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厂房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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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程序

(根据《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 144-90制定)

1、初步调查

初步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1原设计图和竣工图、工程地质报告、历次加固和改造设计图、事故处理报告、竣工验收文件和检查观测记录等;

1.2原始施工情况;

1.3厂房的使用条件;

使用条件的调查应包括结构上的作用、使用环境和使用历史三部分内容。结构上的作用调查宜按表3.0.1的要求进行。

注:结构上的作用调查指检查核实结构上的各种作用情况及其程度。

第3.0.2条结构上的作用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一、经调查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取值者,应按规范选用;

二、当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未作规定或有特殊情况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有关的原则规定执行.

第3.0.3条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及组合系数应按国定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确定。当有充分依据时,可结合工程经验,经分析判断确定。

第3.0.4条使用环境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条件:厂房的方位、风玫瑰图、降雨量、大气湿度、气温等;

二、工业环境:液相腐蚀、气相腐蚀等对厂房结构的影响;

三、地理环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周围建筑群等对厂房结构的影响。

1.4根据已有资料与实物进行初步核对、检查和分析;

1.5填写初步调查表。

1.6 制定详细调查计划。确定必要的实测、试验和分析等的工作大纲。

2、详细调查

2.1 结构布置、支撑系统、结构构件、结构构造和连接构造的检查;

第4.1.1条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的鉴定评级应包括结构布置和支撑布置、支撑系统长细比两个项目。

第4.1.2条结构布置和支撑布置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

A级结构和支撑布置合理,结构形式与构件选型正确,传力路线合理,结构构造和连接可靠,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满足使用要求;

B级结构和支撑布置合理,结构形式与构件选型基本正确,传力路线基本合理,结构构造和连接基本可靠,基本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局部可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C级结构和支撑布置基本合理,结构形式、构件选型、结构构造和连接局部可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影响安全使用,应进行处理;

D级结构和支撑布置、结构形式、构件选型、结构构造和连接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危及安全,必须进行处理。

第4.1.3条钢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宜按表4.1.3评定等级。

注:①表内一般支撑系统指除下柱支撑以外的各种支撑;

②对于直接或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支撑结构,计算单角钢受拉杆件长细比时,应采用角钢的最小回转半径。但在计算单角钢交叉拉杆在支撑平面外的长细比时,应采用与角钢肢边平行轴的回转半径;

③设有夹钳式吊车或刚性料耙式吊车的厂房中,一般支撑拉杆的长细比宜按无吊车或有中、轻级工作制吊车厂房的下柱支撑中拉杆一栏评定等级;

④对于动荷载较大的厂房,其支撑杆件长细比评级宜从严;

⑤当有经验时,一般厂房的下柱支撑杆件长细比评级可适当从宽;

⑥下柱交叉支撑压杆长细比较大时,可按拉杆进行验算,并按拉杆长细比评定等级。

第4.1.4条支撑系统长细比项目的评定等级,应根据单个支撑杆件长细比子项各个等级的百分比,按下列规定确定:

A级含b级不大于30%,且不含c级、d级;

B级含c级不大于30%,且不含d级;

C级含d级小于10%;

D级含d级大于或等于10%。

第4.1.5条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组合项目的评定等级,应按结构布置和支撑布置、支撑系统长细比项目中较低等级确定。

第4.1.6条混凝土、钢及砌体结构或构件的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结构或构件的验算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一般情况下,应进行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连接的验算,必要时还应进行疲劳、裂缝、变形、倾复、滑移等的验算。

对国家现行规范没有明确规定验算方法或验算后难以判定等级的结构或构件,可结合实践经验和结构实际工作情况,采用理论和经验相结合(包括必要时进行试验)的方法,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二、结构或构件验算的计算图形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

三、结构上的作用及作用效应分项系数及组合系数应分别按本标准第3.0.2条和第3.0.3条确定,并应考虑由于变形、温度等因素造成的附加内力;

四、当材料种类和性能符合原设计要求时,材料强度应按原设计值取用。

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与原设计不符或材料已变质时,材料强度应采用实测试验数据。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有关规定确定。

取样时不得损害结构的正常工作;

五、当混凝土结构表面温度长期大于60℃,钢结构表面温度长期大于150℃时,应考虑温度对材质的影响;

六、验算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考虑构件截面的损伤、腐蚀、锈蚀、偏差、断面削弱以及结构或构件过度变形的影响。

混凝土结构构件

第4.3.1条混凝土结构或构件的鉴定评级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裂缝、变形四个子项。

第4.3.2条当需要进行材质检测时,其检验原则除应按本标准第4.1.6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混凝土强度的检测宜采用取芯、超声、回弹或其它有效方法综合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混凝土材料的老化可通过外观检查、碳化测定和钢筋锈蚀等测定确定。必要时应取样分析;

三、从混凝土结构中截取钢筋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其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四、当钢筋表面有明显的锈皮和坑蚀时,应考虑钢筋截面积的折损、应力集中和对粘着力的影响。对存在杂散电流等电化学腐蚀的厂房,应考虑柱根、基础等处钢筋容易锈烂部位的蚀损;

五、遭受火灾或热作用的混凝土结构或构件,当裸露钢筋表面已失去混凝土砂浆粘结痕迹时,其性能宜由现场取样试验确定。

第4.3.3条混凝土结构和构件应进行承载能力验算。其承载能力子项应按表4.3.3评定等级。

注:①表中:R为结构或构件的抗力,按本标准第4.1.6条原则确定;S 为结构或构件的作用效应,按本标准第4.1.6条原则确定;γo为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结构构件,可分别取1.1、1.0、0.9。

②结构倾覆和滑移的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规定。

③当混凝土结构受拉构件的受力裂缝宽度小于0.15mm及受弯构件的受力裂缝宽度小于0.20mm时,构件可不作承载能力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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