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枪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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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Ms标准与WTO规则的关系解析

PPMs标准与WTO规则的关系解析

PPMs标准与WTO规则的关系解析作者:黄辉阅读2136次更新时间:2006-10-12Analysi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PMs Standards and WTO Regulations摘要:本文分析论证了环境保护的PPMs标准与WTO规则的冲突,对WTO规则接受的“与产品无关的PPMs标准”和尚未接纳的“与产品无关的PPMs标准”的原因进行解析。

为实现国际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自由化的协调发展,文章提出在现有的WTO规则中完全接纳环境保护的PPMs标准的方法,并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论证了这种方法的可行性。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flicts rising from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tandard—PPMs and the regulations of WTO, giving the reasons why product-related PPMs is acceptable in WTO regulations whilenon-product-related PPMs is not. With a hope of achieving a harmony in the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free trade worldwide, this paper also suggests a way of the total acceptance of PPMs in WTO regulations and makes an attempt to prove its feasibility in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关键词: PPMs标准 WTO规则环境保护Keywords: PPMs standards; WTO regulation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环境保护标准主要有两类。

箭鱼案

箭鱼案

箭鱼案一、争端事由:箭鱼捕捞引发贸易与环境之争箭鱼,又称青箭鱼,是一种价值较高的经济性鱼类。

因其上颌向前延伸呈剑状而得名,属鱼纲、鲈形目、箭鱼科的一种飞鱼。

其产地分布于印度洋、大西洋和太平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一将箭鱼列为高度回游鱼类。

箭鱼争端追溯至1991年。

智利政府出于保护太平洋西南海域由于捕捞过度而日渐枯竭的箭鱼资源,颁布法令对本国船只捕捞箭鱼的数量加以限制。

这一数量限制同样适用于在与智利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毗邻的公海海域所从事的箭鱼捕捞。

几乎同一时期,大西洋岸的箭鱼产量也正日趋萎缩,1989年大西洋金枪鱼保护国际委员会为此制定了该海域箭鱼捕捞量限制,使得长期在此海域从事箭鱼捕捞的西班牙船只效益锐减。

然而,国际市场对箭鱼的需求量则依然如故,在贸易需求的驱动之下,一些西班牙船只借着欧共体委员会的补贴支持,逐渐把捕捞区域转至太平洋西南海域。

1990年,即在实施捕捞数量限制的第二年,有4艘船只在该海域捕捞箭鱼,1992年达到11艘之多,之后几年始终保持在47艘的水平上。

可以想象,正致力于保护大西洋箭鱼资源的智利政府对于西班牙船只转移捕捞海域的做法甚为不满。

然而碍于海洋法的有关规定,智利无法禁止外国船只在公海海域从事的捕捞行为。

但是,智利政府显然不可能对西班牙船只的做法听之任之,不闻不问。

智利的做法很巧妙,它依据智利渔业法第165条,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不符合智利法律的船只在智利港口转运或停泊,矛头直指在公海捕捞箭鱼的西班牙船只。

一石激起千层浪。

西班牙船只无法在最为便利的智利港口停靠以补充燃料与供给,成本大增,损失不菲,因而怨声不绝。

据欧共体单方统计的数字,欧共体船只为此每年损失高达700万欧元(合606万美元)。

欧共体声称,智利这一“保障措施”不仅使得欧共体国家无法出口箭鱼到智利,还使其无法转运出口到美国。

而在另一方面,智利则坚称第165条是既必要且公平的环境措施,且完全是出于保护太平洋东南海域的箭鱼资源以及海洋渔业生态环境的唯一目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所建立仲裁庭之管辖权探析——以蓝鳍金枪鱼案为视角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所建立仲裁庭之管辖权探析——以蓝鳍金枪鱼案为视角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所建立仲裁庭之管辖权探析——以蓝鳍金枪鱼案为视角李敬昌【摘要】1999年7月15日澳大利亚、新西兰因对日本所实施的蓝鳍金枪鱼的实验性捕捞计划产生争议,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第5款及附件七向日本提起单边强制仲裁.仲裁庭最终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框架内组成.双方关于该仲裁庭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产生以下争议:该争端是否为法律争端、《南方蓝鳍金枪鱼养护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已经排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后法是否优于前法等.该案仲裁庭关于“单边强制仲裁”的评论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来讲亦具有重要意义.【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5)001【总页数】4页(P94-97)【关键词】管辖权;法律争端;单边强制仲裁【作者】李敬昌【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福建夏门361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6案件背景:蓝鳍金枪鱼生活在南半球的海洋中,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

20世纪50年代,有关国家开始大量捕捞蓝鳍金枪鱼。

20世纪60年代的捕捞量为8万吨/年。

20世纪80年代以后其数量开始大幅下降,因而在此种情况下,作为蓝鳍金枪鱼的重要捕捞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三方开始在蓝鳍金枪鱼的捕捞方面进行合作(但捕捞蓝鳍金枪鱼的国家并不限于该三国,还有韩国、菲律宾和我国台湾地区等)。

1985年三方达成协议将每年的总捕捞量限制在38650吨。

1993年5月10日三方缔结CCSBT并开放签署,1994年5月20日生效。

在1994年依据该公约成立的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三方达成了TAC(total allowable catch,11750吨/年)以及国别分配量(日本6065吨,澳大利亚5265吨,新西兰420吨)。

但在1998年,委员会未能达成新的TAC,因此三方决定继续使用1994年的TAC。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所建立仲裁庭之管辖权探析——以蓝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所建立仲裁庭之管辖权探析——以蓝鳍

区等 ) 。1 9 8 5年 三方 达成 协议将 每 年 的总 捕捞 量 限
制在 3 8 6 5 0吨 。1 9 9 3年 5月 1 0 日三 方缔 结 C C S B T 并 开放签 署 , 1 9 9 4年 5月 2 0 日生 效 。在 1 9 9 4年 依 据 该公 约成立 的委 员 会第 一 次 会 议 上 , 三方 达成 了 T A C( t o t a l a l l o w a b l e c a t c h , 1 1 7 5 0吨/ 年) 以及 国别 分 配 量 (1 3本 6 0 6 5吨 , 澳大利亚 5 2 6 5吨 , 新西兰 4 2 0
量 的确定性 。而 在 频 繁外 交 照会 的过 程 中 , 当1 3本
案件 背景 : 蓝 鳍金枪 鱼生 活在南 半球 的海 洋 中 , 具 有 巨大 的经 济 价 值 。2 O世 纪 5 0年 代 , 有 关 国家
开始 大量捕 捞蓝鳍 金 枪鱼 。2 0世 纪 6 0年代 的捕捞
量为 8万 吨/ 年 。2 0世 纪 8 0年 代 以后 其 数 量 开 始 大 幅下降 , 因而在 此种 情况 下 , 作 为蓝 鳍金枪 鱼 的重 要捕捞 国 1 3 本、 新西兰、 澳 大利亚 三方 开始在 蓝鳍 金
收 稿 日期 : 2 0 1 6—1 2—1 6
本 指定 了一名 仲裁 员 , 后 共 同指定 了 3名 仲裁 员 , 选 择“ 国际投 资 争 端 解 决 中心 ( I C S I D) ” 作 为 仲 裁 机 构, 仲裁地 为世界 银行 总部 华盛顿 。 案件 意义 : 本 案 是 依据 U N C L O S附件 七 提 起 强


案件简介
1 9 9 4年 T A C的基 础上增 加蓝鳍 金枪 鱼 的捕捞量 , 澳 大利亚 和新 西兰认 为 1 3本 的此 一单 方行 为不利 于对 蓝鳍金 枪鱼 的养 护 , 并违 反 了 C C S B T和 U N C L O S的 规定 , 而1 3本则 表示 其 是 为 了增 加对 蓝 鳍 金 枪 鱼数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阶段测评4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阶段测评4

正在加载试卷...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阶段测评41.单选题1.12.0国际环境法的萌芽时期是()您没有作答a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成立b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c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的里约会议。

d1992年的里约会议以后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成立是国际环境法的萌芽时期1.22.0以下属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国际环境法客体的是()您没有作答a南极b公海c多瑙河d敦煌莫高窟国家环境法的客体包括各种环境要素即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和国家管辖以外的环境与资源。

国家管辖以外的环境与资源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享的环境与资源;人类的共有物;受特定国际条约规范的区域。

ABC属于国家管辖以外的环境与资源1.32.0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书面文件作为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属于()您没有作答a国际习惯b一般法律规则c辅助性法律d软法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书面文件作为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中的软法1.42.0为贯彻《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而制定的议定书是()您没有作答a京都议定书b卡塔赫纳议定书c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d维也纳议定书为贯彻《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而制定的议定书是蒙特利尔议定书即《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52.0以下进项中属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制定的环境法律的是您没有作答a英国的《禁止在伦敦使用天燃煤炉具的条倒》b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c德国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d美国的《家环境政策基本法》1.6 2.0关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您没有作答a属于结果犯b属于行为犯c非法处置境内的固体废物也构成本罪d本罪并处罚金适用于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7 2.0“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体现的国际环境法原则是()您没有作答a谨慎原则b国际环境合作原则c防止环境损害的原则d国家主权以不损害管辖权以外的原则“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确立的原则: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使用或允许使用其领土排放烟雾对他国的领土、财产或个人造成损害。

墨诉美金枪鱼案

墨诉美金枪鱼案

墨诉美金枪鱼—海豚案摘要:美国金枪鱼—海豚案在国际上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和风波。

一些贸易人士指责美国打着环境保护的旗号实行保护主义,称之为“绿色保护主义”,实则为“绿色帝国主义”。

而另一些环境保护主义则指责专家组将危害人类生存的环境问题于不顾。

虽然争论不断,但该案件最终以美国败诉顺利结案,也表明WTO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中所表现出来的有效性和约束性。

另外,作为WTO 成员国的中国,也应从该案件中总结经验教训,铭记WTO有关规则关于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用以维护自身的发展权和环境权益。

关键词:海豚案;保护主义;经验教训;差别待遇1 金枪鱼案情简介海豚是一种珍贵的海洋生物,在东热带太平洋地区,海豚和金枪鱼存在一种奇妙的共生现象,而墨西哥渔民普遍使用一种“袋状围网”。

这种网在捕获金枪鱼时,导致许多海豚丧命。

于是在1991年10月,美国根据自己的国内法《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令》,发布禁令,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包括鲜鱼和金枪鱼制成品,并且拒绝接受墨西哥的申辩,坚持实施禁令。

于是第二年2月6日,墨西哥向关贸总协定申诉,要求解决美国禁止其金枪鱼进口的问题。

同年3月,成立了专家组处理此事,专家组在广泛收集材料,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GATT仅规定了可对产品引起的污染用贸易手段进行限制,但却未对因产品的制造方式引起的污染作任何规定。

况且,《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令》仅是美国的一项国内法,不能用来约束美国境外的生产过程。

最后,专家组认为美国对墨西哥采取的措施违反了GATT的关于取消数量限制规定,并且又不属于GATT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和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规定的环境例外情况之列,裁决美国败诉。

2两大争议焦点作为原告的墨西哥认为:美国海豚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金枪鱼和金枪鱼加工产品的进口禁令,违反了GATT关于取消进口数量限制的规定;该禁令为特定的地理区域设置了特定的歧视性条件,违反了GATT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

GATT1994第20条的权利性质分析.

GATT1994第20条的权利性质分析.

GATT1994第20条的权利性质分析——对WTO上诉机构相关裁决的思考刘敬东2013-01-30 21:31:20 来源:《北方法学》2013年第一期2012年1月30日,WTO上诉机构公布了对“中国—与多种原材料出口相关的措施案”的最终裁决报告,上诉机构就某些问题支持了中国的观点,但总体上认定,中国政府对涉案的9种原材料制定的出口管理措施,大部分与WTO协定和中国政府的承诺不符。

其中,关于中国是否有权在涉及《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以下简称:《加入议定书》)第11.3条出口税方面援引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以下简称“一般例外”)的裁决引发广泛关注。

在这个关键性法律问题上,上诉机构最终认为中国无权援引“一般例外”作为豁免其义务的法律依据。

“一般例外”条款的核心是,豁免成员方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以及保护可用竭资源等目的而采取违反WTO规则或其所作承诺的贸易限制措施,在WTO体制尚无具体环境规则的情形下,该条款是WTO成员方可资援引以实现环境保护目的的重要协定条款。

但根据上诉机构的裁决,在出口税方面,中国政府却无权引用“一般例外”,这在WTO成员中绝无仅有,其后果十分严重。

我们必须认真分析和解读上诉机构报告,运用公认的国际法原理反驳上诉机构这一裁决,在法理上对“一般例外”条款正本清源,争取上诉机构早日改变目前所持错误观点,维护中国在WTO中的合法权益。

一、裁决主要观点及反驳路径分析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条是中国在进出口税费方面所做的承诺,其中,第3款(第11.3条)规定:“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第8条的规定适用。

”本案诉争的焦点是,该条款与“一般例外”条款之间的关系,对此,上诉机构作出了不利于中国的裁决。

1.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作出的两个重要结论第一、《加入议定书》第11.3条“不包括任何明确援引GATT1994第20条或GATT1994一般性条款的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下仲裁实证研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下仲裁实证研究
争端当

洋区域内权益时引发的国际冲突和争议。
事方可以按照《 公约》 的规定,以书面声明的方式选
择附件七下的仲裁作为某类争端的解决方法。 如果
争端当事方选择的争端解决方法不同或者未进行选
择,除非另有协议,则该类争端应提交附件七下的仲
裁解决( 《 公约》 第 287 条第 1 款、第 3 款、第 5 款) 。
VII. Meanwhile, once arbitral proceedings activate, appropriate balance between efficiency and justice should be achieved.
Mutual consent should be required among parties involved in maritime delimitation, historic bays or titles disputes, and con⁃
Merits ) Award, George Washington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Vol.39: 573, p.573⁃620(2007) .
④ Nilufer Oral, Ukraine v. the Russian Federation: Navigating Conflict over Sovereignty Under UNCLOS, International Law Studies Series, Vol.97:
海历史性权利论述的谬误进行驳斥;⑥ 探讨“ 南海仲
思国际司法的扩张性与局限性。⑧ 此外,也有研究
该案程序启动后续的国际裁判实践。⑨
事实上,附件七下仲裁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以下
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一是可适用的争端范围,除了

蓝鳍金枪鱼案

蓝鳍金枪鱼案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向国际海洋法法庭起诉
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都是《海洋法公约》的缔 约国。因此,按照《公约》第287条,它们可选择国际 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或特别仲裁法庭。 澳新两国要求法庭规定的临时措施如下: (1)日本立即停止单方面试验捕捞南方金枪鱼; (2)日本在任何特定捕鱼年将其捕捞限制在养护南 方金枪鱼委员会先前同意的国家配额,减少日本在 1998—1999年单方面试验捕鱼的过程中捕捞的南方金 枪鱼数量; (3)在争端最后解决前,当事各方在捕捞南方金枪 鱼中应遵照预防原则行事; (4)当事各方保证不采取可能使提交附件七仲裁法 庭的争端恶化、扩大或更难解决的任何行动; (5)当事各方保证不采取有关实施附件七仲裁法庭 就实质问题作出的任何裁决可能损害其各自权利的任何 行动。
四、南方金枪鱼争端的由来 早在1950年南方金枪鱼的重要商业收获就已开始。1961年全球的南方金 枪鱼捕获量高达81,000吨。到了80年代,南方金枪鱼已严重过度捕捞。1985 年澳新日三国就全球可容许的总捕获最(Total allowable catch)达成了协议。 1989年商定的可容许的总捕获量为11,750吨,日、澳、新三国配额各为6, 065吨、5,265吨和420吨。尽管如此,母体鱼种继续下降,1997年估计为历 史上最低水平1960年的7—15%。 澳新日三国都是1993年养护南方金枪鱼公约的缔约国。随着该公约的生 效,成立了养护南方金枪鱼委员会。三国都是委员会成员。按照该《公约》第 9条.科学委员会向该委员会报告SBT的种群状况,并就SBT的养护、管理和 最大利用向委员会提出建议,决定可容许的总捕获量及各成员国间的国家配额。 澳新日三国都同意,目前SBT严重枯竭引起人们的关注。委员会的目标是,到 2020年,将SBT的母种恢复到1980年水平。根据预防原则,有关各国捕捞 SBT时应加以约束,不采取可能使种群枯竭的单方行动。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
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如果对某种活动可能导致对环境有害的后果存 在很大的怀疑,最好在该后果发生之前不太迟的时候采取行动, 而不是等到不容置疑显示因果关系的科学证据之后再采取行动
内容
两项原则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属于预防原则的范畴,都强调防患 于未然,
它们的区别在于风险预防原则所针对的是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 境风险,因此基于风险预防原则的环境措施,不要求以科学上存 在确实,充分的证据为理由,而损害预防原则所针对的是具有科 学确定性的环境损害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最成功领域是关于臭氧层的国际保护
1992年6月3日至14日,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 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宣言》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共同关心及为全人类利益保护环
境原则
概念
在国际环境领域,所有国际社会成员或国际环境法主体都应该从 人类共同利益出发,共同关心人类环境问题,共同保护人类环境
四、危险废物的国际法律控制和越境
转移
国际保护
1989年3月,105个国家加上欧洲经济共同体在瑞士巴塞尔签署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非洲国家于1991年1月通过了《禁止向非洲进口危险废物和在非洲 内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和管理的巴马科公约》
国际原子能机构1990年通过的《放射性废物国际越境转移的业务 守则》
作用。
学习重点:
国际环境保护的条约体系 环境保护的对象和内容 国际环境保护的原则 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第第第 三二一
第 十
节节节

国国国

际际际
环环环

境境境 保法法 护的概

墨美金枪鱼案的国际环境法评析

墨美金枪鱼案的国际环境法评析

墨美金枪鱼案的国际环境法评析本案是环境保护措施与世贸规则关系问题的经典案例,在国际环境法与国际贸易法中都占据重要地位。

本案的处理代表了20世纪90年代初处理“贸易与环境规则冲突”的基本理念。

虽然对于强调“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当今来讲,当时的处理方式含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其内含的贸易与环境争议领域的关键性问题,对于展望现今协调WTO/GATT框架下贸易与环境关系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一、案情简介1该案发生于1991年,美国根据其国内《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的规定2,禁止进口使用拖网围捕方法捕获的金枪鱼3,此类进口禁令称之为“初级禁令”。

同时,美国还禁止第三国从“初级禁令”国家进口金枪鱼,经过加工后再向美国出口,这称之为“第三方禁令”。

但在该法中规定了两种允许进口的例外情况:(1)捕捞国政府制定或者实施了一种与美国同类的海豚保护计划;(2)捕捞国渔船意外捕杀海豚的平均比率,与美国渔船意外捕杀海豚的平均比率相当。

但是在美国另一部法律《保护海豚的消费者知情法》中又规定了“海豚安全”标签的使用规定。

根据规定,国内渔船经核实后可以在市场上使用“海豚安全”标签,但是外国渔船在东太平洋上或公海上捕获的进口金枪鱼,不允许使用该标签。

此后,美国依据该法实施了一系列禁令。

1990年8月28日,美国颁布禁止进口在东太平洋热带海域用拖网捕获的金枪鱼及其制品的禁令,这一行动影响到墨西哥、委内瑞拉、瓦努阿图、巴拿马、厄瓜多尔。

金枪鱼出口贸易受到较大影响的墨西哥于1990年11月5日按照GATT争端解决程序向美国提出磋商要求,但磋商没有进展。

1991年2月6日,GATT缔约国大会成立专家组,就美、墨争议进行裁定。

1参见万霞:《国际环境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1页。

2该法规定:如果某种商业性捕鱼技术对海洋哺乳动物造成意外死亡或伤害,且死伤比率超过美国国内法律允许的死伤标准,对使用该捕鱼方法捕获的海鱼或海鱼产品,将被禁止进口。

环境与贸易

环境与贸易

②国际投资理论的缺陷
介绍与环境直接有关的理论:


维农的产品周期论 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是国内以淘汰、高能耗、高耗原材料、高 污染的产业,然后把干净的产品出口到母国。 因此,这一理论为污染密集产业的转移提供了理论依据。 小岛清的边际产业扩张论 日本转让的多以适用技术为主,符合当地需要,投资大多采取合资形式, 这种投资扩散效应大,发展了当地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加了出口,也为东 道国提供了就业机会,培养了人才。因此,边际产业扩张对双方均有利。
3.4 强化环境管理对贸易的影响
1.绿色壁垒限制乃至禁止进出口贸易 2.环境法规的差异影响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市 场准入 3.环境标志制度影响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4.出现新的贸易保护主义 5.环境成本内在化降低了出口竞争力好
(四)案例
1.金枪鱼案
“金枪鱼案”是指美国与墨西哥发生在1991年的关于禁 止进口金枪鱼及金枪鱼制品的纠纷.专家组于1992年作 出裁决。海豚是一种珍贵的海洋生物,在东热带太平洋地 区。海豚和金枪鱼存在一种奇妙的共生现象,而墨西哥渔 民普遍使用一种“袋状围网”,这种网在捕获金枪鱼时, 导致许多海豚丧命。于是在1990年10月,美国根据自己 的国内法《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令》(以下简称MMPA), 发布禁令,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包括鲜鱼和金枪鱼 制成品,并且拒绝接受墨西哥的申辩,坚持实施禁令。于 是1991年2月6日,墨西哥向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 申诉,要求解决美国禁止金枪鱼进口的问题。
增长保证环 保事业资金 的投入 限制甚至禁 止许多产品 的国际贸易
对外经济贸 易的盲目增 长会对严重 破坏生态环 境
☆贸易与环境产生对立局面的后果
⒈损害贸易基础又破坏了环境
·贸易盲目发展对环境的影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 ·环境措施对贸易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金枪鱼案和海龟案

金枪鱼案和海龟案

金枪鱼案1947年拟定关贸总协定(GATT)的时候,环境问题尚未引起世界的警觉,因此并没有专设条款,仅在"一般例外"的第20条(a)至(j)十项例外中的(a)(b)(g)项有所涉及。

因为下面我们还要专门讨论,现先列明这个条款如下:"第20条一般例外凡下列措施在条件相同的各国间不会构成任意的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不致形成伪装的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则不得将本协定说成是妨碍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行下列措施:(a)为维护公共道路所必需者;(b)为维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者;……(g)关系到养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措施,凡此措施同限制国内生产与消费一道实施者;……"随着时代演变,从1960年起,各国为对付环境污染或破坏的挑战,纷纷出台一系列环保法令,进而签订了一批国际协议或条约。

在此基础上,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发布了著名的《里约宣言》。

然而,这些国际条约规定的实体法义务,缺乏相应的强制执行的程序保证措施。

例如,有些虽规定可采取贸易措施来对付违犯者,但怎么采取限制?不甚了了。

其情况和知识产权条约在乌拉圭回合列进WTO体制以前,颇为相似。

那时虽设有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但WIPO本身的保证遵守程序很弱,故而才有并入WTO之举。

一、金枪鱼案起风波正是在这样背景下,1991和1994年发生了两起金枪鱼(Juna-dolphin)案。

第一起,墨西哥诉美国,起因于用现代化拖网捕鱼技术在海洋捕捞金枪鱼时,把喜欢与金枪鱼群结伴而行的海豚,也给成批地捕杀了。

1991年美国法院依其《保护海生哺乳动物法》,下令禁止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进口。

墨西哥不服,告到GATT,指控美国违反了GATT第11条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美国则援引上述第20条(b)项和(g)项赋予的权利作辩护理由。

这是一起在保护生态环境措施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发生的冲突的典型案件。

论WTO争端解决中的“司法积极主义”——兼论WTO的合法性危机

论WTO争端解决中的“司法积极主义”——兼论WTO的合法性危机
Lega l Sy st e m An d So ci e t y
20 09. 2(中)
·法学研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论 WTO 争 端 解 决 中 的“司 法 积 极 主 义 ”
——兼论 WTO 的合法性危机
吴峰
摘 要 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世界贸易法律体制中的伟大创新,为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全球贸易发展发挥了
端当事方共同参加的多边环境条约作为解释 WTO 规则的渊源,已 经在实践中为 DSB 所逐 步接受。DSB 在对 待“非 WTO 规则”问题
原则。 二、 “司法积极主义”在 WTO 争 端解 决中面临的困境
上的“司法积极主义”倾向由此可见一斑。 (二)通过发展性解释对 WTO 规则作出与时俱进 的发 展 例 如关于 GATT94 第 20 条 (g)款“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是指采取
(一)与 WTO 的性质不符 “世界贸易体制 之所以能够建立和运行,条约是法律上的决定性 因素。” 因为作为一 个“成员主导型”国际组织,WTO 的成立基础是
保护措施的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自然资源,还是也包 括其 管辖范围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本 质上 是一个“国际条约”。
之外的自然资源这一问题,DSB 在历史上曾做出过两 种截 然不同的 这种“政治性”契约属性就意味着在 WTO 中,任何 规则若未经成员
促使法官 为推动 进步的社 会政策 而偏离 严格的遵 循先例 原则”。
上诉机构明确赋予自己接受“法庭之友”报告的权利,并认为自己有
WTO 争端解决中的“司法积极主义”受到了国内外学 者广 泛关注。 权以不与 DSU 相冲突的方式决定 DSU 中 未曾涉及的程序问题。在
一方面,争端解决机构(Di spute Settl 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通 2001 年 3 月的“欧盟石棉及石棉制品案”中,上诉机构就走得更远了。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章环境保护法概论教学目标理解环境保护法的定义和特点,了解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作用,掌握环境保护法的效力,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了解我国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教学内容1.1环境保护法的概念1.2环境保护法的任务1.3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1.4环境保护法体系1.5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教学重点环境法体系1.1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博弈小游戏•为什么出现这种结果?•囚徒困境•公地的悲剧•法的必要性一、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概念外延与内涵的不同理解会导致法律调整的对象产生差异1、环境2、自然资源概念外延小于环境3、生态系统以生物圈为中心,以实现生态共同体的内外在价值和达成生态系统平衡为取向,强调人类社会只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

4、关系因三者概念在定义、划分依据和价值取向上的不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的目的和性质不同。

这种不同决定了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价值取向的不同。

(1)环境保护保护人类的健康,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以及实现环境的永续利用。

(2)自然资源保护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3)生态保护保护地球上生物多样化的状态,保存地球的原生状态美国黄石公园二、外国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1、产生阶段(18世纪工业革命前后到20世纪50年代末)(1)自然保护立法与污染防治立法并存,但偏重自然保护立法(2)在立法形式上,无论自然保护立法还是污染防治立法,都是针对单一环境因素制定单行法。

(3)在立法思路上,把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当做彼此孤立的问题。

自然资源保护立法重在解决资源的所有权、利用及经济利益的保护问题,污染防治立法则采取末端治理方式,纯粹从治理污染的技术上解决问题。

(4)调整方式上,大多采用民事救济方式,注重污染的损害赔偿和对侵害自然资源财产权利的赔偿。

2、发展阶段(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1)在立法形式上,不再局限与过去分散的单项性立法,而更加注重整体性,由单项立法向综合性环境立法发展,出现了可作为其他环境立法根据的环境基本法。

蓝鳍金枪鱼案

蓝鳍金枪鱼案
因此,该争议未满足公约第286条规定的条件,仲裁庭不具有强制管辖权
除了上述管辖权争议,南方金枪鱼案还涉及,当一个争端包含科学上的不确 定性时,以何种途径进行解决最佳这一重大问题。曰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直主 张,本案的实质问题是科学争议而非法律争议。仲裁庭否定了日本的主张,认为本 案既涉及科学因素,也存在法律的解释与适用问题。
(4)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实施捕捞蓝金枪鱼的实验
性捕鱼计划,除非得到其他各方的同意,或者其
捕捞数量控制在(3)中捕捞限量之内;
(5)为了达成保护蓝鰭金枪鱼措施的协议,各方应该毫不延迟地进 行协商; (6)鉴于自1996年起,1993年《南方的蓝鰭金枪鱼保护公约》非 缔约国捕捞蓝鳍金枪鱼的数量大量上升,本案各方应该努力与捕捞蓝 金枪鱼的其他国家进行协商,以便保护和合理利用金枪鱼储量
按照公约第286条第1款规定,强制争端解决程序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争端各方之 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在本案中,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三国之间就 争议事项存在《养护南方金枪鱼公约》协议。该协议第16条第1款要求缔约国为解决 它们之间就协议产生的争议,可自行选择谈判、质询、调解、调停、仲裁、司法程 序或其他和平解决争端方法。在上述方法失败时,缔约国可在争端各方的同意下, 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或者仲裁。仲裁庭据此认为,“根据第16条的措辞’可以认定 争议并不能在任一当事方要求下就可以提交国际法院或仲裁。当事方之间的一致同 意是必不可少的。同时,第16条第2款还规定,若争端当事方对提交国际法院或仲裁 不能达成一致,并不排除其继续寻求第1款所列方法解决争端的权利。仲裁庭由此得 出结论:"第16条明显旨在排除该条以外的任何强制程序的适用。”
11. 枪鱼类: Tetrapturus angustrapturus pfluegeri; Tetrapturus albidus; Tetrapturus audax; Tetrapturus georgei;Makaira mazara;Makaira indica;Makaira nigricans 12. 旗鱼类: Istiophorus platypterus;Istiophorus albicans 13. 箭鱼: Xiphias gladius 14. 竹刀鱼科: Scomberesox saurus; Cololabis saira; Cololabis adocetus; Scomberesox saurus scombroides 15. 鱼其鳅: Coryphaena hippurus;Coryphaena equiselis

制药工程国际贸易案例汇总

制药工程国际贸易案例汇总

(一)两起金枪鱼(Tuna/dolphin)案1991年第一起金枪鱼案起因于用现代拖网捕鱼技术,在太平洋捕金枪鱼时,把习性上与金枪鱼群结伴而游的海豚(dophin)也给捕杀了。

按美国“保护海生哺乳动物法”(简称:MMPA),海豚是要保护的濒危物种。

该法规定,捕鱼时顺带捕杀的海豚要控制在一定数目,否则要予以制裁。

lopl年美国法院依此法下令禁止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进口,由此引发本案。

墨西哥指控美国禁令违反了GW第11条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美国则援引第3条国民待遇条款和第20条“一般例外”的(b)和(g)项来辩护。

最后美国败诉败诉原因2.美国没有域外管辖权3.美国“迫使其他国家改变政策”由于美国禁止金枪鱼及其制品进口,涉及“中介国”金枪鱼制品的对美出口,1992年欧共体与荷兰(代表荷属西印度洋安特里斯群岛)提出同样内容的诉讼,专家组于1994年对第二个金枪鱼案作出裁决报告。

在此诉讼中,美国提出了新的论点:它保护其领土管辖之外的,东太平洋热带区海豚的政策,是基于对人和船只的对人管辖权,所以属于第20条(g)项允许的范围。

对此,专家组裁决说,“美国实行的对原产国与中介国的金枪鱼及其制品的禁令,是强迫这些国家改变属它们管辖的人和事的政策,因为为了使之具有养护海豚效力,禁令才要求这种改变。

”(第5.26段)“既然采取的措施是为了迫使其他国家改变政策,只有发生了这种改变该措施才能发挥效力,所以这种措施的主要目的并不是第20条(g)项意义上的养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

”(第5.26-5.27)最后,专家组指出:“本案所涉及的问题,不是美国保护与养护海豚的环境目标的合法性问题。

问题是:在追求它的环境目标时,美国能否采取禁止进口的贸易措施,使得其他缔约方在其管辖区内改变所实行的政策。

”可想而知,第二个金枪鱼案的专家组报告也未在GATT理事会上获得通过。

二海龟案的基本案情和捕捞金枪鱼顺带地伤及海豚一样,用拖网渔船捕捞海虾时,也顺带地捕杀了习性上与海虾群居的海龟。

金枪鱼案

金枪鱼案

申诉方墨西哥的请求
1991 【墨西哥】 GATT 墨西哥的诉请 ①美国限制渔产品进口的措施与GATT第11条数量限制的 规定相悖,并且美国的做法也不在第11条第2款的例外情 况之列; ②美国的做法也与GATT第13条相悖,美国对地理区域的 指定(太平洋东部热带海域)属于歧视性限制; ③美国的做法违背渔业常识,因为海豚等海洋哺乳动物的 平均捕获率只有在捕鱼季节过后才可知道,在此之前,墨 西哥不可能知道能否向美国出口金枪鱼; ④美国以其国内法来对其他国家的资源进行保护,带有明 显的治外法权性质,违反了基本国际法原则。
…… 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 g. 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 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金枪鱼数量锐减
环保组织召开号召会议保护金枪鱼
案例:
美国 VS 墨西哥 金枪鱼案
第一起金枪鱼案
背景:【美国】1972《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 由于围网捕鱼技术已经危及诸如海豚等海洋哺乳动物的生存,因 此美国将限制渔产品的进口,并禁止在太平洋东部海域使用围网 捕捞金枪鱼,除非捕捞者能够证明在使用围网捕捞时,其哺乳动 物的平均捕获率比不使用围网的美国渔船相同或更低。 由于墨西哥渔船基本上使用围网捕捞,这实际上禁止了墨西哥向 美国出口包括金枪鱼在内的渔业产品,沉重地打击了墨西哥的渔 业生产。 1990年美国政府根据法院命令continued
美国1972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由于围网捕鱼技术已经危及诸如海豚等海洋哺乳动物的生存因此美国将限制渔产品的进口并禁止在太平洋东部海域使用围网捕捞金枪鱼除非捕捞者能够证明在使用围网捕捞时其哺乳动物的平均捕获率比不使用围网的美国渔船相同或更低
GATT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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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起金枪鱼案
1994【欧盟】【荷兰】提出控诉 申诉美国根据其《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在针 对其他国家禁运金枪鱼的做法不符合GATT的 第3条,违背第11条第1款,也不符合第20条 的例外原则。 美国同样认为,其行为符合GATT相关条款。 专家组认为,根据第20条g款和b款,美国进 口限制是不正当的,因为措施的本身不是以资 源、生命或安全保护为目的。只有使用致命的 捕获方法的出口国家改变了国内政策时,目标 才可以实现。
GATT第20条
第20条b项和g项
“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间构成任意或不合 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本协定的任何规定 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
…… 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 g. 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 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申诉方墨西哥的请求
1991 【墨西哥】 GATT 墨西哥的诉请 ①美国限制渔产品进口的措施与GATT第11条数量限制的 规定相悖,并且美国的做法也不在第11条第2款的例外情 况之列; ②美国的做法也与GATT第13条相悖,美国对地理区域的 指定(太平洋东部热带海域)属于歧视性限制; ③美国的做法违背渔业常识,因为海豚等海洋哺乳动物的 平均捕获率只有在捕鱼季节过后才可知道,在此之前,墨 西哥不可能知道能否向美国出口金枪鱼; ④美国以其国内法来对其他国家的资源进行保护,带有明 显的治外法权性质,违反了基本国际法原则。

美国的抗辩和专家组结论
对此,美国认为,美国所采取的进口禁令属于条例GATT第3条所指影响产 品国内销售和购买的国内法规;即使不符合GATT第3条,该进口禁令也属于 GATT第20条第b项(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和第g项(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规定的环境例外措施。美 国法律区分的只是捕获金枪鱼的水域,而不是金枪鱼本身的产地,并不违 背国民待遇。美国因此请求专家组驳回墨西哥的诉求。 专家组认为,美国针对墨西哥的金枪鱼实施的进口禁令,以及作为该禁令 依据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违背了GATT第11条关于取消进口 数量限制的规定。 美国的进口禁令也不具有GATT第20条第b项规定下的正当性。 美国针对第三国的金枪鱼实施的进口禁令,同样违背了GATT的有关规定,也 不具有环境例外措施的正当性。 专家组建议缔约国大会要求美国修改其进口管理措施,并使其符合美国在 GATT下的国际义务。美国关于金枪鱼“海豚安全”标签的规定,与GATT第1 条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并不矛盾。
金枪鱼数量锐减
环保组织召开号召会议保护金枪鱼
案例:
美国 VS 墨西哥 金枪鱼案
第一起金枪鱼案
背景:【美国】1972《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 由于围网捕鱼技术已经危及诸如海豚等海洋哺乳动物的生存,因 此美国将限制渔产品的进口,并禁止在太平洋东部海域使用围网 捕捞金枪鱼,除非捕捞者能够证明在使用围网捕捞时,其哺乳动 物的平均捕获率比不使用围网的美国渔船相同或更低。 由于墨西哥渔船基本上使用围网捕捞,这实际上禁止了墨西哥向 美国出口包括金枪鱼在内的渔业产品,沉重地打击了墨西哥的渔 业生产。 1990年美国政府根据法院命令禁止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进口。
对两起金枪鱼案的简要评介
第一起金枪鱼案最为典型地体现了GATT体制对环境保 护所持的保守立场。从法律角度看该案涉及到了 GATT/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两个重要问题: 一是如何对待涉及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的环境措施; 二是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是否应受到适用范围的限 制,即单边性质的国内措施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1、第一起金枪鱼案专家组认定第20条b款和g款的适用 范围应当限制在国家的管辖范围以内,这一做法遭到了 环境保护主义者的广泛批评。 2、第二起金枪鱼案中,专家组对第20条b款和g款的适 用范围的解释有了较大松动,不再将贸易自由完全置于 环境保护之上,意识到了环境保护的全球性,所以不排 除将国内法律适用于域外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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