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析_网络社会治理_的概念指称和基本意涵_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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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5期贵州省党校学报No.5.2016(总第165期)Journal of Guizhou Provincial Party School(Serial No.165)再析“网络社会治理”的概念指称和基本意涵①

李一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杭州311121)

摘要:互联网络的普及应用和快速发展,促成了依托于网络空间的网络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网络社会治理,既是网络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条件,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理论层面对互联

网治理、网络治理、电子治理及虚拟社会管理、虚拟社会建设、网络社会管理等相关概念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

辨析,并就网络社会治理的基本意涵作较为完整的阐释。

关键词:网络社会治理;概念指称;基本意涵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81(2016)05-0079-06

DOI:10.16436/ki.52-5023/d.2016.05.03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任务,这是我们党第一次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同现代化发展问题联系起来。这一目标任务,不仅明确地揭示出国家治理与现代化之间的内在关联,而且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框架布局之中。随着互联网络以及基于其上的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其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深刻影响正不断显现出来。网络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践意义是不言自明的。讨论有关网络社会治理的一系列问题需要有一个前提,即要在理论层面对其概念指称和基本意涵给予清晰的阐释和说明。

笔者在文献梳理时发现,在相关的研究和讨论当中,学者们由于受到各自的学科背景、问题认知甚或研究偏好等因素的影响,其对于基本概念的选择、使用以及内涵界定,都显现出某些差异性。仅在概念指称上,就出现了“互联网治理”、“网络治理”、“电子治理”以及“虚拟社会管理”、“虚拟社会建设”、“网络社会管理”、“网络社会治理”等不同的表述和阐释。对此,这里逐一作梳理、辨析和比较。

一、“互联网治理”、“网络治理”及“电子治理”的概念使用和辨析

相比较而言,“互联网治理”的概念提出较早,在学者们的分析中也有较多的使用。有研究者引述了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ork Group on Internet Governance,简称为WGIG)在2004年给出的一个定义,即“互联网治理是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根据各自的作用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共同原则、准则、规则、决策程序和方案”。并且认为,该定义强化了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共同参与互联网治理的概念,因为“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互动性等特质”,决定了传统管理观念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的管理,“与单向性的管理相比,互联网治理是多向的、互动的,需要

收稿日期:2016-05-31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与功能整合研究》(项目编号15ASH004)、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政治生态场域研究》(项目编号14BXW054)、浙江省一流学科“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一(1968-),男,汉族,山东阳谷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哲学部副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网络社会学和发展社会学。

①近年来,有关网络社会治理的研究渐成热点,不同学科的研究者们纷纷介入其中。对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已有不少探讨。本文结合之前的讨论以及学界新近提出的一些观点,进一步在理论层面予以比较和探究,故有“再析”之谓,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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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网民等共同参与。”[1]

有研究者提出,在互联网治理的问题上,“传统的权威管理模式”是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自上而下的管理”,它“以业务许可为管理基础”,并“以规范为主要目标”,而由于互联网络的特殊性质,这种管理模式逐步“陷入困境”,“新的共同治理模式”正在形成。这就意味着,要改变以政府为主体、以业务许可为基础的“自上而下的传统管理模式”,逐步建立起多方参与、以事中和事后监管为重点的“互动合作的治理模式”。[2]19-21在这种意义上说,“建立完善的互联网治理体系将是一项长期任务”,法律的制定和执法能力的建设、政府职能的调整和监管能力的建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以及网民责任意识的提升等,都将是一个“渐进发展过程”。[2]35-36

有研究者认为,公共治理理论对探索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治理理论具有借鉴价值。从中国国情和互联网的发展规律出发,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治理理论,“应当是一种政府主导下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互联网综合治理理论。”其特别强调说,“互联网治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明确政府部门的主导地位,坚持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有效地将互联网治理各参与方组织起来。这一条要摆在中国互联网治理理论的首要位置。政府部门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应当坚持‘软法’与‘硬法’兼施,‘软法’主导、‘硬法’辅助的互联网治理模式。”这里的“硬法”指的是互联网法律法规,“软法”则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可能产生实际效果的行为规则”,后者具有“制定主体多样、表现形式不拘一格、内容不规定罚则、效力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等特征。该论者认为,采取这种“软法”主导、“硬法”辅助的互联网治理模式,符合我国互联网立法尚不健全,需要大量依靠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来进行互联网管理的现状。同时,“完善互联网行业组织的自治组织结构,提高行业组织的自治与自律能力,建立政府与行业组织的相互信赖、相互协作的互动关系,是中国互联网治理理论需要突出强调的一个重要内容。”[3]

也有论者分析认为,互联网作为一个“多元主体博弈、交流的空间”,无论是其工具意义还是其价值意义,“核心都在于连接”。作为“人造物”的互联网,“其本质是与社会的本质、进而与人之为人的社交需求相通的,这也是互联网治理在某种价值多元、共识、包容基础上有达成可能性的基础所在。”因此,互联网治理“需要在秩序和自由的张力之间找到某种平衡,实现达成某种共识的政府、组织和个人权责重构”[4]。

还有研究者提到,在Web1.0阶段,我国互联网治理的基本模式是“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采用的政府治理体制主要将互联网视为信息产业和大众媒体来对待,进行网络信息产业管理和网络媒体管理。而在Web2.0阶段的网络社会治理模式,采取的则是“政府主导下的行业自律治理模式”,其主要包括立法、行政和技术三种治理手段。[5]

有不少研究者在问题分析中,选择和使用的是“网络治理”的概念。比如,有论者提出,“网络治理和网络管制有明显的区别”,网络治理更强调“双方的互动和协调配合”,而网络管制“只需要企业或者个人执行命令”,“在互联网这个崇尚个人自由的领域,网络治理比网络管制应该更适合国家的管理思路”。而所谓网络治理,“就是指为了维护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国家机构及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网络秩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科学理论和各种法律、法规,促进网络空间的互动和协调,以确保网络空间的健康、安全、畅通与和谐发展”。而且,“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管理理论和国内外法律法规”构成“网络治理的基础”。[6]也有论者分析了“中国网络治理的内在逻辑”,并且提出了“三重吸纳”的观点。其认为,“虚拟公共空间”的兴起,对当代政府治理产生着深远影响。“在利益诉求差异化、媒体传播分化趋势下,基于微博、播客、手机等互联网新业务的网络舆论越来越以互动性、开放性、包容性、感染性,吸引公众在网上关切时事、关心弱势,网络监督已成为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重要方式。”网络监督的兴起,全面冲击着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立法、行政、司法部门的施政流程。在此背景下,由“网络精英吸纳、虚拟组织吸纳与公共决策网络吸纳”所共同构成的“三重吸纳”,成为“中国特色网络吸纳模式”,它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类型的网络意志吸纳”,来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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