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方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桂价涉字[1994]0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桂价涉字[1994]058号1994年5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在我区按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三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建设计划开发建设、销售的房屋。
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自治区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中各部委、部队、各省、市、自治区来我区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由自治区管理或自治区委托当地管理,其余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地域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市、县管理。
凡在本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单位和有关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格。
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商品房预算成本、税费、利润核定基准价格,开发公司销售(预售)商品房时,根据市场、地段、楼层和朝向等情况自行拟定销售价格。
实际销售价格超过基准价格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缴纳房地产增值税。
第四条商品房基准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成本和期间费用。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
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6
【摘要】<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10-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章程(示范稿)的通知 [J], ;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区直房委会字〔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23〕18号各有关单位:《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2023年8月17日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南宁市所辖城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区直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及其他在南宁市灵活就业居住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符合自治区和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政策的海外人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广西区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在南宁市所辖城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并能在南宁市房产管理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统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自住住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27•【字号】桂政发[1996]40号•【施行日期】1996.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6]4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充分发挥单位、个人建房的积极性,鼓励职工个人加大住房建设的投入,缓解城镇职工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并逐步与住房商品化接轨,必须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组织与管理,现提出以下管理暂行办法:一、集资建房的原则(一)集资建房,是指我区城市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经批准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筹资建设住房的一种形式。
(二)集资建房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指导方针。
(三)集资建房只搞公寓住宅,各类住房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我区城镇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自住为目的,均可参加集资建房。
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和危房应优先安排集资建房,并由集资建房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和组织资金筹集。
(五)建有私房和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原则上不能参加集资建房。
但对原已购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经集资建房单位批准,也可以参加集建房,但须向原产权单位以原价退出已购住房。
(六)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包括建制镇和工矿区)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
二、管理机构和审批程序(一)自治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集资建房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1992年9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工作的管理,是积极培育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请各地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估价管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把这一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附: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市场活动中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估价管理,关于不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资产估价,另行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房地产市场估价的职能机构,是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府税费收入及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以及受当事人委托的其它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五条其他要求从事房地产市场估价业务的单位,应向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成立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方可开业经营。
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的资审条件和批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桂政发[1998]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年10月9日桂政发〔1998〕63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区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重点、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四)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五)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3.14•【字号】•【施行日期】198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84年3月14日)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一、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二、个人在城镇建造住宅的标准与手续1.凡在城镇有正式户口的职工,居民,住房确有困难,需要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者,可凭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和户口簿,向当地建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但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一般不得申请在城镇建造个人住宅。
2.按城镇正式户口人数计算,平均每人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十五平方米的住户,均可申请新建住房。
但建造后的住房建筑总面积平均每人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平方米。
无房户、居住面积平均每人不足四平方米的拥挤户、子女超过十二岁分居不开的不方便户申请建住宅。
可优先核批。
3.个人建造住宅要十分注意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空闲地。
用地面积标准,应根据当地的规划要求、住户人数、用地情况,统一平衡确定,但每户用地面积在城市最多不得超过六十平方米,在镇最多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
有条件的地方最好统一征地,综合开发,统一建造。
提倡建二层以上的住宅。
4.申请建房者的资金、材料来源必须正当,并接受建房主管部门的核查。
5.用侨汇购建住宅,仍按国务院国发(1980)61号文,即国务院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并非是无效合同
《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并非是无效合同蒋贤铮(2009年12月16日)按语:房事是眼下全国人民热议的话题。
我在《<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无效后购房人能否请求赔偿该房升值的差额损失》一文中,认为《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从协议内容看,实质上就是转让市场运作方式所建设的房屋,违反了当地的房改政策,该协议是否有效,值得讨论。
”有同事阅后觉得我欲言又止,要求我对此问题发表己见。
为此,秉性使然,我有一种不吐不快之感觉,所以写作了此文。
主张《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第(六)项的规定,据此认为私下转让市场运作房指标,其本身就是一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认定该行为无效。
另一个法律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4]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是指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建设住房,出售给职工的建房方式。
”和第五条第一款“单位组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必须以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为前提,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优先购买。
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不需退出原已购买的房改房。
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每个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房改部门要对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
”以及第七条的规定,只有经过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核确认的职工,才能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才能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单位集资房产纠纷案例是怎样的?
单位集资房产纠纷案例是怎样的?该公司集资建房筹备和建设期间,建材市场价格不断上涨,针对建房成本已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在交房时公司决定按每平方米200元向购房职工补收购房款,否则不予交付房屋。
部分职工由于资金困难、不理解公司做法等原因拒绝补交房款。
随着全国各地房地产价格的普遍持续走高,对于一般工薪阶层来讲购买商品住房的压力越来越大,甚至有些一二线城市的普通职工已经承担不起购房费用,因此,部分单位为了帮助解决职工住房难问题,采取了集资建房的方式,但在建设、分配和交付等环节都有可能出现一些纠纷,那么,单位集资房产纠纷案例是怎样的呢?2005年9月a公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以市场运作方式为职工建设住房。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市场运作方式建房特点是: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是政策性建房,具有单位福利性质,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每个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建房成本全部由购房职工承担,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总价款必须全部由个人负担,单位不能违反规定,以任何形式给予补贴。
由此分析,市场运作方式建房性质上属于单位集资建房。
在该公司集资建房筹备和建设期间,建材市场价格不断上涨(以施工常用建材钢村为例,2005年期间价格为每吨3500元左右,工程施工期间的2007年、2008年达到了5000元左右),针对建房成本已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在交房时a 公司决定按每平方米200元向购房职工补收购房款,否则不予交付房屋。
部分职工由于资金困难、不理解公司做法等原因拒绝补交房款。
2009年初,十余户购房户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交付房屋并赔偿迟延交房违约金。
a公司非常关心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因为该批集资房共建房500多套,绝大多数职工已按公司的规定补交了该每平方米200元的购房款,如果该公司败诉,那么受影响的就不仅仅是十几户的房款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9〕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to scale for 180km2, construction with to of needs is huge, but land stock limited, so priority development big volume of track traffic, intensive using road traffic resources, improve road of traffic hosted force. Road passage between the intensive use of group(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广西国有钦廉林场新场部职工住宅楼
广西国有钦廉林场新场部职工住宅楼认购方案(讨论稿)新场部职工住宅楼现已开工建设,为保证职工住宅楼认购工作有序、顺利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桂政发〔2004〕24号)、《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9〕135号)、《关于林业系统安置归难侨林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桂发改农经〔2007〕473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对新场部职工住宅楼认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组织到位、人员落实,责任明确,现成立我场新场部职工住宅楼认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龙勇明副组长:陈文军成员:余超燊陈良韦家伦林武程亮黄政溶黄东平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新场部职工住宅楼认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对职工住宅楼认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统筹解决认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钦州钦冠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主任:余超燊(兼)副主任:程亮(兼)成员:欧成军何道琳潘永林潘能智伍荣善梁德政朱小华刘文和办公室职责:负责新场部职工住宅楼认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认购方案、认购对象的资格审核、认购整个过程的监督等。
二、认购基本原则新场部职工住房按市场化运作、公司化运营、统一建设、职工认购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运作,保证建房、购房、资金使用等过程公开、透明,做到事前有公示,事后有通知原则;职工个人认购实行全额出资,分期付款,通过住房公积金或银行办理按揭的,总场协助办理,但不作担保;自愿认购,每户职工仅限认购一套原则。
三、认购范围、对象(一)范围场属各单位、部门(二)对象1、在编、在岗、转岗的正式职工;2、离退休职工;3、总场机构改革设置的定编人员;4、总场聘用的大中专生、技术人员。
5、遗属、遗孀。
四、楼型、户型、建房标准及房价(一)楼型包括多层、小高层及高层住宅楼;多层为6层建筑,小高层为11层、高层为18层建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1995年4月12日)近年来,我区城镇建设了大批住房,使干部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得到了一定缓和。
但是,在住宅建设上不少单位突破了原规定的标准,不少按原标准建设的住房也进行加建、扩建的重复建设。
为了加强对住宅标准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住宅建筑面积标准。
全区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应以二居室为主。
一类住宅、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55-7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干部和职工。
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70-9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是一级的知识分子。
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90-120平方米,适用于厅、局、地(市)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
二、上述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任意突破。
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中,各地原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予以认可;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计价;新房则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三、各地的计划、城建和房改部门,要加强城镇住宅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严格把关。
凡超过标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一律不准建设。
违反这一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今后,如国家颁布新的住宅建设标准,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第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精神,为加快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一)明确房改部门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职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桂政发[2004]23号文的规定,明确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职能;明确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本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进行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
(二)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办法。
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要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协调,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通过科学的市场调查,制定出可行的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办法,科学地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当地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协调。
(三)规范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军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四)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办法。
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要与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土地供应办法,编制好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桂政发[200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4月28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4]23号)同时废止。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市、县在国家、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1]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 1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项目审批第八条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危旧房改住房情形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申请书;(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 2限的有关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四)房屋权属证明;(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意见书;(八)项目改造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这类住房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通过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贷款利率、落实优惠政策等措施,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以微利价格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二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我区住房建设,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第三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保本微利、以销定建、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3.27•【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0.03.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1990年3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加快我区城镇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包括县城,以下称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房地产业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的经营管理归口各级建委或主管房地产业的部门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城镇建设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
城镇成片建设(包括新区的建设与旧区的改造)详细规划和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由当地政府通过议标、招标等方式委托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承办。
开发公司按照经批准的开发方案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配套进行房屋、各项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五条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有关批准文件,统一征地。
第六条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屋的生产与销售,都要按规定编制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长期计划(三至五年的),由各县、市的计委和建委编制,经当地政府审定,报自治区计委、建委备案。
年度计划,由各开发单位根据各地的长期计划进行编制,并经当地计委、建委审查后,报自治区计委、建委,由自治区计委根据国家计划指标和各地情况平衡后下达。
第二章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第七条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开发公司的宗旨是执行城镇规划,为城镇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居住条件,努力实现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审核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5•【字号】河政发[2005]35号•【施行日期】2005.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审核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05]35号)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河池市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五日河池市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审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4号)精神,保证我市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单位实施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土地必须是单位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并经当地建设规划部门、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用途为住宅的用地。
(二)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进行的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每个职工家庭户只允许购买一套住房。
(三)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必须以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和改善住房条件为前提,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优先购买。
(四)单位职工已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二条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土地费用缴交办法:(一)单位利用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以市场方式建设住房时,购房职工必须将取得该宗土地的所有费用足额交给单位,在出售住房时列入房价构成中。
(二)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时,建设住房项目竣工后,涉及的建筑用地面积由购房职工按标定地价40%的比例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房价构成因素之一。
标定地价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定地价执行。
第三条申请实施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所需材料(一)申请报告。
其内容包括:1、单位组织职工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目的、职工住房状况,即包括现有职工户数(含离退休户数)、有房户户数、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户数,解决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住房困难的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方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4]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 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单位土地资源,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单位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管理工作,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是指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建设住房,出售给职工的建房方式。
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住房的,在选择建筑施工企业时,必须以招投标方式进行,
参加建房的职工派代表进行监督。
第三条单位利用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时,单位必须将地价款(即单位取得该宗土地的所有费用)列人房价构成中,在出售住房时足额向职工收回。
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时,建设住房项目竣工后,涉及的建筑用地面积由购房职工按标定地价40%的比例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房价构成因素之一。
第四条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售房价格构成因素应与商品房的价格构成因素基本相同。
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总价款必须全部由个人负担,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给予补助。
第五条单位组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必须以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为前提,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优先购买。
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不需退出原已购买的房改房。
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每个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房改部门要对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
单位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后,剩余的住宅用地,由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调剂用于同级其他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进行市场运作方式建房。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自治区、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管理实施工作。
第七条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须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单位,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提供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职工住房状况,土地来源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交情况、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类型,每套住房建筑面积,购房对象。
相关资料包括:土
地权属证明文件或土地合同复印件等。
(二)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对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对单位组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同意与否的意见,由单位将申请报告、相关资料和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直接上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三)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对单位上报的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
单位凭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的立项、报建及有关手续。
第八条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竣工后,组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单位要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审计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地房改办上报的审查结果,对符合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有关规定的项目,核发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确认书。
单位凭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确认书分别到当地房产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按照商品房办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办法下发前,未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已利用原有划拨、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进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单位,必须向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备案,纳入规范管理。
对未取得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确认书的项目,当地房产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条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参照商品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工作的监督。
各级建设、计划、规划、土地、房产、税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企业,视企业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商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