确认识事物的一项基本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们正确认识事物的一项基本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们正确认识事物的一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认为认识是主体对客体能动的反映,是人类实践的总结,认识要求我们尽可能真实地反映客观事物。

其基本内涵应包含两个方面,一:首先是认识主体在认识相应客体时应当做到主观方面于客观方面的相统一,即认识主体的认识是建立在正确的主观意志和客观的社会环境的基础,两者均不可或缺;二:其次是指认识主体对认识客体的主观方面和客体行为表现的正确把握,即在认识认识客体时,应当合理地将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结合起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作为我国刑法中定罪的原则具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要求。

有的学者将对此原则的认识可分为两大类,一:即所谓的狭义说,认为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仅指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如有的学者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学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研究犯罪构成的时候,要把犯罪构成要件置于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中,明确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由人去实施的,并且只有当他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质有辨认能力,对是否实施这一行为有控制能力,而又故意或过失的地实施这一行为,以致危害社会时,才负担刑事责任,否则,其所实施的行为即使在客观上给社会造成了某种损害,但主观上缺乏辨认、控制能力或者虽然有辨认能力而无故意或者过失,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具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不是犯罪行为。

另有学者认为: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是指只有当一个人在一定的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且这种主观上的罪过和刻感受的危害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其为犯罪。

(二),即广义说,认为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包括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相统一和认定犯罪的司法人员的认识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统一两方面内容。

有的学者认为定罪原则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主观和客观不仅仅是犯罪要件与客观要件,更主要是对犯罪的评价标准,我们主张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是指对犯罪的评价采取主观与客观的双重参照标准。

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统一性原则

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统一性原则

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统一性原则
现如今,互联网已经深入到我们日常生活中,不论社交网络、移动设备,还是娱乐网络都把这个世界网联了起来。

从轻松的购物,到专业的知识交流,无论什么事情都是如此的省时省力。

当然,这是可以理解的,由于人类能力,自然界是一个无尽的源泉,我们把一切探索创造出来,它们联合起来,就形成了客观实际。

另一方面,主观世界是由人类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们是通过个人思想和情感体现出来的。

这种主观经验是三元素,即反映、复合和演绎形成的。

无论是特定的思维过程还是特定的情感,都可以以声明的形式表达出来,主观历史是从这种声明中建立起来的。

但是,在我们现实的世界里,客观与主观通常都有分歧或矛盾的部分,面对复杂的客观实际,总会有相异的主观争论,这时就需要结合两者,通过统一性原则来拦抑矛盾。

基于互联网,统一性原则可以实现社会治理和心理治理,从而促进社会和谐,提高社会发展水平。

互联网有效地把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联系起来,因而使得统一性保持了平衡,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发展,实现了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统一。

综上所述,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的统一是一种综合的概念,是理解和表达实际现象的一种方法。

因此,面对复杂的客观实际,就要寻求统一性原则,把两者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更好地加强社会精神,提高发展水平。

“客观的超过要素”视野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客观的超过要素”视野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客观的超过要素”视野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由于某些客观要素诸如犯罪数额、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可能成为“客观的超过要素”,所以,对刑法定罪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必须进行新的诠释:首先,危害行为概念本身即是主客观要素的统一体,客观的超过要素和主观罪过统一于危害行为的评价当中;其次,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所有客观要素都具有认识,仅要求对行为体素具有认识。

对“客观的超过要素”的承认,使得对主客观相统一的内涵认识更加深入,而不会导致客观归罪。

[文献标识码]A康诚(1974―),男,江西南昌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博士生,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湖北武汉430072)我国刑法关于在犯罪成立意义上所应遵循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指,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而且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并且主观要素应当与客观要素有机统一,[1](P103)主观罪过的内容与行为的形式应当具有一致性。

[2](P34)这个原则已得到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确认。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传统观点对其含义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因而不能适应现实的刑法理论。

传统观点认为,其一,客观上的危害行为与主观上的罪过统一于犯罪构成框架内,而危害行为概念本身并不含有主客观相统一的内容;其二,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素一概与主观要素对应,[3](P53)而且内容上一致,不允许存在不需要主观认识的客观要素。

[4](P65)笔者不同意这样的看法。

因为,随着对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深入,“客观的超过要素”①概念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被提出,[5](P22-31)让我们不得不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传统含义重新思考:在犯罪构成中用来限制犯罪成立的客观要素,诸如某些犯罪数额、犯罪时间、犯罪地点,虽然伴随于行为,却无须行为人认识,而且,这些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共同反映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统一于危害行为的评价过程中。

一、犯罪构成中“客观的超过要素”之分析危害结果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5](P29)在学者的论著中已有涉及,本文探讨犯罪数额、犯罪时间和地点等要素,因为对这些客观的超过要素的认识可以深化对“主客观有机统一”内涵的理解。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优化思考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优化思考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优化思考作者:王秋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9期摘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但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以及不易操作性遭到了越来越多学术界的怀疑与批判。

本文首先对该原则进行层次性内涵分析,并列出该原则遭到质疑的原因,试图通过笔者自己的见解提出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优化建议。

关键词主客观相统一模糊性优化建议作者简介:王秋力,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26-02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层次性内涵分析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中国刑法学理论中被视为刑法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与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所并列的刑法基本立场之一,对犯罪论与刑罚论都有重要的影响。

更有学者认为其是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及作为其核心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得以建立的依据。

主客观相统一,顾名思义,即既要考虑主观因素又要考虑客观因素,将主客观因素并重,形成统一矛盾体,这样的方法论是我们刑法研究所必须掌握的。

传统的刑法学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该界定的模糊性引起了学界的争论,有反对者认为:“主客观相统一这类口号,使得思维简单化,混淆了很多复杂的关系,容易使人误解为主客观要件同等重要,是半斤八两的关系。

”笔者认为,一味地否定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企图引入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而直接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直置换为法益侵害原则和责任原则的做法并不可取,完全按传统的方式理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做法依然是不值得提倡的。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涵应该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客观犯罪都是在主观心理支配下造成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后果;二是构成犯罪必须满足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结合的总和;三是任何犯罪的认定与量刑都是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与犯罪客观事实相统一的结果。

我们通常讨论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均是在第二层次,而忽略了第一层次和第三层次。

主客观相统一的名词解释

主客观相统一的名词解释

主客观相统一的名词解释主客观相统一是一种哲学观点,也是一种认识论的理论。

它强调主观与客观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相互贯通,认为主观和客观是一体的,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关联,不能割裂开来独立存在。

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对于我们认识世界、理解事物本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主观指的是人的思维、意识、情感等与个体有关的心理过程,主观是个体的主观反映,是个体认识事物的能动性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性。

而客观则是指存在于人们思维外部的客观世界的客观事物、规律、规则等客观现象。

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认为,主观和客观是密不可分的,没有主观就没有客观的反映,没有客观就没有主观的根据。

主观与客观的相互关系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理解和说明。

首先,主观和客观是相互嵌入的。

个体的主观认识是在客观事物的基础上形成的,个体的主观认识通过感知、知觉、思维等过程与客观事物相互作用,产生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客观事物通过存在于人的主观世界中的思维、语言、文化等与主观相互作用,影响和塑造着主观的认识和表达。

其次,主观和客观是相互依存的。

个体的主观认识不能独立于客观存在而存在,客观存在是主观认识的前提和基础。

个体通过主观活动将客观事物转化为主观认识的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体可以主观地创造客观事物,客观事物是个体的主观认识的来源和依据。

另外,主观和客观是相互贯通的。

主观和客观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通过各种形式的交流和相互联系相互贯通。

个体借助主观的认识和表达方式将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联系起来,以客观事物为对照来理解和反映客观世界;而客观事物则通过存在于人的主观世界中的语言、符号、艺术等与主观相互贯通,使主观能够理解客观、反映客观。

综上所述,主客观相统一是指主观和客观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相互贯通关系。

它强调了主观能动性与客观客观存在的统一,反对主观绝对化和客观绝对化的倾向。

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指导我们正确认识事物、理解事物的本质,促使我们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避免片面和偏颇的观点。

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重要性

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重要性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所谓主客观相统一,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即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在其故意或者过失危害社会的心理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严重威胁或已经造成现实的侵害。

如果缺少其中主观或客观任何一个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不能令该人承担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相统一,缺一不少。

缺少其一犯罪就不能成立。

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便于法官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

犯罪主体在意识意志的控制之下实施一定危害社会行为,侵害了犯罪客体,造成了危害结果。

若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则法官就不能认定他有罪。

刑事责任能力定义在上文以提到,此处不在赘述。

我国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主要是从年龄大小和精神状态发面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在意识意志控制之下实施的危害行为,即要阐述的是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之时是否有罪过(故意和过失)。

根据其罪过来看犯罪嫌疑人是过失犯还是故意犯。

犯罪客体决定着犯罪性质即犯了什么罪。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这三个概念的定义范围越来越精确。

从犯不犯罪(一般客体)到犯何类罪(同类客体)到最终的犯什么罪(直接客体)。

由此,法官可以逐渐的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犯何种罪。

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使法官量刑更加的科学。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法官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故意犯还是过失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而且应注意的是犯同一罪,过失犯比故意犯的量刑要轻。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

必要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选择要件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当危害行为造成相同的危害社会结果。

由于具体的危害行为的不同,方法不同,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可能导致量刑可能不同,如加重处罚。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内容提要】本文对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作了较为深入地探讨,指出该原则的生成直接导源于主、客观主义及折衷主义刑法理论之缺陷,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该原则不仅在定罪、量刑、行刑过程起指导作用,而且对整个刑事立法、司法及刑法解释都起根本性指导作用【关键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生成/内涵/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生成之前提条件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产生的前提条件直接导源于前述主、客观主义刑法理论与折衷主义之缺陷,正是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片面性与折衷主义刑法理论的不稳定性,使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理论应运而生。

我国有学者指出了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也有主客观相统一的因素。

对此,我们并不否认,但认为,如果把资产阶级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偶然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看成是与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一样的东西,是欠妥当的。

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是定罪、量刑与行刑过程中一切主客观因素辩证的有机的统一,而所谓的资产阶级刑法中的“统一”充其量只不过是“结合”而已,如同有的论者所指出,“并合主义虽然也是一种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但并非有机统一,而是一种折衷。

”[1]还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不少刑法学者认为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价值之一乃在于克服资产阶级刑法中客观主义的“客观归罪”与主观主义的“主观归罪”的弊害,作到不枉不纵,准确而科学地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有的教科书在论述这一原则时指出:“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与奴隶制和封建制刑法中的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本对立的,同时,也是对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片面的定罪学说的否定。

主观归罪和主观主义把犯罪意思作为犯罪成立的基本要件,把人身危险性、反社会性格、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作为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标准。

至于是否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是否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和结果与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之间有无联系,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论定罪中的_主客观相统一原则_解读刑法理论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

论定罪中的_主客观相统一原则_解读刑法理论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

论定罪中的_主客观相统一原则_解读刑法理论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txt花前月下,不如花钱“日”下。

叶子的离开,是因为风的追求还是树的不挽留?干掉熊猫,我就是国宝!别和我谈理想,戒了!收稿日期:2005-04-17作者简介:郑军男(1974-),男,辽宁本溪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吉林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法治语境下定罪的刑事一体化研究(344031201407)。

论定罪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解读刑法理论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郑军男(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我国定罪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我国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为基本逻辑支撑点,是犯罪成立条件体系中所应遵循的原则。

因此,其与在犯罪本质论层面上所出现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间无内在的逻辑关系,也不是对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缺陷的扬弃。

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是关于犯罪本质为何物的理论争论,因此不应在犯罪成立条件层面上对它们进行解读。

定罪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是静态的要件之统一,而是定罪过程中复数主体间的共识。

关键词:定罪;主客观相统一;主观主义;客观主义中图分类号:DF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28(2005)04-0102-10简单讲,定罪过程就是法官面对个案事实适用刑法规范的过程。

按照我国通行的看法,法官在这一过程中必须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而该原则的贯彻则依赖于作为定罪根据的“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我国刑法理论界也以此为理论基点对刑法理论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展开了激烈的批判,并称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是在借鉴、吸收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精华,排斥其糟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对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刑法理论的扬弃。

[1] (P22, P107, P157, P198) [2] (P35)这显然是对刑法理论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误读。

本文试图通过对刑法理论中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基本内容的解读,重新诠释我国定罪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案件中的适用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案件中的适用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案件中的适用作者:张涵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1期摘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指刑事司法过程中,在认定犯罪时,不仅要求犯罪人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相当严重的危害或威胁,而且要求犯罪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罪过(故意或过失);不然,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或者构成其他的犯罪。

关键词刑事犯罪刑法主客观相统一作者简介:张涵刚,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级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52-02案情简介: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应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经协商,共同出资,从他人处转受嵊州市浪淘沙大浴场,分别占45%、25%、30%的股份,由被告人应某某在其他股东的监督下,负责该浴场的日常经营管理。

对于浴场的工作人员的招聘(主要上门应聘)、工资的计算及发放、控制器等事宜。

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该浴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后的善后事宜。

2011年10月左右至2013年2月间,嵊州市浪淘沙大浴场有肖女、何女、敖女、刘女等多名卖淫女在三楼的包厢卖淫。

因嵊州市浪淘沙大浴场有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12月1日、2012年5月9日、2012年11月27日代表该浴场被嵊州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

2012年10月左右被告人顾某某、丁某某在明知浴场存在卖淫的情况下,仍以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工作(顾某某是日常事务工作、丁丽是收银工作),2012年年底被告人某某离开浴场。

2013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存在卖淫的情况下,仍担任该浴场的收银员。

第一种观点:被告人应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顾某某、张某某、丁某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其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名词解释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名词解释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名词解释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哲学和认识论中的一个概念,用于解释主观和客观之间的关系。

该原则指出主客观两者在认识过程中是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

主观是指人的主体,包括思维、感知、意识等个体内在的心理过程。

客观是指存在于外部世界中的事物、现象和规律。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认识世界的过程既有主观的主动性,也有客观的客观性,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主观是认识的主体,通过感知、思维和意识的活动,对客观世界进行理解和把握。

但主观的认识活动是基于客观存在的规律和事物。

主观的认识只能依赖于客观的存在,并通过感知和思维来反映客观世界的真实性。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强调主观和客观的互动和相互影响。

主观的认识活动不仅是被动地接收客观事物的信息,还能够主动地改变和塑造客观事物。

主观的认识活动通过实践的过程,能够不断深化和扩展对客观世界的认识。

同时,客观的事物和规律也限定和规范了主观的认识活动,使认识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认识论和科学哲学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它强调认识的主体性和客体性的统一,揭示了人与世界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始终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要注重主观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要尊重客观的客观性和客观规律,以科学的态度去认识和改造世界。

主客观相一致的子原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主客观相一致的子原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主客观相一致的子原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主客观相一致的子原则是指在任何认识对象中,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相互契合、相互映射的关系。

主客观相一致的概念源自哲学和认知论领域,是指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和把握应当与客体的真实性、客观存在相一致,即主体所知的客体应当是客观真实的客体。

在人类认知活动中,主客观相一致是一种基本原则,也是科学研究和智慧判断的基础。

本文将探讨主客观相一致的概念、重要性以及实践方法,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原则。

通过深入探讨主客观相一致的意义和实践方法,我们可以更加准确地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增强对世界的理解能力,提升认知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愿本文能为读者带来启发和收获。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引言部分开始,首先概述主客观相一致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接着,在正文部分详细探讨主客观相一致的概念,为什么它是如此重要,以及如何实践主客观相一致。

在结论部分,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强调主客观相一致的意义,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通过这样的结构安排,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主客观相一致的子原则,并对其产生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主客观相一致的子原则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和意义。

通过深入剖析这一概念,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主客观相一致对于提高有效沟通、推动事业发展和提升个人综合素质的重要性。

同时,本文也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些实用的方法和技巧,帮助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实践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而取得更好的成果和发展。

通过阅读本文,读者可以对主客观相一致的概念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实践中运用这一原则取得更好的效果。

2.正文2.1 主客观相一致的概念主客观相一致是一种哲学原则,指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统一的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主体的认知、情感、意愿等主观方面与客体的属性、存在、规律等客观方面之间不是相互对立的、矛盾的,而是相互融合、统一的。

主客观相一致是指主体和客体之间不存在绝对的对立关系,而是彼此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状态。

“客观的超过要素”视野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客观的超过要素”视野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客观的超过要素”视野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由于某些客观要素诸如犯罪数额、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可能成为“客观的超过要素”,所以,对刑法定罪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必须进行新的诠释:首先,危害行为概念本身即是主客观要素的统一体,客观的超过要素和主观罪过统一于危害行为的评价当中;其次,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所有客观要素都具有认识,仅要求对行为体素具有认识。

对“客观的超过要素”的承认,使得对主客观相统一的内涵认识更加深入,而不会导致客观归罪。

[文献标识码]A康诚(1974―),男,江西南昌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博士生,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湖北武汉430072)我国刑法关于在犯罪成立意义上所应遵循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指,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而且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并且主观要素应当与客观要素有机统一,[1](P103)主观罪过的内容与行为的形式应当具有一致性。

[2](P34)这个原则已得到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确认。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传统观点对其含义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因而不能适应现实的刑法理论。

传统观点认为,其一,客观上的危害行为与主观上的罪过统一于犯罪构成框架内,而危害行为概念本身并不含有主客观相统一的内容;其二,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素一概与主观要素对应,[3](P53)而且内容上一致,不允许存在不需要主观认识的客观要素。

[4](P65)笔者不同意这样的看法。

因为,随着对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深入,“客观的超过要素”①概念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被提出,[5](P22-31)让我们不得不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传统含义重新思考:在犯罪构成中用来限制犯罪成立的客观要素,诸如某些犯罪数额、犯罪时间、犯罪地点,虽然伴随于行为,却无须行为人认识,而且,这些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共同反映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统一于危害行为的评价过程中。

一、犯罪构成中“客观的超过要素”之分析危害结果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5](P29)在学者的论著中已有涉及,本文探讨犯罪数额、犯罪时间和地点等要素,因为对这些客观的超过要素的认识可以深化对“主客观有机统一”内涵的理解。

认识和实践,主观和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认识和实践,主观和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如何理解认识和实践、主管和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认识的辩证运动过程,是求得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的过程。

认识和实践的统一是具体的,是指认识要同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的客观、实践相符合。

实践是具体的,在实践中产生的理论也必然是具体的。

认识和实践的统一是历史的,是指实践总是发展的,认识要同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相符合。

认识与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要求人们,当实践的具体过程已经向前推移的时候,理论就应当随之而转变,否则就会犯思想落后于实际的错误;当实践的具体过程尚未结束,向另一具体过程推移转变的条件还不具备的时候,如果人们硬要强制推移,把将来才能做的事情勉强拿到现在来做,企图超越历史阶段,就会犯冒险主义的错误。

毛泽东关于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的认识论结论的理论内涵毛泽东的《实践论》在从哲学理论高度总结中国革命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我们的结论是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知和行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反对一切离开具体历史的‘左’的或右的错误思想。

”①这一重要结论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集中体现了毛泽东对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辩证关系的深刻理解。

毛泽东认为,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的统一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

任何正确的认识都是同具体时间、地点、条件下的实践及其探索和改造的客观对象的符合、一致,都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

真理都是具体的,都有它的适用范围,超出这个范围就会变成谬误。

正如列宁指出的:“任何真理,如果把它说得‘过火’……加以夸大,把它运用到实际适用的范围之外,便可以弄到荒谬绝伦的地步,而且在这种情形下,甚至必然会变成荒谬绝伦的东西。

”②所以,即使曾经被实践所证实了的科学理论,在把它贯彻到实际中去的时候,也要从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出发,顺应事物的发展变化灵活地运用,决不能无视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超历史跨范围地到处照抄照搬。

坚持认识与实践的统一,还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关于真理和价值辩证统一的原理,把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统一起来。

主客体统一

主客体统一

审美主客体统一美学主客统一观念是近代西方哲学主观化的产物。

通过笛卡尔、休模怀疑哲学的启蒙, 维科和康德分别发现了人的主体性, 分别为美学主客统一观念奠定了基础一审美的自律性, 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审美的主体性原则。

但是, 在康德那里, 由于缺少历史概念, 主客统一观念还是抽象的, 只有经过费希特的自我哲学和谢林的同一哲学, 达到黑格尔哲学, 主客统一观念才获得了历史具体性的规定, 并且因此才有现实性。

然而, 黑格尔为了绝对精神的自我同一, 最终牺牲了艺术, 牺牲了’事美灼主客统一观念。

为了挽救艺术和美学, 克罗齐从黑格尔向康德逆转。

他以艺术的独创性否定了审美的历史性, 并在绝对个性的基础上重新构建审美的主客统一观念。

克罗齐的美学是近代美学主客统一观念蛇顶点, 由于它彻底的主观性, 在向康德的回复中完成了近代哲学主观化的圆圈。

哲学的哥白尼式革命。

在西方美学史上, 只是由于近代哲学的哥白尼式革命, 才产生了审美的主客统一观念。

近代西方哲学诞生于对传统哲学的超验意识的根本怀疑。

备仔尔门著名命题“我思故我在”所肯定和倡导的正是对近代哲学具有前导意义的怀疑精神。

正是哲学向主观统一性的转化, 为美学的主客统一观念提供了思维前提。

因为只有从主观统一性的观念出发, 才可能认识到“美”不是一个超验的存在物, 而是一个主体与客体相遇的导黔。

所以克罗齐认为真正的美学持主客统一观的美学是与近代“主观主义”哲学同时产生的。

审典主性原则的确立。

审美的自律性为主客统一观念提供了它所必须的主体性原则, 美学主体化了。

“康德为维护这个趣味领域内的批判所作出的努力便在于, 他否定了趣味的任何一种认识意义, 这便是一种主体性原则。

”审美的合目的性是判断力在它的自申中的合规律性。

”. 康德把审美判断彻底地主体化了。

而这种彻底的主体化, 要求也必然产生先验化既非稗笋地, 又非释验地, 而是步笋地说明审美判断及其对普遍必然性的要求审美历史其体性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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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内容提要】本文对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作了较为深入地探讨,指出该原则的生成直接导源于主、客观主义及折衷主义刑法理论之缺陷,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该原则不仅在定罪、量刑、行刑过程起指导作用,而且对整个刑事立法、司法及刑法解释都起根本性指导作用。

【摘要题】基础理论研究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生成之前提条件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产生的前提条件直接导源于前述主、客观主义刑法理论与折衷主义之缺陷,正是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片面性与折衷主义刑法理论的不稳定性,使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理论应运而生。

我国有学者指出了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也有主客观相统一的因素。

对此,我们并不否认,但认为,如果把资产阶级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偶然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看成是与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一样的东西,是欠妥当的。

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是定罪、量刑与行刑过程中一切主客观因素辩证的有机的统一,而所谓的资产阶级刑法中的‚统一‛充其量只不过是‚结合‛而已,如同有的论者所指出,‚并合主义虽然也是一种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但并非有机统一,而是一种衷。

‛还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不少刑法学者认为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价值之一乃在于克服资产阶级刑法中客观主义的‚客观归罪‛与主观主义的‚主观归罪‛的弊害,作到不枉不纵,准确而科学地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有的教科书在论述这一原则时指出:‚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与奴隶制和封建制刑法中的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本对立的,同时,也是对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片面的定罪学说的否定。

主观归罪和主观主义把犯罪意思作为犯罪成立的基本要件,把人身危险性、反社会性格、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作为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标准。

至于是否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是否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和结果与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之间有无联系,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而客观归罪与客观主义则把客观上发生的实际危害作为犯罪的基本要件,认为只要有危害行为或者发生了危害结果,就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至于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及其造成的结果,在主观上是否有认识,则可以不问。

‛尽管这段话没有直接把主、客观主义理论解释为客观归罪与主观归罪,但在此语境下实际上分别把主观主义与主观归罪、客观主义与客观归罪当作同一内涵来使用的。

应当说,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通过前述对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与学派的考察我们应当明确,主观主义理论不等于主观归罪,客观主义理论也不等于客观归罪。

原因是:其一,在前期古典学派那里,尽管尚无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且该理论把定罪量刑的重点放在犯罪行为及其结果上,给人以客观归罪的表象,然而,仅凭此点断言其为客观归罪,不符合历史事实。

实际上,前期古典学派的理论前提是人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意志,他们对此坚信不疑,所以认为在定罪量刑时无须对行为人的主观面再作判断与考量,换句话说,危害行为与结果的有无与大小,完全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一致,所以,只要查明了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就等于查明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的大小、有无也就一目了然了。

同时,他们还认为,法律不能规制人的内在思想,只有道德才可规制人的思想。

所以,也就没有必要对行为人主观面进行考察。

到了后期古典学派,客观主义理论更加系统完整。

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判断犯罪的标准——犯罪构成学说得以形成和逐步完善起来,尽管其犯罪构成理论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有重大的区别,具体表现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递进的层次,这三性就是犯罪成立条件,其中的构成要件只是成立犯罪的一个要件,一种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始成立犯罪。

很明显,这三个条件中既有客观条件,也有主观条件。

由此可见,前期古典学派与后期古典学派在认定犯罪时都是主客观相结合的,而不是客观归罪;其二,主观主义理论尽管把研究的触须转向犯罪人,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反复实施犯罪的人身危险性,认为‚应处罚的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然而,他们也不是完全不要行为,恰恰相反,他们认为人身危险性的有无与大小是由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来征表的。

此外,主观主义者一般也都接受犯罪构成的理论,所以,也不可能是主观归罪。

那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论基础究竟何在呢?对此问题,有学者指出,‚主客观统一原则立论的基础,主要不是为了避免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解决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只强调主观或客观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的方法论错误,而是为了避免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对待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互关系上的认识论错误。

犯罪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既可以相互依存而统一于一体,又可以相互分离而单独存在。

但是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解决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时只看到了二者的相互关系中的一个方面即相互依存,而忽视了二者相互分离、单独存在的状态,以为认定其中一个方面就必定意味着另一个方面的存在,而事实上这两个方面并非不可分割地必然联系在一起。

主客观统一原则,基于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可能相互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客观真实,强调在解决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必须同时考虑犯罪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并注意二者是否统一于犯罪行为之中,是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这样就防止了在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分离的状态下只根据其中一个方面追究刑事责任的错误,使刑事责任的实际追究更趋合理。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

因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论基础乃在于克服和纠正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都没有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主客观因素在刑事责任中的辩证关系,而不是针对所谓的主、客观主义理论的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的事实,如上所述,这一事实并不存在。

不过,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确实是水火不相容的,这一原则的贯彻与落实能够防止和杜绝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的发生。

这也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我国刑法中基本原则的重要原因及其科学性和实践价值之所在。

再如有的论者所言,‚社会主义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正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以批判资产阶级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形式出现,并在批判的基础上产生的。

‛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生成之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是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学说与原则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但人的认识并不是完全被动的,人的意识具有主观能动性。

恩格斯说,‚人同其他动物的最后的本质的区别,就在于,一句话,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单纯地以自己的存在来使自然界改变;而人则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

‛毛泽东同志也明确指出,‚思想等等是主观的东西,做或行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都是人类特殊的能动性。

这种能动性,我们名之曰‘自觉的能动性’,是人所以区别于物的特点。

‛正是人所具有的特殊的认识能力,使得人可以根据对客观世界中规律性的认识来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不断地改造世界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总是受到一定意识的指导,也即是在一定的动机推动之下进行的。

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

‛人的犯罪行为也不外乎是一种实践活动,同人的其他任何有意识的实践活动一样,也是在一定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进行的。

因此,人的犯罪行为同样是一定的客观危害行为和一定的主观罪过的统一。

没有主观罪过,犯罪行为就不可能发生,即使行为有客观实害,也不能说是犯罪行为。

同样,没有客观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罪过也就得不到表露和实现,即便有一定的犯意表示,也不能构成犯罪。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可知,人的犯罪活动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反社会的实践活动,认识和判断犯罪的司法活动也是一种主客观相统一的社会实践活动,考察犯罪人是否具有再次犯罪的人身危险性仍然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司法实践活动,所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司法中都起指导性作用,无疑应当成为我国刑法中一项基本原则。

那么,导致主、客观主义理论的片面性的根源究竟在那里?要想弄清这一问题,我们认为,还必须从主、客观主义理论各自的理论前提分析开来。

客观主义理论以意志自由为理论前提,主观主义理论以行为决定论(意思决定论)为基础。

那么,人的意志自由与外界的客观因素的决定作用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让我们回顾一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精辟论述。

首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在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上,认为客观的必然性是人们获得自由的前提。

恩格斯说:‚自然界的必然性是第一性的,而人的意志和意识是第二性的。

后者不可避免地、必然地要适应前者。

‛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不能离开客观必然性,不能超越客观必然性所允许的范围。

自由的程度取决于对客观必然性认识的程度,‚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愈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愈大‛其次,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承认和强调人的自由,认为自由不单是对必然的认识,不只是思想自由,而且是行动自由。

恩格斯指出:‚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

毛泽东同志也指出,人们依据对客观世界规律性的认识,在实践中去能动地改造世界,达到预期的目的,实现了计划和理想,成为驾驭自然和社会的主人,才是真证获得了自由。

最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还认为,人们对必然的认识,获得支配自然和社会的自由,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

如毛泽东同志指出,‚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展的历史。

这个历史永远不会完结。

在有阶级存在的社会内,阶级斗争不会完结。

在无阶级存在的社会内,新与旧、正确与错误之间的斗争永远不会完结。

在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的范围内,人类总是不断发展的,自然界也总是不断发展的,永远不会停止在一个水平上。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深刻地论述了人的意志自由和客观必然性的辩证统一关系。

人的意志既有自由的一面,又有受客观必然性支配和制约的不自由的一面,即人的意志自由只能是相对的,这一论断,是我们揭开主、客观主义理论片面性的唯一的一把金钥匙。

对于相对意志自由的论断,国外刑法学家和哲学家也有不少论述。

如日本学者大冢仁认为,犯罪人并不具有古典学派所主张的那种完全的自由意思,在很大程度上,正象近代学派所指出的,犯罪行为是由行为人的遗传性素质和其所处的环境的影响所决定的。

但是,又不能说常常是完全被决定的,很多犯罪人即使在被限定的范围内,也具有相应的自由,有对生来的素质、后天的环境进行改良、予以规制的一面。

今日的刑法学一般采取相对意思自由论的立场,认为作为其对象的人即犯罪人,是被决定的同时也是自我决定的,是相对自由的主体。

美国学者里奇拉克从意志自由与个人责任的角度,深刻地阐述了相对意志自由问题,他指出,‚人类生活中的这两个方面(意志自由与个人责任)必然相互结合,因为只有当一个人能够如他所期望的那样从一开始就自由地行动时,我们才能对这些实际发生的事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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