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卓润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卓润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广西卓润有色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电子商务正常进行,规范现货挂牌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有色金属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国发〔2009〕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有色金属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88号)、《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及《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弥补传统现货贸易时效性差、地域性窄的弊端。
结合广西地区有色金属产业结构提升的契机,制定现货挂牌交易规则。
第二条交易中心为购销双方会员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会员在该平台上进行购销行为应诚信经营,认真履行已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广西卓润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
参与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的会员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现货挂牌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规定的产品范围内,会员通过互联网交易系统发布供货信息和订立合同要约,一旦订立合同要约被对方会员接受成交即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
第五条双方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在电子交易系统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允许转让。
“货款订金”是指会员通过交易中心互联网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中心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保证。
第六条“自备库”是指会员自有的存货仓库。
经交易中心批准,具有良好信誉和一定经济实力的会员可以在自己的存货仓库及所在县、区的公库内进行电子交
易合同的商品交收。
第七条“交易报价”是指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产品范围内,双方约定的标的物在约定地点交货的含增值税的价格。
第三章交易
第八条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下午15:00,交易的开始与终止时间以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时间
为准。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并及时在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第九条会员在交易中心规定的商品范围内开展交易,交易中心可指定参与交
易的种类、品牌、交货地、交货时间等;会员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增加商品,经交易中心认定后,可参与交易中心的交易和交收。
第十条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报价、发布要约,会员对要约内容的
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统一采用交易中心制定的《广西卓润有色金属
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合同》文本,并承诺遵守该文本条款的约定。
会员在交易中心的所有交易电子合同,必须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订立。
第十二条电子商城交易电子合同条款(指要约信息)由要约方约定。
要约方通
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布要约信息即视其确认了合同条款,构成合同“要约”;应约方应约成交即视其同意要约方约定的相关合同条款,构成合同“承诺”。
第十三条买卖双方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电子商城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
均应向交易中心交付货款订金以保证合同的履行,货款订金额度为合同成交金额的10%-50%,交易中心可根据情况调整货款订金额度。
第十四条交易中心向买卖双方会员分别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的收费
标准由交易中心制定,交易中心可根据情况调整手续费标准。
第十五条交易程序
(一) 卖方发布信息
卖方会员须将销售商品要约提交到电子交易系统中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品牌、规格、质量标准、产地、外观、执行标准、订立有效期、计量方法、交收仓库、起买量、价格、数量等。
卖方会员提交销售商品指令成交时,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其账户内相应的货款订金。
当日未成交指令继续有效,直至全部成交或商品销售有效期到期。
(二) 买方应约
买方会员可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查询卖方的销售信息,从中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货物,输入应约数量后提交,成为合同承诺,应约的数量必须大于或等于卖方规定的起卖量。
买方会员输入应约指令,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其账户内相应的货款订金。
(三) 成交原则
买方会员应约后,电子交易系统对应约与要约自动成交,成交价格为卖方要约价格。
卖方销售商品数量可以拆开分多笔成交;买方应约数量不能拆开分多笔成交,只能一笔全部成交。
第十六条会员的要约和承诺经交易系统成交后,即视为双方签订了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交易合同,合同双方会员应严格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货款收付和商品交收。
第十七条交易系统价格显示,按照卖方会员同品种价格最低的显示在前和时间优先、信誉优先、自备库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列显示。
第四章结算和交收
第十八条电子交易系统的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收分为两种方式:
(一) 通过交易中心进行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收;
(二) 会员自行协商相关事宜,不通过交易中心进行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收。
会员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上述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收。
第十九条买卖双方会员选择通过交易中心进行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收的: (一) 买方应在电子合同成交后的3日内(遇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将全额货款交付交易
中心同时向交易中心提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信息,交易中心在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通知卖方签发提单,卖方应在收到交易中心通知后的1日内签发电子合同约定交收地点的有效提单,并递交或传真给买方和交易中心。
提单为传真件的卖方应注明“传真有效”字样并加盖卖方的公章。
(二) 买方应在收到提单当日起2个交易日内办理商品提货或者过户,并确认商品质量。
交易中心收到买方对商品外在质量无异议的确认或在指定的时间内买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划付货款的80%给卖方,同时通知卖方在2个交易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由交易中心转交买方,交易中心收到增值税发票后释放双方的货款订金并结清尾款。
(三) 买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额货款交付到交易中心,则买方构成违约,交易中心有权将买方的货款订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卖方。
卖方没有在收到交易中心通知后的1日内签发有效提单,并递交或传真给买方和交易中心的,则构成卖方违约,交易中心有权将卖方的货款订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买方。
(四) 已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可以另行协商交货地点,协商不成的,买方要求在合同约定地点交收商品的,卖方应在买方提出要求或买方货款到卖方账户后的1日内将交收商品运到合同约定的交收地点并向买方开具提单。
第二十条买卖双方会员选择不通过交易中心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收的:
(一) 买卖双方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提货,或就电子合同履行的相关事宜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买卖双方可以签订电子合同的补充协议,并在签署补充协议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将补充协议提交或传真到交易中心备案。
(二) 如对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有异议买方或卖方应在电子交易合同成交当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异议,交易中心收到书面异议后暂不释放买卖双方货款订金。
买方或卖方到期未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买卖双方电子交易合同履行完毕,交易中心释放买卖双方的货款订金。
(三) 买卖双方均书面同意取消该电子交易合同时,交易中心释放买卖双方货款订金,撤销该电子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条卖方向买方交收商品时的重量允许有?5,的短溢误差,交收商品的重量在短溢范围内的买卖双方按照实际重量结算货款。
第二十二条会员违反电子交易合同的行为视为违约,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具体违约情况将违约方交纳的货款订金的全部或部分作为电子交易合同违约金划付给守约方,违约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二十三条交易中心对参与电子交易会员的违约行为依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会员之间因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和违约的,会员之间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交易中心出面调解,调解不成的交易中心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会员损失的,会员应向交易中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协商时间和交易中心调解时间不得超过30日,自电子合同成交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买方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商品质量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的,买方应在提出书面异议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提请交易中心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构成卖方会员的质量违约,交易中心将卖方交纳的货款订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买方,并且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检验结果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应当及时接收商品并支付货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交易中心将买方交纳的货款订金划付给卖方。
检验费用包括: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差旅费、质检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买方会员在电子合同约定的商品交收仓库接收商品时,应对商品进行检验,若买方会员未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商品已经出库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商品无异议,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该商品的异议申请。
第五章自备库
第二十七条经交易中心批准,信誉良好、有一定经济实力、具有一定仓储能力,并在交易系统中的持续销货量达到一定数量的会员可以在自备库中交收商品。
由会员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在自备库进行商品的实物交收。
第二十八条自备库的商品销货量以交易中心批准的允许销售商品总金额来确定,交易中心根据会员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确定会员自备库的商品销货总金额,并有权调整会员自备库的商品销货总金额。
第二十九条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会员自备库的规模大小,对该会员收取相应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交易中心制定。
第三十条电子合同的交收地约定在卖方自备库交收的,卖方会员可以在自备库或自备库所在县、区的区域内的其他公库交收商品,但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通知买方具体交收地点。
第三十一条有自备库的会员多次违约或经常被批评投诉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自备库,已收费用在扣除使用期的费用后余额退还。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三条如会员与本交易中心就本制度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会员可向交易交易中心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2011年11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