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们正确认识事物的一项基本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内容提要】本文对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作了较为深入地探讨,指出该原则的生成直接导源于主、客观主义及折衷主义刑法理论之缺陷,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该原则不仅在定罪、量刑、行刑过程起指导作用,而且对整个刑事立法、司法及刑法解释都起根本性指导作用。
【摘要题】基础理论研究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生成之前提条件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产生的前提条件直接导源于前述主、客观主义刑法理论与折衷主义之缺陷,正是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片面性与折衷主义刑法理论的不稳定性,使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理论应运而生。
我国有学者指出了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也有主客观相统一的因素。
对此,我们并不否认,但认为,如果把资产阶级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偶然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看成是与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一样的东西,是欠妥当的。
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是定罪、量刑与行刑过程中一切主客观因素辩证的有机的统一,而所谓的资产阶级刑法中的“统一”充其量只不过是“结合”而已,如同有的论者所指出,“并合主义虽然也是一种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但并非有机统一,而是一种折衷。
”还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不少刑法学者认为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价值之一乃在于克服资产阶级刑法中客观主义的“客观归罪”与主观主义的“主观归罪”的弊害,作到不枉不纵,准确而科学地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有的教科书在论述这一原则时指出:“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与奴隶制和封建制刑法中的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本对立的,同时,也是对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片面的定罪学说的否定。
主观归罪和主观主义把犯罪意思作为犯罪成立的基本要件,把人身危险性、反社会性格、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作为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标准。
至于是否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是否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和结果与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之间有无,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引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哲学思想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探索真理的基本途径之一。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强调主体与客体之间不是割裂的两个独立部分,而是密切联系、相互影响、相互统一的整体。
在人类认识世界和实践活动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价值。
本文将从哲学、科学和日常生活中的角度,探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含义、意义和应用。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涵主观主观是指个体主体在认识客体时所表现出的个人意识、主观感受、主观愿望和主观态度等。
主观是一个人对客观事物的主观反映和主观认识。
主观在认识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是认识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
客观客观是指独立于主体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客观规律和客观事实。
客观存在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识和意志之外的客观世界,是客观的物质、空间、时间和运动等。
客观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客观规律性和客观必然性,是独立于主体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规律。
客观事实是客观现实世界中的客观事实、客观事件和客观情况,是客观实在世界的客观存在和客观现象。
主客观相统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强调主客观之间不是割裂的两个独立部分,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统一的整体。
主客观相统一是主观与客观在认识过程中密切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统一。
主客观相统一反映了真理的客观性和相对性,强调了主观认识和客观存在的辩证关系。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意义指导意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科学研究、哲学思考、艺术创作、社会实践和日常生活等领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只有正确理解和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才能正确开展认识活动、实践活动和创造活动,推动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
价值意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体现了客观存在和主体主观活动的辩证关系,体现了人的认识与实践活动的主客观统一性,为个体自我认识和社会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导。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有哲学意义、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实践意义等多重价值。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科学研究科学研究是认识客观世界和探索真理的重要途径。
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领导者科学决策的基石
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领导者科学决策的基石任何组织群体和个人总是在不断地进行着种种决策。
决策是决策者主观意志的体现,但是,正确的决策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在实践中能行得通,特别是当今时代伴随着生产的社会化、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的情况下,信息瞬息万变,情况纷繁复杂,领导者能否使自己的主观意志与所处的客观实际相统一,及时做出正确的决策,对于事业的成败与兴衰至关重要。
因此,从解决思想方法问题入手,正确认识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探讨实现领导科学决策的途径,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领导决策特点的客观要求领导决策,是在领导者及其被领导者的参与下对组织群体未来行动的目标、途径、对策所做的选择和决定,它要付诸实施,并在实践中加以修正完善。
领导决策,在整个领导活动过程中处于核心和关键地位。
江泽民同志指出:“面对这样复杂的问题,现代领导工作要做到决策科学化,不研究掌握科学的规律是不行的。
”要认识领导决策的基本规律,首先必须分析领导决策的特点。
(一)领导决策具有战略性。
从时空上看,领导者不仅要对当前的大事进行决策,而且要对长远发展做决策。
从涉及范围看,领导者的决策,大则涉及国家的发展和稳定,小则涉及一个地区、部门、单位重大且广泛的问题。
从影响作用看,决策成功是最大的成功,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做出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重大决策,开辟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崭新道路,使我国的国民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与此相对照,毛泽东同志在晚年错误估计形势,使主观与客观相分离,做出发动“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决策,其负面影响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深及人们的思想和观念。
上述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充分说明了领导决策的战略性及其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领导决策环境具有不确定性。
领导决策是面向未来的,而未来环境或条件常常只有部分是可知和可控的,大部分是未知和不可控的。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言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中的作用方式如下:1.在定罪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表现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与犯罪客观要件(行为、结果、特定的犯罪前提等)的有机统一。
2.在量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已然之罪上,犯罪是客观危害行为与主观恶性相统一,这是量刑的前提和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另方面,在未然之罪上,行为人的再犯可能即人身危险性(主观的)与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个人表现(客观的)相统一,这是量刑必须予以考虑的根据之一,或者说是刑事责任的次要根据。
不少学者主张,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主观)危险性的统一。
3.在行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要表现为: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及消失与征表人身危险性变化的罪犯的一切行为事实相统一。
论的“阿基米德支点”。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方面的条件。
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并不意味着在犯罪和刑罚方面要求面面俱到和平均主义,而面)起决定作用,强调预防的正当性。
立论基础正确理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中国刑法理论中的合理性和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必须先了解其理论和立论基础。
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以及司法上关于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适用,是应该重视行为还是行为人,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和新派形成了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对立。
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分别是旧派和新派在犯罪领域的基本立场。
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客观行为及其实害。
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危险性格。
但是,客观主义不是客观定罪,主观主义也不是主观定罪。
他们并没有在强调一面而否认另一面,只是将另一面绝对化或依附于一面而存在。
只不过,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理论预设,在今天看来,他们的缺陷也正是在于其理论预设。
刑法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
刑法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在我们日常学习的哲学课程当中,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是我们学习的必要知识之一,而且要求我们看待事物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想统一,才能够辩证的认知事物的属性。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把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作为一项原则始终贯穿整个刑法理论当中。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犯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在犯罪行为的认识上,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的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错误和偏差。
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和偏差,我们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要做到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有必要了解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界定,主客观相统一的作用,以及单独的主观主义学说与单独的客观主义学说在整个刑法理论中的应用的局限,从而得出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在刑法学理论中的一些认识。
刑法学中的主客观统一原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理论根据的。
它在刑法中的指导作用有两个方面:其一,犯罪作为行为,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既相互冲突,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二,坚持实事求是,依照法定构成犯罪的条件认定危害行为的性质,防止主观臆断,克服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片面性,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效。
刑法中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界定,我国刑法学认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将两者绝对对立起来,否认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必然导致认识的片面性。
我国刑法中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提出的。
在我们平常的价值判断上的对象限于人的行为。
在观察人的行为时,着重主观要素,如动机、意思、性格与人格的是主观主义,着重客观外部动作及外界所引起结果的,是客观主义。
刑法总论笔记
刑法总论笔记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概念和性质一.概念1.规定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部门法2.广义和狭义之分(1)狭义:刑法典(2)广义:除狭义的刑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①单行刑法指的是最高立法机关在某一个或几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典的刑法规范②附属刑法指的是在其他刑事法律当中涉及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条款3.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正补充后,未破坏刑法典统一性,并且直接纳入刑法典二.性质1.阶级性质:刑法属于历史范畴,其性质由国家的性质决定2.法律性质:特点有二——调整的社会关系更为广泛:①其他法律部门的保护法和后盾②调整方法不同(刑罚)严厉性更强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发展一.创制1.高铭暄《新中国刑法的孕育与诞生》2.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遵循“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二.全面发展1997年第三节刑法的制定根据刑法典第一条一.法律根据:宪法——具体要求1.刑法必须依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来制定,修改和补充2.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失去效力3.刑法的规定必须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和法律化4.刑事立法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二.实践根据:既不能凭主观臆断,也不能照搬前人或外国现成的东西第四节刑法的任务(机能,作用)刑法典第二条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1.保护国家根本政治制度(首要任务)2.保护国家经济制度3.保护公民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二.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1.保障机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犯罪的人不受法外刑2.保护机能:对犯罪人给予刑罚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第五节刑法体系一.则:总则,分则和附则(编)二.章,节,条,款,项,段(前段,中段,后段;前段,后段)三.但书:补充前段;前段的例外;对前段的限制四.附则: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试行日期;界定该刑法典与之前单行刑法的关系第六节刑法解释一.概念和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二.分类和类型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①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②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历史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概念的界定及意义一.概念的界定1.概念:刑法基本原则问题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生成之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是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学说与原则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但人的认识并不是完全被动的,人的意识具有主观能动性。
恩格斯说,‚人同其他动物的最后的本质的区别,就在于,一句话,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单纯地以自己的存在来使自然界改变;而人则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
‛毛泽东同志也明确指出,‚思想等等是主观的东西,做或行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都是人类特殊的能动性。
这种能动性,我们名之曰‘自觉的能动性’,是人所以区别于物的特点。
‛正是人所具有的特殊的认识能力,使得人可以根据对客观世界中规律性的认识来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不断地改造世界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总是受到一定意识的指导,也即是在一定的动机推动之下进行的。
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
‛人的犯罪行为也不外乎是一种实践活动,同人的其他任何有意识的实践活动一样,也是在一定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进行的。
因此,人的犯罪行为同样是一定的客观危害行为和一定的主观罪过的统一。
没有主观罪过,犯罪行为就不可能发生,即使行为有客观实害,也不能说是犯罪行为。
同样,没有客观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罪过也就得不到表露和实现,即便有一定的犯意表示,也不能构成犯罪。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可知,人的犯罪活动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反社会的实践活动,认识和判断犯罪的司法活动也是一种主客观相统一的社会实践活动,考察犯罪人是否具有再次犯罪的人身危险性仍然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司法实践活动,所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司法中都起指导性作用,无疑应当成为我国刑法中一项基本原则。
那么,导致主、客观主义理论的片面性的根源究竟在那里?要想弄清这一问题,我们认为,还必须从主、客观主义理论各自的理论前提分析开来。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生教学大纲)
教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编写组首席专家杨春贵主要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马俊峰 王宏波 边立新 孙熙国 杨信礼张曙光 陈曙光 欧阳康 庞元正《<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教学大纲》编写说明“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是高等学校硕士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选修课程,主要任务是进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教育。
通过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观察和分析社会历史的立场、观点、方法,培养硕士生的理论思维能力,帮助他们掌握学习和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的科学方法。
本教学大纲突出方法论和思想政治理论课这样两个特点,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基本内容和重大指导意义,特别是着力阐述具有中国共产党人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出问题意识,贴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实际和学生思想实际,力求增强教学的思想性、针对性、实效性。
本课程为1学分,18学时。
目 录导论 (1)一、社会科学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一)人类对社会认识的历史进程 (1)(二)社会科学的特点和作用 (2)(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性质和特点 (4)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 (5)(一)马克思主义在社会历史研究中的革命变革 (5)(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和功能定位 (8)(三)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 (8)三、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 (10)(一)坚持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指导地位 (10)(二)正确对待当代西方社会科学方法论 (11)(三)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开放的科学体系 (12)第一章 以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方法 (14)一、立足实践需要研究理论 (14)(一)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4(二)实践的需要是理论研究的出发点 (15)(三)社会科学研究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 (16)二、对实践经验进行理论总结 (17)(一)科学理论是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 (17)(二)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研究的结果 (18)(三)调查研究是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基础一环 (19)三、在实践中检验理论和发展理论 (20)(一)在实践中检验理论 (20)(二)在实践中发展理论 (22)(三)破除迷信,解放思想 (23)第二章 社会系统研究方法 (25)一、社会是个复杂的大系统 (25)(一)生产力系统 (26)(二)生产关系系统 (27)(三)上层建筑系统 (28)(四)人口系统 (29)(五)自然环境系统 (30)二、社会有机体与社会形态………………………(一)社会有机体 (31)(二)经济社会形态 (32)(三)技术社会形态 (33)三、研究社会系统的重要原则 (34)(一)整体性原则 (34)(二)结构性原则 (35)(三)层次性原则 (36)(四)开放性原则 (37)第三章 社会矛盾研究方法 (39)一、社会矛盾的普遍性与矛盾分析方法 (39)(一)社会矛盾的普遍性 (39)(二)社会的基本矛盾 (40)(三)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充满矛盾 (41)二、社会矛盾的特殊性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 (42)(一)注重研究不同领域矛盾的特殊性 (42)(二)注重研究不同过程和阶段矛盾的特殊性 (42)(三)注重研究矛盾地位和作用的特殊性 (43)(四)注重研究矛盾性质和矛盾斗争形式的特殊性 (43)三、利益分析和阶级阶层分析方法 (44)(一)利益矛盾与利益分析方法 (44)(二)阶级矛盾与阶级分析方法 (45)(三)阶层矛盾与阶层分析方法 (46)第四章 社会过程研究方法 (48)一、人类社会是一个过程 (48)(一)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 (48)(二)社会历史过程的连续性和非连续性 (49)(三)社会历史过程的前进性和曲折性 (50)二、社会历史过程的客观规律性与主体选择性 (51)(一)社会历史过程的客观规律性 (51)(二)社会历史过程的主体选择性 (52)(三)社会历史过程是合目的与合规律的统一 (53)三、研究社会历史过程的若干重要方法 (54)(一)历史主义的方法 (54)(二)科学预见的方法 (55)(三)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 (56)第五章 社会主体研究方法 (58)一、人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 (58)(一)“现实的人’’是社会历史研究的出发点 (58)(二)人的物质生产活动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基础 (59)(三)人的生存状态是社会发展状况的尺度 (60)二、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61)(一)社会是人的存在方式和发展条件 (61)(二)社会共同体具有不同的,陛质 (62)(三)“自由人的联合体”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共同体 (63)三、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一)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决定力量 (63)(二)杰出人物在历史发展中有重大作用 (64)(三)评价历史人物的科学方法………………………“第六章 社会认知与评价方法………………………一、真理与价值……………………………………(一)社会现象的两重性:事实与价值 (66)(二)揭示客观真理是社会认知的任务…………(三)确定合理的价值向度是社会评价的任务 (68)(四)真理与价值的统一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内在要求 (69)二、社会认知的方法与途径 (70)(一)社会认知的特点 (70)(二)经验观察与事实描述………………………(三)社会认知的概括与综合 (71)三、社会评价及其标准 (72)(一)社会进步的评价 (72)(二)社会生产力是社会评价的根本标准 (73)(三)人民利益是社会评价的最高标准 (73)第七章 社会科学研究的世界视野 (76)一、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 (76)(一)哲学视野中的“世界历史” (76)(二)民族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 (76)(三)“世界历史”的两重性 (78)二、经济全球化及其内在矛盾 (79)(一)世界历史发展的新阶段 (79)(二)经济全球化的基本含义和特点 (80)(三)经济全球化的内在矛盾 (82)三、世界历史理论的方法论意义 (83)(一)以世界眼光观照当代社会发展 (83)(二)正确理解全球化与民族化的关系 (84)(三)正确理解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关系 (84)(四)正确看待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关系 (85)后记.......................................... (87)导 论人类对社会的认识水平,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而不断得到发展和提升。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内容提要】本文对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作了较为深入地探讨,指出该原则的生成直接导源于主、客观主义及折衷主义刑法理论之缺陷,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该原则不仅在定罪、量刑、行刑过程起指导作用,而且对整个刑事立法、司法及刑法解释都起根本性指导作用【关键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生成/内涵/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生成之前提条件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产生的前提条件直接导源于前述主、客观主义刑法理论与折衷主义之缺陷,正是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片面性与折衷主义刑法理论的不稳定性,使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理论应运而生。
我国有学者指出了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也有主客观相统一的因素。
对此,我们并不否认,但认为,如果把资产阶级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偶然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看成是与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一样的东西,是欠妥当的。
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是定罪、量刑与行刑过程中一切主客观因素辩证的有机的统一,而所谓的资产阶级刑法中的“统一”充其量只不过是“结合”而已,如同有的论者所指出,“并合主义虽然也是一种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但并非有机统一,而是一种折衷。
”还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不少刑法学者认为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价值之一乃在于克服资产阶级刑法中客观主义的“客观归罪”与主观主义的“主观归罪”的弊害,作到不枉不纵,准确而科学地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有的教科书在论述这一原则时指出:“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与奴隶制和封建制刑法中的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本对立的,同时,也是对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片面的定罪学说的否定。
主观归罪和主观主义把犯罪意思作为犯罪成立的基本要件,把人身危险性、反社会性格、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作为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标准。
至于是否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是否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和结果与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之间有无,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研究生】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标准化期末考试试卷-课后习题答案
1.如何理解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性质和特点:方法是主体依据对客体发展规律的认识而为自己规定的活动方式和行为准则,是人们实现特定目的的手段或途径,是主体接近、把握以至改造客体的工具或桥梁。
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它以多种多样的方法为研究对象,探讨方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为人们正确认识事物、评价事物和改造事物指明方向。
方法论具有不同的层次,如哲学方法论、科学方法论、技术方法论等。
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从事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它是对各门具体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概括和总结,因而对各门社会科学研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特点:第一,社会科学研究的主客体同体性。
社会科学研究者是社会中的人,他们对研究对象来说是主体,而本身又是被研究的客体。
第二,社会科学研究的价值关涉性。
社会科学研究总是包含、渗透、负载着人的价值因素。
完全的“价值中立是做不到的。
第三,社会研究的理解建构性。
社会科学研究,特别是人文科学研究,不能像自然科学那样单纯进行客观的描述和说明,只能通过理解来把握。
2.如何理解社会系统研究方法和社会矛盾研究方法的关系:*所谓社会系统研究方法,就是从系统观点出发,按照社会本身的系统性,从社会整体与其组成要素和结构之间以及与自然系统的相互联系相互用、相互制约的关系中,综合、精确地考察社会的一会方法论体系。
主要包括整体分析方法、结构分析方法、层次分析方法、历史性方法和协同相关分析方法。
社会系统研究方法是马克思主义认识社会和改造社会的锐利思想武器。
*社会矛盾分析方法是指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运动,进而解决矛盾的一种方法,是人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种普遍根木的方法。
矛盾分析法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基本方法在唯物论的方法论辩证体系中,矛盾分析法居于之一,对研究社会现象具有普遍适用性。
核心地位。
分析矛盾特殊的方法,“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结合的方法,抓关键、石主流,在对立中把握统一,在统一中把烈对立,批判与维承相统一的方法,都是矛盾分析法的主要内容。
政治-政治哲学高考必背知识点归纳
政治哲学高考必背知识点归纳成功者通常做事大方不拘小节,踏实勤勉,肯于付出。
只有不计较眼前的小利益,不断地累积自我的经验,一步步构筑未来的梦想。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政治哲学高考必背知识点,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政治哲学高考必背知识点1一、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原理(包含两个方面的原理):(★)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正确的意识对客观事物的发展有促进作用,错误的意识会阻碍事物的发展。
方法论:这就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既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又要重视意识的能动作用,树立正确的意识克服错误的意识。
(注意其侧重点,做到方法论与世界观的统一)1、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辩证唯物论告诉我们,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在人脑中的反映。
方法论:(1)这就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要一切从实际出发,使主观符合客观。
(2)这就要求我们要坚持唯物主义,反对唯心主义。
(注意其侧重点在“决定”上)2、意识的能动作用原理(又包括两个方面的原理):A.辩证唯物论告诉我们意识能正确反映客观事物,它不仅能正确反映事物的现象,而且能正确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注:作为分析大问题时不常用)B.辩证唯物论告诉我们意识对物质有反作用,正确的意识能促进事物发展,错误的意识会阻碍事物的发展(★)。
方法论:这就要求我们重视意识的作用,要树立正确的意识,克服错误意识。
(注意其侧重点在“反作用”上)政治哲学高考必背知识点21、哲学和时代的关系①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上的精华,是时代精神的总结和升华。
任何哲学都是一定社会和时代的精神生活的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和时代的经济和政治在精神上的反映。
(真正的哲学之所以是自己时代的精神上的精华,是因为它正确反映了时代的任务和要求,牢牢把握住了时代的脉搏,正确地总结和概括了时代的实践经验和认识成果。
)②哲学是社会变革的先导。
对社会变革的作用,首先体现在它可以通过对旧制度和旧思想的批判,更新人的观念,解放人的思想;还体现在可以预见和指明社会的前进方向,提出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指引人们追求美好的未来,动员和掌握群众,从而转化为变革社会的巨大物质力量。
主客观相统一的名词解释
主客观相统一的名词解释主客观相统一是一种哲学观点,也是一种认识论的理论。
它强调主观与客观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相互贯通,认为主观和客观是一体的,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关联,不能割裂开来独立存在。
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对于我们认识世界、理解事物本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主观指的是人的思维、意识、情感等与个体有关的心理过程,主观是个体的主观反映,是个体认识事物的能动性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性。
而客观则是指存在于人们思维外部的客观世界的客观事物、规律、规则等客观现象。
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认为,主观和客观是密不可分的,没有主观就没有客观的反映,没有客观就没有主观的根据。
主观与客观的相互关系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理解和说明。
首先,主观和客观是相互嵌入的。
个体的主观认识是在客观事物的基础上形成的,个体的主观认识通过感知、知觉、思维等过程与客观事物相互作用,产生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客观事物通过存在于人的主观世界中的思维、语言、文化等与主观相互作用,影响和塑造着主观的认识和表达。
其次,主观和客观是相互依存的。
个体的主观认识不能独立于客观存在而存在,客观存在是主观认识的前提和基础。
个体通过主观活动将客观事物转化为主观认识的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体可以主观地创造客观事物,客观事物是个体的主观认识的来源和依据。
另外,主观和客观是相互贯通的。
主观和客观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通过各种形式的交流和相互联系相互贯通。
个体借助主观的认识和表达方式将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联系起来,以客观事物为对照来理解和反映客观世界;而客观事物则通过存在于人的主观世界中的语言、符号、艺术等与主观相互贯通,使主观能够理解客观、反映客观。
综上所述,主客观相统一是指主观和客观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相互贯通关系。
它强调了主观能动性与客观客观存在的统一,反对主观绝对化和客观绝对化的倾向。
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指导我们正确认识事物、理解事物的本质,促使我们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避免片面和偏颇的观点。
(完整word版)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基本原则
2、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1 )主要内容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既是其世界观,又是其方法论。
在此基础上,它具体化为从实践出发的方法、社会系统研究方法、社会矛盾分析方法、社会主体研究方法、社会过程研究方法、社会认识与评价方法、世界历史的研究方法等等,除此之外,还有逻辑和历史一致的方法、归纳与演绎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的方法、抽象与具体的方法、主客观相统一的辩证方法、历史合力的研究方法、“人本”和“物本”相统一的方法等。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一个创造性的开放体系,人类在社会认识和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一切合理的方法,马克思主义都应该积极地予以借鉴和吸收。
(2 )基本原则贯彻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几点:第一,客观性原则。
按照人类社会的本来面目来认识和理解人类历史,这是任何社会科学方法论的首要前提。
尽管我们永远不可能把握纯而又纯的社会客体,但是,客观性的要求却是绝对必要的。
在社会历史领域,坚持客观性的原则,就要求我们始终坚持认识论的实践标准,历史观的生产力标准和价值观的人民主义标准(以人为本的)第二,主体型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一要注重从主体的纬度去观察社会客体;二要注重把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结合起来;三要注重坚持群众史观,反对英雄史观。
第三,整体性原则。
整体性原则实质上是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要求我们从系统的观点来观察人与自然的关系,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系统性原则要求我们从系统的观点来看待个人于社会的关系,坚持集体主义精神。
系统性原则要求我们关注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树立全局性的观念。
第四,具体性原则。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
这是因为,真理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因此,一切要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离开了一定的时空条件,我们就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
第五,发展性原则。
这要求我们用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问题,反对用静止和孤立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问题。
刑法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
刑法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在我们日常学习的哲学课程当中,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是我们学习的必要知识之一,而且要求我们看待事物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想统一,才能够辩证的认知事物的属性。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把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作为一项原则始终贯穿整个刑法理论当中。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犯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在犯罪行为的认识上,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的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错误和偏差。
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和偏差,我们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要做到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有必要了解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界定,主客观相统一的作用,以及单独的主观主义学说与单独的客观主义学说在整个刑法理论中的应用的局限,从而得出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在刑法学理论中的一些认识。
刑法学中的主客观统一原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理论根据的。
它在刑法中的指导作用有两个方面:其一,犯罪作为行为,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既相互冲突,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二,坚持实事求是,依照法定构成犯罪的条件认定危害行为的性质,防止主观臆断,克服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片面性,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效。
刑法中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界定,我国刑法学认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将两者绝对对立起来,否认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必然导致认识的片面性。
我国刑法中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提出的。
在我们平常的价值判断上的对象限于人的行为。
在观察人的行为时,着重主观要素,如动机、意思、性格与人格的是主观主义,着重客观外部动作及外界所引起结果的,是客观主义。
关于刑法学中单独的主观主义学说与单独的客观主义学说的局限,由于刑法学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贯穿整个刑法学理论的始终,所以再此仅以罪数的判断标准为例,在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触犯的是用最还是数罪的问题上,刑法学界就有主观主义说和客观主义说,其中主观主义说包括犯意标准说(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意思的个数来决定罪数)和目的标准说(根据行为人的犯罪目的的个数来决定罪数)。
认识和实践,主观和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如何理解认识和实践、主管和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认识的辩证运动过程,是求得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的过程。
认识和实践的统一是具体的,是指认识要同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的客观、实践相符合。
实践是具体的,在实践中产生的理论也必然是具体的。
认识和实践的统一是历史的,是指实践总是发展的,认识要同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相符合。
认识与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要求人们,当实践的具体过程已经向前推移的时候,理论就应当随之而转变,否则就会犯思想落后于实际的错误;当实践的具体过程尚未结束,向另一具体过程推移转变的条件还不具备的时候,如果人们硬要强制推移,把将来才能做的事情勉强拿到现在来做,企图超越历史阶段,就会犯冒险主义的错误。
毛泽东关于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的认识论结论的理论内涵毛泽东的《实践论》在从哲学理论高度总结中国革命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我们的结论是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知和行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反对一切离开具体历史的‘左’的或右的错误思想。
”①这一重要结论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集中体现了毛泽东对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辩证关系的深刻理解。
毛泽东认为,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的统一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
任何正确的认识都是同具体时间、地点、条件下的实践及其探索和改造的客观对象的符合、一致,都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
真理都是具体的,都有它的适用范围,超出这个范围就会变成谬误。
正如列宁指出的:“任何真理,如果把它说得‘过火’……加以夸大,把它运用到实际适用的范围之外,便可以弄到荒谬绝伦的地步,而且在这种情形下,甚至必然会变成荒谬绝伦的东西。
”②所以,即使曾经被实践所证实了的科学理论,在把它贯彻到实际中去的时候,也要从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出发,顺应事物的发展变化灵活地运用,决不能无视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超历史跨范围地到处照抄照搬。
坚持认识与实践的统一,还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关于真理和价值辩证统一的原理,把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统一起来。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名词解释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名词解释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哲学和认识论中的一个概念,用于解释主观和客观之间的关系。
该原则指出主客观两者在认识过程中是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
主观是指人的主体,包括思维、感知、意识等个体内在的心理过程。
客观是指存在于外部世界中的事物、现象和规律。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认识世界的过程既有主观的主动性,也有客观的客观性,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主观是认识的主体,通过感知、思维和意识的活动,对客观世界进行理解和把握。
但主观的认识活动是基于客观存在的规律和事物。
主观的认识只能依赖于客观的存在,并通过感知和思维来反映客观世界的真实性。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强调主观和客观的互动和相互影响。
主观的认识活动不仅是被动地接收客观事物的信息,还能够主动地改变和塑造客观事物。
主观的认识活动通过实践的过程,能够不断深化和扩展对客观世界的认识。
同时,客观的事物和规律也限定和规范了主观的认识活动,使认识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认识论和科学哲学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它强调认识的主体性和客体性的统一,揭示了人与世界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始终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要注重主观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要尊重客观的客观性和客观规律,以科学的态度去认识和改造世界。
主客观相一致的子原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主客观相一致的子原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主客观相一致的子原则是指在任何认识对象中,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相互契合、相互映射的关系。
主客观相一致的概念源自哲学和认知论领域,是指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和把握应当与客体的真实性、客观存在相一致,即主体所知的客体应当是客观真实的客体。
在人类认知活动中,主客观相一致是一种基本原则,也是科学研究和智慧判断的基础。
本文将探讨主客观相一致的概念、重要性以及实践方法,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原则。
通过深入探讨主客观相一致的意义和实践方法,我们可以更加准确地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增强对世界的理解能力,提升认知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愿本文能为读者带来启发和收获。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引言部分开始,首先概述主客观相一致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接着,在正文部分详细探讨主客观相一致的概念,为什么它是如此重要,以及如何实践主客观相一致。
在结论部分,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强调主客观相一致的意义,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通过这样的结构安排,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主客观相一致的子原则,并对其产生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主客观相一致的子原则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和意义。
通过深入剖析这一概念,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主客观相一致对于提高有效沟通、推动事业发展和提升个人综合素质的重要性。
同时,本文也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些实用的方法和技巧,帮助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实践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而取得更好的成果和发展。
通过阅读本文,读者可以对主客观相一致的概念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实践中运用这一原则取得更好的效果。
2.正文2.1 主客观相一致的概念主客观相一致是一种哲学原则,指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统一的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主体的认知、情感、意愿等主观方面与客体的属性、存在、规律等客观方面之间不是相互对立的、矛盾的,而是相互融合、统一的。
主客观相一致是指主体和客体之间不存在绝对的对立关系,而是彼此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状态。
高中政治必修4认识论知识点总结
高中政治必修4认识论知识点总结高中政治必修4哲学已经学习的差不多了,哲学知识认识论知识点学习的如何呢?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高中政治必修4认识论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高中政治必修4认识论知识点认识论原理及方法论:(3个)1、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的辩证关系原理(也属于唯物论)(见上页唯物论部分)2、实践和认识的辩证关系原理【原理内容】实践和认识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实践决定认识,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具体表现在: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实践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实践是认识的目的和归宿.)另一方面,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方法论】要求我们积极参加实践活动,丰富和发展我们的认识;要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把已有的知识应用于实践去指导实践,坚持把实践作为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另一方面,要求我们注重学习科学理论,形在正确的认识.3、认识过程的反复性和无限性原理【原理内容】认识具有反复性和无限性,追求真理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详见课本P48~49)(认识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人们对一个事物的正确认识要经过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的反复多次才能完成;人类认识是无限发展的,认识运动是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到实践的循环,是一种波浪式的前进或螺旋式的上升.)【方法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实践中认识和发现真理,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真理.【考点再现】认识论(1)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2)透过现象看本质?现象与本质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真理是人们对事物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认识的根本任务是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并能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分析与综合相结合?创造性思维、合理想像在认识中的作用(3)实践实践的基本特征实践对认识具有决定作用,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主干知识】一、基本概念:主观能动性、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真理、科学理论、认识的根本任务、认识的根本目的、分析与综合、创新实践、实践的基本特征、实践的基本形式二、核心原理:1、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和改造世界(+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2、现象与本质的辩证关系原理;3、☆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辩证关系原理(这一原理中是如何体现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的?)4、☆认识是不断深化扩展和向前推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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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们正确认识事物的一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认为认识是主体对客体能动的反映,是人类实践的总结,认识要求我们尽可能真实地反映客观事物。
其基本内涵应包含两个方面,
一:首先是认识主体在认识相应客体时应当做到主观方面于客观方面的相统一,即认识主体的认识是建立在正确的主观意志和客观的社会环境的基础,两者均不可或缺;
二:其次是指认识主体对认识客体的主观方面和客体行为表现的正确把握,即在认识认识客体时,应当合理地将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结合起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作为我国刑法中定罪的原则具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要求。
有的学者将对此原则的认识可分为两大类,
一:即所谓的狭义说,认为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仅指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如有的学者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学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研究犯罪构成的时候,要把犯罪构成要件置于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中,明确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由人去实施的,并且只有当他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质有辨认能力,对是否实施这一行为有控制能力,而又故意或过失的地实施这一行为,以致危害社会时,才负担刑事责任,否则,其所实施的行为即使在客观上给社会造成了某种损害,但主观上缺乏辨认、控制能力或者虽然有辨认能力而无故意或者过失,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具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不是犯罪行为。
另有学者认为: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是指只有当一个人在一定的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且这种主观上的罪过和刻感受的危害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其为犯罪。
(二),即广义说,认为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包括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相统一和认定犯罪的司法人员的认识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统一两方面内容。
有的学者认为定罪原则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主观和客观不仅仅是犯罪要件与客观要件,更主要是对犯罪的评价标准,我们主张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是指对犯罪的评价采取主观与客观的双重参照标准。
又有学者认为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成立标准上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二是法官在定罪活动中在指导思想上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因此,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应当是法官在从事定罪活动时必须以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作为审理案件事实和进行裁判的指导思想,并在判断和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时将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的有机统一。
笔者认为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广义说的理论无疑是更加准确、全面的,认识是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的辩证的统一,狭义说只是从认识客体的角度去分析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虽然从认识客体——犯罪构成的角度,其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刑事法律上所说的定罪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认定被审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犯罪的活动。
其中不仅仅包含了对犯罪构成的理解和把握,还包含了定罪的主体即法官的主观判断对于同样的一个犯罪行为,不同的法官来定罪或许会产生许多不同的结果。
这是因为法官的主观判断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广义说的理论的正确在于将司法人员在定罪中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结合起来了。
结合本文中的案例,依据我国的现行刑法理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疑属于我国刑法理论上规定的危险犯。
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在间接故意的主观状态下,能否构成危险犯?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成立必须要求以危害结果的出现为必要前提。
因为,正是由于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我们才会追究行为人对此结果的心理态度,否则,无从发现间接故意心理。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能是可能性的认识,危害结果的出现与否都是行为人放任的内容,既然危害结果没有出现,当然也可以理解为不违背本意或在意料之中。
因此,如果处罚放任了危害结果没有出现的情形,不仅没
有主观依据,而且也丧失了认定间接故意犯罪的客观基础。
由此便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间接故意只能是结果犯,而不可能是危险犯。
又有学者认为非物质性结果不宜作为结果犯的结果,理由在于非物质性结果往往充满弹性,令人难以琢磨。
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主观定犯罪,因此,以非物质性结果作为区分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客观要件,就会使犯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丧失客观标准。
非物质性结果,又有不便测量和计算其具体程度,难以作出危害大小的适当判断。
在这里必然要对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犯和结果犯作出比较,学者认为,结果犯是指以侵害行为产生相应的发定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是指以侵害结果的出现而成立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
又有学者提出,结果犯是指不仅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针对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鉴于通说意义上的行为犯与结果犯,危险犯与实害犯是针对犯罪成立评价的不同层次,并依据不同标准所划分出来的犯罪类型,是对结果存在着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不同理解,因而便形成危险犯可能是结果犯也可能是行为犯的理解。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犯罪的成立而言,不存在独立的违法性及有责性的这两个层次的评价。
这样,危险犯与行为犯、结果犯之间究竟存在何种关系,关键就要取决对危险犯危险状态的性质如何认识,在这个意义上危险状态具有结果属性,因而危险犯属于结果犯。
因此笔者认为,这此意义上间接故意不仅只能构成结果犯,还可以构成危险犯。
即非物质性结果可以成立间接故意的结果。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具体的结合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具体环境、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