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鳍金枪鱼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澳新两国所要求的临时措施并不能有效地保护过SBT种群的 损害。
(三)设有紧急情况可为临时措施辩解。 (四)澳新两国没有也不能指明无可挽救的损失的威胁。日本声称, 它的试验捕鱼规划并不比澳大利亚提出的规划范围更大,因而对SBT 种群不应造成无可挽救的损失的危险。 (五)日本强调,这一争端不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的, 不属于附件七仲裁法庭的管辖范围。
澳新两国要求法庭规定的临时措施如下: (1)日本立即停止单方面试验捕捞南方金枪鱼; (2)日本在任何特定捕鱼年将其捕捞限制在养护南 方金枪鱼委员会先前同意的国家配额,减少日本在 1998—1999年单方面试验捕鱼的过程中捕捞的南方金 枪鱼数量; (3)在争端最后解决前,当事各方在捕捞南方金枪 鱼中应遵照预防原则行事; (4)当事各方保证不采取可能使提交附件七仲裁法 庭的争端恶化、扩大或更难解决的任何行动; (5)当事各方保证不采取有关实施附件七仲裁法庭 就实质问题作出的任何裁决可能损害其各自权利的任何 行动。
2009 年7月,摩纳哥建议将大西洋蓝鳍金枪鱼作为保护对象列 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建议提出后,立即得 到法国、英国、荷兰、德国和奥地利等欧盟国家的支持。现北方蓝鳍 金枪鱼被列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录 I中。
四、南方金枪鱼争端的由来
早在1950年南方金枪鱼的重要商业收获就已开始。1961年全球的南方金 枪鱼捕获量高达81,000吨。到了80年代,南方金枪鱼已严重过度捕捞。1985 年澳新日三国就全球可容许的总捕获最(Total allowable catch)达成了协议。 1989年商定的可容许的总捕获量为11,750吨,日、澳、新三国配额各为6, 065吨、5,265吨和420吨。尽管如此,母体鱼种继续下降,1997年估计为历 史上最低水平1960年的7—15%。
1999 年6月23日,日本照会澳新两国,它准备根据 1993年公约通过调解( mediation )解决争端。 澳新两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条件是: (1)日本同意停止单方面试验捕鱼; (2)调解应在合理的迅速时间表上进行,建议 1999年8月31日完成调解。
在上述条件遭到拒绝后,日本通知澳新两国准备按照 1993 年公约第 16条(2)款将争端提交 仲裁( arbitration )解决,但重申它不准备停止单方面试验捕鱼,而是继续增加多于先前同意的捕捞 配额。
然而身价暴长对蓝鳍金枪鱼来说,并不是什么好事。 1989年,大西洋 蓝鳍的数量只剩 1970年的20%,如今更是只剩 10%。海洋学家沙芬纳称大西 洋蓝鳍为世界上 “遭受刻意不当管理之害最严重的动物 ”。
立法保护
蓝鳍金枪鱼是最受欢迎的食用鱼之一。其肉质鲜美,是制作生鱼 片的良好食材,一尾上好的黑鲔鱼售价在东京筑地市场往往可以超过 10万美金。因为其独特的 商业价值 ,全球的蓝鳍金枪鱼正在遭到滥捕, 过度捕渔问题严重。生活在大西洋的蓝鳍金枪鱼种数量自 1970年代以 来下降了九成。欧盟渔业专家警告说,如果不限制捕捞,蓝鳍金枪鱼 可能会灭绝。
目录
法庭在断定它拥有对这一争端的管辖权后,规定了下列临时措施 :
一 澳大利亚、日本和新西兰保证不采取可能使提交仲裁法庭的争端恶化或扩大的行动。
二决。澳大利亚、1日本信和息新中西心兰各工保作证汇不报采取可能损害实施仲裁法庭就实质问题作出的任何裁
三 澳大利亚、日本和新西兰保证,除另有协议外,其每年捕获量不超过当事各国先前同意
澳新两国将它们同日本的争端提交按照《海 洋法公约》附件七的仲裁法庭。在仲裁法庭组成 前,澳新两国按照《公约》第290条(5)款请求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定临时措施。这是1995年加拿 大炮艇切断西班牙拖网以来最严重的海洋渔业争 端。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向国际海洋法法庭起诉
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都是《海洋法公约》的缔 约国。因此,按照《公约》第287条,它们可选择国际 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或特别仲裁法庭。
日本的单方面试验捕鱼行为严重威胁 SBT种群或对该种群造成无 可挽救的损失,是同日本根据 1982年《公约》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 鉴于这种威胁和不确定性,澳新两国认为,日本决定进行试验捕鱼是违 反预防原则的。许多种群预测,到 2020年SBT的母体种群将恢复不到 1980 年水平。长此下去.过度捕捞将使这一种群处于更加危险的境地。
四、南方金枪鱼争端的由来
1998 年2月日本声称,为了单方面试验捕鱼规划的目的今后三年每年增捕 2.010吨。同年 3—6月, 澳新日三国举行谈判,但对日本提出的试验捕鱼规划仍未能消除分歧。日本提出了一项修订建议,拟 于当年 7月中旬开始为期三年的 400吨试验捕鱼规划。澳新两国正式表示不接受这项建议,要求日本 不开始试验捕鱼规划。然而,日本却于 1998年7月10日—8月31日在南印度洋进行了单方面试验捕鱼 规划。日本较之配额又多捕了 1,400吨SBT。日本 1998 年单方试验捕鱼超出先前同意的可容许的总 捕获量 12.5%。日本还表示其 1999年的单方试验捕鱼可能捕捞 2,400吨SBT,增加 20.5%。
依照《公约》第117条,“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为各该国国 民采取,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 施”。从澳新日三国有关管理SBT由来已久的关系来说,日 本理应与澳新两国合作为其国民采取养护严重枯竭的SBT鱼 种的必要措施。恰巧相反,日本却未能履行这项庄严义务。
依照《公约》第118条,通过设立渔业组织各国应互相合 作,以养护和管理公海区域内包括SBT的生物资源。在本案 情况下,这样的组织业已成立,第118条要求日本与该组织及 其成员合作以养护和管理SBT,而日本的行动恰巧违反了该 条所规定的义务。
日本的答复和反请求
日本于1999年7月30日对澳新两国临时措施的申请作了答复。在 其复照中,日本要求法庭否定澳新两国请求的临时措施。日本还提出 一项临时措施的反请求。日本的论据和反请求可概括如下:
(一)日本的试验捕鱼规划(EFP)科学上是正确的。日本声称, 养护南方金枪鱼委员会邀请的独立科学家及澳新两国专家都同意,试 验捕鱼规划是最近将来减少SBT种群不确定性的合理方法。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向国际海洋法法庭起诉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控告日本的案件中向法庭提出 了规定临时措施的申请。澳新两国声称,日本的单 方面试验捕鱼行动就等于在养护南方金枪鱼中未能 合作。指责日本1998、1999年开始的单方面试验 捕鱼规划,严重威胁南方金枪鱼或对该鱼种总数造 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要求日本立即停止1999年6月 开始的单方面试验捕捞金枪鱼。澳新两国引用了题 为“南方金枪鱼种群地位的科学观察”一文说: SBT处于历史上最低水平。相等于1960年水平的 7—15%,与以往业已灭绝的其他鱼种相类似。据 科学委员会1998年称,SBT母体生物量继续下降是 值得严重关切的。1998年SBT母体生物量的水平, 相等于通常生物安全种群的临界线。据最近SBT的 评估,母体生物量大大低于1980年水平。自然环境 的改变任何时候都可能同脆弱的资源状况相结合引 起对鱼种的进一步损害。
的获量分时别,为不5,得22有65损吨项于、目仲6裁部,法0工6庭5作吨的汇和任报何42裁0 吨决年、度应国考家虑配额19的99水年平的;捕在获核量算作为19试99验和捕2鱼00规0 的划年的度一捕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提出的法律依据
在澳新两国看来,《公约》第64条课加给日本作为远洋捕鱼 国的义务,与沿海国澳新两国合作,完成养护这种高度回游 鱼类的目的。它们还声称,1993年《公约》通过适当管理保 证SBT的养护和适度利用。但是,日本单方面进行试验捕鱼 的行动,未能合作养护SBT鱼种,使1993年《公约》的宗旨 和目标毁于一旦。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提出的法律依据
澳新两国认为,日本从事单方面试验捕鱼,未能采取养 护和管理公海生物资源特别是SBT的必要措施,因而违反了 其国际法义务,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4条和第116— 119条及预防原则。澳新西国指出,它们同日本的争端是有关 1982年《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
《公约》强调沿海国和远洋捕鱼国之间合作的重要性,规 定这些国家在一系列问题上合作的义务。在澳新两国看来, 日本在以下各项规定中违反共同养护枯竭的高度回游鱼种的 义务。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向国际海洋法法庭起诉
澳新两国还指出,日本在单方面试验捕鱼的过 程中,任何增加捕捞都可能使恢复原状归于失败, 并延缓鱼种的重建。日本的单方行动是在处于历 史上最低水平鱼类中采取的,增加对这一鱼种的 威胁,削弱管理SBT的原定计划。如不采取临时 措施,日本的单方行动可能对澳新两国的权利造 成严重损害,这不是附件七仲裁法庭任何其他裁 决所能弥补的。事后各方未能就解决它们之间争 端的实质问题达成协议。
澳新日三国都是1993年养护南方金枪鱼公约的缔约国。随着该公约的生 效,成立了养护南方金枪鱼委员会。三国都是委员会成员。按照该《公约》第 9条.科学委员会向该委员会报告SBT的种群状况,并就SBT的养护、管理和 最大利用向委员会提出建议,决定可容许的总捕获量及各成员国间的国家配额。 澳新日三国都同意,目前SBT严重枯竭引起人们的关注。委员会的目标是,到 2020年,将SBT的母种恢复到1980年水平。根据预防原则,有关各国捕捞 SBT时应加以约束,不采取可能使种群枯竭的单方行动。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提出的法律依据
依照《公约》第 119条,各国在对公海生物资源决定可捕获量和制 订其他养护措施时应采取措施,其目的在于根据有关国家可得到的最可 靠的科学数据,并在各种有关环境和经济因素的限制下,使捕捞的鱼种 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在本案情况下,澳 新两国有权要求日本不采取可能对 SBT鱼种有重要不利影响的措施。日 本加入1993 年公约,有关严重枯竭的鱼类已获得了制约澳新两国的利 益。同时,日本却追求专为自身利益的单方行动,这同《公约》第 119 条是背道而驰的。不仅如此,日本从事单方面试验捕鱼,也是违反预防 原则这一习惯国际法。预防原则见于 1995年缔结的《执行 1982年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回游鱼类种群规定的 协定》。按照协定第 7条,“各国应广泛适用预防方法,养护、管理和 开发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回游鱼类种群”。这项规定在联合国渔业会议 上受到了广泛支持。澳、新、日三国都是该协定的签字国。
澳新两国不接受日本的单方捕鱼是由于: (1)日本1998 —1999年建议都不符合 1996年委员会的宗旨和原则; (2)日本单方捕鱼是对当前 SBT种群估计的不确定性的一种误导; (3)试验规划和分析基本上是无效的、有缺陷的。澳新两国于 1998年8月31日递交外交照会,通知 日本争端的存在。日本单方面进行试验捕鱼违反了它的国际法义务,已如上述。
南方金枪鱼案
பைடு நூலகம்
蓝鳍金枪鱼(学名:Thunnus thynnus)是金枪鱼的一
种,俗称黑鲔鱼或北方蓝鳍吞拿鱼,生活在大西洋的西部和东部以 及地中海和黑海,在南非有独立的族群,爱沙尼亚被认为不属本种
分布范围,而小笠原,中国和韩国位于本种已知分布以外,是否分 布仍需验证。另外,在日本还有该鱼种的养殖业。北方蓝鳍金枪鱼 寿命可达30年,体长约为2米,体重约为400公斤;一般鲔钓船以钓 到150公斤左右居多,超过200公斤以上皆属于丰收。有记录的最大 个体是在加拿大新斯科舍省捕获的,体重679公斤。
发展趋势
美洲热带金枪鱼委员会指出,提高产卵生物量预计不会增加复原产量:已经 有大量的成鱼金枪鱼,而许多金枪鱼幼鱼在未长成最优体型前就已被大量捕 捞。
二战后,随着捕鱼和冷冻技术的发展,海洋成了人类的狩猎场, 1960 年 左右,美国用拖网捕捉大量的大西洋蓝鳍做罐头,导致蓝鳍幼鱼的种群大大 缩减, 1972年,日本开始用飞机,从美国和加拿大运送冷冻的大西洋蓝鳍 (当时一磅只值几美分)回国,备受好评。这种大鱼的价格很快就扶摇直上, 在四十年内飙升千倍。往昔贱比粪土的大西洋蓝鳍,俨然成为了长着鳍的黄 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