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造成意外伤害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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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造成意外伤害的情况说明

我叫吴金英,今年虚岁57岁,住黄埭金星花苑10幢2单元403室。2014年9月8日(中秋节)晚上去丽水长滩后在回家的途中,在人寿桥北边的人行道上行走,距金星花苑西大门第四间门面房时,由于马路东面的门面房的地基南高北低,加之路面比人行道高,所以铺设的(包括中间的盲道)均向东倾斜,尤其是金星花苑西大门往南的四间门面地势最低,所以这四间的人行道向东的更大,而且第四间与第五间之间的落差较大,约有30-40厘米左右(即两家店门口地基相差)。连盲道也是断开的。(从图片上可以清楚地看出)。就在这交界处,在晚上8:20左右,由于右脚踩空,当场摔倒在人行道上。当时自己根本无法站起,与我同行的人将我扶起后店里的人还拿了一条长凳让我坐下。之后我家人就打了110报警电话,苏州110指挥中心接警后及时通知黄埭交警中队,并派了两位警官来到现场察看,并用手机拍了照片在交警中队电脑里存档,警官要求我们几时去医院拍片检查,并关照于明天(9月9日)抽空去中队做一简单的书面说明。去黄埭医院检查拍片的报告是这样写的,影像表现:右股骨似见骨质不连续,余骨似常;右踝关节诸骨未见明显骨折线,关节间隙尚清晰。诊断意见:右股骨颈骨骨折可能,建议CT检查,右踝关节诸骨未见明显骨折,必要时复查(报告医生:程俊哲)。于是,我于9月9日下午1:00再去黄埭医院做CT检查,由于摔伤造成肌肉肿胀,骨科主任看了CT报告后认为还不清楚,建议卧床休息10天左右再拍CT 检查,家人和亲朋好友都认为如果真的骨折或骨裂,若不及时就医就有可能发生更可怕的意外,于是在

9月15日叫车去苏州中医院检查治疗。先做了常规的拍片检查,后来又做了核磁共振,确诊右股骨颈骨折,于9月22日下午1:30左右进手续室开刀并钉了三根钢钉,(详见打印清单、出院记录等)。11月18日中午又叫车去了一趟中医院,拍片复查(详见DR影像报告单)。医生还告知本人还要去医院多次复查,以备不测!一年后根据情况再动手续拔去钢钉!

本人再次向政府领导书面陈述:要求领导责成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本人作出相应的赔偿。因为道路施工完成后,为什么上述人行道又进行了三次重修:(1)第一次重修人行道时在第四、第五间门面房落差的地方加了一个台阶;(2)一星期左右施工队又将盲道的断口出重新铺了一下,(3)11月12日,施工队又动用六人花了一整天时间拆除第三第四间门面房的人行道砖块并垫高了好多沙再铺人行道。(详见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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