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中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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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中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在刑法上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我认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有实施这个犯罪行为的意图,而他客观上也采取了相关的行为以实现这个意图。而定罪,即是法官根据查清的案件事实对案例进行定性的活动。当然这只是刑法上对定罪的狭义解释。而为了实现司法上的公平公正,实现法律武器的真正作用,我认为在法官在定罪活动中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是极其重要的。
然而,在实际的定罪过程中,却经常出现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的错误行为。内心有恶,而遵循自己内心的恶而产生相关行为。这才是在我看来真正的法律应该惩罚的恶。人非圣贤,我相信每个人心中都会存在恶念,都有过那么一瞬间有犯罪的想法。如果仅仅因为这心中有过的罪恶想法就将其定罪,那么我觉得,这个世界将无人幸免,都会面临牢狱之灾。然而在定罪活动中,客观归罪却是常客。精神病人发病,在意识混乱时犯了罪,是否为罪?意外事件的发生又是否为罪?出于善意的行为却导致了危害结果,而这又是否为罪?在我看来,这些,都不应该为罪。法律真正存在的意义是惩罚人们内心的恶,重不在惩罚,而在于规范。这些行为背后,并没有一个罪恶之源在支配着他们,而将他们定罪,那么就违背了法律存在的初衷。
近来著名的赵宇案中,听到女子呼喊救命,赵宇挺身而出与意图强奸女子的李某搏斗,在斗争的期间,赵宇一脚之力踹破了李某的腹部致其破裂。而因此,晋安市公安局竟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将其
定罪。这不是一件看起来十分荒唐可笑的事情吗?本是一件见义勇为的好事,结果却是犯了罪。仅仅凭借赵宇将其踢致重伤这一客观结果,而将其定罪,却忽略了其主观意愿中是以救人为目的。而非是对李某怀有恶念。这样的定论,完全违背了法律维护正义的这一理念。还给社会灌输了错误的理念,即伸张正义也犯法。有学者指出:“定罪活动是主观反映客观的活动,案件事实即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司法人员首先需认识这种客观存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就要求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与案件事实本身符合。这是首要的、极为关键的一步,它关系到定罪目的能否实现。所以在定罪中,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是极其重要的。
主观罪过是一定客观行为得以发生的原因,而一定的客观行为又是这一主观罪过发展的结果。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赵宇主观上并没有想法犯罪,虽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该行为并非是主观罪过发展的结果,缺乏主观要件。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而应该是一个善意的行为。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中,一致一词包含了多种含义。在我看来,首先表示为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要共存,其二者缺一不可,其次表示为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要有关联,即因果关系。有因才有果,有恶念才会有恶行,最后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要有一致性,不管在内容还是性质上都应具有危险性。而只有符合了这些条件,才算是贯彻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司法人员才方可据此定罪。
综上,人的犯罪行为也是一种实践活动,都是在一定意识支配下的产物。所以,人的犯罪行为是一定的客观危害行为加一定的主观危害行为的统一。而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惩恶扬善,伸张正义,在定罪过程中,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