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们正确认识事物的一项基本原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们正确认识事物的一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认为认识是主体对客体能动的反映,是人类实践的总结,认识要求我们尽可能真实地反映客观事物。其基本内涵应包含两个方面,

一:首先是认识主体在认识相应客体时应当做到主观方面于客观方面的相统一,即认识主体的认识是建立在正确的主观意志和客观的社会环境的基础,两者均不可或缺;

二:其次是指认识主体对认识客体的主观方面和客体行为表现的正确把握,即在认识认识客体时,应当合理地将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结合起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作为我国刑法中定罪的原则具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要求。

有的学者将对此原则的认识可分为两大类,

一:即所谓的狭义说,认为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仅指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如有的学者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学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研究犯罪构成的时候,要把犯罪构成要件置于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中,明确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由人去实施的,并且只有当他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质有辨认能力,对是否实施这一行为有控制能力,而又故意或过失的地实施这一行为,以致危害社会时,才负担刑事责任,否则,其所实施的行为即使在客观上给社会造成了某种损害,但主观上缺乏辨认、控制能力或者虽然有辨认能力而无故意或者过失,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具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不是犯罪行为。另有学者认为: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是指只有当一个人在一定的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且这种主观上的罪过和刻感受的危害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其为犯罪。

(二),即广义说,认为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包括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相统一和认定犯罪的司法人员的认识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统一两方面内容。有的学者认为定罪原则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主观和客观不仅仅是犯罪要件与客观要件,更主要是对犯罪的评价标准,我们主张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是指对犯罪的评价采取主观与客观的双重参照标准。又有学者认为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成立标准上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二是法官在定罪活动中在指导思想上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因此,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应当是法官在从事定罪活动时必须以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作为审理案件事实和进行裁判的指导思想,并在判断和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时将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的有机统一。

笔者认为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广义说的理论无疑是更加准确、全面的,认识是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的辩证的统一,狭义说只是从认识客体的角度去分析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虽然从认识客体——犯罪构成的角度,其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刑事法律上所说的定罪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认定被审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犯罪的活动。其中不仅仅包含了对犯罪构成的理解和把握,还包含了定罪的主体即法官的主观判断对于同样的一个犯罪行为,不同的法官来定罪或许会产生许多不同的结果。这是因为法官的主观判断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广义说的理论的正确在于将司法人员在定罪中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结合起来了。

结合本文中的案例,依据我国的现行刑法理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疑属于我国刑法理论上规定的危险犯。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在间接故意的主观状态下,能否构成危险犯?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成立必须要求以危害结果的出现为必要前提。因为,正是由于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我们才会追究行为人对此结果的心理态度,否则,无从发现间接故意心理。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能是可能性的认识,危害结果的出现与否都是行为人放任的内容,既然危害结果没有出现,当然也可以理解为不违背本意或在意料之中。因此,如果处罚放任了危害结果没有出现的情形,不仅没

有主观依据,而且也丧失了认定间接故意犯罪的客观基础。由此便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间接故意只能是结果犯,而不可能是危险犯。又有学者认为非物质性结果不宜作为结果犯的结果,理由在于非物质性结果往往充满弹性,令人难以琢磨。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主观定犯罪,因此,以非物质性结果作为区分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客观要件,就会使犯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丧失客观标准。非物质性结果,又有不便测量和计算其具体程度,难以作出危害大小的适当判断。在这里必然要对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犯和结果犯作出比较,学者认为,结果犯是指以侵害行为产生相应的发定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是指以侵害结果的出现而成立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又有学者提出,结果犯是指不仅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针对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鉴于通说意义上的行为犯与结果犯,危险犯与实害犯是针对犯罪成立评价的不同层次,并依据不同标准所划分出来的犯罪类型,是对结果存在着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不同理解,因而便形成危险犯可能是结果犯也可能是行为犯的理解。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犯罪的成立而言,不存在独立的违法性及有责性的这两个层次的评价。这样,危险犯与行为犯、结果犯之间究竟存在何种关系,关键就要取决对危险犯危险状态的性质如何认识,在这个意义上危险状态具有结果属性,因而危险犯属于结果犯。因此笔者认为,这此意义上间接故意不仅只能构成结果犯,还可以构成危险犯。即非物质性结果可以成立间接故意的结果。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具体的结合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具体环境、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来认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