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297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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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路刑初字第297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路刑初字第297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琦,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曾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
现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同年5月22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19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吴琦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吴琦驾驶宁波凯华物流有限公司的制动、方向、灯光均不合格的浙7505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浙7780挂车,从宁波市驶往台州市路桥区。
19时20分许,被告人吴琦驾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园区北路时,自西向东行驶过程中,对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陈润根注意不够,导致发生追尾碰撞,陈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根据台公交路2019认字事故第0033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琦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琦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宁波凯华物流有限公司已赔偿给被害人家属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056100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海光、严雪英的证言、尸检报告、车辆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图片说明、调解书、情况说明、被告人前科书证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吴琦案发后能自首,且车主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黎利荣
二七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