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技术管理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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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0.45米(山坡地区建筑的正负零计算值标准另行制定)。
3.4顶层带阁楼的住宅建筑,其计算高度为:在坡屋面坡率斜线(斜率不大于1:2)以下 布置阁楼的,按坡屋檐口高度计算建筑高度;在坡率斜线以上布置阁楼的,按阁楼顶标高计算建筑 高度。
4.核定建筑密度
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4.1附属于建筑上的雨篷、挑檐、构架。
4.2在非自有用地上的过街连廊和过街楼。
4.3地下通道出入口顶盖,顶上有覆土层的一层建筑和半地下建筑。
4.4亭、廊等景观小品建筑。
4.5垃圾房、燃气调压站房、防汛泵房、独立配电房等市政配套建筑。
5.相关建筑的标准层高规定
5.1普通住宅的标准层咼为2.8-3.0米,别墅住宅的标准层咼为地 面一层3.2-3.4米、二层3.0-3.2米、三层以上2.8-3.0米。
5.2除大型商业大楼、商业广场,大型超市、市场及特殊商业建筑 外,普通中小型商店的标准层高不应大于5米,设有共享空间的门厅、中厅 可按实际需要设置。
5.3普通办公楼、写字楼的标准间层高应不大于4.8米。
5.4当上述建筑的设计层高大于规定层高时,其计算容积率的建筑 面积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S1=KS
式中S1为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为标准层建筑面积,K为建筑 层高超标系数,其值为建筑实际层高与标准层高之比。
3.1平屋顶建筑的计算高度为地面以上正负零至顶层屋顶之高度,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 等辅助间高度可不计入计算高度。
3.2坡屋顶建筑的计算高度为地面以上正负零至顶层檐口之高度,按此方法计算坡屋面的坡
率一般不大于1:2,如大于,则应加上二分之一坡顶高度。
3.3平原地区建筑的正负零高度标准计算值一般不大于所处地域室外地坪标高或防讯标高以
信息名称.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一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试行)
索引号:EA230-B0404-2006-005
发布机构:苏州市规划局文件编号:苏规管[2006]16号
生成日期:2006-11-11发布日期:2006-11-13
《规定》自2006年11月11日起施行,对本市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基本技术指标的核定 内容概述:
批事项时,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2.百度文库定规划容积率
在核定建设项目的规划容积率时,应按地面以上核定建筑设计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值计
算。
2.1在核定住宅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不计入。
2.1.1底层为架空层(含楼梯间、配电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公共围合间)。
2.1.2层高不大于2.2米的阁楼层。
2.1.3地下室、露出室外地坪高度不大于1.5米的半地下室。
2.1.4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2.1.5规划确定的集中车库。
2.1.6独立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
筑。
2.2在核定非住宅建筑的容积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2.2.1地面架空层并且设置成为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2.2.2地下室、露出室外地坪高度不大于1.5米的半地下室以及下沉式广场。
2.2.3建筑内部设置可开启式顶盖的共享空间。
2.2.4通道两侧建筑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的部分。
2.2.5高层建筑楼层内的设备层及有关部门确认的避难层。
3.核定建筑计算高度
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高度,如无特殊附加条件,建筑的计算高度按以下方式核定:
6.部分相关术语释义
建筑层数: 地面正负零以上底层至顶层之层数,阁楼层、顶层跃层、顶层楼梯间、电梯间 及水箱间等附属用房可不记入。
跃层:一般指在住宅套型中采用户内非公共楼梯连接上下两层的住宅类型。
阁楼层: 利用顶层坡屋顶或相当于坡屋三角区域内建成的使用层。
架空层:没有外墙围合的楼层。
技术层、避难层:为满足综合管道及消防救护专设的层面。
规则作岀规定
全文标识:规划管理,指标核定,规则
公开内容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划一一苏州市实施
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试行)
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审批标准,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
实际,针对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基本技术指标,制定以下核定规则。
1.核定建筑面积
在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等行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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